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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锌 发表于: 2011-3-15 16:13:56|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人类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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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真正唤起了国民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自觉。而保护自己的文化,热爱自己的文化,亲近自己的文化,熟悉自己的文化,这对一个民族的强大和自信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和使用文化的好时代。文化工作者要继续站在时代文化的前沿,认真分析,思考,亲近我们的文化,让全社会在面对我们文化的时候具有真正的幸福感



“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国的文化领域迎来了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定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填补了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没有“文化保护法”的空白,使“文化”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存在得到真正的规范。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是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具体体现。



建立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一方面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也是在真正推进国家和民族科学进步的文明发展。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一些珍贵记忆文化和重要的技术手艺的载体和传承人面临失去传承。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还没有很好地规范和建立起来,一些由“文化遗产”所引发的纠纷和争端也不断出现,特别是面对一些具体的文化事项需要社会用科学和法律的条文去作出解释并给予解答和完善。出台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将会为发展中的中国保护文化、发展文化提供根本性的依据,而这个立法的最终实现是对千百万文化工作者进行广泛社会调查、田野考察功绩的肯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面对急骤发展的社会形势,审时度势,尊重科学、尊重文化生命,努力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和谐的精神风范。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之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为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织多次发起讨论会,并对我省前郭、延边、吉林等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提出了我省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国家。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年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项立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二十年,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挖掘工程的实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认、建立以及即将出台,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世界经济和文化的重要转型期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许许多多文化功臣卫士,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以自己辛勤的工作,以丰富的精神文化成果,把文化激活了,这使得我们从此把“文化”作为一个生命去珍爱,去对待。这二十年,中华民族的文化以前所未有的姿态走在时代的前列,几乎每时每刻都有一个新的概念和文化名词诞生在我们的精神中和生活里,所有的重大会议,都有解释和阐述一些新的概念和词汇的内容,人们的精神生活已经开始发生了诸多新的丰富的变化,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时代和社会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饱满状态去进行着精神创造和丰富而新颖的文化发现。我们的生活在创新和文明的不断递进中前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真正唤起了国民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自觉。而保护自己的文化,热爱自己的文化,亲近自己的文化,熟悉自己的文化,这对一个民族的强大和自信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事情啊!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民族开始懂得珍惜我们自己那些千百年来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文化创造和文化积累了,我们懂得珍视那一位位传承文化记忆的传承人;拥有“技术”和手艺的艺人;掌握生存本领和绝活的劳动者,包括他们的行为和思想,在今天和未来,都将得到人们和全社会的尊重与爱戴。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的重要意义,首先是文化作为人类生存的背景和空间首次进入社会生活并确认了自己的地位,从此我们接受、使用、保护、传承文化都将有法可依了。而且,政府的决策也将更加鲜明了。更为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加强了人们保护文化的意识,增强了人们爱护文化和认识文化的意识和观念。但是,当我们从心底欢庆这部重要的立法公布之时,也要感受到作为文化工作者肩上的责任和重担。坦率地说,新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身还需要我们去继续关注,在实施中不断地去认知和完善。任何一部法律的实践和诞生,在理性上还有可操作的空间。而且我们要明确我们肩上的责任和自己所要充当的角色。我们要在生活中不断去思考。在抢救文化遗产时,要注意以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去认识遗产,面对遗产,在申报时,要注意项目化给遗产带来的“分解”内容和层次的不科学做法,要保护遗产的完整性。在保护和爱护传承人的同时,对那些已不能传承,失去传承能力或不配合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请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但境内各省之间的调查和以个人名义所进行的考察调研今后也应该适当地规范,特别是调查者要具有相应的学识和科学的调研方法,并以不破坏和损伤文化层和文化圈,保护文化和文化传承人为出发点。包括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化问题,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产业化”。有的具备“产业化”的特点,有的就不能“产业化”。面对原生态文化资源的变化期和濒危期,有时,我们要绕开产业化而直奔“源头”,不然我们将会丢掉重要的源头文化。无论是世界遗产,国家或省市级遗产,都是遗产,这些遗产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要尽快落实到人头上。要不断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回答时代发展给我们提出的新的课题。在支持和保护传承人的同时,要大力培养专家和学者。专家和学者能够用精英的眼光去看待世界,去思考问题。



目前,田野文化考察和文化遗产的抢救依然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在,我们要趁着许多文化“源头”还存在,要“绕开”市场,应组织各地力量,抓紧去抢救和挖掘那些珍贵的濒危的文化项目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地处偏远地域的文化遗产。我们要告诉人类,我们的文化原先是什么样子。因为物质遗产是生活的本真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的原真性。要记住历史的教训。其实生活中我们不知道的永远多于我们知道的。我们不能让后人只知道我们掌握的这点东西,要告诉历史和青年们,更深层的丰富的文化,在生活中,在田野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和使用文化的好时代。文化工作者要继续站在时代文化的前沿,认真分析,思考,亲近我们的文化,让全社会在面对我们文化的时候具有真正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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