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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美国主权宪政是革命的鲜血铸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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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
林肯在演讲
  我讲的问题比较具体,涉及到美国宪法和分离权的问题。
  150年前,美国发生了一场内战。今天,美国已经成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表现为软实力和硬实力。其软实力从法律的角度讲,就是宪政和法治,目前西方正向全球推广。美国宪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学习的目标。在另一方面,美国又是一个极其好战的国家,尤其是在19世纪,几乎每隔二三十年就打一仗,到20世纪是十年甚至更短。要理解美国的宪政与好战的双重特征,我们需要回到美国内战,因为内战包含了宪法与战争的交合。
  从宪政角度来讲,美国内战更多涉及的是分离问题,而非奴隶制问题。林肯甚至曾经表示,如果南方各州继续留在联邦内,那么废奴的问题可以讨论,不会立刻废奴。因此,美国内战的核心问题就是分离问题的合宪性与正当性。美国本来是从英国独立出来的,南方各州认为脱离联邦符合美国独立战争的原则,和先辈一样。从宪法的角度来说,这种分析也是有道理的。
  更为麻烦的是,美国宪法文本没有任何规定州是否有权脱离。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美国宪法学界分为几个派别。第一种是文本主义者。他们认为,当初13个州独立之后签署的《邦联条例》就规定联合是永久的,而之后的宪法旨在“更为完美的联盟”,因此更不会允许有分离权的存在;第二种认为州之所以不能从联邦分离,不是由于宪法规定,而是由葛底斯堡战场上的鲜血造成的。这里没有成文法的规定,而是由历史造成的,是一种不成文法。
  对于分离问题的争论不仅仅限于宪法规范上的解释(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分离问题的正当性辩护,以及宪法上的反对理由,都是对美国联邦性质的辩论和对于美国联邦历史的理解。我们大致也可以总结出对联邦历史的三种理解。
  第一种是联邦党人。他们认为,在历史上,独立战争后各州通过邦联条例组成国家联盟,联盟的松散就像今天的联合国,直到1787年宪法通过后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这是广义上的联邦党人,包括内战时的北方,以及现在的新联邦党人的叙事。
  第二种观点来自南方。他们认为,人民是宪法的授权者,具有最高的权威,当初人民批准宪法,现在也可以废除宪法。邦联条例、宪法都是国家联盟,可以加入也可以退出。在这个叙事中,美国就是不断分离的历史。独立是从英国分离出来,1787年宪法上签字的只有9个州,还有另外的4个州没有通过,就相当于有9个州从邦联中退出。内战也是分离。另外,1812年英美战争时,北方有些州甚至也想分离出联邦。由此看来,南方的理由非常充分。
  第三种理解是林肯的。林肯在面对分离危机的时候,诉诸的不是宪法,因为宪法对联邦不利。他诉诸的是革命的历史和合理性。林肯认为只有革命,而不是宪法才能造就主权国家。问题在于,1776年的独立战争造就了多少个主权国家呢?南方的回答是13个,林肯认为只有1个。对于林肯来说,主权不是人口、领土以及其他法律标志,而是牺牲。林肯的演讲中很少谈及美国宪法,而是更关心独立宣言。林肯相信,《独立宣言》并不仅是知识分子用墨水写在纸上的政治文件,同时还是出生入死的革命遗产,是墨水更是鲜血。各州不是分别进行革命牺牲的,而是在一次共同的革命中一起冒着生命危险进行斗争的,也是一起获得独立的。无论以后的法律如何改变,是邦联还是联邦,革命的结果就是统一的主权。
  很多人认为林肯是独裁者,他在内战期间悬置了法律而不适用法律。在1861年4月到7月间,林肯是超越国会的,颁布限制人身保护令,决定征兵,关闭邮局,发行纸币。在向南方宣战时,林肯没有经过国会授权,而根据宪法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林肯开了总统单独宣战的先例。此前的纸币都是私人银行发行的,到内战时期林肯用国家信用支持纸币。内战时期的战争、牺牲,和1776年一样,而不是1787年。
  这次内战就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南方和北方到底哪一个更符合美国革命建国的精神,更符合美国1776年的传统。最为有意思的是,根据一些历史学家的研究,南方恰好死于自己的政治理念:由于每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自由组合也自由退出,后来成立的南方邦联就无法向各州征兵,也无法完成战争动员。
  由此提出一些理论问题供探讨。首先是建国和宪法的关系。如今或许人们会从美国的立宪得出一个结论,签订一个宪法文本就可以建立国家(这是联邦党人的逻辑)。而从美国内战来看,只有牺牲才能建立、保护一个国家。通过内战,林肯给这个国家注入了生命,使其具有了牺牲的性质。这种性质可以从很多方面得以证明。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个关于种族隔离的著名判例,其中一位法官认为既然很多黑人在内战中为保卫联邦献出生命,黑人就应该具有公民权。二战时大批黑人参加美国军队,1948年杜鲁门发布总统令,废除美国军队中的种族隔离,这成了后来民权运动非常重要的契机。此外,如今归化者加入美国国籍的时候,会被要求宣读以下誓词:
  “我宣誓:我完全彻底断绝并彻底放弃对我迄今为止所隶属或作为其公民的任何外国王子、当权者、国家或君主的效忠和忠诚;我将支持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反对国内外一切敌人;我将信念坚定,忠诚不渝;我将根据法律要求为美国拿起武器;我将根据法律要求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执行非作战服务;我将根据法律要求,在文职政府领导下从事对国家具有重要性的工作。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毫无保留,决不逃避。”
  可见,美国政体的建立和维护是源自大规模的流血牺牲,因此很多人认为林肯是美国的第二国父。因此,一般的游客在华盛顿的中心见不到有关宪法的标志,全是战争纪念物,如林肯纪念堂,二战、韩战、越战纪念碑,都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主权、牺牲的形象。国家以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公民必须为保卫国家献身,这可能是理解当代美国宪政的一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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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司馬昭 发表于: 2013-10-15 19:05:5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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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君主制才是国际潮流,美国搞民主制是反潮流的,不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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