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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雷颐:中国工会角色的历史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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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颐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其性质为无产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漫长过程中,工会一直是中共维护工人利益、发动工人运动、团结工人向资本家和“帝、官、封”作斗争的重要组织。但随着新政权的建立,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在新的社会和政治架构中,如何定位工会角色、作用,如何定位执政党与工会的关系,尤其是国营企业中工会与企业领导、党组织的关系,是执政党必须面对的问题。
领导列队给工人鞠躬  U3093P1488DT20131210103550.jpg  保存到相册


  其实,对中国共产党而言,此问题并非是全新,在延安时期,已开始触及“党”与“工会”的关系。作为共产党执政的根据地,为了战争和生存,延安当时也有少数由共产党创办的“公营”工厂。此时,工会与厂方的矛盾已隐约显现。
  邓发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著名的工人运动领袖,1940年初任中央党校校长并兼《中国工人》月刊编辑委员,后长期兼任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1945年4月又任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主任。1943年4月21日,他在边区政府直属各公营工厂会议上就工会与厂方关系发表讲话。他对此时的工会工作非常不满,做出了严厉批评,认为工会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具有“深厚的经济主义”,错误地提出增加工人工资,形成与厂方对立局面。
  他提出:“要确定公营工厂与职工会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其先决条件,必须根据工厂的性质。”因为“工厂在资本家手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有矛盾的。今天公营工厂不是私人的而是革命政府的,这些工厂的生产是为革命服务的,其目的是供给革命政府及军队之需要,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工厂中所创造出来的财富,所获得的利益,为革命政府与广大人民所共有的。”因此工会的基本方针与基本任务是:“同工厂行政取得一致合作,来完成生产任务,而不是对抗的”。
  他承认,“工人工资待遇等需要与可能之间,固然可能发生矛盾,但在生产过程中是可以求得合理解决的,因为我们的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我们的生产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他强调:“必须在新的劳动态度中来教育工人阶级,改变工人阶级的思想。我们必须使工人阶级认识,在公营工厂劳动和在资本家工厂劳动是有本质的区别,要知道资本家的财富越大,压迫工人就越重,如果我们工营工厂生产越多,则我们的公共财富越大,我们的政府军队就越有力量,工人阶级解放的过程也就越可以缩短。我们的劳动不是为私人创造财富,而是为革命创造财富,即是为工人阶级自己创造财富。”
  所以,他在讲话中对一些工会“表现出浓厚的经济主义”提出严厉批评,并对几个工厂工会领导人点名批评,指责他们:“往往把过去对付资本家的经济斗争态度用来对待自己的工厂。”如为增加工资领导工人怠工、鼓动工人“反对工厂”等等。由于共产党历来注重政治学习,一些工人在工会组织、同意下脱产学习,邓发也提出严厉批评,并点了一些“所谓学习最好”的几个工人的名字,认为他们其实是“不安心生产的人”。(邓发:“论公营工厂党与职工会工作”,东北总工会编:《论职工会》,新华书店东北总分店1950年修订版,第23-31页)
  一年后,1944年5月24日,邓发又在边区工厂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他对过去一年中工会的工作表示满意,因为在这一年中实行了“工厂领导的一元化”,那种工会与厂方对立、各行其事的现象被“纠正了”,“经济主义基本上被克服了”。他仍然反复强调,公营工厂工人做工与私营工厂做工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为革命政府、也是为自己增加财富,因此工人、工会与工厂的利益完全一致;后者则是受资本家剥削,工人与资本家有利害矛盾,因此工会的任务是组织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总之,公营工厂中工会的任务是为动员、教育一切职工:“为发展产量、提高质量、减低成本而斗争。同时要唤起每个职工经常注意,反对有意破坏工厂、浪费原料、损坏工具、偷工减料的行为。”总之,工会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厂长的领导,从下而上的去把一个工厂的生产搞好”。(同上,第16、22页)
  在严酷的战争年代,边区政府工厂的生产直接为军需、战争服务,生产的好坏甚至关系到时时受敌威胁的边区的生死存亡。因此,必然将工会的基本方针与基本任务规定为由下而上配合厂方发展生产,提高产量。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即将取得全国性胜利之时,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为新中国的建设描绘蓝图,作出了党的工作重点从农村转到城市,城市工作要以恢复发展生产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会后,中共中央任命中共早期领导人、著名的工人运动领袖、又因“路线错误”而屡受批判的李立三为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并负责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1949年7月23日到8月16日,在李立三的主持下,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均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有两个主要议题,一是将各地分散的工会组织统一起来,并在陆续攻克的城市中建立工会组织;二是劳资关系问题。朱德在会议开幕当天的讲话的题目就是“工会任务应面向生产”,毛泽东在8月11日讲话中肯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在即,百废待兴,恢复发展生产为新政权的首要任务,工人的现实利益问题自然次之,其基本精神与理论,与几年前邓发讲话一致。
  国营工厂是工人阶级自己的,因此工人为生产奉献就是为自己增加财富,工会的中心工作是与厂方“上下一心”发展生产,这在理论、逻辑上固然说得通,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接收、创办了大量国有工厂,实践中,工会既要与厂方一致以发展生产为中心,又是工人权益的维护者,这种内在矛盾却并不易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工会更多的只是工厂管理部门搞好生产的助手、配角,因此工人颇有不满。
  中共中南区第三书记邓子恢是最早感到这一矛盾、并试图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解决这一矛盾的高级干部。1950年7月,他在中南地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的报告。他针对国营工厂中有些工会组织不重视维护工人群众正当利益的情况,指出工会工作者应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在私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应处处为工人利益作打算,绝不能代表资方、替资方说话,也不应站在劳资之间。
  在国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虽然都是为了国家,同时也是为了工人自己利益服务,“基本立场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具体立场”上仍有所区别。所以工会工作者的立场与态度,不应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混同起来,应该认识到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即使在国营工厂,仍有企业管理者代表厂方利益,工会工作者则应“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成为厂方的附属品。如为了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减轻生产成本,企业行政方面很容易从本位观点出发,过分降低工人的薪资福利,过分提高劳动条件,因而作出对工人不利的规定,如果有些企业管理者,犯了主观主义或者根本是一个漠视工人利益的官僚主义者,那厂方做事,就更容易违背工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会工作同志盲目地跟着厂方走,对厂方不利于工人的各种设施,不加批评,不加反对,不加抗议,反而站在厂方去向工人解释,甚至压迫工人执行,这样工人利益当然就要受到损害,而无人替他说话,结果不仅造成工会脱离工人群众现象,而且给特务坏分子以破坏机会,他们很容易在左的口号掩盖下,煽动工人反对厂方,反对工会,因而造成工人队伍的分裂。这对工人、对生产、对国家都是极端不利的。如厂方犯主观主义或者官僚主义,不照顾工人利益,不接受工会意见,而此规定与措施又确实违反工人利益非修改不可者,则工会应代表工人向厂方提出抗议,向上级申诉,以至向法庭控告,以达到维护工人利益的目的。
  他还将工会与企业的这种关系进一步引申到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不仅在企业中工会与厂方可以如此分工,就是工会与政府关系上,也应该各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照道理讲,今天的人民政府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府每一法令、政令与措施,都与工人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工会与政府人员立场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但“在这中间,对某些问题的决定,难免照顾得不能恰如其分。在施政上,有时也就难免有所偏差。同时,在政府人员中,不可避免地也要发生主观主义与官僚主义的毛病。因此,同样需要工会工作者站在工人阶级的阶级立场,完全从工人阶级的利益出发,来研究政府的法令、政令与措施。如发现某些地方、某些措施违背了工人利益,或者对工人利益照顾不周的时候,便应该向政府建议,设法加以修改或纠正。这里工会工作者的阶级立场与政府立场是一致的,但同时又应有所区别,这就是工会工作者与政府人员的分工与合作。这种分工,也是必要的,有利的。相反地,如果工会工作者与政府人员的立场态度完全一致而无所区别,对政府一切法令、政令与措施,不加研究盲目服从,甚至对工人不利者,也无条件服从,这同样要使工会脱离工人群众。同时,对政府中的官僚主义与主观主义,也就难以克服,这样对工人、对国家、对人民解放事业,都没有好处而有害处。”(邓子恢:“论工会工作”,《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277页)
  7月29日,邓子恢将此次会议情况与他的这个报告要点向毛泽东作了汇报;7月30日,中共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全文刊登了邓子恢的报告。8月4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批语,并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任弼时、李立三等圈阅,向全国批转了邓子恢的报告要点。批示说:“这个报告很好,特转发你们参考。工会工作是目前我们党的主要工作之一,但各地党委对于工会工作显然注意不够。望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委区党委和市委照邓子恢同志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于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是为至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对此报告,李立三也完全赞同。曾任李立三秘书的李思慎在查阅有关资料后写道:“李立三很赞同邓子恢的观点。他认为,邓子恢的基本立场与具体立场的提法,是毛主席‘公私兼顾’思想的具体运用。他解释说:‘公私兼顾’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对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利益或关系应该采取兼顾作用;其二,在公营企业中,应该将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兼顾起来。他认为,工会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应多代表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同时必须注意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所以工会必须贯彻‘公私兼顾’的原则,在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的日常利益。‘如果工会不这样做,便会发生脱离群众的危险,丧失其为群众组织的作用,工会不能简单跟在行政后面,唯命是听’。李立三尖锐地指出:‘为什么还要工会呢?就是群众需要工会。’‘群众为什么要工会?工人认为工会能保护他们的利益。’”(李思慎:《李立三:红色传奇》,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版,第585页)8月4日,《工人日报》全文转载此报告,并在编者按中提出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一切工会干部,都要好好学习邓子恢这个报告,改进自己的工作。9月4日,《人民日报》又全文转载此报告。
  1950年11月29日,刘少奇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党组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指公营、私营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中工人与行政的关系,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即主人,不是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刘少奇年谱》下,第264页)1951年2月,刘少奇在全总常委扩大会议上讲话时,再次谈到这个问题:“所谓工会立场问题,工会是工人群众性的组织,是工人的代表,工会机关就是会员的机关,是由会员选出来的。工人群众批评你们是行政的工会,是资本家的尾巴,这是致命的,应立刻加以改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刘少奇论工人运动》,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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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林禅寺净土法要讲经圆满超界法师作开示 苏州弘化社护生研讨会圆满举行倡议科学护生
2# 四姑娘山
 楼主|现代家里蹲 发表于: 2013-12-10 11:40: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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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中共东北局第一书记高岗对邓子恢的观点表示了不同意见。1951年4月,他主持写出《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一文,对邓子恢的观点作了针锋相对的批评,并准备作为《东北日报》社论刊出。
  这篇文章认为,工会同政府和工厂管理机关“基本立场”一致、“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是违反列宁主义的“机会主义的原则和理论”,认为邓子恢的观点模糊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思想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文章强调,在公营企业内部没有阶级矛盾,没有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关系,因此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立场的不同。4月22日,高岗写信给毛泽东,要毛泽东审改此文,并请示“可否在报上发表”。(陈用文:“对建国初期工会若干问题的回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资料》,第80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
  4月29日,当时担任毛泽东秘书并负责报刊宣传工作的胡乔木就此事向毛泽东与刘少奇写信报告。由于高、邓都是高级干部,且邓文已经中央同意转发全国,所以胡乔木此信基本倾向是对双方各有赞弹,以息事宁人。一方面,他认为邓子恢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东北日报》的文章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一方面认为邓子恢提出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工会不重视是不对的”,但又“不要由此得出工会与国营企业和政府的具体立场不同的观点”,“有些工会干部由此而强调与厂方对立,是不对的。”胡乔木在信的最后附言请示:“此文是否由《东北日报》发表?或由《人民日报》发表较好?亦请斟酌。”5月15日,刘少奇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第二天,刘少奇又致电高岗,说:“关于工会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开会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同上)
  高、邓争论,引起了刘少奇的深思,还写了一篇长达九千字的读书笔记。虽然这篇读书笔记在他生前一直没有发表,以后他再未就有关问题发表文章,但确实反映了他的有关思考。他认为,国营工厂内部没有阶级矛盾,但却存在着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什么是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基本矛盾呢?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这是一种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从根本上说,国营工厂管理者与工人的利益一致,但具体立场又有所不同。显然,刘少奇赞同邓子恢的观点。(刘少奇:“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94页)
  面对党内高层关于工会角色、作用的争论,身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的李立三很难置身事外。由于具体负责全国总工会工作,他对国营工厂中工人与工厂管理者的一些矛盾、工会与行政管理者的一些矛盾自然深有了解。1951年9月28日,他负责起草了《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认为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的工会,不应当要求工会“唯命是听”,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李立三:“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154页)
  对工会问题,党内经过半年的讨论并未取得共识,李立三作为全国总工会的主持者感到如果这些基本问题不解决,工会工作将很难开展,于是在1951年10月2日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报告了工会有关工作和党内的有关思想分歧,希望由毛泽东作出最后决定。这个报告汇报了七个方面有关问题,包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童工问题等。其中也包括高、邓的分歧,他写道:“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对此争论,李立三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他最后表示:“上面所写的我个人意见,是不成熟的,也就可能是错误的,望给以指示。”(李立三:“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第157页)
  但是,毛泽东不同意李立三的意见,并且在中央的一个文件上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而且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和全总党组,决定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解决工会的问题。11月,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央解除了李立三的全总副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由山西省调来赖若愚取而代之,批准成立了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六人组成的中共全总党组干事会,指导全总和全总党组扩大会议的工作。
  1951年12月13日至22日,召开了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时任全总办公厅副主任的陈用文担任会议记录,并参与了有关报告、决议的起草工作。他写道:这次历时十天的会议一开始就集中对李立三进行批判,参加会议的几十人都作了批判发言;12月21日,不是会议代表、时任毛泽东政治秘书的陈伯达也到会对李立三作了批判发言。这些发言批判李立三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问题上,不是以生产为中心,而是以分配为中心,光讲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问题。在工会与党的关系问题上,犯了工会脱离党、否定“工会要服从党”这个根本问题的工团主义错误。最后,会议主持者代表全总党组干事会作了题为《在工会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
  会议认为李立三有几大错误,第一,在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上犯有狭隘的经济主义的错误;第二,在工会和党的关系问题上犯有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第三,在工作方法上犯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事务主义甚至家长制的错误等,并指出这些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李立三在会上作了三次检讨,次年又被迫写出书面检讨,多次解释、澄清自己的观点,但都无济于事。(陈用文:“对建国初期工会若干问题的回顾”)并在1954年被免除了劳动部长一职。
  1953年1月,中央批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关于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要求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及全体工会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开展一场反对“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的运动,以进一步肃清李立三的“错误所给予工会工作上的不良影响”、清陈李立三“所给予部分工作人员的错误影响”、“整顿现在工会的工作”。全国工会系统一大批干部受到株连、处分。1951年12月底,邓子恢在中南局会议上就“工会立场问题”作了检查,并向毛泽东写了检查报告。(李思慎:《李立三:红色传奇》,第595页)1954年2月,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召开的七届四中全会上也就此问题作了自我检讨:“我受中央委托负责管理全国总工会的工作”,所以对李立三的错误,“我是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的”。(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38页)


  林伯渠的女儿林利1938年作为“红色后代”送到苏联,因此与李立三和他的苏联妻子关系非常密切。她回忆说:“李立三在全国解放后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主持全总工作。他的顶头上司是刘少奇,在方针、政策等大计上,由刘拿主意,拍板。但一段时间后,全总工作受到批判。听李立三本人说,是陈伯达找他谈话,要他顶着罪名受批,并且说,就是要借他的名字。因为李立三这个名字已经臭了,让他代替工会的真正领导人刘少奇受批判较为合适。”(林利:《往事琐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不知实情是否如此,但在新政权建立初期因“工会”引发的最高层争论对后来的政治格局、政治运动确实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本文主旨并不在此,回顾这段历史只想引起对工会角色、作用,乃至公民社会的探索和反思。
  平心而论,邓子恢、李立三、刘少奇等人根本没有要工会脱离共产党领导、成为独立于执政党之外的“工团主义”观点,他们只是在同样主张“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强调工会的特点、强调工会的“具体立场”。但从对李立三的批判来看,毛泽东对工会有可能独立于党和政府的“工团主义”的倾向抱有高度警惕之心。由于他们的观点都受到严厉批判,所以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许多工会干部不敢维护工人利益、不敢为工人争取福利,否则就会被扣上“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对党闹独立性”等大帽子。工会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降低,事实上成为邓子恢所批评的“厂方的附属品”。而且,这次争论阻断了中共党内、更不必说党外对于“工会”更加深刻的理论思考与探索。
  在这种党、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体制下,中国的工会实际上成为一个具有行政级别的行政机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不少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领导仍把工会当作配合政府、企业各项工作的工具,而忽视其维权职能。工会是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关系矛盾的产物,应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在社会效果上,这样的工会才能以组织形式舒缓二者的对立与冲突,是避免阶层对抗的缓冲区、减震器、减压阀,是维持社会动态稳定的平衡性力量。当工人的利益诉求不能通过工会有效表达时,就很可能会通过其他渠道、方式来表达,必然会引起程度不等的社会动荡。因此,在社会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工会如何重新定位,进一步说如何培育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怎样重新界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重新塑造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是关系到社会转型是否顺利、社会能不能稳定和谐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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