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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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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民航局发布无人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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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新闻网
  民航局发布无人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降低
  中新网4月9日消息,据民航局网站消息,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资料图:无人机 中新社记者 张炜 摄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鉴于此,民航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该《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
  《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明确,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培训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等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办法》还对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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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红英 发表于: 2018-4-10 08:46: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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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新政急补短板 货运仍留白

源自:新浪综合
源自:北京商报

  长时间处于管理真空地带只能“黑飞”的无人机,终于迎来政策破冰,由此也让这一领域的“钱途”进一步显现。4月9日,民航局发布消息称,为弥补管理空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政对无人机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有据可依。不过不少业内人士也注意到,因京东、顺丰等企业纷纷试水国内无人机快递业务,让无人机货运如何管理问题在行业中具有极高关注度,但新政中明确提出,不涵盖载客、载货领域。北京商报记者也获悉,由于安全风险等级不同,相关货运管理政策仍在探索评估阶段。

政策补缺
  多年以来,从事电影、赛事直播等领域航拍业务的大疆传媒首席执行官乔岩一直被一个问题所困扰着,即企业使用无人机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批准条件之一是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列明“空中拍照”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而此项登记需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予以确认。但现实中,这样的经营许可证并没有途径获得,即使是从事大型国家级航拍项目,都无法从正规渠道进行申报。这样一来,企业一直以“飞行演示”等各项名义规避管理,处于“黑飞”状态。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并建议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尽早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行业管理空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规中明确,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同时,《办法》对无人机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进行了简化,仅保留企业法人、经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认证的培训能力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基本许可条件。
  业内专家分析,《办法》的发布反映了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的需求,标志着国内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已迈出了第一步。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罗亮生认为,《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相关部门及无人机企业提供了作业空域等服务的法律依据,为政府对无人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以疏导和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了现在个别地方一味禁飞的状况。

大浪淘沙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增长迅速,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电力、测绘、安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成熟。据预测,2017-2021年,中国行业级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规模将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并大有在通用航空、货运航空等诸多领域替代有人驾驶航空器的趋势。另据分析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民用无人机市场销售规模达到11.3亿元。随着无人机应用领域的逐渐扩大,需求逐渐提升,预计2018年我国民用无人机市场规模将达到32.74亿元。可与此同时,无人机行业的快速起飞加之监管缺失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等问题。一年多来,中国内地已经发生了多起因无人机引发的安全事故。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更是曾连续发生多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对飞行安全造成隐患。一时间,无人机成为威胁民航安全的“敏感词”。
  除了安全问题令人忧心外,不少无人机公司在资本、技术以及营销层面也并非发展得顺风顺水。针对起飞阶段风波不断的无人机行业,河南三和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人机行业一直都是技术驱动型,现阶段行业已进入大浪淘沙时期,光拿着PPT去忽悠投资人的方式越来越行不通,一家公司如果没有核心技术或用户解决方案,肯定难以生存下去。当然,对于更多企业来说,随着技术的日臻成熟以及政策的逐渐完善,无人机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道路也会越来越宽。”
  但也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分析师指出,为了规范无人机行业,民航局在去年5月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是给无人机产品本身一个合规身份,而在《办法》实施后,意味着企业可以合法合规经营了,但这一行业的飞行审批依旧处于收紧态势,如何让无人机能够飞得起来将是未来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共同的命题。

仍存留白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无人机领域,货运商业化是热点话题。就在3月底,顺丰控股发公告称,公司子公司江西丰羽顺途科技有限公司荣获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无人机航空运营(试点)许可证。这表示,顺丰物流无人机可在民航局批准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而京东也获得了民航局西北地区管理局的授牌。业内普遍认为,在经历了多年发展后,中国的无人机市场正被电商和快递巨头带到新的高度。故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疑问,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新规?
  对于这一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也坦言,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较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发布的《办法》并未将载客和载货类囊括在内。
  有业内专家进一步分析称,无人机在物流领域的发展确实尚存在一些待解问题,包括如何将无人机的事故风险概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如何让无人机在各种天气下保持稳定性;无人机货运需大量执飞较长航线,怎样解决通讯及干扰问题等。
  北京商报记者也了解到,其实为了满足载货类无人机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别专门批复了江西和陕西两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物流配送的运营试点,欲探索出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标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制定相关运营和安全管控标准,固化试点成果,输出中国标准和管理模式。同时启动相关立法,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规体系。
  “接下来,我们会评估载货类与《办法》相关条款的匹配度,决定是否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范。”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透露。
  北京商报记者 肖玮/文 代小杰/制表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上官123 发表于: 2018-4-19 08:06:00|只看该作者

无人机经营性飞行管理新规:采用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

源自:澎湃新闻
⊙记者:张宁 姚晓岚

  4月18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简称“民航局“)例行发布会上,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对《无人机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做了解读。
  上述《办法》已于3月21日发布,共3章、20条,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于彪介绍,与传统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章相比,《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适用性强。
  《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明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项空白。
  同时,鉴于载客类、载货类通航飞行活动的运行情况复杂、风险等级不确定,因此该《办法》仅适用于目前应用领域较广的作业类和培训类飞行活动。

二是条件放宽。
  《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三是程序简化。
  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全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

四是诚信管理。
  《办法》在许可条件审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企业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时,只需填报一架航空器的注册号,其他航空器注册情况仅需勾选承诺条款。对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以承诺方式完成。
  在媒体问答环节,于彪表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和实名登记管理既有关联但又不是一回事:一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是依据《民航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属于经济范畴,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而实名登记管理是满足特定时期的管理需要采取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采集信息。第二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的,并不重复,“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6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还没有获批,但是为了确保系统上线平稳运行,民航局计划从5月1日到 5月15日组织测试,届时欢迎无人机企业积极参与。”
4# 金佛山
 楼主|上官123 发表于: 2018-4-20 10:06:00|只看该作者

经营许可条件放宽 无人机市场或迎来大爆发

源自:新浪综合
源自:北京商报

  (记者:石飞月)4月19日消息,《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营许可条件放宽,无人机市场或将迎来更大的爆发。
  据了解,上述《办法》已于3月21日发布,放宽了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原来的10项减少为4项,且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申领过程进行了全程简化。不过,鉴于载客类、载货类通航飞行活动的运行情况复杂、风险等级不确定,因此该《办法》仅适用于目前应用领域较广的作业类和培训类飞行活动。
  《办法》的制定使无人机从事作业类和培训类经营飞行活动有了明确的规范。目前获取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的4项条件为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训能力要求(适用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保险要求。不仅许可条件大大减少,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来的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做了许可准入豁免。
  专家认为,《办法》对我国无人机行业,特别是大疆等国内商用无人机生产厂商是重大利好。无人机商业运营有法有规可依,会极大刺激无人机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特别是农保、巡线等应用场景无人机有很大的比较性优势,有利于提升相关工农业生产的效率,有效降低相关作业成本。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红英 发表于: 2018-4-20 10:06:00|只看该作者

无人机“松绑”还需监管“导航”

源自:新浪综合
  无人机“松绑”还需监管“导航”
  无人机许可条件放宽,还需“交通法规”补位。比如,在要求驾驶员“持证上岗”的同时,对飞行操作实行“云管控”,飞行空域应有明确划分等。特别是,加大对“黑飞”的处罚力度,以此终结无人机“无人管”的尴尬现状。
  18日,记者从中国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6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将正式实施,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表示,《办法》放宽了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4月19日《人民日报》)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公布的《2015中国无人机报告》显示,国内具有培训资质的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共43家,取得驾驶员合格证的仅有1250人。仅仅两年时间,民航局近期发布的《2017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总数24407个,比2016年增长138%,是2015年的近20倍。可见,中国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数量,呈爆发性增长。基于此,通过立法形式,放宽无人机经营许可条件,由过去10项条件减少为4项,助力无人机行业发展。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无人机行业,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行业标准和监管规范,均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管理,2009年以来就陆续出台过《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但无人机“黑飞”乱象却有增无减。同时,尽管规定繁多,但多为临时性、指导性规定,有关审批程序、管理规定、适航标准、处罚标准等相对滞后;什么时候能飞,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飞,“黑飞”受哪些处罚,这些核心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因此,无人机许可条件放宽,还需“交通法规”补位。6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将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出台的首部国家级无人机“交通法规”,具有划时代意义。同时,无人机立法,将推动相关管理进入新阶段,民航管理部门应提高无人机“交通法规”的执行力。比如,在要求驾驶员“持证上岗”的同时,对飞行操作实行“云管控”,飞行空域应有明确划分等。特别是,加大对“黑飞”的处罚力度,以此终结无人机“无人管”的尴尬现状。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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