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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旭 发表于: 2005-7-26 14:37:12|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新个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

 [复制链接]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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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区之众 发表于: 2018-12-20 14:2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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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新个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

源自: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消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告》先行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申报表及报送资料。整体扣缴办法另行发布。公告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10-22 07:48:00|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财经评论:个税抵扣省钱了 省心吗?

源自:央视
原文标题:央视财经评论丨个税抵扣:省钱了,省心吗?

  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有15天时间,再经过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讨论,于明年1月1日实施。今年个税改革力度很大,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还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公开征求意见,纳税人能少缴多少钱?专项附加扣除为何只选六项? 个人申报、信息证明,如何让纳税人少跑腿?防范逃税骗税,确保风险可控,征管如何没漏洞? 10月21日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和央广财经评论员王冠,做客《央视财经评论》演播室,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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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不直接提高起征点?
  白景明:让生活负担重的纳税人更多享受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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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白景明:比如同样是月收入上万,但有的人有孩子、有房贷或是接受继续教育,而有的人没孩子,所以生活负担是不一样的。这个扣除的原理就是,要保证人们的基本消费支出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样的收入,但是负担重,抵扣的税多了,保障程度就高,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都是一样的规模,就起不到差别化对待作用了,要让生活负担重的纳税人享受更多减税红利。
  王冠:专项附加扣除体现减税惠民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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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财经评论员 王冠:专项附加扣除更强调的是精准性,比如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那么双方每月各自可以以赡养老人的名义去抵扣两千,与此同时还有相应的房贷等抵扣,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来说,专项附加扣除体现减税惠民的精准性,这样更精准的滴灌是不是比简单提高起征点的大水漫灌要更有效果呢?这个背后存在一个很深刻的理念的变化。这次在租房的问题上也考虑到了各地的地方差异,为什么都没有进行相应的差异化取舍,是因为要考虑整个大一统的税收制度的可行性和相应的综合成本的计量。
  为什么只有这六项能抵扣?
  白景明:以人为本 托底基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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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白景明:这六项是最基本的消费,而且是我们消费支出中占比较高的支出项目,比如一般的住房贷款可能是家里的第一大项支出,还有人们在发生大病的特殊时期支出也非常高,这些都是人们基本生存的问题。我们在综合扣除里也已经考虑了,但是这六项我们要加大力度,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时要精准性保民生,要托底基本消费。
  王冠:尊重法理人情 体现税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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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财经评论员 王冠:这六大项是经过了精心合理取舍设计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领域,是尊重法理人情体现了税改的温度。法理上,比如对于子女教育相应的抵扣、对于赡养老人的抵扣,这都是每个成年公民必须的义务,人情方面,比如大病抵扣的额度就非常高。税收本质是对于财富的再分配,对于家庭生活给予了温度和保障,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承,我们从孟子以来就强调守望相助,现在依然是我们中国文化中最重要的概念,个税的立法的立意是非常高远的。
  怎么扣才能少跑腿 没漏洞?
  白景明:个税改革是一项精准发力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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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白景明:第一,所谓精准发力它是托底基本消费保障民生,让人们基本生活水平能够有效地、不断地提高。
  第二,这次个税改革我们的综合费用扣除都在加大,加上专项附加扣除,能够有效地刺激消费,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稳增长的措施。
  第三,主要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这次个税改革连带着征管体系要进一步地完善,这种征管体系的完善背后,是政府行政部门配合协调能力的提升,是一个行政效能提高的过程。它必须信息共享,打破以前的壁垒,不信息共享税收很难征上来,它是我们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当中的一个步骤。
  王冠:以个税为抓手 打破行政区块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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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财经评论员 王冠:这次改革纳税人也可以自行申报纳税,比如关于个人隐私问题就可以个人去申报,所以我们非常期待能够以个税为抓手,来打破行政区块的壁垒,政府各部门后台来进行审核,税务、公安、民政彼此之间是要打通的,如果能够以这回作为一个很好的改革推手契机,那么我们综合的政府运行效力和体系都会有所提升,会加快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出炉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0-20 15:48:00|显示全部楼层

个税租房专项扣除每月800元-1200元如何划分?| 政解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个税租房专项扣除每月800元~1200元如何划分?| 政解

  (记者:沙雪良)今天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租房可依据城市不同每月扣除800元至1200元。那么,在一个城市租房到底每月扣除800元还是1200元如何区分?
  为此,暂行办法专门设置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章,其中明确,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就可以进行定额扣除。
  对于扣除标准,暂行办法提出三个档次,即每月1200元、1000元和800元。其中: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租房专项扣除是必须以夫妻为单位,还是两个人分别享受?对此,暂行办法明确,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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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kj 发表于: 2018-10-20 11:48:01|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全文)

源自: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0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锦泉 发表于: 2018-10-15 08:24:00|显示全部楼层

9月工资10月发10月工资9月提前发个税咋算 四川税务部门:按新标准

源自:封面新闻
⊙记者:李秀江

  个税修正案从8月底通过以后,就备受社会关注。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以来,不少人依旧没有弄懂9月工资10月发,10月工资9月提前发这两个问题到底怎么算。封面新闻记者咨询了四川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权威的详细解答。

问题一:9月工资10月发咋个算?
  权威解答:
  四川省税务局相关人士介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纳税人在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对纳税人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税可以理解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当月先代扣,到次月再完成报税。所以,10月份职工的到手收入是按照5000元减除标准计算个税后的收入,并由企业完成代扣。
  综合两者,也就是说,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与是否为上月工资,还是上上月工资,都没有任何关系。

问题二:10月工资9月提前发又咋算?有的读者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人说,我们单位一般是每个月的5日发工资,但是遇到10月1日就开始放国庆假期了,工资提前到9月发了,按照新标准还是老标准?
  权威解答:
  税务部人员介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
  另外,税务人员提醒,一个特殊情况: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其单位在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又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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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10-14 10:28:00|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明确 明年起工资条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源自:第一财经日报
  [国家明确!明年起,工资条必须包含这些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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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10-3 22:28:00|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解读:范冰冰为何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动画释疑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新华社解读:范冰冰为何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动画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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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税务部门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为何范冰冰未被追究刑责?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
⊙编辑: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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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10-3 21:08:00|显示全部楼层

范冰冰免除刑责关键:“逃税罪”取代“偷税罪”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对话专家:“逃税罪”取代“偷税罪”成范冰冰免除刑责关键

  对话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潘超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胡功群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偷逃税款规避监管的“拆分合同”无效
  记者问:税务部门认定,范冰冰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并少缴营业税及附加。那么,拆分合同方式是不是指的“阴阳合同”?
  潘超答:“拆分合同”,实质就是指“合同拆分”,将一份合同拆分成若干份合同。如果合同双方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拆分合同,并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那么这类“拆分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反之,则为非法的“拆分合同”,譬如“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胡功群答:“拆分合同”就是指将一份总合同分成若干份合同,拆分合同,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貌似是两情相悦的,但如果拆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监管偷逃税款,则是违法行为。合同主体间合意但不合法,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拆分合同如果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无约束力。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行政复议和起诉不影响税款缴纳
  记者问: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冰冰及相关公司需要补缴及罚款总额约8.84亿元,范冰冰对此有哪些救济途径?范冰冰如果不自动履行,税务机关有哪些执行措施?
  潘超答:范冰冰如果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模板的“告知事项”中,列明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纳税人范冰冰如果不自动履行,税务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范冰冰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胡功群答:就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我们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刑罚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
  记者问: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是不是“以罚代刑”?
  潘超答:《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纳税人范冰冰的逃税偷税行为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则纳税人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纳税人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规定“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以罚代刑”,而是一种有条件的初犯免责机制。对于因符合免责条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行为人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只不过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
  胡功群答: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将“逃税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参与立法的专家认为,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只是逃避,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才叫偷或盗。更深一层的意思,偷是明显的贬义词,而逃避却是主要表达一个客观事实,可以说是中性词。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改变,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被认为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而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源自:王阳/“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海风有咸味 发表于: 2018-9-1 09:03:01|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源自: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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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泉 发表于: 2018-9-1 07:54:01|显示全部楼层

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 10月1日起实施

源自: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客户端-杨丽娟 邱耀洲
  人民日报客户端8月31日消息,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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