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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子澄|查看: 14496|回复: 57
[纪实·新闻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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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sch1688688 发表于: 2019-3-12 16:38:00|只看该作者

巧克力过期一天职业打假人索赔被法院驳回,啥是消费者的“告知义务”?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巧克力过期一天职业打假人索赔被法院驳回,啥是消费者的“告知义务”?

  导语:原告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购买后因本人原因导致超市方无法与其联系解决问题,且一个月后才提起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连锁超市门店即将关门歇业,店员误将已下架巧克力又摆上了货架,而巧克力当天正好过保质期,被职业打假人“揪出”。面对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费列罗”过期一天,职业打假人起诉索赔
  位于上海浦东惠南镇的某连锁超市东门店,按照计划,本将于2018年8月3日正式关店,8月2日,超市仍在照常营业中。
  当天,彭某在该超市内发现,货架上陈列的费列罗巧克力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天。彭某于是付款买了一盒,随即与该连锁超市总部取得联系,对方回应,会给她一个答复。
  2018年9月3日,彭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她在诉状中说,超市方一直未就此事给她回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回货款115元,十倍赔偿1150元,并支付维权产生的各类费用500元。
  被告超市辩称,并非故意售卖过期食品,由于门店计划关张,之前,店员已经把临近过期的费列罗巧克力交给该品牌的业务员带走,结果其没有带走,8月2日,换班的店员不知情,又拿出来摆上了货架。
  电话无法联系,打假人坦诚“知假买假”
  “8月2日,彭某跟总部联系后,我们用手机和固定电话给她一共打了6个电话,但对方一个电话都不接,总部说也联系不上她。”
  彭某声称超市没有给她回音,超市却说一直在跟她联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彭某在庭审中承认,“没有接到过超市的电话,因为我的手机坏了。”
  超市表示,赔偿费用须由超市员工自行承担,愿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请金额的一半。彭某是职业打假人,系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并非顾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彭某承认,自己在付款购买前就已经发现巧克力过期。既然如此,为何还选择付款呢?
  “我是职业监督,每个人都可以监督。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我是专业打假的,但是我也是消费者,这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彭某说。
  法院驳回十倍赔偿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具体认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等各种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调查的结果可知,原告在上海有多起因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可见其对于食品保质期问题有着高于一般买受人的关注度,也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对所购买食品与其所举证的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同一性、关联性承担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
  本案系因巧克力超过保质期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综合查明事实,原告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购买后因本人原因导致超市方无法与其联系解决问题,且一个月后才提起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法院据此认为,彭某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超市自愿给付原告货款及赔偿款632.5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目前已生效。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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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5买 发表于: 2019-1-27 01:06: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这判决有示范价值

源自:新京报
⊙作者:殷国安(职员)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职业打假人”维权的判决,为同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一个样本。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15年,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上,职业打假人刘某花10万元购买海参。之后他以所购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等诉讼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给予10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为职业打假人为由不支持10倍赔偿。
  但在日前,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及销售者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该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打假获赔偿,不稀奇。但职业打假人终获10倍赔偿,赔偿金额还高达上百万,确实挺新奇的。之所以“新奇”,是因为法律对所谓“恶意打假”的整体倾向曾有所变化。
  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则源于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
  但从2016年开始,部分商家发起“反攻”,把职业打假人称为“恶意打假人”。之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在此背景下,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则有判例价值。其判决中提到,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在该案中,仅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当事人刘某就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此次“海参案”,刘某在第二次购买海参时,更有公证人员陪同前往。饶是如此,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仍未因其“职业打假”的身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拒绝保护其合法权益,这颇显善意。
  这不是“率性而为”。2017年,最高法办公厅曾解释,“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就是说,即使需要限制职业打假人,也应该把食品、药品领域排除在外。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也符合该司法解释。
  从一审法院不认可刘某购买涉案海参生活消费的主张,到二审时重构“消费者”定义,认为“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不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无疑是司法理念上的进步,在食品安全极端重要的情况下,这也能对那些问题食品形成更有效震慑。
  可以说,以这样的判决彰显“不因获利结果和动机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导向,是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有积极意义。期待这能给更多的同类案件裁量提供参照,让相关判决与公共利益诉求真正“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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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lei110 发表于: 2018-12-20 10:06:00|只看该作者

代购正品“假一赔十”,海外代购成职业打假香饽饽?

源自:新浪科技综合
源自:红星新闻

⊙作者:赵瑜

  近年来,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卖家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但渐渐地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据国内十余起判决显示,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海外代购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

本地案例
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通过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多起类似案例“职业打假人”胜诉
海外代购三大争议
1
是“委托服务”还是“买卖商品”

  小周认为,在原告购买过程中,他已经告知原告目前没有现货,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后才能发货。而且小周认为在自己的售货页面上已经明确写明,“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产品等同于在原产地购买,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
  “如此一来,我方当事人是在原告的委托下,受原告指示前往澳洲购买涉案产品,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我方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不应该由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承担。”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是被告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2
两大硬伤:无中文标签 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

  小周从事澳洲代购至今已有四五年时间,他表示在此之前,还没有买家为这样的理由来索要赔偿。被起诉后,小周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购也是因为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都疑似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搜索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摊上了官司。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记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判决淘宝店主对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3
食品、药品类纠纷 不排斥职业打假人

  在上述15起类似案例中,淘宝店主都对买家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是职业打假人。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而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打蜂胶食品,有的只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不过,从这15件案件的结果来看,卖家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最终的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都支持了买家十倍赔偿的要求。
  2017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将限制职业打假行为。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都只判令商家退还货款,不再进行多倍赔偿。
  相关法院对此解释称: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的纠纷。此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食品、药品类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支持“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如何规范
法官:商品详情应含这些关键词

  那是不是所有销售海外食品、药品的商家就只能等着被起诉?法官表示,这要视具体案件中代购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没有标注“通过现货直邮”等关键词销售海外商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视为买卖关系,此时商家理应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如果商家在商品详情中有提示该商品购于海外,不能提供中文标签,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视为委托关系,这种情况下,商品即使没有中文标签也不会面临赔偿。
  法官提醒,代购商家可以在商品详情中提前告知有无中文标签,或在买家下订单后进行提醒,若买家仍坚持购买,就表示已经接受这一瑕疵,从而规避此类风险。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 代购面临新变化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代购的商家会有哪些影响?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杰表示,《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法正式实施后,诸如过去的个人代购模式将行不通,注册实体后的经营者需要缴税。如果代购特殊性质的商品,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这样严格规范以后,一方面便于主管部门监管各类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同时也可减少假货劣货的售卖,提高商品质量。

专家看法
刘俊海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代购“安全正品”未必一定要“赔10”

  对于海外代购商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职业打假人涉嫌知假买假牟利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首先从事海外代购的人一定要履约践诺,保证其产品确为海外代购的正品,不能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就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无论买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如果他们为适格原告,因受欺诈而购买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均有权请求赔偿。
  关于中文标签问题,刘俊海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如果经营者没有加贴中文标签,就不应进口;违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但这是否足以让卖家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商家售的产品是否为假货、是否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如果不存在前述问题,或许可以通过退货退款的方式解决,未必一定要向买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王军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应规范职业打假人 增加第三方监督力量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杰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而购买商品的,不属于消费者,且在各地法院判例中,也可发现在一些领域国家并不支持职业打假的牟利行为。但同时假货劣货依旧泛滥,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可在立法上引入‘职业打假人’,对其打假行为进行相应规范,增加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共同打击假货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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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5买 发表于: 2018-10-16 15:06:00|只看该作者

"打假团伙"覆灭引新话题:职业打假是维权还是敲诈?

源自:新浪科技综合
  原标题 职业打假是“维权”还是“敲诈”深圳“打假索偿”团伙覆灭引发新话题
源自:法制日报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海燕

  不久前,深圳打掉一“职业索偿”敲诈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此前该团伙向酒楼购买自制海马酒,然后举报给食药品监督管理局,索赔10万元,酒楼不堪侵扰而报案。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打假”犯罪活动在各地频现。职业打假一方面起到“啄木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近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研讨会,就职业打假的刑事边界、法律红线展开探讨。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职业打假类诉求案件达6.1万件,占同期投诉举报总量的30.6%;而在2014年,这一数据仅为867件,比例也只有1.9%。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认为,这并非社会环境变差,而是职业打假案件激增。很多以举报为要挟,获取索赔的案件已明显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完全以牟利为目的,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恶化营商环境,伤害社会诚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戒是为了督促商家加强社会责任,维护市场公平。”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全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说,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打假是非法的,违背诚信原则,证据充足情况下应该考虑入刑。
  公开信息显示,职业打假很少真正涉及商品质量安全等民生内容,而往往集中在标签、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等标签标注问题。
  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务总监必由讲了电商遭遇职业打假人的困境,例如海外代购的标注就经常受到攻击,由于标准和标注差异,职业打假人往往紧抓不放。
  记者梳理发现,从职业打假人到职业索赔人,他们大都采取“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方式,先民事后行政,多方施压,牟取暴利。
  罗培新认为,职业打假人频频向行政机关施压,执法人员疲于应对,行政与司法资源被不正当挤占。
  那么,司法实践中,又如何区分职业打假与正常消费者维权?
  今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该规章要求,建立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对举报信息统一编码、处理,统一告知商家。投诉人需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主要反映问题等内容,系统后台将自动生成与该身份证号码相关的投诉及举报数量、复议或者诉讼等信息,从而判断是否重复举报与投诉。
  罗培新说,通过举报系统以及数据挖掘,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迅速识别“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实现智慧监管与精准执法。
  他说,职业打假应是政府职责,政府部门要合理配置行政与复议资源,不把涉及职业打假人的相关投诉纳入监管部门的绩效评估,这样他们就有更多时间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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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美 发表于: 2018-3-27 23:15:00|只看该作者

新“消保条例”不宜“拉黑”职业打假

源自:新京报
  “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的表述有歧义,若缺乏明晰解释,它很可能被某些部门“从宽解释”,从而将职业打假推出门外。
  11月16日,被认为关乎职业打假人“职业”拐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引发热议。
  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这次变“营利”为“牟利”,被有的法学专家认为本质没变,都是剑指“职业打假人”,今后“王海们”还能不能通过知假买假方式打假,也会是个问题。
  从“营利”到“牟利”,措辞之变,是为了界定谁才是消费者。确定谁是消费者为什么重要?因为消费者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买卖合同的主体,消费者相对于商家处于弱势地位,不仅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还受到《消法》的倾向性保护,包括实施网购无理由退货权、“假一赔三”等规定。
  1994年施行的《消法》明确了“假一赔一”原则,近年新《消法》将之提升到了“假一赔三”,就是为了弥补消费者在与商家博弈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假一赔三”的杠杆激励民众维权、“较真”。
  但近年来,有些地方、部门等动辄将职业打假者视为“麻烦制造者”,甚至出现法院对其诉讼不予立案的程度。到了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维权,这给职业维权松了紧箍咒,在食药领域的维权案件中,对于商家以“知假买假”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消法》配套法规的“消保条例”,本该落实这样的立法目的。但这次送审稿中将“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排除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外,到底是对其落实还是与之背离,仍待细究。
  毕竟,“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有从宽、从窄几种解释:往窄了说,“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可专指倒卖的行为,这种商业买卖行为,本来就不属于《消法》管辖,这并不影响“王海们”在消费客户端上的职业打假。但从宽的角度上说,不仅王海们的职业打假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在“牟利”,就连普通消费者的“知假买假”,也可以被认为是“牟利行为”,从而不适用“消保条例”,那问题就大了,明确有违《消法》的原意。
  应注意到,一直以来,不少市场监管部门对民间打假并不热心。如果“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的表述进入正式条例,可能会被某些部门“从宽解释”,从而把职业打假推出门外。
  在最高法明确支持“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能被理解为不支持的规定,极易引发新一轮的“神仙打架”,让消费者莫衷一是。
  《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本就是为了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其中包括激励部分职业维权者维权(只要他们依消法维权,没搞敲诈)。新“消保条例”理应实现《消法》的立法目的,不宜对适用主体做出过于严苛的规定,否则可能方便了行政监管部门,也方便了个别商家利用“以牟利为目的”的概念对消费者维权搞污名化,却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终也违背“权益保护”的初衷。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33#
 红星 发表于: 2018-2-7 19:28:00|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 职业打假人告官将受限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外发布。记者注意到,按照“行诉法”新司法解释,一些与自身合法利益或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之后,最高法于今日对外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解释共163条,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强调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解读称,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而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
  江必新表示,“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为此,《行诉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2#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1-14 01:07:00|只看该作者

应该怎样看待“职业打假人”?网友激烈争论

源自:长安剑
  知假买假
  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长安君打开后台留言
  争论的火 药味
  直接破屏而出
  小伙伴们的留言
  让长安君感到一阵惶恐
  原来一直关注长安剑的你们
  都是深藏不漏啊!
  被耽误的哲学家
  在众多留言中
  长安君一眼看出
  这个留言不一般
  来来回回读了n遍之后
  终于
  还是不太明白!
  可是
  我极力推荐
  他与下面这位朋友
  见一面
  一定能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被耽误的经济学家
  有朋友从“成本”的角度去分析
  老百姓不容易做到的事情
  有人代劳了
  也是一种“节约”
  也有朋友对市场观察入微
  担心知假买假会扰乱市场秩序
  呼吁监管部门
  发挥宏观作用
  被耽误的法学家
  对于这个问题
  大家当然少不了
  法律上的唇枪舌战
  然而
  同是站在法律的领地
  大家的门派也各不相同
  有的属于法社会学派
  有的属于法理学派
  有的属于法律解释学派
  有的则属于程序法学派
  当然更少不了实体法学派
  被耽误的侦探
  一名优秀的侦探
  总少不了从事实出发的思维
  以及发现事实的雪亮眼睛
  高超的联想力
  和巧妙地类比
  非比寻常的观察能力
  和推理能力
  当然
  还有最重要的
  综合分析能力
  看到这则思虑周全的留言
  长安君不禁感慨
  真正优秀的人
  总是发自内心的谦虚
  被耽误的演说家
  下面的这些朋友
  你们情绪如此饱满
  态度如此坚决
  表达如此到位
  你们确定没有收到邀请函
  去参加CCTV“开讲了”?
  刚刚有人
  三连赞力挺法院判决
  立刻就出现三个“错误的!”论断
  重要的批评说三遍!
  大家各有主张
  态度鲜明
  互不相让
  小伙伴们的留言都不无道理
  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他们该不该获得加倍赔偿?
  这似乎是跨世纪的难题!
  今天
  长安君本着
  “三等”精神
  等喷、等黑、等吐槽
  说出自己的想法
  1
  是不是消费者
  关键不在于
  买了什么
  买了多少
  而在于
  为什么买!
  如果有个大胃王
  一次买10麻袋的土豆
  并且告诉了卖土豆的
  买来是自己吃的
  他就是一个消费者
  如果有一个奇葩商贩
  一次只买一个土豆
  并且告诉了卖土豆的
  他要转手卖给别人
  他就不是一个消费者
  而是一个经营者
  一定要以消费为目的
  才能称为消费者
  “新消法”第2条
  明确规定:
  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
  才能成为“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带着公证员买十箱假茅台
  是为生活消费用的吗?
  显然不是!
  所以他不是消费者!
  2
  在我们讨论该不该赔之前
  要先弄清楚
  为什么规定
  三倍甚至十倍的赔偿
  在以补偿为主的民法世界里
  这种惩罚性赔偿
  是一种严厉程度最高的责任形式
  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是例外中的例外
  “消法”与“食品安全法”
  之所以如此规定
  首要目的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而不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如果民法把打击犯罪的活儿干了
  刑法不就要下岗了吗?
  3
  由职业打假行为
  演变升级为恶意打假
  乃至敲诈勒索犯罪
  近年来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不能获得加倍赔偿
  真的耽误打假吗?
  如果真心打假
  何不单纯地选择举报呢?
  更何况
  打击制假售假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全国各地的政法君
  丝毫未敢松懈
  积极与多部门协作
  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
  毫不手软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日趋完善
  打击制假售假
  中国司法责无旁贷!
  4
  这位朋友的说法不无道理
  但是不知有没有想过
  如果真的因为有利可图
  大家都跑去打假
  都去诉讼要求加倍赔偿
  法院每年会多出多少件诉讼案件?
  以北京为例
  早在2016年
  北京法官人均结案数
  已达200件
  而基层法院法官的案件数量
  还要更多
  在这些案件中
  不知会涉及
  多少人的生存问题
  多少人的家庭幸福
  多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
  也会涉及
  一方的经济发展
  环境治理
  社会治安
  ……
  我们真的希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
  用于满足职业打假人的营利目的吗?
  也许
  多一起职业打假人的诉讼
  真正需要司法保护的案件当事人
  就要多等上一天!
  我们不能否认
  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
  曾经有利于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
  曾经有利于
  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
  但时移世易
  随着社会的发展
  权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有了
  新的期待
  更高的要求
  这意味着
  我们要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回应人们
  真正的需要
  真正的诉求
  而绝不能让司法
  沦为少数人借以盈利的工具
  法院判决
  驳回职业打假人退一赔十的诉求
  长安君认为
  这样的判决
  在今天
  才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这样的判决
  才是中国司法
  对社会公众
  更负责的态度!
31#
 温水青蛙 发表于: 2017-12-14 09:26:00|只看该作者

央媒调查职业打假人现象:惯用群狼战术 恶意纠缠索赔

源自:澎湃新闻
  央媒调查“职业打假人”现象:惯用群狼战术,恶意纠缠索赔
  赵丽、孔惠/法制日报
  全民参与打假,本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个有效渠道。然而,近年来出现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他们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有的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就在社会热议“职业打假人”这一现象时,《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职业打假人”出现了新问题。
  电商让商品流通更便捷,“职业打假人”也涌入其中。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这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甚至在QQ群中有专门的业务探讨和新人教学群。

“共享”打假经验
  记者在QQ群的查找框中输入“职业打假”字样,出现大量名为“职业打假交流群”“职业打假维权”的QQ群,其中一个名为“职业打假 新手上路”的QQ群吸引了记者的注意。该群的群介绍中赫然写到,“群主不定时传授打假经验,刚入行的新手们,从菜鸟到高手,从高手到精英,你需要经历这些过程!向长辈学习经验,向新手学习思路!主打线上线下,群里打假精英众多,打假教程共享,为大家解决疑问”。
  以想学习打假的新人为身份,记者申请加入了该群,几分钟后申请就被通过,记者顺利进入群聊。
  在“职业打假 新手上路”QQ群的群文件中,记者发现了大量职业打假“教程”,其中有专门介绍行业内部“黑话”的文件,比如“上车”的意思是别人带着你一起打假,“车票”的意思是“上车”要给别人钱作为好处,“吃货”意味着在网络交易平台只申请退款不退货。此外,还有很多介绍打假操作流程的文件,文件中详细描述了网络打假的流程,包括找可能为假货的链接、向客服套话、收到货如何拍开箱视频、怎样合理举证、如何申请仅退款。同时,还有不少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群文件有一份文件名为《打假流程入门》,其中写道:投入越大,打下来之后获得利益也就越大,一般金额小的比较好打,商家也能够赔付得下来,具体赔偿多少根据买家与卖家协商而定。打假又分为网络打假和地面打假,网络主要是在各购物网站消费购买后进行维权,危险性较小,已知成功率比较高的网站为京东、天猫,地面没做过,怕被打不敢去。具体所需要学习的法律: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还有其他的不作介绍,基本上用到的都是这几个了)。吃透这几部法律随便月入上万不成问题,边看边实战学起来还是很快的。
  《打假流程入门》文件还提及打假流程:选单、沟通套话、下单、协商。其中提到,“虽然大部分卖家到工商就妥协了,但还是有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法院起诉了,起诉所在地根据‘异地管辖法规’,是你自己本地或者离你较近的地方,相关诉状模板在文件夹里有,商家如果收到法院传票,打官司是要到你所在的法院才可以,所以说下单金额很重要,限度合适就行了,卖家来得话就要考虑各种费用以及能否胜诉得问题了,当然大家找单子要擦亮眼,别砸手上了,不过最差的情况也只是退款退货而已”。

惯用“群狼战术”
  记者入群不久,一名群管理员在群里发了一个高仿某名牌鞋子的购物链接,表示他要“开车”了,招呼有兴趣的群成员“上车”,与他一起“搞”某卖家。记者以新人身份表示愿意“上车”,并询问具体该怎么操作。这名群管理员告诉记者,用“群狼战术”,几个人同时下单,每个人都只下小额订单,然后一起要求索赔,以举报相威胁,一般卖家都会给钱消灾,或者接受退款不退货,就达到“吃货”的目的了。同时,这名群管理员告诉记者,如果成功了要记得给他“车票”,还很大方地表示可以“先车后票”,即“吃”到了货或者拿到了赔偿再给他相应的钱。
  在上述QQ群里“潜水”一晚上后,记者发现,群里经常有人“开车”,通常套路为一个打假老手在群里发可能为假货或者不合格商品的链接,号召大家“上车”一起打假,每次报名参与的人数都不少,成功者会在群里分享打假的过程和经验,贴出与卖家谈判的聊天记录,晒索取到的赔偿金额。
  记者以拜师为名,与QQ名为“资深打假人”的网友加为好友。记者询问是不是打假必须要多人一起共同下单共同举报,对方告诉记者,具体要看所针对的链接的具体情况,不同的链接有不同的打法,有些比较大额的商品更适合一个人打。不过,要权衡好下单金额,让卖家需要付的赔偿数额少于找律师打官司的成本,防止卖家真的死磕到底跟你走法律程序。
  记者注意到,在这个QQ群里,“随时试探,想挣大钱”是“打假人”的常态。观察他们的行动后,记者发现,他们打假的规律是:一个人发现了可做的产品后,就丢到群里,大家一起大批量购买。

出现集团化运作
  最近几年,“职业打假人”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发展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今随着网络购物兴起,“职业打假人”的“战场”也由线下实体店扩展到了线上电商平台和网店。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河南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达14.3%。其中,针对电商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
  记者了解到,部分“职业打假人”出现了异化,甚至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比如,有所谓的“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
  有着“湖南王海”之称的喻晖,从事专业打假已有21年时间。对于当前的打假乱象,喻晖认为,一些人采取诈骗、敲诈等违法违规手段,不是真正的打假维权。打假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这是“底线”。
  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算是真正的消费者,他们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职业索赔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给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一些打假人的恶意纠缠,商家是否赔钱就能了事?这也是一个难解的疑问。
  朱先生在一家电商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他处理过大量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案件。朱先生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的常规“套路”有两种:一是反复购买索赔,并共享商家信息,但不会去告发商家;二是放大商品有限的瑕疵,以举报投诉要挟,实现拿钱的目的。最后的结果,依旧是放任市场上的假货或者商家的瑕疵继续存在。“职业打假人”既不能真正地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商家也面临时不时被打假人再次找上门的可能。
  相对于个体打假人的存在,集团化、公司化的运营则更为常见也更具有破坏力。朱先生说:“他们当中层层分工,你负责网络上找东西,我负责固定证据,固定完证据后,我帮你去写投诉函,拿到赔偿之后集体分成。”
  在采访过程中,有多位商家向记者反映,最近一两年,“职业打假人”的数量暴增。
  为什么在各电商平台开始重视清理假货的同时,“职业打假人”却越来越多?朱先生说:“现在的问题并不全是因为假货,绝大多数的打假人是盯着商品信息宣传的问题,比如广告中使用了极限词、夸大功效等。寻找广告中的问题不用付出劳动,也不用进行质量检测,简单操作,可牟利性高,所以很多人加入其中。”
  (原题为《“职业打假人”借聊天软件建“交流培训中心”》)
30#
 牛涨 发表于: 2017-12-8 12:26:00|只看该作者

司法机关遏制打假乱象 职业打假人沦为职业索赔人

聚焦食药“打假乱象”

  司法部门出手狙击 职业“索赔人”频败诉
源自:红盾论坛微信公众号

  据合肥网11月10日报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一次性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致为由发起诉讼。不过,两级法院均以“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类似于这种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新闻,公众早就不陌生。但如今,这样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到法院支持,“打假人”将大概率面临败诉的结果。
  一位长期触及相关类型案件的公检法人士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所谓“职业打假人”,应该被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或者“职业举报人”更加准确。该群体的主要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有一部分人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图说:广东省食药监管理局要求各地方报送受“职业举报人”困扰的企业情况。  除了司法机关,市场监管机构对此也感到不胜其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开发布的年度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指出,“职业打假人滥用法规集中对食品标签瑕疵、过期食品进行大量的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对正常监管工作造成不少困扰。”该局于近期发文要求各地区报送本地区受职业举报人困扰的企业情况,以便批量解决。

职业打假人队伍“异化”
这些不法行为,已沦为“职业索赔人”

  客观来说,职业打假人曾经对监督企业行为、培育消费者维权意识起过诸多积极作用,有关部门也一直支持这种行为。在最高法院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被看作是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支持。
  不过,近年来,原本遵纪守法的职业打假人队伍似乎发生了“异化”,一部分职业打假人演变为“职业索赔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职业打假人仍然会关注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而“职业索赔人”关注的并非产品本身,标签瑕疵甚至仅仅是一个诉讼的切入点,其往往利用各种手段误导媒体,以“舆论加诉讼”的方式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进行攻击,进而为敲诈企业做好铺垫。

图说:职业索赔人叶光网站披露,该群体往往只需花费50元诉讼费便可状告标的企业。  在某些案件中,一些打假人甚至发展到采取非法手段的方式。比如,根据宁夏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网名为“叶光”的职业打假人引用了无效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及某“调查委员会”的文件,实际上该调查委员会为已经失去资质的非法组织,而且该组织涉嫌私刻公章。“叶光”所办的网站直接引用这些非法文件,在互联网上造势攻击企业。在这个系列事件当中,这些职业索赔人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分享职业索赔线索,往往只需花费50元诉讼费便可以达到通过司法程序要挟企业以及与企业谈条件的目的。
  “即使司法程序上胜利是一种惨胜,既严重干扰企业精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损害企业商誉,但我们并不打算对这股黑恶势力妥协。”接近泸州老窖处理职业索赔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泸州老窖短期内在全国各地法院一共被诉200多件,除了主动撤诉的和正在走司法程序的,基本全部100多个涉诉案件在一审阶段便告胜诉,只有一起案件打到了二审胜诉。

误导媒体、滥用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全力遏制“打假乱象”

  这种“打假乱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届的关注。11月16日,安徽处淮南市举行了“消费者权益论坛暨行政约谈座谈会”,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消保委等多部门参会,会议内容即聚焦“恶意打假”现象。据了解,今年以来,淮南发生了至少5起冲突事件,均为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义,进行恶意敲诈,敲诈金额从几千至几万不等。与会各方均对种恶意打假行为表示了谴责。
  正是由于这些“职业索赔人”误导媒体、滥用司法资源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法表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最高法的文件出台前后,实际上各级司法机关已不再支持类似恶意打假行为。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8月份,广西玉州区法院驳回了一起职业打假人关于枸杞的十倍赔偿请求案件;9月份,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关于红酒的十倍索赔案件。
  此外,自2017年以后,全国各地判决了至少20起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的诉讼,各案的事由基本雷同,均为各地职业打假人曲解国家食药监总局文件,以标签问题为由发起诉讼,而在已判决的案子中,职业打假人均败诉,其十倍赔偿请求均被驳回,部分案子职业打假人主动撤诉。
  这些案件的判决,为如何引导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做出了样板。不过,如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以尽可能堵住恶意打假的路径,仍然有待观察。
29#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6-30 01:28:00|只看该作者

沈阳“职业打假人”一年告94次商超

源自:沈阳晚报
最高法要求限制牟利性打假后,沈阳法院的案件挺有代表性
沈阳“职业打假人”一年告94次商超
这次他又买问题产品,法院判只退货不赔偿

  沈阳一名市民在购买的香蕉片中发现了异物,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赔偿1000元,法院只判决退货,并没有支持赔偿诉讼请求。6月28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审判的详细过程。这是近日最高法给工商总局关于职业打假问题回复后,沈阳法院审结的第一起职业打假案件,这对职业打假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市民起诉:香蕉片里发现异物索赔1000元
  4月18日,市民王某在沈河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单价为4.9元的香蕉片。随后,王某以商品内有异物为由与超市发生纠纷,并将超市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9元并索赔1000元赔偿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或发现商品过期,消费者均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十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算。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超市只给退货不赔偿
  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蕉片中确有异物存在,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在原告退还香蕉片之后赔偿购货款4.9元。
  主审法官透露,从2016年6月起至今,王某因食品安全问题在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大型超市,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索赔赔偿金事件已达94起!由此可知,王某实际上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按照一般社会常理分析,他在94起起诉中所购买的产品显然不是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取利益。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作为职业,最终的目的不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也不是为了提升产品的品质,而是使自己获得高额的利润。在达到利益目的,也就是获得商家赔偿后,便会立刻放弃申诉举报,停止对行政机关查办案件提供证据。这种不停地多地重复投诉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也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最高法:“职业打假人”为逐利而打假将受限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职业打假案,是在近日最高法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建议的答复意见后所审结的第一例案件。
  该意见表示,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因此,最高法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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