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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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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内蒙古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一审获刑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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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凤岐,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哲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读经济学博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正厅级)。
  2017年10月,侯凤岐一审获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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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10-31 03:0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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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一审获刑十七年

源自:内蒙古检察
原文标题:发布 | 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一审获刑十七年

  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近日,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13万元、美元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58万元、美元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妻子杨秀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侯凤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 相关资讯
  2015年11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正厅级)立案侦查。
  2016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决定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并交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4月21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10日~1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人杨秀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8-15 05:28:01|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被控收受2840万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内蒙古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受贿案一审:被控收受2840万

庭审现场。微信公众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图  2gW5-fyixias0783300.jpg  保存到相册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侯凤岐利用先后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富源集团等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0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侯凤岐家庭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人民币2980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凤岐妻子杨秀娥明知侯凤岐违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予以帮助窝藏、转移合计人民币2498万余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侯凤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秀娥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侯凤岐、杨秀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4# 金佛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1-25 19:28: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乌海市委书记侯凤岐涉受贿被立案侦查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内蒙古乌海市委书记侯凤岐等2人涉受贿被立案侦查

  中新网11月25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公司原党委书记朱明玉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朱明玉(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蒙古人 发表于: 2011-5-22 10:37:53|只看该作者

人物事件

一: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2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二:立案侦查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免去职务
  2015年11月26日,乌海市召开全市干部大会,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乌海市委主要领导职务任免的决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侯凤岐不再担任乌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四:审查起诉
  2016年1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五:依法双开
  2017年2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侯凤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向企业摊派赞助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侯凤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侯凤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提起公诉
  2017年4月,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内蒙古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侯凤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凤岐,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凤岐利用先后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一审审理
  2017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侯凤岐利用先后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富源集团等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0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侯凤岐家庭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人民币2980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凤岐妻子杨秀娥明知侯凤岐违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予以帮助窝藏、转移合计人民币2498万余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侯凤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秀娥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侯凤岐、杨秀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八:一审判决
  2017年10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13万元、美元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58万元、美元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妻子杨秀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侯凤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2# 四姑娘山
 楼主|蒙古人 发表于: 2011-5-22 10:34:20|只看该作者

人物履历

  1980年09月~1983年08月,包头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学习,任团支部书记;
  1983年08月~1986年07月,内蒙古包头核工业208地质大队学校任教,任学校团总支书记;
  1986年07月~1989年09月,内蒙古包头核工业208地质大队团委书记;
  1989年09月~1991年07月,华中理工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
  1991年07月~1996年06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作,任主任科员、理论处副处长;
  1996年06月~1998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挂职任副市长;
  1998年11月~2000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2000年11月~2002年0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2年04月~2004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行署副盟长;
  2004年07月~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常委、临河区委书记;
  2006年11月~2008年02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8年02月~2008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提名为市长人选;
  2008年03月~2009年0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年01月~2013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05月~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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