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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良 发表于: 2009-11-11 08:07:0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废帖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委办〔2009〕48号)

 [复制链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住房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07〕86号)精神, 进一步拓展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益面,现就五城区(含高新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种形式拓展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一)增租住房发补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房家庭,其家庭成员在市场另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按照相应的上限租赁补贴标准发放差额租金补贴,差额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家庭增租住房所承担的租金。

(二)换租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房家庭,可将现居住的小面积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换租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面积较大的住房,原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交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原权属关系或公房承租关系不变。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换租租房对象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只交纳差额面积应缴纳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益面

(一)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三、对应保对象实行按区、分街道的区域管理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部署,将本辖区范围内应保对象逐户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应保对象基础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应保对象的住房、收入变化情况和需求意愿,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主动为应保对象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应保对象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保障方式。对三次可选而不愿选择住房保障的应保对象,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登记造册,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各项政策的实施。

五、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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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房管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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