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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12-20 12:08: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收“水面租金” 十人团伙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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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隆林法院
原文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收“水面租金”十人团伙栽了

  12月19日,隆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利用集体经济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恶势力案件。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首次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红云,自治县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忠胜到庭进行庭前指导。隆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光辉担任审判长,隆林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申书敏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重现
  1998年,因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隆林革步乡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电站建设好后,政府征收的土地全部被淹没。因此,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群众集体搬迁到隆林新州镇新兴社区,各种征地补偿款政府均已补偿到位。
  2016年初,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群众得知有人以个人名义向在原革步乡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被淹没土地的水域内的养殖户收取“水面租金”后,便在群众会议上,向当时组织会议的被告人梁某平(时任新州镇新兴社区党支部书记)、苏某章(时任新州镇新兴社区主任)提议,该水域属于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水域,收入应归集体所有,不应当由个人收取。被告人梁某平、苏某章就在会议上组织群众推选了被告人李某堂、苏某章、梁某平、梁某龙、王某勇、王某山、王某杰、王某强、李某志、王某国作为收取“水面租金”的代表。
  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梁某平、苏某章组织其余八名被告人到原革步乡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水域内指认水域界线,以集体名义,以网箱占用的水域属于红染村为由,向养殖户索要“水面租金”,并威胁养殖户不给钱就不给在该水域养殖。多次向养殖户索取“水面租金”共计30800元,所得赃款全部作为集体收入,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集体经济开支。
  公诉机关指控:
  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被告人利用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集体经济支付实施犯罪行为所需的费用,并以合法组织名义,通过威胁的方法多次纠集在一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危害性的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
  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各被告人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均表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
  法院审理认为:
  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以合法组织的名义,通过威胁的方法多次纠集在一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并以集体经济支付实施犯罪行为所需的费用,符合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平、苏某章利用其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影响力,组织群众推选自己和其余8名被告人作为群众代表后,带领其他被告人对红染屯水域界线进行指认,到养殖户网箱上丈量网箱面积并按网箱面积收取租金,起组织作用,是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被告人积极参与红染屯水域界线的指认、丈量养殖户网箱面积、威胁并收取养殖户租金,属于积极参与者,是从犯。案发后,十被告人经公安民警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首要分子梁某平、苏某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天,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隆林法院利用庭审直播平台向社会进行直播,自治县纪委也利用该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自治县纪委干部、公安局干警、新州镇社区群众代表共240多人到庭旁听,现场接受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警示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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