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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碾铁路|查看: 40275|回复: 148
[创业

科创板将于7月22日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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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11-14 22:08:01|只看该作者

科创板的落脚点是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制度化、市场化

源自:一财网
原文标题:科创板的落脚点是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制度化、市场化

  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消息在资本市场刮起了一股旋风。科创板的推出是过往许多有益探索的延续,也将以多元化、制度化和市场化为落脚点。
  一、支持创新企业上市政策的延续。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不断突破,我国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些企业都难以通过A股实现上市融资。这一方面影响了企业融资效率,不利于创新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使广大投资者错失了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的机会。因此,今年以来,国务院发布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等文件,着力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不符合现有上市标准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证监会层面,也通过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修改两个首发办法等方式为创新企业上市筑路。科创板的设立,将为科技型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提供更加明确的路径,增加可选择性。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新成果。
  虽然目前科技型创新企业还难以在A股上市融资,但是,各个层面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在一级市场上,近年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母基金,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多股力量深度参与了科技型创新企业融资。在交易所层面,上交所早在2014年就提出设立战略新兴板,接纳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层面,2015年年底以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先后推出了“科技创新板”,接受科技型创新企业挂牌交易。因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是充分建立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对科技型创新企业融资道路进行的战略规划。
  三、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题中之义。
  股票发行制度是资本市场最核心的基本制度。相比目前的核准制,注册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近两年围绕注册制改革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近期股市的震荡下行再次引起了对发行制度的讨论。因此,此次科创板推行注册制试点,不仅符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审慎果断的态度。证监会也表示,注册制改革变革的不仅是股票发行制度,也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制退市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一系列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重大升级。
  四、多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新起点。
  设立科创板和试行注册制是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许许多多有益探索的汇聚和延续,更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多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一个新起点。
  首先,要充分做好科创板与现有板块的衔接,提高不同板块间的协调性,发挥体系效应。设立科创板需要注意与创业板和新三板之间的衔接,在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适当拉开梯度,打通不同板块之间的流动机制。
  其次,要在增量改革中提高资本市场包容性和适应性。比如,在上市标准上应当对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作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要尊重市场的主体地位,恪守注册制的基本内涵,让市场自主判断上市企业的投资价值;要引导形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理性市场,真正打破刚性兑付。
  最后,要将科创板和注册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革新升级的重大机遇,倒逼资本市场各项配套改革。监管机构应当树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交易所和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作用,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落实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构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投资氛围。
  (作者系京东金融研究院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编:任绍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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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枫 发表于: 2018-11-14 15:03: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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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横空出世 源自美国的STO是否会在中国凉凉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来源:核财经 作者:IDCM链习社
  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郭嘉领到”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科创板被誉为“中国版的纳斯达克”,STO是当前区块链领域最热的话题之一。在笔者看来,中国“科创板”的横空出世和“注册制”的试水,将给刚在中国市场冒头的STO带来新的变量。

一:诞生缘由:弥补新三板流动性短板PK适配各国金融监管的新探索
  科创板诞生的直接背景是以A股为代表的中国资本市场表现低于预期,而被业界期望为“中国纳斯达克”的新三板始终存在交易不活跃、流动性较低的弊端。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中新三板挂牌总数至11243家,今年新增挂320家,摘牌707家,市值已经同比下降20.54%,新增挂牌企业数量急剧减少,摘牌企业也明显增多,新三板的规模与市值双双缩水,可谓“至暗时刻”。而在寒冬之时出台了科创板,很可能意味着“中国版纳斯达克”要另起炉灶了。
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分析
  STO的诞生则要比科创板复杂的多。在传统金融角度来看,当前全球传统金融资本市场发展遇到明显的瓶颈,最重要的体现是流动性匮乏,退出困难,STO的出现会对融资带来明显的改善。
  在区块链层面,99%的区块链项目都是早期项目或者说空气项目。STO的出现,使得区块链项目有了底层资产的支持,有了真实的估值依据,有助于区块链由虚向实发展。
  作为一种以Token为载体的证券发行,STO创造了一个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目前,STO在部分国家已纳入监管。例如在美国,所有融资类金融活动都在SEC管辖内,STO需要符合监管要求:1、合格投资人;2、反贪污、洗钱等用途的投资尽职调查;3、信息披露;4、投资人锁定期限等。

二:顶层设计:至上而下PK自下而上
  “郭嘉领到”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科创板是由顶层推动改革,先做决定后出细则。
  与科创板相比,STO它虽然被美国等少数国家纳入监管,但无论是从区块链资本市场成熟度还是从中国监管角度来看,在中国合法合规STO至少短时间也是遥不可及。STO在中国主要还停留在业界密集讨论细则与运作方式而顶层对此仍不知情的层面上。
科创板、STO对比分析
  当前区块链行业从市值到从业人数到社会的了解程度和主流社会的认可程度都处于行业初期,未来发展潜力可能巨大但过程注定曲折。

三:科创板对STO的分流较大
  STO的逻辑是将企业股票打包为token,在专门的STO合规交易所进行交易,解决IPO前企业的股权流动性问题;科创板旨在补齐中国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加合理的差异化安排。二者都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激励创业创新,更好地实现资金脱虚向实,也有助于大量企业度过资本寒冬,本质上都是增量改革。
  采用注册制的科创板在理念上更接近STO,但在实践上的距离仍然较远。
  创业板面向的中国的高科技企业,STO适应的全球所有通证的合规发行,其中包括区块链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房地产、昂贵的艺术品投资、黄金等,链传统实体资产上链更可以极大提高传统资产的全球流动性,但高的流动性同样会增大系统性风险,而当前金融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从金融视角来看,2017年区块链牛市的最重要原因是中国的“资产荒”,而在2018年这一“抛售之年”数字资产领域投资者的恐慌程度甚于传统金融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企业探索STO的实现路径,还未可知。但上科创,相对而言则靠谱的多。尤其来看,科创板的设立对于中国STO潜在项目的分流作用可能是巨大的。

四:总结
  理想可能会照进现实。美国STO由于其全球金融科技创新的龙头地位,有实力面向全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通证化发行企业及科技服务企业,也许会以在美国STO作为首选。
  而在中国,上层监管、民众认知等一切因素决定了,STO将长路漫漫,尤其是在科创板的夹击下。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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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风有咸味 发表于: 2018-11-14 07:28:00|只看该作者

华润元大基金:科创板长期利好科技型优质企业

源自:中国证券报
  华润元大基金:科创板长期利好科技型优质企业
  中国证券报 张焕昀
  近日,上交所将推出科创板以及试点注册制的消息引发市场关注。对此,华润元大基金表示,科创板的定位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增量改革,预计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交易制度、投资者准入等方面,科创板会与现在的主板和中小创市场有所区别。
  华润元大基金认为,在上市标准方面,科创板若开放未盈利公司、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既能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又能吸引优质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A股上市,回报A股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的审核虽然采用注册制,增强了对创新型企业的包容性,但并不会降低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把控标准,预计未来科创板将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在交易制度方面,科创板或将适当放开或减少目前对交易的诸多限制,如T+1证券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限售股解禁与减持等,为A股市场的交易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在投资者准入方面,科创板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例如一些类似于港股通、融资融券等的权限要求。
  华润元大基金表示,目前关于科创板的细则尚未出台,但科创板大方向的定位已经基本确定:一方面,容纳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上市;另一方面;进行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改革。若未来细则执行得当,中长期来看,对建立创新型经济体及完善资本市场都大有助益。
  至于市场扩容对资金的分流影响,华润元大基金认为,这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及科创板上市主体与主板、中小创上市主体的互补性。科创板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资金的分流只是表象。
  华润元大基金指出,科创板的设立对科技型优质企业是一个长期利好,符合迎接“新经济”和战略转型的主基调。科创板将为一些尚未盈利但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创造孵化环境,也将成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的一块试验田,为A股改革提供先行经验。(张焕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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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正身有 发表于: 2018-11-13 11:30:00|只看该作者

任泽平:科创板+注册制会成为中国版纳斯达克吗?

源自:财经栏目
⊙作者: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任泽平、翟盛杰、曹志楠

  科创板弥补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短板,同时与现有板块分工部分重合,有待协调。我国股权多层次资本市场呈现由场内交易所、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组成的“金字塔”结构。科创板是首个“注册制+场内交易”板块,弥补科创企业场内融资短板的同时,与创业板、新三板有所重叠。加强板块间分工明确,满足不同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需在更高层级上统筹协调。
  导语
  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科创板与注册制试点即将推出,将补充我国成长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短板,有望成为中国版纳斯达克。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建设过程仍需重视法制基础、市场定位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三大短板的建设。
  导语

科创板以2015年战略新兴板和科技创新板为原型,侧重参考战略新兴板的制度设计。
  全国性场内市场,配套试点注册制,兼具服务科技企业融资功能以及分享科技企业成长红利的投资功能。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以完善法制法规、定位鲜明的市场体系、严格执法力度为基石,注册制下股市获得长足发展。香港采取“双重存档制”注册制,但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充分,仙股横行。
科创板具体影响包括:1)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契合新经济发展需要。2)短期分流资金,估值中枢下移,长期引入良性竞争。3)利好优质上市资源,利空壳资源。4)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红利。5)利好私募和券商机构。
科创板弥补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短板,同时与现有板块分工部分重合,有待协调。

  我国股权多层次资本市场呈现由场内交易所、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组成的“金字塔”结构。科创板是首个“注册制+场内交易”板块,弥补科创企业场内融资短板的同时,与创业板、新三板有所重叠。加强板块间分工明确,满足不同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需在更高层级上统筹协调。

全面推行注册制,打造中国版纳斯达克,还需加强三大制度建设:一是夯实法制根基,打击证券欺诈。
  相比于美国证监会(SEC)对证券欺诈进行刑事、行政、民事全方位追责,中国证券执法“重行政、轻民事”,处罚力度轻、震慑作用小、补偿功能缺失。中国投资者维权难,民事赔偿机制缺失。二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三是探索建立转板制度,实现错位竞争和良性发展。
风险提示

  市场环境变化、政策推动不及预期

目录
1 科创板与注册制即将推出

  1.1 科创板:或延续战略新兴板制度设计
  1.2 注册制:一波三折再次推行

2 国际经验:美国和香港的注册制
  2.1 美国:市场定位清晰,法律监管完备,投资者保护使注册制获长足发展
  2.2 香港:投资者保护不充分,二八效应分化

3 科创板影响:长期利好经济转型
4 科创板与现有板块分工重合,需统筹协调
5 试点推行需关注三大制度建设

  5.1 夯实法制根基,打击证券欺诈
  5.2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
  5.3 建议整合现有板块,实现转板,有效配置市场资源

正文
1 科创板与注册制即将推出
2018年11月5日,习总书记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表示,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证监会和上交所随后表示,将迅速落实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要求,为创新企业成长提供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具有投资价值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本轮资本市场改革规格高、力度大,将在顶层设计层面重塑市场规则。

1.1 科创板:或延续战略新兴板制度设计
科创板以战略新兴板和科技创新板为原型。

  2015年上海同时推出“战略新兴板”和“科技创新板”。战略新兴板定位于服务规模稍大、已越过成长期,相对成熟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设计多套上市标准,淡化盈利要求,承载中概股回归,但由于种种条件限制未能如期落地。科技创新板定位于为快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区域股权市场,由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构成,故又被称为“新四板”。目前已有北京和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场外市场推出场外科创板。

本次改革推出“科创板”,可能参考战略新兴板的制度设计。
  此前推出的科创板为场外市场,与本次提出设立场内科创板有本质区别。证监会将科创板定位为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本次政策的科创板为全国性场内市场,配套试点注册制,兼具服务科技企业融资功能以及分享科技企业成长红利的投资功能,科创板将有可能参考战略新兴板的制度设计。

1.2 注册制:一波三折再次推行

注册制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适用的证券发行制度,但在我国一波三折。

  2013年首次提出,2015年积极筹备,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但受市场波动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2016年搁浅暂缓。

与我国现行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主要有以下特征:(1)非实质性审核。
  该特征又被称为形式性审核,即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请上市的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做出判断,并不因企业质地或前景优劣而拒绝企业上市申请;(2)完全法治。
  对上市公司上市的要求将被系统、明确地写进法律,上市公司只要满足这些法律要求即可上市,其他方不得干预;(3)信息透明。
  注册制强调公司完全披露信息,对于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一再询问,直至所有问题都被回答,信息完全透明方可上市。投资者在基于所有信息后作出投资决策,无论盈亏都将由投资者自身承担;(4)事后控制。
  注册制在上市过程中门槛较低,但在企业上市后监管严厉,主要表现在对后续信息披露的高要求,及完备、严格的惩处措施的运用。总体而言,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相对核准制下的资本市场具有高效率、市场定价、上市门槛低等特征。

2 国际经验:美国和香港的注册制

2.1 美国:市场定位清晰,法律监管完备,投资者保护使注册制获长足发展
注册制≠不审核。

  美国注册制具体分为预先登记、豁免登记、州立层面注册制三种,其中,豁免登记可分为发行豁免、双重豁免、永久豁免,州立层面注册制可分为通知注册、协调注册、资质注册。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制并不代表满足法律规定的企业必然可以上市,主要原因在于认定信息披露完全的主观性。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依然有权就企业上市提问,企业需回答所有问题方可被认定为信息完全披露,否则其上市流程将被无限期拖延。

交易所差异化竞争,定位鲜明。美国有数十多所证券期货交易所,充分市场竞争,形成定位鲜明的市场格局。纽交所是场内市场,上市标准高,以蓝筹股为主;纳斯达克是场外市场,科技股和成长型股票居多,此外还有场外交易市场OTCBB,不需注册只需挂牌,监管要求低。各类交易所充分竞争,吸引最优上市公司,提高市场效率。以纳斯达克为例,成长迅速,比肩纽交所。
  1971年,纳斯达克市场为收集场外交易商报价而设立,规范了混乱的场外交易市场。2006年,纳斯达克按公司规模从大到小、从成熟到成长分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三个层次,优化市场结构、以覆盖更多创新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目前,纳斯达克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2018年1-11月,纳斯达克市场融资规模达281亿美元,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369亿美元的76%;纳斯达克历年上市企业数量为美国三个主要股权市场中最多,随着时间推移,纳斯达克融资体量逐渐可与纽交所比肩,并于2016年一度超过纽交所,成为当年美国为企业融资规模最大的板块。

法制完备,严惩欺诈是注册制推行前提。
  大萧条后,美国意识到证券法制监管重要性,经过80余年发展已经形成完备法律制度,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亦称为反欺诈条款,将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一网打尽,赋予监管机构强大执法武器。
  2001年轰动全球的安然事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罚5亿美元导致破产,安达信、花旗、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一系列中介机构受到追责。《2002年萨班斯法案》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构成证券欺诈罪,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500万罚款。2011年帆船基金拉贾拉特南被控内幕交易罪,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被判处11年监禁。

多元民事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注册制保障。在美国,集体诉讼、行政和解、公平基金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集体诉讼由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利益起诉,诉讼费用高,赔偿数额大,提高违法成本,安然事件中投资者便是通过集体诉讼追回71.4亿美元赔偿。行政和解指当事人向SEC以支付和解金的方式终结诉讼,可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已经是美国最为常见的案件处理方式。公平基金则将违法所得和罚款返还受害者,救济效果良好。

2.2 香港:投资者保护不充分,二八效应分化
香港注册制采用“双重存档制”,是一种带有核准制特征的注册制度。

  申请人向联交所提交申请书,并在提交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联交所向香港证监会再次提交申请书,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执行实质审核,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执行形式审核。

香港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仙股成灾。
  香港股市“仙股”(每股0.1港元以下的股票)众多,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股票最低交易单位为1分钱,如果连续多日都没有成交,该股票将会被停牌摘牌。然而,香港并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合股的机制,这使仙股可以通过合股避免价格过低,并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大股东资产转移、利益输送的工具:例如,上市公司不断向老股东高额配股、合股,达到掏空中小投资者财富,转移资产的目的。
  在高比例配股情况下,老股东面临两难境地,若不参与配股,则股票权益将被稀释,若参与配股则面临后续公司经营风险。大量港股个人投资者由于投资理念不成熟,证券投资知识有限,着眼当前利益,因害怕稀释而不断认购配股股票。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不断通过隐秘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资产,并在股价下跌后继续合股、更名,伪造成新股上市的局面,吸引新一批投资者。除了监管缺位外,该情况还主要源于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准入门槛分层。对于机构投资者,其专业知识充足,投资仙股受骗概率较小,因此如果提高仙股投资门槛,对投资者保护将更为充分。
  在完全市场化港股市场中,二八效应显著,龙头企业与垃圾企业对于资金的吸引力会两极分化,导致大量资质普通的上市公司边缘化。

3 科创板影响:长期利好经济转型
1)对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契合新经济发展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点以资本、劳动力密集型传统产业为主,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高度依赖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渠道;随着新经济时代到来,大量知识、技术密集型新产业将接棒经济增长动能,从投入到产出周期长、风险高,要培育这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只靠银行贷款远远不足的,期限匹配性低,更需要风险投资积极参与,因此亟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科创板将疏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流入科技创新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加速器。

2)对市场:短期分流资金,估值中枢下移,长期引入良性竞争。
  短期来看,科创板将起到资金分流作用,部分资金将从其他板块转移至科创板,导致其他板块存在资金压力,估值中枢下移。长期来看,资本市场将更加有效,公司优胜劣汰,有助于价值投资。同时,科创板将成为其他板块实行注册制的试验田,为其他场内板块提供经验,激发不同板块制度革新。

3)对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利好优质上市资源,利空壳资源。
  对优质拟上市资源,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弥补快速成长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无法对接资本市场发展的空白,为快速成长、具有潜在盈利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对长期依靠壳资源获得高溢价的公司,在科创板注册制下,上市效率提高,企业将不必借壳上市,壳资源价值下降,或将退市。

4)对投资者: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红利。
  科创板将大幅降低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准入门槛,投资者更好地参与科创企业投资,同时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此前,小米、阿里巴巴、京东等独角兽,由于上市未盈利、股权构架特殊等原因,无缘A股,科创板将解决未盈利和同股不同权问题,使中国留住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

5)利好私募和券商机构。
  科创板解决现行IPO堰塞湖问题,给投资机构退出渠道,将极大提高PE/VC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同时也为券商带来投行业务。

4 科创板与现有板块分工重合,需统筹协调
多层次资本市场金字塔体系已形成。

  目前,我国股权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场内交易所、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及券商柜台场外市场“金字塔”结构。截至2018年11月10日,场内市场、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或挂牌企业数量分别达3575、10853、88961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企业总资产规模分别达220、8、2、3、1万亿元。
  场内市场中,上证、深证主板定位在为大型成熟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板定位在为中型成熟、具备一定成长性的企业融资,创业板定位在为具备一定规模、发展迅速的中小企业融资;场外市场中,新三板主要为新兴产业企业、非上市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退市企业等提供交易、融资平台,区域股权市场则为各地方小微企业提供交易、融资平台。

上交所科创板将是首个采用注册制的场内市场,冲击创业板和新三板功能。
  由于创业板采用核准制,在发展至一定规模后,创业板上市企业与主板、中小板存在同质化现象,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为场外市场,流动性差、参与门槛高、融资功能有限,故科创板的提出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打开新渠道,将有利于我国股权市场为创新型企业融资。

但科创板与现有板块分工部分重合,有待协调。
  从交易机制分,科创板与创业板均为场内交易,机制相似;从发行制度分,科创板与新三板均为注册制,可能会也会面临流动性不足、投融资功能发挥不充分问题;且三者均对科技企业挂牌或上市、融资有所倾斜,将一定程度上形成竞争关系。因此,板块间分工明确,打造不同层次板块突出特点,满足相关企业和投资者不同层次的投融资需求,需在更高层级上统筹协调,是做好“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机遇与挑战。

5 试点推行需关注三大制度建设
5.1 夯实法制根基,打击证券欺诈
企业作为内部人及发行方,对投资者存在信息优势,而注册制规定只要满足法制条件即可上市,因此,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企业具有较大造假动机。

  注册制的成功实施依赖于企业披露信息的完整、真实,而完备严格的法制环境及信息披露制度,严厉的惩罚措施是企业披露信息质量的保证。

相比美国,中国的证券投资领域相关法律仍有待完善。
  美国证监会(SEC)对证券欺诈进行刑事、行政、民事全方位追责,不仅设定严格刑罚予以震慑惩戒,而且设置多样的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证券执法“重行政、轻民事”,处罚力度轻、震慑作用小、补偿功能缺失。

行政责任上,中国证券欺诈行政处罚力度轻。
  2017年雅百特财务造假,费尽心机伪造巴基斯坦政要信函,虚增收入5.8亿元,恶劣性不亚于安然,但即使被处以顶格处罚,公司也仅承担60万元罚款,责任人罚款只有30万。财产处罚与造假金额的反差纵容造假行为。《证券法》财务造假罚款金额最高只有60万,立法现状制约仅是一方面,本应起到资格处罚作用的退市机制也未起作用。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第一案南纺股份,连续五年造假,虚构利润3.44亿元,罚金只有区区50万,也没受到退市处置。

刑事责任上,中国证券欺诈刑期短,震慑作用不足。
  中国《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刑期只有10年。中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涉案金额10.5亿,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证券欺诈刑罚力度远低于美国。

5.2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

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

  科创板将使投资者获得分享科创企业发展红利的机会,但投资知识缺乏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则存在较高风险。科创板建设应吸取香港注册制教训,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准入门槛分层。建议科创板可采取提高门槛、做好投资者教育、鼓励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等方式把关科创板门槛准入。

完善民事赔偿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投资者维权难,民事赔偿机制缺失。我国法律赋予投资者民事诉讼权利,但维权面临三座大山。假设一个中国股民认为自己在证券欺诈中利益受损,首先,要等证监会行政处罚,因为凭借个人难以获得公司或个人违法证据,其次,要等法院受理立案,而现实中法院对证券欺诈案慎之又慎,即使受理成功,也要等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再开庭审理。最后,如果走集体诉讼程序,还要与其他股民达成一致,因此我国鲜见因证券欺诈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案例。建议将补足投资者保护短板当作首要任务,初期让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承担集体诉讼职责,推广金融法院等专业司法审判机构,畅通民事赔偿机制。
5.3 建议整合现有板块,实现转板,有效配置市场资源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成果初显,但各个板块间整合工作有待完善。借科创板东风,新三板可推动改革创新,错位发展:一是注册制经验的推广。“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将主要使科技创新企业获得更多融资,在获得成功后,将注册制推向其他板块,将使全行业股票融资效率得到提升。二是探索转板机制,根据企业生命周期,在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新三板完全实现转板,推动资本市场各板块良性竞争,错位发展。

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是整饬市场秩序、重建监管理念的宝贵机遇。
  中国资本市场问题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但不是裹足不前的借口。未来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增长转变必然需要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补足法律短板、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证券欺诈是基础,推动退市常态机制、民事赔偿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关键。
  (本文作者介绍:恒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曾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室副主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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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娴 发表于: 2018-11-13 07:46:00|只看该作者

投行备战科创板:上市门槛和如何落地成关注焦点

源自:第一财经日报
  投行备战科创板上市门槛成焦点

  杜卿卿 王娟娟 尹靖霏 袁子懿
  记者发自北京上海
  自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之后,科创板就成为了资本市场最引人注目的焦点。
  什么企业能上科创板?哪些投资者能投科创板?科创板如何交易?这些问题目前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不过,这并不妨碍企业和投行的热切期待。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发现,目前部分预期自己可能符合科创板条件的企业,已经开始筹划改变上市路径;部分大型券商已经在内部对未来的上市企业门槛及投资者门槛做出预测,甚至以此为基础开始联络潜在标的企业;部分以科技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券商,已经开始调整方向,以拿到第一波入场券;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则保持观望态度,静待头部券商项目落地,再瞅准机会及时跟上。
  不过,与以往几次重大改革宣布之后的情景不同,这一次,市场各方都表现得更加理性,不再着急。
  “科创板关键在于如何落地。从目前来看,要避免走战略新兴产业板和新三板的老路,具体规则的制定还面临很大的挑战。”北京一位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企业门槛定得过高,就不能达到支持创新企业的目的;定得过低,就容易让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浑水摸鱼。投资者门槛定得过高,就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压力;定得过低,又容易让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受到损失。

上市门槛分歧
  “各家券商会筹备一些项目,提前跟企业沟通。我们一直在跟一些有前景但是没有盈利的企业沟通,为它们筹划上市的路径。”上海一家大型券商投行董事总经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科创板细则没有出来,企业上市的门槛等问题,都还是未知。
  该人士还表示,与上交所方面也进行了沟通,但上交所目前对科创板的相关规则,也还在探索阶段。
  “前几天有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问我,预计科创板细则将如何设定?他们可能会选择上科创板。”一家企业负责人刘勇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他认为,虽然细则未出,但门槛一定比主板低。
  据他了解,上海已经有券商成立专门部门推动科创板,内部也形成了企业上市门槛预测。这家券商征集客户的标准较高,面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成长型的企业──不但要求公司研发投入较高且科技研发人员数不低于公司总人数的10%,公司营收中高新技术产值不低于收入50%,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的四新特征,还要求公司已度过初创期、具有一定规模且最近两年营收连续增长30%。
  其次,尝试对企业规模画线,至少要满足以下5项条件之一:(一)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二)最近一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三)市值不少于2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四)市值不少于3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五)市值不少于6亿元,总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
  不同券商预测的企业上市标准有很大差异,但整体分为两派:一派机构认为应该参照CDR试点的企业标准,另一派则预测将接近战略新兴产业板的标准。
  中银国际认为,首批科创板公司大概率将是证监会定义的创新企业,即今年4月证监会在《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创新企业IPO门槛: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其中,同股不同权的红筹公司以及净利润还处于亏损阶段的公司也能IPO。
  中信建投则推测,科创板会参照战略新兴板的方案,以市值为核心,弱化盈利要求,设计四套上市标准:一是“市值-净利润-收入”标准,即市值(2亿元)+净利润(1000万元)+收入(5000万元);二是“市值-收入-现金流”标准,即市值(10亿元)+收入(1亿元)+现金流(经营性现金流2000万元);三是“市值-收入”标准,即市值(15亿元)+收入(1亿元);四是“市值-权益”标准,即市值(30亿元)+股东权益(2亿元)+总资产(3亿元)。
  证监会于11月5日答记者问时表示,科创板将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监会称,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
  换言之,监管层已经透露出明确信息:投资门槛不会太低,不鼓励中小投资者直接投资,而是倾向于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进行投资。
  中信建投策略分析师张玉龙预测,可能在投资者持有资产、股票交易经验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预计会低于新三板但高于原来股交中心科创板。

踟蹰备战,静待规则落地
  过去五年间,A股市场曾多次无限接近于重大改革,战略新兴产业板、创业板特殊层等,甚至近期的CDR试点,都在临门一脚落地时戛然而止、重新评估。这些经历,让企业和投行对于接下来的改革进度更趋于谨慎。
  2016年初,战略新兴产业板一度呼之欲出。当时,一位投行人士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上交所已经在初步敲定首批企业上市名单,一家大型科技企业表示已被默认为首批推荐对象,这家企业也在做最后的上市准备。
  “这家企业条件还不错,现在看到科创板的消息,也没有急于准备,决定先看看再说。”该投行人士于11月12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目前投行业处于低谷,科创板和注册制这种重大政策动向,券商投行肯定会率先关注起来。但政策具体方向没有确定,细则还未出台,标准还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投行还没有进行特别有针对性的准备,还没到准备‘抢跑’的时刻。”前述北京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还是要等具体的规则落地。
  原券商投行人士、协纵国际企业港CEO黄立冲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他接触到的科技类公司对科创板谈论较多并有较大的憧憬,但投行人士反倒热情不足。
  “回顾新三板的发展,正是由于投资者门槛较高、企业风险较大等因素,导致该市场流动性不足,逐步降温。这反映在券商业务上──新三板投行业务没有动力,部分券商甚至撤销了新三板业务团队。”黄立冲认为,预计科创板的上市公司风险相对更大,但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对风险的容忍度较低,很多机制的设计都挑战重重。对投行业来说,科创板的前景还需进一步确认。
  尽管大小券商对科创板的态度都较为谨慎,不过工作节奏上还是存在明显差异:大型券商多数在探讨如何做,而小券商则多数表示将继续观望。
  “科创板突然宣布,有些意外。但此前我们已经储备了一批CDR项目,预计能够用得上。”中信建投一位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预计科创板对企业的要求或将与CDR相通,核心是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技术创新企业。在他看来,与CDR向大券商倾斜类似,科创板也将从大券商的项目开始试点。
  一家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无论是战略新兴产业板,还是CDR试点,大券商都做过准备,预计科创板试点初期依然是上述投行先行,小机构之后逐渐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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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1-13 06:08:00|只看该作者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正当其时

源自:经济日报
原文标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正当其时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表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正确理解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助于找准改革的政策举措,更好推动战略目标实现。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股票市场注册制对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社会创新创业等作用显著。长期以来,我国股票发行采用核准制,聚集社会资本和支持经济增长的效果突出,但实施过程中问题也不断显现。一是审核制难以切割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背书”效应,弱化了发行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的责任;二是审核制难以摆脱监管机构被市场裹挟的情况。行政介入过多可能将市场参与者彼此交易博弈的行为,转换成参与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这一现象在股市剧烈波动期间更为明显;三是审核制扭曲资源配置。审核制控制新股发行规模和进度,虽然在短期内稳定了市场行情和投资者预期,但长期却扭曲了市场自动调整功能。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有助于化解上述矛盾。
  设立科创板是股票发行制度转型的试验田,为全面实施注册制累积经验。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设立科创板的必要性。一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从交易所竞争角度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竞争将更加充分。从多层次市场角度看,科创板重点支持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对企业财务指标约束相对宽松,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战略定位有所差异;二是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由上市公司新陈代谢决定,退市是净化上市公司的不二法门。从实施效果看,一方面壳资源价值居高不下,上市公司退市意愿较低;另一方面退市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利益相关者权利保障难度较大。设立科创板并建立与注册制相匹配的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和证券公司资本约束制度,可以提升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三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与之尚不匹配。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诸多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企业远赴境外上市,容易引起企业控制权纠纷和产业发展主导权外移;另一方面新兴企业高速发展亟需大量资金,但资本市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设立科创板发展新经济、培育新产业,有利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
  目前,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条件基本成熟。一是股票市场广度、深度、开放度能经受市场化冲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超过3500家,总市值超过44万亿元,稳居全球前三大市场。股指产品丰富,不仅涵盖大盘行情,而且包括细分行业;二是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不断增强。随着监管责任下移,保荐机构防范上市公司欺诈意愿提高,推荐企业更加勤勉尽责;三是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央地结合”综合监管体系已经建立,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显著提升监管效率;四是现有平台积累了丰富经验;五是投资者行为更加理性。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需要出台一系列举措。一是设置财务指标、市场估值指标等差异化上市条件,允许发展前景良好但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二是企业发行上市审核权交由交易所决定,消除上市企业的政府隐性“背书”;三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发行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四是强化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加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核查责任,引导中介机构督导发行企业;五是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包括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和对发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还需配套一系列制度:一是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例如先行赔付制度、集体诉讼制度等;二是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考虑实施从事证券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三是完善退市制度加快企业新陈代谢,尤其是对重大欺诈和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四是强化司法保障,加大欺诈行为处罚力度,出台审核人员职务犯罪法律规定,完善投资者集体诉讼法律机制,加强司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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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11-13 06:08:00|只看该作者

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将会是怎样的一片天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将会是怎样的一片天

  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随后,证监会和上交所相继发声,要积极研究制订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方案,向市场征求意见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
  这引起了资本市场与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业内普遍认为,设立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为广大科技创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创企业,提供了全新的直接融资渠道,是我国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
  设立科创板能促进一级市场的投资
  尽管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的消息让许多人倍感意外,但扩大科创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资本市场早已有所准备。
  从实践上看,早在2015年,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设立了场外交易的科创板,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挂牌审核机制。当时上海市发布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其中提出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
  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的科创板主要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先期主要面向上海市尤其是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22园)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截至今年9月27日,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总数已达200家。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筱清看来,这虽然是场外交易,但意味着市场已经开始做一些尝试。目前,全国有数十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有些已经把重点放在创新型企业上。
  从政策层面看,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这些都给科创板的设立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前期的参考依据,也体现了国家要加大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的决心。”曾筱清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过去,许多科技类企业因达不到国内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不得不“舍近求远”跑到境外上市。而今,各国都在以科技研发、原始创新抢占未来制高点,在境内设立科创板,能把更多的优质企业留在国内。
  “这是资本市场的一次增量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博士王洋指出,现有的板块在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尚有不足,比如还不能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对企业的盈利要求过高,而设立科创板可以弥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存在的短板,“这不是(板块)重复建设”。
  有人提出应该把现有的新三板发展成科创板,为科创企业服务的同时解决新三板流动性问题。但王洋指出,新三板目前流动性不高,客观上存在一些问题。而科创板作为一个独立板块,没有历史包袱,更容易轻装上阵。“可以形成一套新的定价估值体系”。
  而选择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也是势在必行。目前,深交所有中小板、创业版,但上交所只有A股主板,结构上显得比较单一。而今年港交所修改了上市规则后,吸引了一些内地新兴企业上市,“设立科创板,有助于沪深港3个交易所的有序竞争、优势互补,也能促进交易所更加市场化,更好地服务上市公司。”王洋告诉记者。
  在中证汇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史博雯看来,能上A股、创业板的企业都要有上千万元的盈利,传导到一级市场,一些投资人就会出现急功近利的心态,选择那些已经完成产品铺设、有盈利能力的科技企业。“科创板的出现,使得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多了一条‘注重赛道、强调创新’的退出通道,也能促进一级市场上的投资。”
  “这意味着原来专注种子期的投资人,不用等到一棵树长出果子再赚钱。”上海零号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告诉记者。
  谁有资格拿到科创板“门票”
  北京瑞健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制人体软组织再生修复材料的公司,2013年公司注册成立,今年开始考虑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该公司创始人杨怀欣告诉记者,港交所的新制度对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港交所今年4月实施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改革,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赴港上市,同时也对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开了大门。但境内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的消息一出,他便准备“观望一下”。对于杨怀欣来说,目前最关注的是,企业要具备何种资格,才能拿到科创板的这张门票。
  杨怀欣曾在美国上市公司工作,熟悉纳斯达克的运作模式。纳斯达克对市场进行3个分层,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净利润、现金流、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要求相对弱化。在设立门槛的问题上,纳斯达克不太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甚至是亏损的企业也可以上市。
  而港交所对生物科技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要求是,预期市值不少于15亿港元,从事核心产品研发至少12个月,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经通过概念阶段进入第二期或第三期临床试验等。
  “要证明企业是一个科技公司,需要有量化的标准,如有一定数量的国际专利等等。”杨怀欣认为,科创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企业科技创新的含金量。
  “科创板的设立一定要划清和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边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表示,从目前看,这3个板块都有科技类的企业,而科创板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科技含量、创新性、成果转化的可能性以及带来非线性增长回报的可能性,“进入科创板的应该是能成为独角兽的企业。”
  从上海股交中心之前设立科创板的思路看,上海股交中心把科创板企业分为两类: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其中,对科技型企业重点参考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认定标准,从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比重等设置量化标准;对创新型企业重点参考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关于“四新”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对初创期、成长期企业设置可选性挂牌条件,对初创期企业强调其科技创新含量,对成长期企业强调其成长性,对成长后期的企业引入一定的营业收入、利润、市值等财务指标,以提高对不同生命周期企业覆盖面。
  创客共赢基金创始合伙人李建军建议,在设立门槛上,相关部门一定要把握好“度”。因为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一旦比新三板的门槛还低,可能出现很多符合资格的企业来“一窝蜂”申请上市的局面,“到时候是要做大规模还是要抬高门槛?”
  李建军认为,如果扩大规模就可能会变成另一个“新三板”,但设置门槛则要符合市场的逻辑。同时,应该给企业制定一个上限,“比如企业规模达到多高后,就不要申请科创板上市,可以考虑去创业板或主板”。
  李曙光最近在调研生物医药行业时发现,不同类别的科技企业在投资回报周期上有明显的差别。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研发漫长、投资周期长,但能带来非线性的增长,对这个领域的中小企业设置盈利要求不现实。在他看来,尽管试点注册制,但在门槛设置上,如果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出要求,也不能过高,更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性,“不要一刀切”。
  也有行业人士担心,科创板会像眼下的新三板一样,变成“死水一潭”。但一些专家却认为,新三板相对于主板交易还是场外交易,不能拿科创板和新三板作比较。
  “新三板企业供给量较大,但交易门槛过高。”在史博雯看来,500万元的投资门槛成为了影响新三板活跃度的因素之一。而要让科创板变成有信心的市场,就要让“水”活起来。
  在对科创板的投资上,证监会表示,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而按照上海股交中心在设立场外科创板时的要求看,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要达到50万元以上。
  “公募基金是大众理财的投资工具,对投资标的的判断会相对审慎,如果鼓励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的投资,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对科创板的定位与要求并不低。”在史博雯看来,让公募基金参与投资,可以让更多的资金涌进来,发挥公募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核心价值──专业的定价能力,但同时意味着科创板上试点注册制发行会走一条略微严谨的路。
  然而,曾筱清却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在投资风险上,股票型基金要高于债券型基金,但发行公募基金的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债券+股票”等组合基金,降低投资风险,“这其实也是为了科创板股票发行和以后交易能更加活跃。”
  试点注册制相关法律要加快修改脚步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提出在我国已有数年。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授权以来,社会一直关注核准制何时“退出”、注册制何时“登台”。今年年初,注册制授权期限被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把科创板作为注册制的一块试验田,在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看来,是为高新科技企业提供高效率的上市方式。
  注册制与现行的核准制不同。核准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申请上市的企业要符合条件,经证券监督机构核准才能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而注册制关注的是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和透明,公司运营是否规范等,不再对企业的价值作实质性判断。“注册制不是不审核,而是审核的内容有变化。”曾筱清指出,注册制的核心是市场化,为了让股票发行速度更快、更有效率。
  “由于长期以来的投资习惯,在中国全面实行注册制,整个市场和投资者可能还不太适应。”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长期关注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他认为利用科创板作为注册制试点,培养投资者的自我判断能力和习惯,可以为创业板、中小板乃至主板转为注册制,做好充分的准备。
  张志刚认为,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利于早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更好地规范自己。但从目前看,社会上对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产生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对资本市场的其他板块造成冲击和加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短期看可能会对主板、中小板尤其是创业板造成一定冲击造成资金流动,但长远看,注册制如果贯彻的比较彻底、并配以适当的退出机制,好企业和资金一定会供需两旺。”史博雯告诉记者。
  “设立科创板后,监管合作和联动在未来就显得比较重要,这需要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协调配合。”曾筱清认为,管控和应对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管理,敦促其归位、尽责,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二是健全救济制度,加强事后风险处置和执法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现事中风险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有机结合。
  曾筱清指出,注册制虽然降低了IPO的发行门槛,但保护投资者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等欺诈发行的后果,针对科创板的企业,应该要制定更严厉的处罚标准。”而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注册制下,作为监管实施主体的交易所,是否承担行政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李爱君认为,对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比非注册制的信息披露制度要严格,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角度制定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
  “注册制是围绕信息披露和招股说明书的一种改革,没有相应的制度跟进,企业容易出现虚假信息披露,”李曙光认为,相应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上成熟后,才能让试点注册制发挥应有的效力。
  李曙光建议,我国资本市场要有多元化的上市监管制度。上交所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评估机制,也可以参照香港成立股票发行聆讯委员会,独立于证监会和交易所,“也不要做纯粹的注册制,要搞抽检。”
  “相关的法律也要加快修改脚步。”李曙光指出,《证券法》的修改目前只完成二审,需要把注册制的内容列入《证券法》修订草案,加快《证券法》的修改。此外,如果在科创板开始实施“同股不同权”政策,意味着现有的《公司法》也要加快修改速度。
  曾筱清认为,在目前《证券法》还没有完成修改的前提下,试点注册制可能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国务院,国务院负责制定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推出注册制很重要的一点是保证交易所的独立性,同时加强证监会的独立性,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11月13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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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1-12 19:08:00|只看该作者

聚焦三大任务|设立科创板,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如虎添翼”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聚焦三大任务|设立科创板,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如虎添翼”

编者语: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了党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如何抓住这一重大机遇,把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完成好?我们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评述。
  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这一重要决定的宣布,迅速引起海内外资本市场密切关注。科创板的建立,不仅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有重要意义,也对正在积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上海产生了巨大鼓舞。
  建立科创板,是中央为了更好发挥上海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交给上海的一项光荣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进经济转型,期待建立起以内需增长为引擎的新的经济结构,以推进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具备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各种科技含量高、富有时代气息的更新迭代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国际市场出现的各种变化,更需要我国加强自主科技创新,以抵御来自外部的挑战。
  上海作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大都市,近几年在发展中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并确立了把上海建设成为科技创新中心的宏伟目标。前不久上海召开的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显示出上海在AI赋能上已经建立了领先一步的优势。在这一背景下,科创板落地上海,对于正在努力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上海来说,无疑是如虎添翼,它将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为上海和全国的科技创新注入澎湃动力。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出现以后,不断出现的科技创新成为推动全球范围内新经济迅速成长的主要动力,全球经济生态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科创板,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和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之下,我国诞生了很多科创企业。建立科创板,可以帮助它们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不仅为其开辟出资金融通的通道,而且也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重要的激励作用。科创板的建立,可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培育出一批核心技术能力优、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导向之下,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可以产生更好的选择,让市场真正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优秀的科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科创板作为我国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试验田”,率先使用注册制,这保证了科创板从降生伊始就站到了较高的起点上。
  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由于2015年股市的剧烈震荡而被迫推迟。科创板决定采用注册制,这表明了中央对于建立高起点、高质量科创板的决心和信心。在注册制之下,政府对于上市企业的挑选和审核不再起决定性作用,可以使进入科创板的企业更好地接受市场的检验,有助于真正优秀的科技创新企业脱颖而出。
  当然,注册制改革不等于完全放弃市场管理,科创板也要建立起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真实全面,更加注重上市公司质量,更加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更加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此同时,注册制试点也给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在科技创新成为市场主流以后,不排除一些企业会假冒科创之名上市圈钱,欺诈投资者。对于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主动出击,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科创板需要制度创新,才能有生命力,才能对科创投资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比如,我国不少风险创业企业在创业初期曾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计,这成为它们在A股上市的一个制度障碍,以致不少企业不得不到国外上市,导致上市资源的流失。今年,香港证交所已经对此进行了改革,促成“独角兽”企业在港上市成功,而内地由于制度限制,只能推出CDR制度来让这些企业变通上市。科创板建立以后,应该像境外同类市场一样,对“同股不同权”公司打开上市大门,从而使科创板发挥出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独特作用。
  科创板是为科技创新服务的,它自身也需要积极进行创新,才能有发展前途,并为主板和其他各板探索出可资借鉴的经验。只有用积极的制度创新,才能化解科创板可能出现的风险,让科创板焕发出源源不断的市场活力。(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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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enshiyaya 发表于: 2018-11-12 09:26:00|只看该作者

上海发改委: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和注册制试点工作

源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孙翔峰

  (记者:孙翔峰)11月11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阮青在长三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峰论坛上表示,上海作为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优质要素资源和人才密集。更好发挥上海金融优势,打造上海金融服务品牌,满足“三省一市”企业、政府、居民融资需求,是上海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领域。“三省一市”用好自贸区平台,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和注册制试点工作,吸引中外金融机构共同服务长三角实体经济发展,为国家金融改革开放闯关探路。
  阮青表示,当前“三省一市”党委和政府都在认真研究进一步贯彻中央战略决策的工作方案和重要举措。区域合作是大势所趋,金融协同是关键要素,探讨金融如何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是重要课题。
  对此,阮青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新能级。“三省一市”要积极争取国家把重要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放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行压力测试和创新突破,充分用好自贸区平台,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和注册制试点工作,吸引中外金融机构共同服务长三角实体经济发展,为国家金融改革开放闯关探路。
  二是着力开拓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力度,既要把服务民营经济作为金融业的本分,也要作为金融业发展的深厚土壤。
  三是要着力构建金融健康发展的新生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三大攻坚战之一,长三角地区要更加注重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联防联控机制,促进预警联防,形成宣教联动,推进案件联办和维稳联合,共同打造区域金融发展安全区。
  此次活动由长三角区域办公室、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指导,浦发银行和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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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正身有 发表于: 2018-11-12 08:30:00|只看该作者

科创板四大争议

源自:财经栏目
⊙作者: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机构 四十人论坛

  如今,科创板能否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突围,圆中国科技企业的“纳斯达克”梦?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消息一出,市场一片欢欣鼓舞,但同时争议之声四起。
  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房地产等传统行业难以作为经济支柱持续支撑经济发展,唯有科技创新才能承载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民族复兴的重任。然而多年来,不少科技创新企业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对盈利和股权结构等方面要求,在关键时期失去了境内资本市场的支持,有些则选择绕道和借助香港市场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融资。中国资本市场遗憾地错过了整整一代互联网创新企业的红利。也正因此,科创板的推出被寄予厚望。但实际落实效果能否如愿,尚未可知。
  当初,创业板、新三板也是承载着巨大希望相继推出,却在运行中陷入窘迫,难以真正发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作用。昔日“战略新兴板”筹划许久却被迫因“股灾”中断,注册制更是绸缪多年却难以落地推行。今年上半年红得发紫的独角兽CDR,如今伴随着发行停滞,也陷入了难堪境地。
  如今,科创板能否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突围,圆中国科技企业的“纳斯达克”梦?

争议一:既然有了创业板,再设立科创板是否重复?
  2009年设立于深交所的创业板市场是这样定义的:“创业板市场是指那些上市标准低于传统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主要为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但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机会和成长空间证券交易市场。”这与即将推出的科创板市场有何区别?是否有重复?
  从定位来说,科创板可以横向类比创业板,但更强调“创新”。其与创业板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科创板采用的是注册制,而非审核制。
  创始之初,创业板也被誉为中国的“纳斯达克”,但是仅仅IPO的条件规制方面就跳不出盈利的传统思维。而科技创新型企业,实际上能有多少是盈利的?不论是早年赴境外上市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还是近年来上市的京东、小米、美团、蔚来、拼多多,亦或是正在寻求上市的蚂蚁金服、陆金所、滴滴等众多独角兽企业,无一能够满足现行的创业板上市要求。不少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前期或中期,有的尚未实现盈利,有的虽然有盈利,但模式并不清晰。这类企业如果没有资本市场的支持,几乎很难发展起来。
  科创板担负着扶持科技创新企业的重任,在现阶段如果要搞的话,必须要有一个新的制度作为基本保证,而试行注册制改革正是题中应有之义。换言之,要是不搞注册制,科创板就不具备顺利推出的现实可能。
  此次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优势在于,避免了在审核制度下为了免责而过于要求利润,放弃对企业全方位客观的评价。目前的注册制,不再是“净利润至上”,而是从“净利润、流动性、营收、市值、资产”五个维度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把对企业的判断更多地交给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遴选、甄别企业,让这些企业有更多机会享受来自资本市场的支持。当然,前提是公开、公正、公平,且信息披露完整。

为什么注册制不在创业板实行,而要另外开辟一个新战场?
  反观中国四十年来的改革,最有效、最常用的举措就是增量式改革,也就是在不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基础上,开辟改革新战场,这样改革的代价最小。
  推出科创板,并实行注册制,就一定需要试点,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板块,与主板及创业板等相隔离,以“双轨制”的方式运作,这样既可以在科创板中进行有力度的改革试验,同时也避免对其他板块产生大的冲击。而且,对于其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后也可以逐渐在主板和创业板推广,从根本上为改变中国股市种种弊病进行有益的探索。
  此外,据推断,科创板还将大概率允许VIE公司等特殊股权构架公司上市,以及允许“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这将为不少科技创新型公司上市开了绿灯,也为海外上市的中国股票回国上市建立了通道。

争议二:科创板会不会是披着马甲的注册制?
  “IPO不审行不行?”2012年,在上任证监会主席不久后,郭树清抛出惊人一问。注册制从此走进争议的漩涡。
  2015-2016年时注册制也曾期望和战略新兴板一并推出,然而一场“股灾”的降临,使注册制的计划被束之高阁,而且“战略新兴板”从十三五纲要中删除后,注册制就像被遗忘了一样,很少再被提起。
  如今,注册制重新摆在投资者眼前,市场再度担心,注册制试点是否意味着降低门槛,大批量企业集中上市?甚至很多资质不佳的企业也纷拥上市?而且,面临重重困难推出的注册制试点,会不会只是一个披着“马甲”的注册制?
  11月5日,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给出了答案──注册制的试点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更加注重上市公司质量,更加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更加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
  这意味着,在注册制的大方向上,最艰难的第一步已经迈出。事实上,在准备注册制的路途中,中国已经做了很多。早在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已有授权,年初有为创新企业包括CDR准备过相应制度,3年前上交所也专项研究过注册制和战略新兴产业板,上交所甚至已经开发完毕了发行审核系统。市场预期证监会、上交所将很快能推出配套制度的征求意见稿。
  据报道,目前监管层正在制定科创板和注册制的试点方案,这需平衡多方面关系,如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要同步匹配,投融资需互相适应,一二级市场要有所呼应,公司新老股东需利益均衡等,这些都得在制度设计中予以考虑。另外,科技创新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业绩分化现象突出,普通投资者参与风险较大,需要从制度层面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设置门槛,强化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尤其是,注册制要能够与退市机制构成闭环,才能解决A股当前“只进不退”的现状,对二级市场产生良性循环。1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各项配套政策已经在路上了。
  对于A股市场而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并不代表着A股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条件已经充分成熟。注册制的实现需要在法制、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违法行为处罚、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完善,仓促推出将欲速则不达。注册制试点的推出,或许是探路的一步棋子,以此牵动整个棋局向前演进。

争议三:科创板会不会重蹈新三板低流动性的覆辙?
  作为注册制的试验田,新三板推出之初也被寄予厚望。然而,尽管新三板实行类注册制的模式,但因为缺乏配套条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其大干快上之时对挂牌公司质量几乎失控,导致鱼龙混杂。而且连续竞价机制迟迟推不出来,导致优质公司纷纷转去沪深交易所IPO。
  尽管此前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超过1万家,成为全球最大的基础性资本市场,但是近年来新三板有种被打入“冷宫”的感觉。现在的新三板,几乎没有融资功能、没有交易定价功能,大量公司想着撤出,交易活跃度和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了一个不健康的市场。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有流动性、有交易才能形成市场,市场是以交易为基本出发点而诞生的。
  除了市场制度的配套建设之外,合理的投资者门槛是保证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的重要条件。据消息称,目前的规划,科创板的投资门槛预计设定在50万元,既能满足避免散户化的监管初衷,又能释放和扩大流动性。
  流动性对于科创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决定科创板将会成为中国版“纳斯达克”还是“新三板”的关键指标。
  与以往不同的是,科创板由中央最高层提出,显然享受的是最高层面的资本市场待遇。目前来看,科创板设立在上交所内部,独立层次、场内市场,也就是交易所市场,而新三板自始至终都还是“交易场所”。
  推出科创板是改革的重要一步,搞得好比搞得快更重要。有了新三板这个不成功的先例,科创板不太可能重蹈覆辙。而且,上海力图打造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上交所也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方面,从尝试独角兽CDR、战略新兴产业板、国际板到如今的科创板,已经有过多年的探索,因此对于科创板也是绸缪良久、志在必得。

争议四:科创板会冲击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
  科创板一经提出,暂停一周IPO并没有带来股市的上涨,反而是在科创板扩容担忧情绪影响下连跌一周。
  事实上,创业板推出9年不过700多家,中小板14年时间还不到1000家,即便是上市的公司当中还有很多被认为资质欠佳不该上市。所以,科创板可能并不会带来大扩容。首批科创板公司,应该主要是已经成熟的那些原本计划上市的创新企业试点,数量上不会太大。科创板推出后的情况,可能是原本打算发CDR的公司直接划到科创板,一些原本想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IPO的公司也会去科创板,新增的公司恐怕寥寥无几。
  市场分析认为,科创板相当于给上交所增加了一个新的交易板块,和深交所的创业板性质上差不多,比IPO对资金的分流影响要大得多。科创板因为是注册制,加上高层支持,肯定会吸引优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短期内会对市场上其他板块的存量资金产生“抽血效应”,分流各个板块的上市公司资源。而市场资金在深交所、上交所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等市场之间流动,科创板的推出将可能导致资金分流结构上发生变化,对港股市场或也会带来较大影响。
  在A股市场,炒壳、炒重组一直是现实的存在,但随着注册制的推出,在已经上市的企业中,壳资源不再珍贵,科技创新型企业要想上市可到科创板,不需要到其他板块借壳,主板及创业板的壳资源价值或将变得一文不值,可能还会导致一些退市问题。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定位为“平台+实体”新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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