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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猴 发表于: 2014-2-25 16:22: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成都男子纵容友人醉驾致一死亡 两醉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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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李璐 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聚会饮酒后,明知友人周某醉酒且无证,彭州男子曾某仍将自己的车交予周某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 人死亡。因涉嫌犯罪,二人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昨日,彭州法院经公开开庭审 理,依法判决二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0月,彭州男子曾某与朋友周某聚会,期间喝了几瓶啤酒,饭后,曾 某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只有E照的周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途中,当车行至彭州市军乐镇军乐大道与政通街交叉路口时将一太婆撞到。周某当即停车,拨打110、120报警,曾某随即离开现场,周某待救护车到达并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后也弃车 步行回家,在返家途中被随后赶到的警察挡获。当晚7时许,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事后,被撞太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曾某和周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分别为111.8mg/100ml和135.6mg/100ml,已超过法定酒驾标准。彭州市公安局交 警大队认定,曾某、周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不符合准驾驾驶机动车 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 事罪。被告人曾某虽未亲自驾驶肇事车辆,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 定,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无驾驶轿车资格且醉酒的情形下,仍然纵容他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 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 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被告人曾某有自首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 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亲自驾 车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曾某的行为即属于非驾驶人员构成犯罪的情 形。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即构成醉酒驾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追究刑事责任,并面 临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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