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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火锅店开水浇头案宣判:服务员获刑2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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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水浇头服务员被批捕 涉故意伤害罪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下午,浙江温州鹿城区检察院通报: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水淋顾客的火锅店服务员朱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朱某,男,1997年生,高中文化,河南人。8月24日晚上6点多,被害人林某和家人在市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林某让朱某给火锅加水,两人因加水问题起了争执。随后,林某发微博向店老板投诉了朱某。朱某得知后找林某沟通,两人再起争执。接着,朱某回到厨房,用塑料方盒盛了半盒热开水,将水直接淋到林某头上,并将林某摁倒在地上殴打。朱某被其他人拉开后离开了现场。民警到场后,联系了朱某的父亲,朱某接到父亲电话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
  经审查,鹿城检察院认为,朱某虽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作案手段较恶劣,社会影响面大,造成林某轻伤一级且尚未得到被害人谅解、尚未赔偿经济损失,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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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11-3 23:07:0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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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开水浇头案宣判:服务员获刑22个月

原文标题:温州火锅店开水浇头案宣判:服务员获刑22个月

2015年8月24日晚6时许,浙江温州市区第一桥路口的火锅店内发生了一起男服务员对女客人热汤浇头的纠纷,随后该服务员被警方带走调查,被烫伤的女顾客则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这一案件曾引起社会的很大关注。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鹿城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11月3日,这一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做出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
  2015年8月24日晚上,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而后,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随即将林女士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导致林女士受伤。
  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被告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经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法院认定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林女士列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
  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并驳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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