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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 发表于: 2014-7-10 22:11:26|只看该作者|只看大图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投诉曝洛阳老城区岳村一民宅光天化日遭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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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之下 洛阳老城区岳村岳广兴家住宅遭暴力强拆 
 
  图:拆迁现场一片狼籍,岳广兴家中财物被毁一空。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如火如荼之际,6月4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岳村岳广兴家发生了一起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公然入室盗抢、暴力攻击人身安全、武力控制人身自由、非法抢夺村民财物、违法摧毁村民房屋的恶性案件!!!
  当地政府为什么在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强拆百姓民房、毁坏百姓财物?其中到底有何内情?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一行于6月12日奔赴该地了解情况.
  拆迁补偿,宅基面积起纠纷
  岳广兴,现年64岁,洛阳市老城区岳村2组村民。岳广兴告诉记者:“1989年经岳村村委会和洛阳市老城区土地局确认我家宅基地面积为0.489亩,并颁发了1989年宅基证。1992年洛阳市集体土地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并出台了政府文件并制定标准和办法。岳村于1994年开始此项工作,当时办理新的宅基证时岳村村委会要求村民先将1989年颁发的宅基证交由村里保管,并负责统一办理1994年宅基证。由于当时我家丈量登记表中的界址标示有误,我们拒绝了签字并要求村委会更正后再签字认可,一直没有签字领取1994年颁发的错误的宅基证。但是,1989年颁发的宅基证村委会至今也未归还我家。2000年我们经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到上级有关部门已查询出我家经政府确认,具有合法的1989年宅基地面积的登记底册(证据附后)。

                              图:1989年宅基地面积的登记底册。
  如今,岳村要进行开发改造,我们全家本着对村委会及村干部高度的尊重和信任,支持岳村开发建设。但是,我家历经近20年的宅基证问题,村委会和村干部依旧不愿纠正错误解决问题,我们实在无法理解和接受村委会和村干部的不作为和相互推诿,甚至编造虚假材料,安排“中间人”与我家在拆迁补偿方面进行讨价还价等违反政策和非法行为,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侵占村民合法利益。”
  协商不成就强拆(根据当事人讲述整理)
  2014年6月4日上午,岳广兴和母亲李素珍有事外出,家中无人。约11时,当地村民发现一群有组织不明身份的团伙人员驾乘车辆(所乘车辆约十几台、号牌全部用纸张遮挡,人员近四五十人)和装载有工程机械等作案工具进入洛阳市老城区岳村村委会与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揽翠城楼盘)共同开发的建筑工地内李素珍、岳广兴家中开始了一场盗窃私人财物(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单、现金、医保卡、借据、银行卡、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私自运走屋内个人物品、摧毁村民房屋的违法行为,公然进行了一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预谋、有组织,并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迅速逃离作案现场的恶性案件。整个案件时长约30分钟。
  该房主在得到亲属的电话通知后,骑电动车迅速返家。但是,在行驶在城区道路的返家途中遭遇不明车辆和人员对岳广兴进行攻击,采用机动车阻碍道路通行、逼停电动车行驶等方法拦截阻挡,险些造成交通事故。作案人员其目的是拖延该房主返家路途时间,为案发现场团伙人员提供和保障作案时间。在房主行进到岳村村委会与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揽翠城楼盘工地大门外(必须经过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楼盘工地大门方能进入自家房屋)遇见暴徒人员和车辆正在撤离作案现场,并看到作案车辆上装载着自家物品和摧毁房屋使用的工程机械(钩机)和铲车。此时,该房主正要上前询问之际,却遭到几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阻拦,同时对该房主进行了暴力侵害和控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该房主被暴徒厮打、反被双手、按压头部、武力控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过程中造成岳广兴本人上肢、颈部红肿、抓、掐血痕和手指破裂,鲜血直流,形成外伤。暴徒的目的是强行阻止该房主返回家中,使用武力进行伤害、暴力控制人身自由、不给房主留下现场作案时的违法证据,以及作案当事人和非法摧毁房屋时所使用的工程机械(钩机)的作案经过。同时,对前来帮助的亲属进行了阻拦、威胁、控制人身自由、并对该亲属的个人手机进行了抢夺、损坏、删除、占有等违法行为。暴徒在完成洗劫财物、摧毁房屋的违法行为后,大部分人员和车辆扬长离去(11时30分),对房主实施厮打、反被双手、按压头部、控制人身自由的暴徒在确定本团伙人员和车辆撤离后四散逃窜。
  随即,岳广兴本人迅速拨打110报警(11时30左右)。报警内容为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对其家中公然进行盗窃财物、暴力殴打无辜群众、损坏个人物品为由请求迅速出警,洛阳市警方在接警后约2小时到达案件事发地。到达现场后警方人员当即表示这起案件属于政府行为,警方也是受政府领导和管理的,该案件不在他们管辖范围之内,不予立案。同时对报警人表示,如不满意警方做出的认定,其本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该案件,警方可以配合出具有关证明。但对于报警人提出的自家房屋内的个人财物被公然盗抢、人身安全受到的攻击和侵犯的犯罪事实,警方表示这也属于政府行为,不予理睬。并要求报警人提供出具案件线索和证据!!!出警人员的群众工作意识丧失,职责全无,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非法侵害后表现出的行政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和藐视党纪国法的不争事实。
  案件自6月4日发生至6月8日的几天内,洛阳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区、办事处领导、村干部没有一人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开展救助、安抚房主工作,更是属于无政府部门接管状态。该房主岳广兴自6月4日起已无家可归,无水无电,无法进行日常生活,仅靠亲属送水送饭维持度日,至今仍在废墟上住宿,其母亲已年近86岁,此次案件对其打击非常之重,整日以泪洗面,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已无法正常生活。
  区长接访后 违法拆迁仍继续
  6月6日上午,房主岳广兴到洛阳市老城区信访局反映案件情况,该部门有关人员受理后表示下午再进行协商,让其房主回家等待通知,但是一直未进行处理。
  就在案件发生后的第3天晚上约21时12(6月6日),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又组织人员、工程车辆对其被摧毁房屋现场保存的砖石强行进行清运,房主岳广兴本人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拨打110报警,该团伙人员见其房主报警后四处逃散。洛阳警方未出警到达现场。此次参与强行清运人员扬言表示:“我们还会再来”!!!猖狂真是猖狂!
  6月9日上午李素珍、岳广兴、岳素梅家人在无望的情况下来到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反映案件情况,区长钱群了解后通知所在洛浦办事处朱雁民书记(拆迁办副指挥长)到其办公室进行处理。
  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就在区长接访后的第二天,6月10日约11时30分,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再次组织人员、工程车辆进入案发现场,对岳广兴进行谩骂、语言威胁,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了暴力侵害行为。岳广兴及时报警,警方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了劝阻,并未对此次参与侵害行为人员进行处理。
  洛阳市及老城区警方对这起案件的发生和相关后续工作明显存在失职和行政不作为,不能及时有效的控制该黑恶势力团伙的暴力事件继续蔓延和发展事态,基本已丧失人民公安保护合法、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致使该房主整日遭受黑恶势力人员的骚扰、侵害等违法行为,无法在当地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洛浦办事处人员现场指挥清理拆迁
  记者在拆迁现场看到,一片狼籍。老汉岳广兴非常气愤地指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就是洛浦办事处工作人员李磊(后记者经调查得知,李磊为洛浦办事处武装部部长),让我们赶快清理被埋的物品。记者问李磊:政府人员参与违法拆迁对不对?李磊声称:不与记者说事,要与岳广兴单独谈谈。
  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老城区政府201房间,记者见到接访岳广兴事件的区长钱群,钱区长见到记者很不耐烦,记者表示:等了你一个多小时了,岳广兴事件也是你接见的,只问两句话,如何处理的?并不是来采访你的。钱区长表示:两句话我也不回答你,让记者找拆迁指挥部。记者无奈,面对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作为区长哪怕对下属打一个电话,也是对群众一个小小的安慰!对待媒体尚且如此,何况普通百姓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毕竟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与口头上,更要拿出实际行动!
  下午3时左右,正值上班期间,在洛浦办事处,记者试图通过党政办工作人员了解此次暴力拆迁事件详情,但并未见到拆迁指挥部副指挥长朱雁民书记,记者致电朱书记,电话打通一直无人接听,记者无奈把此情况以短信形式通知朱书记,希望妥善解决此事,但截止发稿,未见任何回复。
  最后,岳广兴告诉记者:“政府部分官员与不法人员勾结非法侵入我家,毁了我的家园,希望有关部门对其严惩,并依法赔偿我们房屋及财产损失,还我们一个公道!”
  记者短评:在行政权力与“黑社会”相互勾结摆平一切的时代,被拆迁户怎么办?当机械长臂高悬在人们的头顶上之时,无论如何也无法把拆迁声与和谐联系在一起,当社会处在不和谐的状态时,则无异于长剑高悬在每一个人的头顶之上。暴力拆迁使法律失效,使官员“涉黑”,使“黑道”猖獗,模糊了黑与白的界限。如果不尽快结束暴力拆迁行为,必将导致官与民的激烈对立, 严重地败坏了政府亲民为民声誉,其后果不堪设想!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编 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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