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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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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8:46:1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内江1.8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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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召开“1·8”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会

唐利民刘成鸣王志平等参加会议

  1月11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1·8”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会,会议通报了“1·8”交通事故的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唐利民,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成鸣,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志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发强,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忠,副市长肖和联、任建民及市中区、东兴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对“1·8”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调查核实,进一步就交通事故和医疗争议组织调查、开展鉴定,抓紧提出处理意见,明确相关责任。二要沉着应对,处置工作要做到有针对性、紧迫性和公正性,必须依法依规处置,要经得起任何检验。三要直面问题,决不回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并及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四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市、区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介入,提前做好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对借机制造事端、造谣滋事、扰乱视听、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者决不迁就,对违法违规者必须严肃查处。五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要在事故真相调查核实清楚的前提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六要以处理此次事故为契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同时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行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让人民群众满意。

据《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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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8:46:5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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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举行“1·8”交通事故新闻发布会

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报讯(记者:徐静  李仁胜)  昨日下午,市政府举行“1·8”交通事故新闻发布会,对“1·8”交通事故案情、医疗救治情况和市委、市政府所做工作向近10家省、市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刘宁首先就该起事故案情作了通报。据介绍,1月8日15时10分,张海波(男、23岁,住东兴区东兴街道新建村7组)、张厚明(男,46岁,住东兴区东兴街道新建村7组,张海波之父)驾乘川K3610C两轮摩托车由市中区沱江乡方向往凌家镇方向行驶,行至白方路25KM+2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国华(男,35岁,住市中区白马镇黄石井路315号,准驾A1A2)驾驶的内江公交公司川K19343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市公安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张厚明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交警组织车辆将死者送往内江市殡仪馆。
  市卫生局副局长罗仁福通报了医疗救治情况。据介绍,事故发生后,市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安排市中医院急诊科出诊。15时12分53秒,市中医院急诊科反馈信息,已派出一线急救车出诊。15时27分32秒,市中医出诊急救车反馈信息,急救车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堵车且与报警人联系不上。16时22分,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检查,伤者张厚明后枕部、耳道、下颌部出血,面色青灰,无呼吸,大动脉搏动不能扪及,听诊无心音,血压0kpm,瞳孔散大固定约0.6cm,对光反射消失,16时31分22秒心电图显示为等电位线。现场医护人员诊断为死亡并告知现场交警。17时51分,市中医院反馈信息,出诊急救车已经回到医院,接回重伤者1名,已经开始抢救,现场死亡1人。
  18时58分,市六医院急诊科接市120急救中心电话,要求到青龙山出诊。19时18分,急救车到达现场。出诊医生立即对张厚明进行全面查体,测得其体温36.8℃,呼吸18次/分,脉搏74次/分,血压124/82mmhg(为腕式血压计测得数据),且面色苍白,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口腔及外耳道可见血痂,心音极低。
  经现场予以处置吸氧、静脉补液等急救措施后,张厚明被送至市六医院。途中张厚明血压急剧下降,脉搏微弱,医院人员紧急抢救,但其呼吸心跳已停止。在送达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后,院方于20点14分宣布其临床死亡。
  据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涛介绍,在接到“1·8”交通事故及所引起的医疗争议的报告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于9日凌晨2点赶赴市六医院,安抚死者亲属,现场组织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成立了以市委、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宣传、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东兴区、市中区政府参与的“1·8”交通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1·8”交通事故及医疗争议的组织调查协调工作。同时,组织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对市120急救中心、市中医院、市六医院接出诊及伤者医疗救治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市内相关专家对张厚明医疗争议进行专题分析,初步考虑死者张厚明属特重型颅脑损伤。同时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做尸检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明确相关责任。
  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市“1·8”交通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医患双方,争取圆满解决此次争议。
  张涛说,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同志主动与死者家属接触,倾听死者家属的诉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处理交通事故及解决医疗争议、途径,并细致做好死者家属生活照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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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8:48:40|只看该作者
网上流传的东西:

四川内江一车祸伤者被送殡仪馆冰棺冷藏

1月8日下午2时许,四川省内江市凌家至富隆方向发生一起车祸,一对父子骑乘摩托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1死1伤。
  这本是一起普通车祸,但据死者家属反映,车祸发生后,死者张厚明并未当场身亡,却被到场的120出具死亡通知书,并直接拉到当地殡仪馆冷藏。车祸发生5个小时后,家属在殡仪馆发觉亲人并未死亡并再次求救120,在另外一家医院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张厚明不治身亡。
  更为离奇的是,昨日清晨,当地警方派出大批防暴警察,从医院强行拉走张厚明的尸体,张家亲属阻止未果,双方一度发生撕扯。事后,内江市政府派出由公安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与家属协商,截至记者发稿,未达成任何共识。
  车祸两小时后120到达
  张厚明今年46岁,住在内江市区,平时与儿子在内江市下辖的凌家镇一处工地做工。1月8日下午2时许,他与儿子收工后骑摩托车返家。但在离开工地约三四公里处,与一辆城际班车相撞了。
  与张厚明在同一工地做工的尤先生在当日下午3时10分许到达现场,一眼就认出了张厚明。他昨日向记者回忆:当时,张厚明侧卧在路边,身边的鲜血已经凝固,他儿子则仰面躺在马路中间,身体被摩托车压住,周围围满旁观者。围观者告诉他,车祸发生时间在下午2时30分左右。
  尤先生说,他马上拨打了120。内江市中医院出具的一份急救电话接听及出诊记录显示,尤先生来电时间为下午3时10分。
  但是约在尤先生到达现场一个小时后,内江市中医院的120急救车到达事发现场。内江市中医院院前的急诊急救记录显示的到达时间为下午4时22分,即差不多事故发生两小时后。
  事后,医院解释急救车之所以此刻到达,是“因为在高速公路堵车严重”。
  同样住在内江市区的尤先生说,事实上,从事故现场到市区的距离,他每天骑摩托车约1个小时。他无法理解为何120比摩托车还要慢。
  120诊断:死亡,就地处理
  尤先生与多名围观者均回忆,120到达后,一名女医生蹲在张厚明身边查看,并做了心电图。之后,便将其抬到一辆中巴车上。同时,急诊医生对躺在马路中间的年轻人进行了现场包扎,抬入120急救车。
  在内江市中医院所做的张厚明的心电图备注中,初诊的结果是:呼吸以及心跳停止;病情判断是:死亡,“就地处理”。
  120回院:不知死者何在
  此时,守在医院等候120急救车回来的张家人并不清楚以上情况。据张厚明的弟弟张厚彬介绍,当时他们是从尤先生处得知自己的哥哥及侄子遭遇车祸,后从120处得知是内江市中医院出诊,便在医院等候。
  下午5时50分,120急救车回到医院。张厚彬说,他与十几名亲人在救护车上只见到自己的侄子,并未见到哥哥张厚明,问及医生,医生摆手示意,“人走了”。追问哥哥身在何处,答:不知道。
  人在冰棺里:呼吸18次/分钟
  这时,有人提议到内江市青龙山殡仪馆看看。一家人赶往殡仪馆,张厚彬说,当时大概是下午5点多,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说,没有人被送来。大概十几分钟后,一辆桑塔纳轿车与一辆中巴车前后进入,再问工作人员,答:是送来个人。
  被送来的正是张厚明,此时他已被装尸袋包裹,放在冰棺中。工作人员拉开装尸袋让其家人辨认,“我爸爸发觉哥哥脸色通红。”张厚彬说。就试着摸摸脉搏,居然有脉搏!再摸摸胸口,也有心跳!
  一家人抬着张厚明便向外跑,同时再次拨打120。这次来的是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他们接到电话时间是晚上6时58分;到达的时间是晚上7时18分;检查的情况为:体温36.8摄氏度,脉搏74次每分钟,呼吸18次每分钟。
  1月8日晚上8时14分,即在从冰棺里被家人“救出”1小时左右,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了张厚明的死亡通知书。
  家属怀疑120伪造出诊单
  此前内江市中医院出具的120出诊记录与院前急诊均显示,车祸伤者张厚明,车祸后呼吸、心跳停止,但是张厚明根本就没有被急救车送到过中医院。“当时那么多人在场。”张厚彬说,“当时救护车上就只有我侄子一人,而且我们问过医生,医生也说不知道他在哪里。”
  张家认为这是医院后来“自己补充的伪造的出诊单”,目的是推卸责任。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副本上表明,患者张厚明系因车祸致昏迷,口鼻溢血,具体时间不详,“入院前具体受伤时间及情况无法了解,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外伤,脑疝形成”。同时备注:家属代诉,车祸后4小时余。
  事后,张家拒绝将张厚明的尸体停放于医院的太平间,并希望内江市中医院对张厚明的死亡做出解释。
4# 金佛山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9:03:50|只看该作者
内江创出医学奇迹:脑死亡颠簸复活法

孙金栋 源自:东南网

1月8日四川内江发生车祸,一伤者并未当场死亡,120却将其拉到殡仪馆冷藏。车祸5小时后其家属发现亲人未死,再次抢救无效离世。对此,内江卫生局表示,两份死亡判断过程及真实性无误,并称其很可能是“被颠簸而导致活过来了”。(1月11日中新网)

医学界对人的宣布死亡,常规是脑死亡。而内江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对车祸伤者张厚明“死而复生”的官方解释是:这很可能是医生检查的时候,张的确是休克了,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经过颠簸又缓了过来”。在场的内江市卫生局的一名处长也表示,这种情况很可能是“被颠簸而导致活过来了”。

地球人都明白,人的休克是昏迷状态,他只是处于死亡线边缘,他仍然有生的可能。哪有一昏迷就宣布死亡了,而且直接拉到当地殡仪馆冷藏?

如果真是如内江卫生局处长所说,张厚明“死而复生”是运输过程中“经过颠簸又缓了过来”。那就出现了“内江医学奇迹”:“颠簸复活医疗大法”,简直可以申报诺贝尔奖了。

现在的问题是,张厚明出现了两份死亡通知书:第一次宣布张厚明死亡的报告,出具于8日16时31分22秒,为内江市中医院急诊救护人员出具;第二份死亡通知发布于8日20时14分,为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

笔者认为,两份死亡判断过程真实是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张厚明的死因及医疗机构的抢救行为是否存在问题,有必要在尸检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之后,由司法鉴定确定。而且,更有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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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9:08:27|只看该作者
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何以变成催命判官?

南方报网

作者:陈家沛

据《人民网》报道,1月8日下午2时许,四川省内江市凌家至富隆方向发生一起车祸,一对父子骑乘摩托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1死1伤。这本是一起普通车祸,但据死者家属反映,车祸发生后,死者张厚明并未当场身亡,却被到场的120出具死亡通知书,并直接拉到当地殡仪馆冷藏。车祸发生5个小时后,家属在殡仪馆发觉亲人并未死亡并再次求救120,在另外一家医院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张厚明不治身亡。

在这起不该发生的悲剧中,按照常规速度,骑摩托只需要一个小时的路程,作为身负救死扶伤重任,可以一路让人让出通道,最懂得时间就是生命的120急救车,在接到求教电话后两个小时才到达,那个被车祸没有直接送到死神那儿的张厚明,也算是命大的了,他一直在等待救死扶伤天使的到来,让他在车祸中失去儿子以后,继续承担家庭的重担。然而他想错了,他的生命力虽然够顽强,等了那么久等来的却不是救命的天使,而是催命的判官,经过简单的诊断,她就大笔一挥:呼吸以及心跳停止;病情判断是:死亡,“就地处理”。一个完全还有希望得救的生命就被断送了。

这已经够离奇了,接下来,被“判官”判了死刑的人居然失踪了,他“直接去了”殡仪馆的冰棺里,当亲人找到他时,没有医学背景的他们凭借最简单的常识就发现被“天使”判了死刑已经在冰棺里冻了好久的人其实还活着,可惜已经晚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被催命判官给吃掉了,做这样事的人,到底是救死扶伤的医生,还是杀人恶魔?将来,在性命攸关的紧急关头,人们还敢将希望寄托在120身上吗?

既然发生了如此低级的错误,人命关天哪,家属自然要搞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个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还没有找到答案,更离奇的事接踵而来:当地警方派出大批防暴警察,从医院强行拉走张厚明的尸体,张的家属如果都是防暴警察的对手了,那不是事态会更加严重吗?好在亲属不是对手,阻止未果,但双方一度发生撕扯。按照正常的处理办法,问题出现了,那就应该调查清楚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还被强行判了死刑的人一个公道。其实,救死扶伤的人扮演催命判官角色的事,近来是不断在上演着。相关部门本来应该认真吸取教训,找到原因,想出对策,避免类似的事反复发生,让自己将天使演成恶魔的形象。当地相关部门看来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却要将张的尸体从医院强行拉走?而且要派大量的防暴警察,这样一个问题都要出动防暴警察,中国该需要多少防暴警察?当地的防暴警察不做这样的事是否就要失业了?多少小问题,就是被动不动出防暴警察给小事化大,进而不可开交、酿成恶果?如果说,那个被当成救死扶伤的医生当时的错误,也许还可能是业务不精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那么接下来让防暴警察介入进来,就更让人吃不透了,当地的决策者到底怎么了,会在120犯下极端低级的错误之后,好像不甘示弱似的,要犯下更加低级的错误,至上,这一切,不仅是家属,整个社会都需要弄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
6# 青城山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9:11:28|只看该作者
脑死亡

(叶非)

  全脑(包括大脑半球、间脑和脑干各部分)功能的不可逆性丧失。脑死亡概念有别于传统的心肺死亡概念,后者的标准是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在医疗技术不够发达的时期,病人的大脑功能与心肺功能是一损俱损的。脑功能的丧失,会引起心肺功能的丧失;心肺功能的丧失,也会使大脑功能丧失。现代医学使用呼吸器及心脏起搏器等设备,病人在大脑不要逆转地死亡后,心脏还能继续跳动,肺还能继续呼吸。这种脑功能与心肺功能分离的现象,促使人们对死亡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死亡的实质应当是指机体作为一个在中枢神经系统控制下的整体的机能已经永久性消失,其标志就是脑死亡。确定脑死亡的主要标准有:①自动呼吸停止,并在施行人工呼吸15分钟以上、停止人工呼吸3~5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②深度昏迷。对各种外界刺激如疼痛、呼吸均完全失去反应,亦无任何自主运动。③脑干及各种反射(如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光反射)消失。④脑生物电话动消失,脑电图波平坦。⑤脑血管造影显示脑血液循环停止。具备上述条件者,在排除体温过低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药物中毒后,即可宣布为脑死亡。导致脑死亡的直接原因,除脑本身受到的严惩破坏外,多由于缺氧和代谢产物(乳酸、CO2等)综合损害作用。对脑已经死亡者,可以停止一切抢救措施,这是符合伦理道德的。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唯一的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在于:①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奥地利、瑞士、波兰等国法律规定,病人一经诊断为脑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②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③医生们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这对解决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保险业务、财产继承等)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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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9:21:11|只看该作者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这种传统的死亡概念已日益受到挑战。
  目前,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
  按照全脑、心和肺这3个重要生命器官机能不可逆中止发生的起始部位,人们可以将死亡分为脑死亡、心脏死亡和肺(呼吸)死亡。

什么是脑死亡?(Brain death)
  据新华网报道,“心脏死亡”不再成为人死亡的唯一标准,“脑死亡”已成为宣布人死亡的新依据。目前,世界上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中国的台湾省也于1987年通过了脑死亡法,但目前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呼吸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什么是脑死亡?全脑(包括大脑半球、间脑和脑干各部分)功能的不可逆性丧失。
  脑死亡概念有别于传统的心肺死亡概念,后者的标准是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在医疗技术不够发达的时期,病人的大脑功能与心肺功能是一损俱损的。脑功能的丧失,会引起心肺功能的丧失;心肺功能的丧失,也会使大脑功能丧失。现代医学使用呼吸器及心脏起搏器等设备,病人在大脑不要逆转地死亡后,心脏还能继续跳动,肺还能继续呼吸。
  这种脑功能与心肺功能分离的现象,促使人们对死亡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死亡的实质应当是指机体作为一个在中枢神经系统控制下的整体的机能已经永久性消失,其标志就是脑死亡。
  确定脑死亡的主要标准有:①自动呼吸停止,并在施行人工呼吸15分钟以上、停止人工呼吸3~5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②深度昏迷。对各种外界刺激如疼痛、呼吸均完全失去反应,亦无任何自主运动。③脑干及各种反射(如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光反射)消失。④脑生物电话动消失,脑电图波平坦。⑤脑血管造影显示脑血液循环停止。具备上述条件者,在排除体温过低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药物中毒后,即可宣布为脑死亡。导致脑死亡的直接原因,除脑本身受到的严惩破坏外,多由于缺氧和代谢产物(乳酸、CO2等)综合损害作用。
  对脑已经死亡者,可以停止一切抢救措施,这是符合伦理道德的。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唯一的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什么叫心脏死亡?(Heart death)
  中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指原发于心脏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此时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和脑功能的完全停止。心脏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心脏本身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其他原因如各种原因的休克、电流通过心脏的电击、具心脏毒性的毒物中毒等也能引起心脏功能不可逆中止而死亡。神经反射性的心脏节律紊乱(如心室纤颤)和心跳骤停也是心脏死亡的例子。心跳停止的检查相对较容易,用手触摸脉搏和左胸心前区,以及用听诊器听心音都是常用的简单方法。但前者是不可靠的,听诊检查也应持续5分钟以上。有条件时,心电图检查是最可靠的方法。

什么叫肺死亡?(Lung dcath)
  又称呼吸死(Respiratory death),指原发于肺或呼吸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此时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功能的完全停止。肺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肺或呼吸系统的严重损伤或疾病、机械性窒息、障碍呼吸功能的毒物(如CO、氰化物、亚硝酸盐)中毒及所有能引起呼吸中枢、呼吸肌麻痹的因素。呼吸停止的检查相对来说较困难,尤其是深度昏迷仅有微弱呼吸时。置纤细的纤维于鼻前,或放盛水的杯子于胸前观察纤维或杯中的水是否有移动,都是被推荐的方法。
  肾脏、肝脏以及内分泌腺等其他器官对维持生命也有着重要作用,这些器官的严重损伤或病变也能引起死亡,但最终主要还是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导致死亡。上述死亡的分类完全是人为和武断的,很多情况下不能准确地分清。 

判断死亡的意义
  死亡的新定义认为,可以把脑死亡或不可逆性昏迷与死亡同等看待。如果昏迷患者处于持久的脑无功能状态,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如眼的一些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肌肉运动或脑反射,就可以认为已经死亡。此时脑电图检查应无脑电波显示。心肺功能停止(又称临床死亡)的现象是指:意识消失、呼吸停止、心跳及脉搏消失、瞳孔散大。
  死亡概念或死亡定义的确定,在医学和法学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个人宣告死亡,意味着可以合法地撤除对其的一切抢救措施;意味着对其身体(尸体)可以进行医学的或法医学的解剖,可以火化或安葬;对有用的器官和组织可以开始用作移植的目的;意味着其本人一切刑事责任的解除;也意味着可以开始对其财产的继承等。对法医学来讲,死亡的确定还可用于死亡时间的判断,这对缩小侦察范围、确定罪与非罪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8#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9:25:14|只看该作者
其它综合观点的死亡定义

(一)“摄取氧气循环的中止”的死亡定义

《美国大百科全书》对死亡的定义偏重于氧气对生命的作用,其对死亡的定义是:“指生命的中止,为一不可逆反应。死亡可能导因于各种疾病或意外事件,但其基本生理原因乃身体摄取氧气的循环的中止。缺少氧气生命便不能继续,而氧气在身体中的循环,也必须依赖身体各个器官及组织的作用。缺乏氧气的供应,则每天须使用血中氧气25%的大脑将会迅速损坏,其它的高度需氧器官也将损坏, 且停止作用。氧气循环的中止虽是死亡的基本原因,但致命疾病才是分类的标准,因为这些致命疾病通常不只影响一个摄氧器官。”

(二)“生物失去生命”的死亡定义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死亡的定义是:“死亡是一种生物学现象,简单的定义是生物失去生命。死亡是一切生物的必然归宿。自然界各类生物都在世代交迭。在环境改变时适应环境的生物得以生存,不适者将死亡。生物会在死亡前繁殖大量后代以延续其种系。这些后代可能出现许多新的特征,能适应改变了的环境。死亡将生命力耗竭的生物移向自然循环的另一时相。因此死亡的生物学意义在于它是自然界改进生物形式的一种手段,为自然选择提供一个机会来进行生物进化的新实验。死亡除创伤或意外所致的迅速死亡外,高等生物的死亡是一个过程,从细胞和组织至器官和重要系统逐渐死亡,最终导致整个机体的衰竭。”

(三)法律角度的死亡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对死亡的定义是:“死亡,自然人生命的终止。包括自然死(非暴力死)、暴力死亡及法定死亡。法定死亡指失踪一定期限后依法所作的宣告死亡。死亡涉及若干部法,并涉及法学领域的若干分支学科。各国民事法律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死亡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如继承)、变更(如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改变)和终止(如婚姻关系)。在刑法范畴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构成杀人罪,最严重的刑罚为死刑。在诉讼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已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中的急死,则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哲学角度的死亡定义

哲学角度对死亡的定义极为复杂,详细内容我们将在本书有关章节中加以讨论,在这里简要地介绍代表性的观点。《哲学大辞典》(冯契主编)对死亡的定义采用了德国海德格尔的观点,其内容是:“死(英death,德Tod),德国海德格尔用语。指基本本体论意义上人的一种生存状态。通过对它的分析,以揭示人的在的整体性和本真的在的方式。作为生存状态的死是人的在的方式或特点。人一出生就伴随着死的可能性,即人是从向着死的方式开展其生存过程的。死是一种可能超越的在的可能性,即死是在的可能性的界限。人的在的可能性的整体是通过死而得到揭示的。死是无关涉的,即揭示出人不再能够介入世界、不再与物交接的可能性,它从反面揭示出人的生存就是介入世界,就是与物交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人的本真的在的确证。死又是既确定又不确定的,人以向死而在的方式在着,人皆有死,这是确定的;哪一天死又是不确定的,它导致日常中的人们常对死采取回避和不认真的态度。

海德格尔主张,只有认真面对死,把死当做自己本己的在的可能性,才能把握自己本真的在的方式,以自己本真的在的可能性展开和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

(五)社会学角度的死亡定义

社会学家把死亡分为社会性死亡、知识死亡和生物学死亡三个时期。从社会学角度对死亡提出“社会学死亡”的定义,是指人处在衰老或临终阶段,他的社会活动、社会影响等社会存在性逐渐减少,有时或多或少已经不复存在,犹如死亡一般。这种减少往往是由于人体从生理的、情感方面的和交流方面的从社会的撤退引起的。病人在他们被确认为临床死亡或生物学死亡之前,他的社会存在性就已经减弱或终止了。社会学死亡可早于生物学死亡,例如把一个垂危昏迷的病人被看作“一具能够呼吸的尸体”。相反,这些人的社会存在性也可能被延长以致超过他们的生物死亡终点。例如出于军事或政治的需要,对已经临床或生物学死亡的人密不发丧以及伟人对后世的长远影响等。

(六)心理学死亡的定义

心理学家一般都认为有两个关于死亡的全面概念。第一个概念是“我的死和你的死”,这是两个有助于理解生和死这两个同时发生的过程。“我的死和你的死”这一概念指的是这样一种非理性信念,即虽然“你的死”是必然的,可是“我的死”却可以免去,生命可能延长。对于和已经死亡的人的比较,更说明这种心态:现在你死了,但我仍然活着,至于将来我的死亡的到来,对于我来说是一种不可知状态,实际上也就体验不到死亡,所以可以说“我的死”是不存在的。第二个概念是“部分死亡和整体绝灭”,这个概念指另一种信念,即随着亲友的死亡,人便感受到丧亲亡友的悲痛,这对自己的心灵是一种损伤,是一种局部的损害,因而也是一种“局部死亡”的境界。在心理上“局部死亡”的感受,使个体预感到对自己更大的个人损失,也就是死亡的逐步的逼近,最终将导致个人心身的整体绝灭而失去生命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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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2 09:25:21|只看该作者
其它综合观点的死亡定义

(一)“摄取氧气循环的中止”的死亡定义

《美国大百科全书》对死亡的定义偏重于氧气对生命的作用,其对死亡的定义是:“指生命的中止,为一不可逆反应。死亡可能导因于各种疾病或意外事件,但其基本生理原因乃身体摄取氧气的循环的中止。缺少氧气生命便不能继续,而氧气在身体中的循环,也必须依赖身体各个器官及组织的作用。缺乏氧气的供应,则每天须使用血中氧气25%的大脑将会迅速损坏,其它的高度需氧器官也将损坏, 且停止作用。氧气循环的中止虽是死亡的基本原因,但致命疾病才是分类的标准,因为这些致命疾病通常不只影响一个摄氧器官。”

(二)“生物失去生命”的死亡定义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死亡的定义是:“死亡是一种生物学现象,简单的定义是生物失去生命。死亡是一切生物的必然归宿。自然界各类生物都在世代交迭。在环境改变时适应环境的生物得以生存,不适者将死亡。生物会在死亡前繁殖大量后代以延续其种系。这些后代可能出现许多新的特征,能适应改变了的环境。死亡将生命力耗竭的生物移向自然循环的另一时相。因此死亡的生物学意义在于它是自然界改进生物形式的一种手段,为自然选择提供一个机会来进行生物进化的新实验。死亡除创伤或意外所致的迅速死亡外,高等生物的死亡是一个过程,从细胞和组织至器官和重要系统逐渐死亡,最终导致整个机体的衰竭。”

(三)法律角度的死亡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对死亡的定义是:“死亡,自然人生命的终止。包括自然死(非暴力死)、暴力死亡及法定死亡。法定死亡指失踪一定期限后依法所作的宣告死亡。死亡涉及若干部法,并涉及法学领域的若干分支学科。各国民事法律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死亡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如继承)、变更(如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改变)和终止(如婚姻关系)。在刑法范畴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构成杀人罪,最严重的刑罚为死刑。在诉讼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已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中的急死,则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哲学角度的死亡定义

哲学角度对死亡的定义极为复杂,详细内容我们将在本书有关章节中加以讨论,在这里简要地介绍代表性的观点。《哲学大辞典》(冯契主编)对死亡的定义采用了德国海德格尔的观点,其内容是:“死(英death,德Tod),德国海德格尔用语。指基本本体论意义上人的一种生存状态。通过对它的分析,以揭示人的在的整体性和本真的在的方式。作为生存状态的死是人的在的方式或特点。人一出生就伴随着死的可能性,即人是从向着死的方式开展其生存过程的。死是一种可能超越的在的可能性,即死是在的可能性的界限。人的在的可能性的整体是通过死而得到揭示的。死是无关涉的,即揭示出人不再能够介入世界、不再与物交接的可能性,它从反面揭示出人的生存就是介入世界,就是与物交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人的本真的在的确证。死又是既确定又不确定的,人以向死而在的方式在着,人皆有死,这是确定的;哪一天死又是不确定的,它导致日常中的人们常对死采取回避和不认真的态度。

海德格尔主张,只有认真面对死,把死当做自己本己的在的可能性,才能把握自己本真的在的方式,以自己本真的在的可能性展开和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

(五)社会学角度的死亡定义

社会学家把死亡分为社会性死亡、知识死亡和生物学死亡三个时期。从社会学角度对死亡提出“社会学死亡”的定义,是指人处在衰老或临终阶段,他的社会活动、社会影响等社会存在性逐渐减少,有时或多或少已经不复存在,犹如死亡一般。这种减少往往是由于人体从生理的、情感方面的和交流方面的从社会的撤退引起的。病人在他们被确认为临床死亡或生物学死亡之前,他的社会存在性就已经减弱或终止了。社会学死亡可早于生物学死亡,例如把一个垂危昏迷的病人被看作“一具能够呼吸的尸体”。相反,这些人的社会存在性也可能被延长以致超过他们的生物死亡终点。例如出于军事或政治的需要,对已经临床或生物学死亡的人密不发丧以及伟人对后世的长远影响等。

(六)心理学死亡的定义

心理学家一般都认为有两个关于死亡的全面概念。第一个概念是“我的死和你的死”,这是两个有助于理解生和死这两个同时发生的过程。“我的死和你的死”这一概念指的是这样一种非理性信念,即虽然“你的死”是必然的,可是“我的死”却可以免去,生命可能延长。对于和已经死亡的人的比较,更说明这种心态:现在你死了,但我仍然活着,至于将来我的死亡的到来,对于我来说是一种不可知状态,实际上也就体验不到死亡,所以可以说“我的死”是不存在的。第二个概念是“部分死亡和整体绝灭”,这个概念指另一种信念,即随着亲友的死亡,人便感受到丧亲亡友的悲痛,这对自己的心灵是一种损伤,是一种局部的损害,因而也是一种“局部死亡”的境界。在心理上“局部死亡”的感受,使个体预感到对自己更大的个人损失,也就是死亡的逐步的逼近,最终将导致个人心身的整体绝灭而失去生命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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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睢文发 发表于: 2010-1-13 08:23:45|只看该作者
四川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内江市卫生部门妥善处理“1·8”交通事故医疗争议(01/13)
  2010年1月8日,内江市凌家至沱江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内江市中医院、市六医院两家医院120救护车在不同时间接诊到同一病人张厚明,在不同时间宣布患者张厚明死亡,引发医疗争议。
  四川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获悉内江市发生“1·8” 交通事故医疗争议后,高度重视,责成内江市卫生局:一是立即成立“1·8”事件处理组织机构,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迅速查明事件真相;二是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妥善处理;三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件涉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四是切实维护好全市的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已派出人员前往内江市督促“1·8” 交通事故医疗争议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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