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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乡亲 发表于: 2018-8-21 09:22: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成都市城管委开罚单 精典汽车等多企业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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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8月20日消息。近日,市城管委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涉及多家企业违法违规,包括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打围施工、施工堆放场地内渣土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围墙广告破损等。具体如下:

四川精典汽车服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清洗保洁车辆经营活动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一千四百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 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打围施工
  行政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打围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理:处罚人民币陆仟圆整。
  法律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成都龙湾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的活动。
  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堆放场地内渣土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成都旭泰置业有限公司围墙广告破损案
  行政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行政处理:责令限期于2018年7月19日17:00时前改正
  法律依据:依据《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成都商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三万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智煜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道打围施工案
  行政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打围装修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理:罚款一千元整
  法律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成都八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外广告画面污损或者设施破损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撒漏建筑垃圾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6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8000元。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成都水之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用 城市道路作业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品。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 千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靓车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越门经营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1600元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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