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7469|回复: 13
 
#
跳转到指定楼层

[法律法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 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复制链接]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2022年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

〓 相关链接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神的子民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神的子民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神的子民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神的子民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神的子民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神的子民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人民日报评论员: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喝酒后你的脸色变白还是变红?
13#
 磨刀溪 发表于: 2022-4-30 10:37:11|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三部门: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源自:新京报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为深入推进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对于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帮助转移、藏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出具虚假结婚证明、虚假亲子鉴定、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帮助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 相关链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2#
 云之泪 发表于: 2022-3-11 12:35:58|只看该作者

李克强总理强调拐卖妇女儿童严惩不贷 漠视群众权益的要坚决追责问责

源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3月1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李克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政府必须扛在肩上。最近有的地方发生了严重侵害妇女群众权益的事件,我们不仅为受害者痛心,也为此事感到十分气愤。对于漠视群众权益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对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保民安和惠民生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尽力惠民生、尽力保平安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
11#
 神对你很失望 发表于: 2022-3-8 21:55:45|只看该作者

正义网评|依法追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面守护“她权利”

源自:正义网
  “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3月8日,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作出如是部署。
  一个社会的文明高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对女性合法权利的态度。毋庸置疑的是,近三十年来,无论在文体教育、就业、医疗等各方面,我国妇女地位显著提高是不争的事实。“她权利”能够得到不断发展,不仅得益于立法、司法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赖于强大的民意基础。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自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通过以后,运行近三十年来的第三次修订。截至1月22日,草案意见征集在中国人大网上共有85221人次参与,意见数达423719条,在同时期征集意见的法律修订草案中遥遥领先。诸如广泛的参与人数、积极反映的意见数量可以略见一斑,而在近年PUA、“女德班”“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等事件的舆论反馈上也得以凸显。
  女人能顶半边天,妇女权益无论是从群体还是从国家层面而言都是重大的公共法益。正因为此,检察机关一直持续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关犯罪总量得以遏制并不断缩减。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就披露了一组数据,“200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14458人降至1135人,年均下降11.4%;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由155人增至328人。”
  而民众对检察机关还有着更高的期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7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并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虽然“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为相关救济进行了兜底,但不少专家先后建言增加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规定,压实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事实上,相对“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类似行为,家庭暴力的发生相对频繁,制止需求也相对迫切,可以说是“近在眼前”。
  而无论从我国一如既往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立法精神来讲,还是从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的法益保护来说,我们不仅应当关注“当下事”,同时也要算好“过往账”。本次最高检工作报告鲜明指出,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彰显了检察担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能否进一步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守护“她权利”,在新时代实现更大作为,无疑值得人们期许!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0#
 神潭河 发表于: 2022-3-8 11:16:00|只看该作者

中国发布丨周强: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

源自:中国网

  中国网3月8日消息(记者:林伊人)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周强指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服务发展大局。紧盯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坚决依法反制外国对我国企业和公民实施的“长臂管辖”。中国法院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不移,捍卫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寸步不让。
  同时,保障民生权益。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9#
 驷马河 发表于: 2022-3-7 17:45:41|只看该作者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多位代表委员建议提高“买方”量刑标准

源自:新京报
⊙记者:陈琳 张璐 编辑:白爽 校对::王心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对“买方”提高量刑标准等。
  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表示,将与多名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建议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和清查救治被拐人员专项行动。部分代表委员还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提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对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应该视为无效,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

━━━━━
建议1
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量刑差距此前已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多位代表委员认为,对收买被拐人员者量刑过轻。
  “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特殊情形,单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买方’责任认定较轻,显然未能充分体现刑法的指引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应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警示指引作用;其次,建议对收买被拐人员者同样施以重刑。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也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轻,倘若剥离了后续犯罪行为的惩罚,单纯以收买被拐妇女行为定罪,难以让相关主体得到必要处罚,难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她建议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使收买人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打破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利益链条。
  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表示,今年他将提交一份“关于从严从重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这是阎志在五年任期内第四次提出反拐的建议。他呼吁要加重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惩罚力度,五年起判,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起点提高到十年;同时,对收买人实行买卖同罪,重判重罚。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在今年两会上,他将和其他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修改现行刑法相关条文,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建议修改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知情不举或阻拦解救者,以共同犯罪论处。

━━━━━
建议2
开展打击和救治专项行动,重点清理陈年积案

  李大进表示,联名提案中还建议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和清查救治被拐人员的专项行动。建议行动由中央授权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执法司法机关参加,协调各大部委及各省份社会管理治理、社会救助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参与。
  他建议,专项行动突出三个重点:一要重点打击防范新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二要重点清理陈年积案和查找失踪人员线索;三要重点清理甄别1980年~2000年,被拐妇女儿童、智障、精神病患者及来源不明、疑似被拐人员落户后的生存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登记造册,分门别类按不同性质予以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该解救安置的要解救安置;该给予治疗帮扶的,当地政府要有特殊帮扶救助政策。
  此外,建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单项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由被查获的拐卖者和买家共同承担,是用于购买该起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赃款的3-5倍。

━━━━━
建议3
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推动科技反拐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从中央到地方,成立打击拐卖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建立“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
  胡卫建议,设立反拐举报激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的高压氛围。
  他表示,拐卖人口犯罪从“拐”到“卖”存在时间窗口,俗称“5小时黄金期”,完善的体系有助于全社会快速反应并解救被拐人口。他建议,推动科技反拐,完善全国预警救助平台网络。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政府运行的“两张网”,利用大数据分析压缩犯罪空间,杜绝利用网络等新兴平台犯罪的可能性;充分发挥预警、救助平台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协助被拐多年的人员找到家人。

━━━━━
建议4
重视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

  多位代表委员还提到要重视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
  “我国法律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赔偿救济严重不足。”彭静指出,受到举证难的制约,被拐卖妇女、儿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能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当有限。实践中,受害方难以证明的部分所确定的赔偿额往往不高,缺乏对受害方未来损失的赔偿。
  她建议,增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法救济力度。一是要增加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未来利益救济,引入民法典第179条第2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拐卖妇女儿童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运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约束下,受害方得到的损害赔偿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超出实际损失。二是可适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同时根据拐卖人的过错及侵害后果,加大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金强化对受害方的救济。
  同时,还应完善社会治理,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主导下加强被拐卖人口救助基金、被拐卖人口救助站建设,加强对被解救后妇女、儿童的安置、教育和福利保障措施,保障被拐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
  蒋胜男表示,应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对受害人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她同时表示,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应视为无效。
  踔厉奋发·笃行不怠-2022年全国两会新浪特别报道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8#
 和硕贝勒 发表于: 2022-3-4 03:35:35|只看该作者

人大代表: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源自:北京青年报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多位长期关注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他们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
关注受害者后续 建议明确救济责任

  今年两会,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带来了《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等。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实现买卖同罪,提高震慑,同时,对妇女拐卖情况进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续综合救助机制。她认为,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胜男说,但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蒋胜男说。
  其带来的《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打拐办负责组织打拐活动,建立纵向联动机制,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
  具体建议包括,完善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破除封建陋习,增强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蒋胜男还建议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让查处的拐卖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议规定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应该明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
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终生追责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后,一直在为解救被拐儿童、妇女等话题发声。
  在张宝艳看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拐卖犯罪已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社会各界纷纷行动起来,用自己的方式宣传反拐,用自己的力量帮助寻亲家庭和被拐的妇女儿童。
  “全社会都在呼吁严厉打击人贩子,甚至要求判罚死刑。这样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从重从快处罚,彰显社会正义,严惩拐卖犯罪分子。”
  张宝艳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她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动,但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伴生,同时,还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所以应该最低参照绑架罪至少十年起刑。”
  她同时表示,因为对受害人的侵害长期发生在买主家,所以,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张宝艳还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
  她说,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所以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生追责。”
  她同时提到,各地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她们寻找亲人。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张宝艳说。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
建议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张婧婧认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入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
⊙记者:蒋若静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建立警戒系统 形成打拐“天罗地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胡卫也关注到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对于打击拐卖行为,胡卫建议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警戒系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打拐的“天罗地网”。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就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近期相关地区也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系列的打拐行动如何真正落到实效,胡卫建议要完善法律制度,“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应该坚持买卖同罪,同时,打击人口拐卖一定要落实好强制报告,建议明确规定,如果相关地区负责人发现人口拐卖却不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列入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处罚”。其次,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方式、时间节点,而且有关部门要真正地联合起来去开展排查行动。此外,还要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形成一个打拐的“天罗地网”。
  胡卫认为:“可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部署警戒系统,一旦发生人口拐卖或是绑架事件,可以在电视、广播、手机上,以及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大屏幕,甚至是高速公路上的电子提示牌上等各种终端,第一时间提示相关信息,动员公共机构、城市、乡村、社区等尽可能多的资源去寻找失踪人员,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形成一个全社会打击人口拐卖的氛围,让犯罪分子不敢拐、无处逃。目前我们的网络技术、智能系统如此发达,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做到、做好。”
⊙记者:蒋若静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阻碍解救”应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今年两会期间他准备提交《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朱征夫建议,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或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他还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朱征夫认为,当下最为急迫的是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开展解救。公安部发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他建议,如应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报或怠于解救的可以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可按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或者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文/本报记者
  董鑫
⊙策划:刘晓雪

  踔厉奋发·笃行不怠-2022年全国两会新浪特别报道
7#
 诺吉卡瓦桑布神山 发表于: 2022-3-2 11:45:25|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源自:公安部刑侦局
  按照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公安部党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王小洪部署要求,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和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参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侦局。公安部要求,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都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 相关链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6# 青城山
 格桑花 发表于: 2019-3-4 20:38:00|只看该作者

人大代表: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人大代表张宝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这次上会,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

〓 相关链接
5# 华蓥山
 佳美 发表于: 2015-3-25 10:14:00|只看该作者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持续下降出现新特点

源自:京华时报
  (记者:张剑)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近5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最高法介绍,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从统计数据看,近5年的这一犯罪呈现下降趋势。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下降幅度明显。
  孙军工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惩治。近年来,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同时,最高法充分履行国务院反对拐卖人口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注重采取多种举措,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形成惩治预防拐卖犯罪的工作合力。
  此外,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拐卖妇女迫为“人妻”的犯罪仍时有发生,拐卖、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的犯罪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拐卖、拐骗外籍妇女的犯罪在部分地区有增多趋势。
  最高法院强调,人不是商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严禁以任何理由买卖。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拐卖、收买犯罪,也不论所针对的被害人性别、年龄、国籍,人民法院均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同时,根据犯罪形势的新变化,研究调整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司法保护做出新的更大努力。
  通报会上,最高法还通报了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8起典型案例,2名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已被执行死刑。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2-28 01:47:00|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拐卖妇女儿童多数被判刑5年以上

源自: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8起典型相关案例。
  据介绍,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拐卖妇女迫为“人妻”的犯罪仍时有发生,拐卖、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的犯罪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拐卖、拐骗外籍妇女的犯罪在部分地区有增多趋势。

案例一:婴儿被拐途中死亡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08年,马守庆伙同他人从云南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山东等地,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1名女婴在运输途中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守庆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

案例二:强抢婴儿贩卖
  【基本案情】2004年至2012年,孙同山伙同他人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其中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6名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
  【法院判决】法院判处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案例三:父亲卖掉仨儿子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邢小强在妻子陈某两次怀孕后均与他人约定卖掉婴儿。最终卖掉妻子先后生下的一对双胞胎男婴和一名男婴,先后得款2万余元和1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小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亦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利用孕妇通过互联网贩婴
  【基本案情】2010年和2013年,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待产,后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将3名男婴分别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出卖。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 相关资讯
最高法手机APP
适时直播大案庭审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共同筹建的“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27日开通上线。
  据介绍,“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通过手机移动终端,将人民法院重点新闻和重要案件庭审信息等司法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传递,最终的目标是让人人都能通过手机随时观看法院新闻。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设置了法治新闻、法治热点、庭审直播、发布现场和法官拍案栏目,其中庭审直播栏目前期将以推送全国各级法院近期审理的热点案件庭审视频资料为主,后期将逐步适时开展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工作。
原文标题: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双亲出卖遗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29 15:16, Processed in 0.140400 second(s), 11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