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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6-12-9 10: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内蒙古、宁夏、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验及其对新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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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 葛丰交
  2016年7月17日至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参事室组织部分文史馆员、特约研究员赴内蒙古宁夏青海三省区进行文化交流调研。调研组深入三省区4个 地(市、盟)1州、4县3区、2个乡(镇、苏木)、4个村(社区)、3家企业、6个清真寺,重点考察调研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三省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并形成该调研报告。
  一、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
  (一)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升到“一把手工程”,形成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政策体系和指导标准
  内蒙古、宁夏、青海三省区均成立了民族团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省委书记担任组长,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创建工作,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及考核评比实施细则。青海省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进家庭、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寺院、军营)实施方案和评测指标,制定《创建工作考核评选办法》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评选标准,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筑牢了制度基础。
  (二)抓创新提升,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内容
  三省区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容。青海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战略部署,确立了三年强基础、八年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两步走”奋斗目标,省政府设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奖。示范区评选、挂牌和表彰工作率先在村(社区)一级展开,已有759个村(社区)获得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称号。
  内蒙古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从2014年起,利用3年时间,投入886亿元,在全自治区实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嘎查村卫生室、文化活动室、连锁超市、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民族关系、党群关系得到明显改善。
  宁夏吴忠市推行五项特色教育、八大工程、五项机制的创新做法,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深入开展创新了模式、提供了借鉴。
  (三)加强民族法治建设,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三省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内蒙古自2015年以来,制定了《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等。《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二审,《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青海省颁布《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及5个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形成了具有青海特点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宗教事务若干规定》,就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没有说到而宁夏又面临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着力健全和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全方位保障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宁夏、青海省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激励机制,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奖。每年年底宁夏、青海省给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合格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放民族团结进步奖各6000元和4000元,激发了各族干部职工的创建积极性和热情。同时,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宁夏按全自治区人口每人2元,拨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青海省从机构、编制、经费方面支持创建工作,单设了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增加了领导职数和编制,省财政每年给予示范区建设专项经费1400万元,对获得示范区称号的,都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干部政策,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来抓
  三省区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干部政策,强化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力度。三省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接近或超过了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内蒙古少数民族干部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的33%(少数民族人口为22.6%);宁夏少数民族公务员全自治区公务员总数27.29%(少数民族人口为36.9%);青海省各级党委为少数民族干部“加凳子”,“找位子”,少数民族干部占全省干部总数的43.28%(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47.71%)。三省区把政治坚定,能力强的少数民族干部放到重要岗位上,担任党委一把手,实施民汉干部交叉任职机制。内蒙古各盟市党政正职全部按照“一民一汉”配备,盟市和旗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中,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到50%和47%。宁夏回族自治区33个自治区直部门领导班子中,有28个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其中,13个是主要负责同志。
  (六)让宗教场所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平台
  三省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致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宁夏注重发挥宗教界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了“和谐寺观教堂”、“同心同行促和谐”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吴忠市利通区道道渠清真寺积极挖掘古兰经经训教义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相融相通的核心理念,通过制作宣传标语、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增强了广大穆斯林群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收到较好效果。
  二、进一步加强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建议
  结合新疆实际,借鉴内蒙古、宁夏、青海三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笔者就进一步做好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重大工程”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民族团结要综合施策”和中央“团结稳疆”的治疆方略,借鉴青海省的经验,建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重大工程”。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创建民族团结先进区纳入自治区全局工作中,确立创建民族团结先进区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路径、阶段性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制定考核评比实施细则、评测指标,开展示范区评选、挂牌和表彰工作,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二)健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末尾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健全由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三级党委常委蹲点制度,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等,各级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民族团结工作等。
  二是从机构、编制方面支持创建工作,建议单设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工作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建议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配备7-9人,地州级5-7人,县级3-5人。
  三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建议自治区单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按全区人均2元标准,由财政划拨,从财力上确保创建工作开展。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借鉴宁夏和青海的做法,给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合格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年底奖励发放民族团结进步奖年人均6000元,激发各族干部职工创建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五是实行排名末位责任追究制。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排名末尾的部门、地州、县市实行责任追究制,开展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等措施。
  (三)加强民族法治建设,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已将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价值以法治的形式予以呈现,但是,自治区仍旧缺乏更为精细的自治条例来规范民族事务治理工作,这与依法治疆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建议自治区及早出台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条例》,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教育条例》,依法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教育工作。
  (四)培养选拔使用各民族干部,为民族团结提供组织保障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干部政策。一是坚持新疆特色好干部标准,充分信任、坚定依靠、同等使用各民族干部,把政治坚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放到重要岗位上,适度推进各级党政一把手民汉干部交叉任职。
  二是通过“找位子”、“加櫈子”,稳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数量质量。制定政策增大少数民族考录招聘比例,建议招录比例从现在的40%,提高到50%,提高公务员、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少数民族人员数量质量,达到中央要求的“逐步使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
  三是遵循民族平等的政策和中央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政策,培养选拔使用好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吉克族、撒拉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8个人口较少民族干部,在区直、各地州委办局领导中应有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位子”。
  (五)定期开展对党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和民族团结工作大检查
  一是建议自治区每两年组织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带队的检查团,对全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把此项工作纳入自治区一项常规性工作抓紧做好。
  二是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工作专题督导检查。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牵头、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及专家组成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督导检查组,在民族团结进步年工作开展一周年之际,对民族团结工作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在全疆范围内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和回头看。
  (六)做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精神的再学习、再宣传、再认识、再落实
  建议自治区党委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中,把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全疆范围内进行再学习、再宣传、再认识,再落实。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对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理解力,执行力。为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自治区组织宣讲团,到全疆各地州,县市宣讲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二是在自治区各级党校增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解读课程;三是自治区对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七)充分借鉴新疆历史上民族团结的成功经验
  毛泽东曾说:“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王恩茂同志主政新疆时,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做好新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并将其放到重要位置上来抓。他结合新疆实际,抓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落实。不仅为维护和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而且为丰富和发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作出了积极贡献。王恩茂同志十分重视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他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使新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他还开创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这在全国是开先河之举,党中央将新疆的这种做法在全国加以推广。这些成功经验都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在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中借鉴。
  (八)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决策咨询队伍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建议自治区建立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专家智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开展民族团结咨询工作,吸纳疆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推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成果。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学术研讨会或论坛,探讨新疆民族团结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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