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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

全国扫黑办:看一看每起案件是不是都办成了像孙小果案这样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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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全国扫黑办:看一看每起案件是不是都办成了像孙小果案这样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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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果,男,昆明恶霸,1992年12月入伍,曾是武警昆明某部的一个上等兵,后又进入武警某学校学习,直到犯罪。家庭背景深厚,其母亲孙鹤予在昆明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队供职,父亲(继父)李桥忠任昆明市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1998年2月18日,孙小果因强奸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数罪并罚,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方周末》记者余刘文的《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一文为扳倒孙小果做出重要贡献。
  全国扫黑办大要案督办组由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王洪祥任组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一名正局级干部及若干名办案专家组成。
  2019年6月4日,全国扫黑办通报了挂牌督办孙小果案后的一个重要消息。此前的5月24日,全国扫黑办已将云南孙小果案列为重点案件,由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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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在月球南极建科研基地 美媒:选址有点意思 破“网”打“伞”有力,换来群众满意
6# 青城山
 李雪 发表于: 2019-11-8 07:37:5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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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谈孙小果案:分案审理确保审判质效

源自:法制日报
原文标题:法制日报刊文谈孙小果案:分案审理确保审判质效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6日至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小果2010年刑满释放后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罪一案(简称新案)。
  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14日通过再审程序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小果1997年所犯的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简称旧案)。
  法院对孙小果所涉新、旧案件分案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审理程序清晰流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一是分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据媒体报道,云南高院发现该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判决确有错误,故决定启动再审,同时对原二审判决一并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旧案应当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之下,新案针对的是新的事实,被指控涉黑罪名的被告人多达13人,涉及多个罪名及1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对旧案和新案分别审理,既能避免给新案所涉其他被告人造成额外程序负担,也有助于再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专注解决各案所涉的不同问题。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审判效果较好。
  二是有利于保证审理程序清晰流畅。如果将新案并入旧案,适用二审程序审判,不仅于法无据,还将剥夺包括孙小果在内的新案各被告人的上诉权。如果通过再审程序将旧案并入新案,统一适用一审程序审判,则可能影响审判效果和审理进度。
  具体来看,新案与旧案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无实质关联,旧案发生在1997年,新案发生在2010年之后,时间相隔十余年,且旧案与新案除孙小果之外的被告人均无关联。从案件审理进度看,旧案事实证据已经固定,可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新案需进行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还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审理有利于降低案件程序繁琐度和司法机关办案负担,提升办案效率。
  三是确保案件公正审判。一方面,新案中孙小果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涉及昆明当地多个单位、部门,为确保案件公正审判,采取异地管辖,能够防止案件审理受到干扰。另一方面,旧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亦能体现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对孙小果所涉旧案和新案分案办理,只是选择更为审慎和公正的诉讼程序,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分案审理与数罪并罚并行不悖。进一步讲,两个案件分别通过再审程序和一审程序审慎裁量刑罚,更契合数罪并罚的内在要求。(作者刘静坤 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李雪 发表于: 2019-10-14 20:22:44|显示全部楼层

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源自:新京报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今天(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依法再审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孙小果出狱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提起公诉,19名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及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再审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孙小果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出庭进行辩护。
  该案曾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判处孙小果死刑,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孙小果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后出狱。
  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对案件启动再审。
  因部分案件事实涉及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寻衅滋事罪公开审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及强制侮辱妇女罪不公开审理。
  庭审中,检察员申请了两名证人远程视频作证,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孙小果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出庭意见,建议撤销原相关判决,另行作出正确判决。孙小果及其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等发表了辩护意见,孙小果作了最后陈述。
  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了被害人、证人的隐私权。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依法对孙小果出狱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
  经调查,孙小果2010年出狱后,又先后组织和参与了多起犯罪。
  近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玉溪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孙小果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李爽等其他22名涉案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因孙小果案被查的20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中,有19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李卓宸(孙小果哥哥)未涉嫌刑事犯罪。
  云南省监察机关已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原副局长朱旭,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杨劲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继父李桥忠、母亲孙鹤予,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彬,昆明玉相随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冯云等13人分别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检察机关已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指挥中心原监控民警周忠平,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监狱医院原管教干部沈鲲,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等6人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审查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上述19名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回应公众关切。
原文标题:孙小果再审案开庭审理 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4# 金佛山
 李雪 发表于: 2019-7-27 09:23:00|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日报: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 为什么十分必要?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专家解读孙小果案启动再审:还司法以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对云南孙小果案立案再审完全正确合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潮中,云南孙小果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现在传来官方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也是完全合法的。孙小果案案情复杂,经多次审判,孙本人又怙恶不悛,屡判屡犯,至今仍有多个罪行正在被追诉之中。
  当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对象是其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将孙小果死缓改为20年有期徒刑的再审判决,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一并审查。对于这一决定,笔者认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权威。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依法纠正司法不公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了经申诉法院重新审判的五个具体条件,第254条规定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确有错误”。根据现在公开公布的消息,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此案的再审改判过程中有审判人员涉嫌受贿或徇私舞弊。本案至少涉及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第(五)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条件。
  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孙小果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审在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又改为20年有期徒刑,量刑差距之大,显然存在重大问题。本次再审程序不仅要对原再审判决进行审理,还要对二审改判一并予以审查,还公众一个真相。这是本次再审的应有之义。
  对此案决定立案再审,必然涉及重新审理的问题。在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的同时,也要对二审改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审理一些正在追诉的新罪。笔者认为,检察院对新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应当将旧罪和新罪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够对孙小果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才能对其进行公正有力的惩罚。
  此案最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判决为何一经申诉就那么容易得到改判,孙小果为何在监狱中能够一再减刑。这不单纯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水平不足所导致的,显然背后有复杂的社会背景,甚至不排除有司法腐败问题。社会公众关注的这些问题,均有必要在再审程序及有关机关严肃查处中得到答案。只有依法严厉准确地打击孙小果及其团伙的罪行,同时追查背后的腐败问题,才能消除后患,给社会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对于扫黑除恶,我们既要下决心进行到底,也要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准确公正地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小果再审一案的观察与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法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年再审改判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理,遂决定再审,并对孙小果案二审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云南省期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孙小果系列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持续发酵,其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孙小果在1998年因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提出上诉,二审被改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不知何故,在孙小果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对孙小果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随后孙小果又非同寻常地获得多次减刑,并在2010年便早早出狱。为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再审,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第一次再审改判可能涉嫌司法腐败。云南省官方通报称,省市有关办案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督导组和省委的要求,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加紧开展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已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留置措施。从当前情况来看,相关办案人员极可能存在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五)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其次,再审改判结果存在重大疑问。孙小果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通过再审程序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由死刑立即执行到缓期执行再到有期徒刑,前后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必然涉及法院对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重大改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公开第一次再审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从目前来看是存在重大疑问的,这种异乎寻常的改判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研究认为,该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后,二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在本次再审程序中一并予以审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本次再审系“再再审”,除了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由于二审改判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因此本次再审有必要对于二审改判是否合法合理予以详细审查。鉴于此种考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新闻通稿中专门指出,在再审过程中将对该院二审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民众对法治的最基本的期待,其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依法通过再审程序查清和纠正孙小果案,一方面有助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净化社会空气,还社会安宁,彰显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此案已引发社会广泛、高度关注,适时启动再审程序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对该案的关注,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以交待,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司法以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遵循法治精神 回应热点案件的社会关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汪海燕

  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升格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不仅因为孙小果涉嫌多起强奸、伤害等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更源于其被判死刑后通过二审、再审及多次减刑最终出狱,改名换姓后又涉嫌多次犯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该院研究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应当说,对孙案再度启动再审,既是对以前几次裁判的检验,也是对社会关切的案件本身及其相关问题的回应。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孙案影响重大,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案中,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小果死刑立即执行,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高院于2007年9月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20年。从法律和逻辑上看,原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因上诉并未生效,原二审判决(死缓)虽已生效但后被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因此,孙案最终生效并被执行的是再审判决(20年)。因此,当前再次启动再审应针对原再审判决(20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是故,此次启动的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生效裁判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有关机关才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从有关公开发布的信息看,云南高院此次启动再审,可能与原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有关。应当说,这符合我国法律启动再审的相关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重新审理。案件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仅玷污了司法纯洁性,极大贬损司法的权威性,而且也很可能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在孙案中,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当然应启动再审程序,以求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当然,在启动再审程序之后,审判机关同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关注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质证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现代法治社会注重司法程序的民主参与,普通民众监督司法,被视为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说,我国很多案件最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民众的有效参与功不可没。毫无疑问,孙案此次再审以及其它新罪的审判还要继续接受社会的监督。当然,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并不代表民意审判和定罪。司法审判活动与民意对一个案件的判断程序、方式甚至依据的材料等并不完全相同。孙案的最终处理,法院和审判人员还是应遵循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要求,以公正裁判回应社会关切,包括原审过程中有无徇私枉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何种问题等。唯有如此,孙案的二次再审才能重塑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就此而言,孙案的二次再审具有超越个案的法治意蕴。

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卫跃宁

  云南孙小果案之所以引人瞩目,不仅仅因为其是涉黑涉恶案件,更因为其曾因严重犯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后,又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然后经过一系列减刑后又复归社会继续作恶这段“传奇”的经历。人们不禁要问,孙小果究竟是凭借什么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从一个死刑犯到最终出狱继续犯罪。随着一些曾参与该案处理的警察、法官、监狱干警的落网,孙小果案的谜底逐渐被揭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该院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该案再审意义重大:
  第一,对该案的再审符合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对实事求是世界观的追求,在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作为特别救济机制,再审程序并非单一地满足某一个目标,而是重视纠错功能的兑现和实体正义的实现,简言之,就是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予以纠正,无论是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减轻或加重,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实体正义。孙小果1997年4月至11月,在服刑期内又多次犯罪,昆明中院于1998年2月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髙院1999年3月二审改判其死缓。8年以后,云南髙院于2007年9月又对其进行再审,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通过这一操作,孙小果获得了“重见天日”的“一线生机”,为其日后的恶行埋下伏笔。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一再审改判过程中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显然,如果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这个再审判决就成为孙小果继续为非作恶的“源头”,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拨乱反正。
  第二,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法有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于纠错的需要,依法获得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面对本院曾经作出的判决,发现审理过程中确有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可以合理地认为上述情形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了根本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保障刑法的价值得以高效公正地实现,实体公正是保护正当法益、正确惩罚犯罪的基础,若以错误的事实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则有违正义。如果以往的判决确有错误,那么必须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云南高院决定依职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实属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以往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先例。法院通过再审修正自己已经生效的裁判,体现出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态度。
  第三,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是民心所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在中央督导过程中发现了孙小果不但死中求活,逍遥法外这一骇人听闻的典型案件,还牵扯出当地“保护伞”的诸多乱象。昭昭天日,万民瞩目。此事若不及早启动再审,彻查清楚,将各顶“保护伞”的责任查清查明,绳之以法,实难取信于天下人。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有伞必打、有网必破,在法治轨道内除恶务尽,应该是众多关心此案的人的共同关注和期待!
  第四,对该案的再审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孙小果案件时间跨度大(20余年),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尤其是孙小果出狱后继续涉嫌组织涉黑涉恶团伙,实施了数十种犯罪。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如何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都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云南髙院对该案的再审必然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的参考。
源自:正义网、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中国法院网

  云南通报孙小果案进展 公布其亲生父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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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李雪 发表于: 2019-5-29 08:52:59|显示全部楼层

孙小果案疑似同案犯未获改判 他何以“死里逃生”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孙小果案最大谜团:疑似同案犯未获改判,他何以“死里逃生”

孙小果
  5月28日,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孙小果案部分情况,还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孙小果的家庭背景进行了介绍。
  通报显示,孙小果第一次犯强奸罪时,用假病历逃避收监执行,第二次犯强奸罪时,用立功获取减刑。然而,据媒体此前披露,孙小果在第二次强奸罪时原本已判处死刑,何以又有服刑并减刑的机会?孙小果又是如何做到“死里逃生”?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孙小果死刑案中的一名疑似同案犯执行了全部刑期,而孙小果本人因何理由引发再审并进行改判,并进而在服刑十余年后成为昆明“夜场大佬”的过程,成为该案目前最大谜团。
  多名刑辩专家认为,法律规定中“枪下留人”的三种情况中,适用于孙小果的或只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及重大立功。

当年死刑复核下放,终审死刑判决即核准
  云南方面通报称,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正加紧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彻查该案。
  这意味着孙小果案经历了再审改判。至于再审改判的结果,官方并没有通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案件选编”发布的材料,孙小果等8人一共被查明8起犯罪事实,孙小果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在高级法院担任法官十余年的知名刑辩律师贺小电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高级法院的死刑维持裁定已向孙小果本人宣判,该裁定即生效。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直至 2006年10月26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意味,当时云南高院对孙小果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时,同时也核准了其死刑立即执行。
  贺小电介绍,高级法院在核准死刑后,到向中级法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的时间,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数日至数十日不等,“签发、打印、邮寄等等这些都需要时间,还有,比如集中执行”。但死刑命令下达之后,法律规定7日内必须执行。孙小果后来“死刑复活”,显然是在二审之后、死刑执行之前,启动了再审改判,所谓“枪下留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朱明勇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孙小果案执行死刑的命令不管下达还是没下达,他被送往监狱服刑需要有一个改判,“如果没有执行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改判的文书,比如改判为死缓或者改判无期、有期,有了改判他才有可能会被送到监狱去服刑,他不可能是维持了死刑的判决,最终也没有执行,没有改判的法律文书是不可能送到监狱里面去的。”

孙小果“免死”,疑似同案犯未获改判
  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孙小果犯案时施行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枪下留人”一般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需要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那么,孙小果到底是符合哪一种情形阻断了死刑立即执行呢?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8年1月9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名叫苏源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苏源,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苏源因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发布的孙小果案中,8名被告人之一苏源,男,17岁,云南省普宁县人,学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苏源参与了孙小果案中第5起犯罪事实,即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孙小果纠集6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扣留夜总会,用牙签刺张某某乳房,逼迫张某某牙咬大理石茶几。其中,孙小果叫苏源买来竹筷和牙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苏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对比两处材料,1981年出生的苏源,1997年案发时正好为17岁,昆明中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若其刑拘时间为1997年11月18日,则其刑满释放时间正好为1999年11月17日。两份材料互相呼应。
  一位经手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深法律实务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若官渡法院的判决书中苏源与孙小果同案犯苏源一致,则意味孙小果一案被高院维持,孙小果参与的该起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从判决书披露的情况,苏源未能获得改判,并执行完了昆明中院此前判决的全部刑期。

案件发生错误,相关人员按责任参与程度划分
  孙小果“死而复活”,显然是针对他本人叫停了死刑执行,并进行了再审改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孙小果被停止执行死刑的理由,排除怀孕的情形,很可能是适用了第二种情形,即在执行前被认为是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也不能排除是当时执行人员发现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云南方面通报称,经查,孙小果在服刑期间,其母亲孙鹤予、继父李桥忠与监狱、法院相关人员共谋,利用并非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达到认定重大立功帮助其减刑的目的。
  “专利一般包括三种,一种叫发明专利,一种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叫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要求较高,有创造性、难度大,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简单,有时就是一个噱头,并无技术含量,只是一种新方法而已;孙小果申请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能不能作为重大立功来减刑,其实是一个问题。”朱明勇说。
  但是,在前述法律实务专家看来,就算专利确为犯罪本人自己发明的,在减刑时构成重大立功,也难以在死刑执行阶段发挥救人的作用。而第二条途径,检举揭发犯罪,一般要求为能判处无期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几个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贺小电介绍,像孙小果这样的案件,其再审改判必然经过了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会上,审委会成员根据承办人员递交的报告材料进行研判。“如果罪犯制作了假的证据材料,比如假的立功,或者假的检举揭发材料,明显的作假一般人都看得出。但不是很明显的虚假材料,或者相关人员想要包庇他,则会装糊涂让其通过。”不过,贺小电强调,就算通过审委会决定案件,案件发生错误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仍然按其参与程度进行划分。
  贺小电介绍,死刑案件确定再审之后,一般都由高级法院进行再审改判。改判为死缓,或者无期,都有可能,主要根据其新的事实来认定。

免死后再运作减刑,涉监狱、法院等
  多位刑事专家根据官方通报解读认为,孙小果从被判死刑到改判“免死”,再运作减刑,服刑十余年后出狱,其间流程涉及监狱系统、法院等方面。
  官方通报亦显示,孙小果案办理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相关部门已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对孙小果出狱以后所涉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中的9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23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一名承办了孙小果案的云南省高院法官,在退休后跳楼自杀,或与抑郁症有关。
  据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报,云南省市有关办案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督导组和省委的要求,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加紧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彻查该案,对在案件中为孙小果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关系网和“保护伞”,坚决一查到底,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朱明勇分析认为,随着官方调查的深入,若发现孙小果的改判系违法操作,将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来的改判,孙小果面临着又一次重新审判;如果重新审判并到此次孙小果涉黑案件中一并处理,有可能再度被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
  云南通报孙小果案进展 公布其亲生父母身份
2# 四姑娘山
 李雪 发表于: 2019-5-29 02:07:42|显示全部楼层

孙小果案又牵出4名政法官员!当地对相关43人采取措施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孙小果案又牵出4名政法官员!当地对相关43人采取措施

  孙小果案又牵出众多云南政法系统人员。5月28日,据云南官方通报,相关部门已对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留置措施,孙小果出狱后所涉案件的9名犯罪嫌疑人已执行逮捕,23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 贡嘎山
 李雪 发表于: 2019-5-28 22:37:40|显示全部楼层

胡锡进:当年帮孙小果逃脱死刑的 这次一个跑不了

源自:环球时报
原文标题:当年帮孙小果逃脱死刑的,这次一个也跑不了

  胡锡进谈孙小果案:通报并没有能够回答人们对孙小果逃脱死刑是怎么做到的这一真正的核心质疑,所以舆论第一时间的不满反应应当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常的。

胡锡进微博原文截图
  云南省官方今天通报了孙小果案的有关情况,其中详细介绍了孙小果生父、养父、母亲及其他亲属的身份。舆论场一直怀疑孙小果的生父是名高官,但是通报显示,其生父陈某是“昆明某单位职工”,母亲和继父分别是普通民警和基层干部。这一通报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的质疑又进了一步:普通人家就能够让一个死刑犯轻易回到社会,并且摇身一变又在夜场呼风唤雨,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老胡认为,在众目睽睽之下就孙小果案做通报,搞造假意味着完全不可承受的风险。因此老胡相信云南省通报内容的真实性。然而,通报并没有能够回答人们对孙小果逃脱死刑是怎么做到的这一真正的核心质疑,所以舆论第一时间的不满反应应当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常的。

  孙小果逃脱惩罚的过程存在公职人员的重大徇私枉法情节,这不仅是公众的常识性认识,而且请大家注意,云南的通报中谈到已有11名司法机关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他们显然涉嫌当年为孙小果提供了非法庇护。这反映了调查机构对案情的初步认定与公众是一致的。
  孙小果案这次重新回到公众视野,是从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和云南扫黑办把此案揪出来开始的。这表明,官方没有高举轻放,让这件事糊里糊涂过去的意思。老胡相信云南省这一次会彻查此案,但这个过程会一步步展开,做不到所有正义的结果一夜之间都降临在我们的面前。我相信,上述通报决不会是云南省围绕孙小果案的最后一次通报。
  大家知道,当下中国官方的这类调查非常重严谨,目前各地官方围绕敏感事件只通报确凿的信息,没有结论的事情一般都不说,这造成了无法满足互联网的大量信息需求,因而留下很多想象空间的情况。老胡过去经常主张,出了敏感案件,官方应该第一时间召开记者会,有多少信息就通报多少,但我后来发现,这在中国现阶段根本实现不了。
  原因是,当下官方的责任追究体制很严格,这让一些官员就敏感案件在记者会上做临时性回答构成了很大风险。大家想一想,记者们什么都问,而且对官员的回答写报道时也会发挥,导致官员的个别词句很容易被揪住,形成次生舆论焦点,给他们带来巨大麻烦,所以很少有人愿意抗这个雷,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事情搞清楚了,写成准确的通报新闻稿,有责任也是大家共担的。
  然而这就造成舆论的信息饥渴,通报的内容永远跟不上新的追问。有时通报了,引起的新追问比之前的还激烈。这是当下舆论场的一个僵局。如何突破这个僵局,改善围绕敏感案件官方与舆论沟通的效果,我认为这已经是国之大事。
源自:@胡锡进

  云南通报孙小果案进展 公布其亲生父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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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雪 发表于: 2019-5-24 13:07:03|显示全部楼层

扫黑除恶督导组听取孙小果案汇报 要求办成铁案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听取孙小果案件情况汇报,要求办成铁案

  根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部署,5月24日,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组长韩勇向云南省反馈督导情况。云南省委书记陈豪就做好督导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副组长张力出席会议,省长阮成发主持会议。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对云南省扫黑除恶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5月22日至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听取了云南省扫黑除恶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了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
  韩勇向陈豪、阮成发传达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郭声琨同志讲话精神,要求云南省按照督导工作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抓好整改落实,真正把督导工作成果转化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际成效。督导组向云南省移交了《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报告》《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整改问题清单》《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问责建议清单》。
  韩勇指出,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推进,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担任重大案件专案组组长,对重要案件亲自部署,听取汇报,坚决排除干扰阻力,为全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表率。结合地区实际增列4类专项斗争主攻重点,加大对重点案件、线索的督办力度,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涉黑涉恶犯罪和涉嫌充当“保护伞”案件,专项斗争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的“三个定位”新坐标、新要求,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督导中发现,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政治站位方面,在州县层面,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理解不深,将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性工作,没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部署和推进。依法严惩方面,有的地区和部门线索核查不深不透,案件查办进展缓慢,还没有形成高压态势,与中央部署要求有差距。综合治理方面,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把乱象治理作为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有的行业和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黑恶势力滋生提供了空间和条件。深挖彻查方面,一些地区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挖得不够深。组织建设方面,有的地区没有把基层组织建设与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从督导组受理的来信来电举报来看,对村(社区)等基层干部的监管还不到位。组织领导方面,有的地区对专项斗争的基础保障不足,对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研究不深,组织领导不够得力。
  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韩勇提出了六条整改意见: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更强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不断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二是进一步提升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效果,增强紧迫感,乘胜追击打好攻坚战、歼灭战。三是进一步加大行业乱象治理力度,从源头防止黑恶势力滋生。四是进一步在深挖彻查上取得突破,推动各地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官伞”“警伞”“庸伞”。五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六是进一步加强组织统筹,确保高质量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陈豪表示,督导组反馈的督导意见,既充分肯定了我省工作取得的成效,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整改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整改。省委、省政府坚决带头承担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反馈意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要求,以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的实际行动,推动形成高标准、高质量的整改成果,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的强大攻势,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陈豪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把督导整改、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体现对党忠诚的政治标尺,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坚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督导整改。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把督导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动真碰硬追责问责,建章立制保障整改,不折不扣抓好中央督导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要以督导整改为契机,紧扣三年为期目标,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抓好社会乱象治理,强力推进深挖彻查、“破网打伞”,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以扫黑除恶的实际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督导组还专门听取了孙小果案件情况汇报,要求云南省委组织精干力量,依法严惩、深挖彻查到位,把该案办成铁案,中央督导组将适时组织“回头看”。云南省委表示,省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调查,依法彻查。对在该案中为孙小果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无论涉及到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成员,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昆明市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州(市)、县(市、区)设分会场。
源自:开屏新闻客户端

  昆明恶霸孙小果涉黑被捕 身份背景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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