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宜宾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宾市将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宜宾市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
宜宾市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宜宾市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宜宾市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 宜宾市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力度;适时降低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门槛,提高免予反担保的金额标准。
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或低保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处于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不含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 宜宾市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适宜残疾人员就业的岗位要向残疾人倾斜),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行创业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其创业成功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认定后,从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补助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余荣 文/图 编辑:侯云春 责任编辑:甘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