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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商投资法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认为有些规定还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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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认为有些规定还需细化

(资料图片)

  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外商投资法为何此时立法?保护举措哪些没有到位?一些条款会不会让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怎么看,人民日报客户端做了简要梳理。

投资环境没有变,立法给外商投资吃定心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与会委员认为,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重要节点上提出外商投资法立法非常必要。
  “这是对外部关切的回应。”傅莹委员说,外商投资法(草案)尽快付诸实施,已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近年来,外商抱怨增多,认为过去的优厚待遇没有了,中国投资环境变了。此时立法是回应,也是当前困难复杂的国际环境破局之举。
  王毅委员表示,草案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作为基本制度,既符合我国政府对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国民待遇的承诺,与国际规则对接,又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减少准入限制的同时,合理规范外商的投资行为,这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规定粗线条,相关表述、条款还需细化
  在肯定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同时,与会委员还指出,草案整体比较粗线条,一些对外商投资的保护条款操作性也不强。
  比如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蔡昉委员认为,何为“强制性转让”?如何界定这一行为?现在的说法过于笼统。周敏委员则指出,草案仅仅对行政手段做了规定,如果利用公权力以其他方式强制外商转让技术,可能就没有办法保障到位。
  草案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玲指出,这条规定包含了两个主管部门,将来一旦外商投资出现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部门间怎么协调?这都有待厘清。
  此外,王毅委员还指出,对于外商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如一些新出台的政策缺少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裁量空间模糊和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以及关于环保的一系列新措施,因为缺少一致性和过渡时间,使得一些外商企业无所适从,合规难度和成本突然增加等问题。

重保护轻规范,有委员担心外商又享受超国民待遇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统筹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部分委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草案在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方面相对充分,规范和监管外商投资上略显不足。
  江小涓委员表示,改革开放40年,再一次提外商投资法草案,确实和过去不太一样。过去我国推出了许多促进政策,现在我们基本的主张叫竞争中性政策。“内外资竞争中性原则或者平等竞争的原则,这句话要写进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立场。”
  冯忠华委员指出,外商企业在中国设立后,如何按照中国的法律履行企业应该履行的相关义务,草案中没有相应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更像一个外商投资保护促进法。他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不应再搞特殊规定。
  郑功成委员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外商企业在本国境内守法,到中国来就不一定,比如损害环境、损害劳工的权益,尽可能获得地方税收的减免特惠等。因此,在贯彻平等原则,发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信号的同时,也要明确告知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也不能有特惠权利,并谨慎授权、防止地方搞特事特办,出现超国民待遇的现象。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还提出,应强化对外商投资的规范和管理。比如建议设立专门章节,增加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查规定、有关就业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内容;建议把负面清单作为最主要的“刹车”机制,堵住可能出现的政策漏洞,防止出现投资主体“假内资、真外资”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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