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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哥 发表于: 2018-8-31 09:5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文物·古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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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今年7月26日通过了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重庆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重庆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同时,为规范重庆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申报与批准。《条例》建立三项管理制度:一是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七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及批准程序。二是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三是暂未登录对象预先保护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及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保护责任,并规定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防止未登录对象在申报过程中发生损毁。
  《条例》确立了更加刚性的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保护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还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为了督促历史文化资源修缮工作开展,《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举措:一是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明确了保护责任内容。二是转变城市更新的路径,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核实历史文化资源,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并对历史建筑的迁移、拆除进行了限制。三是建立年度修缮计划,督促修缮,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四是设立宅基地置换制度,规定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促进集体用地的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五是提供资金补助,保障修缮,明确了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区县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
  《条例》还设立保护与利用专章,对人口结构调整、业态策划、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并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实现历史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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