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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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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Professional extortioner for fraud fighting)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珠海的(代国海)、董志慧、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雨、吴进文、黄志宏、王海东、黄平国、张宝辉、张小笔、张芳琴、莫国银、莫文津、戚毅忠、高泽标、李剑林、孙博、张恒、谭进福、孟健、赵际文、葛太玉、周裕福、刘明、等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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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硕贝勒 发表于: 2020-8-3 22:05:2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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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整治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整治

  针对《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8月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了相关答复函称: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要多部门协同整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近些年来,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话题,社会大众对其评价也呈两级分化状态,有的认为职业打假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有的则认为是空耗行政、司法资源为个人牟利。市场监管部门直面职业打假,更有深切体会,仅以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为例,共受理与职业打假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76件,占全年复议案件数量的80%以上。如何正确应对职业打假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称,由此可见,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已逐渐从顶层设计层面有了执法依据。下一步,将从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
  (1)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压缩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生存空间。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二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工作,全面摸清安全底数,强化应对措施。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加强流通环节风险防控。三是加强生产日期、保质期监管,全面推进食品包装食用期限标注工作,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四是督促企业完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加大食品抽检监测力度,年内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实现抽检量每千人4批次的目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处置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素质和能力。一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常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特别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化处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改善“小案重罚”现状,提高执法公信力。二是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执法人员对其中“减轻”“从轻”以及“重教育轻处罚”规定的理解,确保案件查办做到“过罚相当”。三是加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培训和专业学习,加深基层执法单位对不予受理情形的条款的理解,确保在实际执法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3)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与市场主体共同应对恶意职业打假。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探索制定免罚清单。学习上海、浙江等地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食品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协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作,加大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要多部门协同整治。
  在立法层面,法律明确支持任何组织或个人打假,比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在司法层面,亦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范职业打假行为,需要从立法层面明确职业打假定义、从司法层面支持行政机关对职业打假行为所做的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法定职能,依托投诉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经常听取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不断加大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职业打假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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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膏菜根分身 发表于: 2020-6-28 14:14:00|只看该作者

是“打假”维权,还是“假打”牟利?职业打假人同样需被打假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是“打假”维权,还是“假打”牟利?职业打假人同样需被打假

  一消费者多次在不同网站购买同一种产品,并通过提供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此向商家索赔──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着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增大,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些买家:他们并非单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大规模采购瑕疵商品、利用商家漏洞,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旗号,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有些人甚至将商家告上法庭,利用诉讼权利,上演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戏码。近日,经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请苏州市检察院抗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内容。

不服判决的卖家
  “被申请人重复购买涉案产品用于多次起诉牟利……”2018年10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收到一份由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寄来的监督申请书,该公司申请对张家港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监督,依法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所售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款。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生效裁判监督的一般多为消费者,而销售商申请监督的并不多见。在受理涉案公司的监督申请后,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立即查阅申请材料、调阅法院审判卷宗,仔细梳理案情。
  原来,2015年年底,被申请人许小军(原审原告)曾分5次在天猫商城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了37盒“2H2D黑玛咖秘鲁玛卡精片”,共计花费22126元。后许小军认为,该产品违规添加配料“L-精氨酸”,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于是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12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
  依据卫生部相关规定,“L-精氨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须配置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且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而许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却显示,涉案产品含有360毫克/千克的“L-精氨酸”。据此,张家港市法院认为,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未能对食品中“L-精氨酸”的含量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法院判决支持许小军的诉讼请求。
  食品医药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形象和企业利益。本案案情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颇为繁杂,在梳理案情、比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经反复分析论证,承办检察官发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系惩罚性赔偿,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是有前提的,即为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仍然予以销售,主观上系明知而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过错。
  那么本案中,销售者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有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是否在销售时明知“2H2D黑玛咖秘鲁玛卡精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察官认为,这是认定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关键点,于是立即与申请人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经过反复沟通,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卫生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以证明其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
  问题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材料能否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检察官翻阅研读《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情、证据,对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作为国家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卫生证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涉案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卫生证书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此可以证实,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一般销售者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中“明知”的主观故意,故不适用该条惩罚性规定,许小军要求申请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依据。

疑点重重的消费者
  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自证合法的同时,对许小军的诉讼动机提出了质疑。“这个许小军除了在我们公司购买外,还多次、重复在其他公司购买这个产品并分别提起诉讼,他是想通过这样的方法牟利!他用于起诉的那份检测报告也有问题!”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检察官说,并拿出了相关证据。
  很显然,案件双方发生争议的基础是涉案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那么,作为主要的辅助参考,许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可信度尤为重要。承办检察官随即与食品检验机构及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沟通,获知对食品进行检测需要规范的检验资质。
  在向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证实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并不具备食品检验资质,所出具的涉案检测报告上并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章,不具备社会公正性。因此,涉案检测报告上的结论确实不可信,这进一步说明许小军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请难以获得支持。
  被申请人许小军,一个普通的农民,他真是一个单纯的受害者和维权者?经过关联案件查询,检察官发现,许小军曾多次从京东、天猫等不同电商平台重复购买同款涉案产品并分别提起诉讼,同时通过提供不具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并多次以此为证明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获得支持,获取了高额赔付款。
  经过认真的审查和详实的分析论证,张家港市检察院于2018年12月,依法向苏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苏州市检察院予以采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于近日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内容。

抵制假冒“维权者”
  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发生纠纷,人们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预设立场,这也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于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也因此滋生出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商家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因如此,在国家层面,2016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明确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将普通消费行为和职业索赔区分开来,正是考虑到二者的性质有根本区别。如果继续认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只会让这一灰色产业越做越大,扰乱市场秩序。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同样需要被打假,不能继续让他们打着净化市场的旗号去私下牟利,对于有“假打”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必须严格处罚。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本质上还是制假售假乱象过多、正常消费维权困难等因素的产物。要遏制职业打假人“假打”,承办检察官建议:一方面,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真正落实惩罚性赔偿,提高商家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还得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让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以更便利地维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迪 王永虎
  【注:本文来源于2020年6月3日《检察日报》】
源自:食藥法務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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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作 发表于: 2020-1-4 05:43:58|只看该作者

市场监管总局出手!遏制职业打假,保护“吹哨人”

源自:《经理人》
原文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出手!遏制职业打假,保护“吹哨人” 源自:中国青年报

  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商品,或者感觉被“天价”商品坑了,到底该找谁投诉?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品质量有问题还故意购买,能否通过投诉获得赔偿?举报人担心被打击报复,怎么解决?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1月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作出解读,《办法》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允许匿名举报;同时再次重申,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的恶意投诉举报索赔将得不到支持。

投诉举报,都可以拨打12315
  之前,商品流通、质量、价格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客观上让消费投诉存在多头管理。2018年3月,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执法、反垄断执法等职责,实行统一市场监管。原相关部门分别开设的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投诉热线也整合成12315。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12315平台已上线运行,并支持网页、APP、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多种便捷登录方式,可与全国企业法人库关联,消费者能随时随地向任何一家企业在线提出投诉举报,并直达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和反馈。2019年上半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08.5万件,成为消费者维权新的“高速路”和“主干线”。
  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自营”业态,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比如阿里巴巴在杭州,京东在北京;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也就是“第三方”业态,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方便选择其一。
  对于举报,原则上是“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如果举报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和监督。

知假购假,投诉将不被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受理投诉。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知假购假的行为,投诉将不被受理。
  这也是《办法》最受关注的一点。去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然而,由于各地司法判决标准不一,加上职业打假人难以界定,经常引起消费者和商家的争议。
  2019年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就曾刷屏网络。起因是2018年7月,韩先生在青岛一家批发超市两次共购买了12瓶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总计花费20160元。
  随后韩先生发现这些红酒瓶身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他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些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于是,韩先生将这家批发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他花费的20160元,并再10倍赔偿他201600元。
  庭审中,韩先生提供了他在超市购买红酒全过程的视频,其中还包括他买完红酒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来检查,并360度旋转拍摄了每瓶红酒的酒瓶,以显示酒瓶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而被告超市则提交了4份生效判决,证明原告韩先生还同时起诉了多名不同被告,均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部分法院作出了驳回韩先生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主张10倍赔偿金的诉请。然而,二审时青岛中院作出判决,改判为涉案超市应向韩先生支付10倍赔偿金201600元。
  如果按照青岛中院的判决书,首先,韩先生购买的红酒属于生活资料,因此韩先生是消费者;其次,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韩先生的打假行为可以获得支持。而按照新的监管办法,韩先生的行为就可能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生活消费”。
  对于消费者正常消费中遇到的权益被侵害,如若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这样规定是从组织双方调解的工作实际出发,确保有的放矢。同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
  另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也不受理投诉。因此,消费者要注意自己的权利有效期。

鼓励举报:举报人将有奖励
  最近,一部《吹哨人》的电影,将举报人带入视野。实践中,由于信息封闭和行业专业,大多数企业违法行为的曝光,都因内部人士举报,比如此前的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就是由内部生产车间老员工实名举报。
  去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这是国务院层面首次对建立“吹哨人”制度作出部署。
  然而,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常常会有顾虑。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也十分理解大家的顾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据介绍,为了保护举报人,《办法》规定了主要几项措施:允许匿名举报。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但对于这种匿名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将无法告知是否立案。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举报奖励制度将由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如果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也要按照专门的规定来办理。
  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记者: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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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桑花 发表于: 2020-1-3 19:45:52|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是“害虫”还是“啄木鸟”?如今,他们将触手伸向了互联网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是“害虫”还是“啄木鸟”?如今,他们将触手伸向了互联网

  导语: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赏金猎人”制度,雇佣专门人员对网络商品进行抽检,并向其发放固定薪酬,对打假成果还可以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20多年前,王海等一批人让“职业打假”这个名词进入公众视野。20多年过去,法律界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依旧争论不休,而职业打假人已经将视线投向了互联网这个更大的“战场”。长宁法院近日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7到2019年,该院共受理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74件,审结330件,涉案总标的额1014万余元,且案件数逐年递增,2019年收案数是2017年的17倍。
  职业打假人开始抱团,食药品是“重灾区”
  法院发现,近年来,职业打假群体由个人单打独斗逐步向团体化、专业化发展。团体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紧密,以夫妻、亲属、同乡关系居多,成员户籍地、居住地往往相近或相同,收货地址集中于同一街道、乡镇。团体内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存在打假商品类型趋同,委托同一律师提起诉讼的现象。抱团打假的逐利目的明显,多采取同一商品多次下单、针对同一店铺用不同账号反复下单等方法,以提高货款金额,增加索赔额度,获得更大收益。
  此外,还有个别打假人为扩大收益,组建微信群、开门收徒、交流打假经验、提供入行培训,甚至抱有侥幸和投机心理,存在作假造假、敲诈勒索之嫌。这种抱团打假的做法让职业打假人游走于合法维权和违法犯罪的边缘地带,亟需给予一定的规制和正向引导。
  在案件类型方面,食药品类比重明显偏高,2019年更是占到收案数的75%。但是,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涉及食药品本身质量问题,职业打假人盯上了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产品说明、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的瑕疵,对真正社会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建议用“赏金猎人”取代“职业打假”
  法院认为,虽然网络职业打假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推动消费者维权、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高额索赔偏向以牟利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不仅降低了打假的正面效果,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一概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目前仅仅明确了在食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有组织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打假者,还没有结论。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存在不同判断。
  “我们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发挥职业打假人作为‘森林啄木鸟’的积极作用。”长宁法院相关负责人还提出,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赏金猎人”制度,雇佣专门人员对网络商品进行抽检,并向其发放固定薪酬,对打假成果还可以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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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姐 发表于: 2019-12-26 16:36:00|只看该作者

备案审查明确:地方立法限制食品职业打假“允许探索”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备案审查明确:地方立法限制食品职业打假“允许探索”

  经审查认为,限制职业打假的相关规定属于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018年,深圳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其中限制职业打假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称,该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范围,应当允许探索。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今年9月召开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曾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如何应对假借“打假”“维权”的名义、通过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商家牟利的职业索赔现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限制职业打假规定,引发各界关注。
  报告称: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属于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范围,应当允许探索;同时,建议制定机关立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总结相关规定实施情况,适时研究完善。
  报告还提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从事家畜产品规模化销售设定了行政许可,对未按规定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经审查认为,针对从事家畜产品规模化销售设定行政许可,不违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针对上述两种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属于地方适应新情况新需要作出的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应当允许探索。
⊙记者:王姝

  编辑:刘梦婕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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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农最重要 发表于: 2019-12-9 06:01:23|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成收"保护费" 走形变味的背后是"玩火自焚"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成收“保护费”,是玩火自焚

⊙作者:与归(媒体人)

  既然是一种职业,总该有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打假者变成造假者,这已经违背初衷,走向反面。
  前不久,寄生电商平台的“羊毛党”浮出水面,受到舆论热议。最近,新京报记者卧底调查了数十个针对电商的“打假”群发现,一些“职业打假师”兜售“打假秘籍”,以开门收徒的方式裂变出一个又一个打假团队。有些团队还会向商家收取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的“保护费”,承诺“免打”保护。
  在市场上收保护费这种场景,我们大多是在犯罪片里见到。显然,“保护费”已经让所谓的职业打假走了形、变了味,甚至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远的不说,今年11月14日,“职业打假人”魏某,就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他的一项重要牟利手段,便是向超市提出需每月收取2000元“平事费”,前后共计收取26000多元。
  其实,不止是收“保护费”,电商领域的“打假”,很多都走向了违法。如提供虚拟地址故意说未收到货、通过P图出具假货鉴定,甚至直接在产品包装上打出虚假生产日期……打假者变成造假者,这已经违背初衷,走向反面。而既然是一种职业,总该有最起码的职业规范和道德。
  报道中有一个细节,一位资深“打假”者给记者“传道解惑”:“没有不怕投诉的商家。如果几十个人一起投诉,平台会默认是商家的问题,一打一个准。”这句话看似平常,却充分暴露了问题所在。商家之所以噤若寒蝉,正是源于平台的习惯性“默认”。
  因此,平台不能陷入“投诉即有问题”的怪圈。面对“魔高一丈”的“造假打假”,也应打造自己专业处理投诉的团队,提高“裁判”能力,甚至可以尝试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线上通道,引入官方的鉴别评判力量,从而避免对商家的误伤甚至误杀。
  站在商家的角度讲,很多时候,一些错误其实是无心之失,甚至有的是对方伪造出来的“错误”,自己也下意识认栽了。这就提醒商家,如果遇到了集中式的非典型投诉,一定要提高警觉、仔细辨别,不要总抱持息事宁人的态度,而应积极向平台反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求助。
  而从宏观上看,任凭这些“围殴式”“造假式”的打假持续下去,长此以往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创业者没了积极性,经营者没了信心,这是大家最不愿看到的事情。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假冒伪劣商品有一定的容忍度,而是要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给予问题商家应得的惩戒,而不是通过“群起攻之”的民间处理方式,让商家大出血或者直接倒闭。这无益于市场主体的各方,严重背离社会效益的最大公约数。
  更何况,商家的过错,也分主观故意和客观失误。对于前者,当然要依法严惩,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正义;对于后者,要本着“提醒修正”的原则,给商家适当的处置和改进的机会,目的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创造出更大、更多的社会效益。这并不矛盾,都指向繁荣而美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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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孽角 发表于: 2019-12-6 08:55:34|只看该作者

堵住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大门 这项新规明年起施行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职业索赔牟利之门明年起将关闭

  ▲职业索赔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自然人的投诉,如何认定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或存在难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大门下月起将被关闭。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定义的规定,又关闭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打假变成假打 损害营商环境
  职业打假,看似对消费者有利,其实不然。
  《法制日报》记者此前在多地调查发现,职业打假的套路越来越深,甚至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
  职业打假近年来更是发展出职业索赔的趋势。“职业打假本应该帮助政府部门净化市场环境,当好‘啄木鸟’,但现在大量职业索赔者完全是为了自己牟利,根本不管市场环境是否净化,不是为了解决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某地市场监管局消保处负责人说。
  据透露,职业索赔所耗费的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公共资源被少数团伙恣意挥霍,反而让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无法得到处理。
  职业索赔对营商环境更是造成损害。近年来,因成本低,获益大,电商平台更是职业索赔者活跃的新“舞台”,即便被发现是“冤枉”了店家,但下架、封店等处理已经对商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
  与职业索赔者打过的交道,是网店店主小李许久以来的噩梦。其店铺所售卖的一款产品,因标签存在描述上的瑕疵,被一名刚注册不久、信誉评价为零的买家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道理希望你懂……价格你们开,我撤销”,这名位买家的目的显然并不单纯。在其收到钱后,为展示“诚信”,向小李发送了他在投诉平台的撤销截图。小李从中发现这名买家至少还投诉了30多家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打假往往是假打,其手段更是不惜造假,以定制假货鉴定书、质检报告、医院证明等手段要挟卖家,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屡屡得逞。

多方呼吁遏制 治理文件频出
  随着职业索赔现象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凸显,有关遏制职业索赔的呼声渐高。
  就在前不久举行的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上,《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报告》认为,职业索赔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报告》指出,和职业打假不同的是,“职业索赔”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此外,“职业索赔”目前正呈现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
  公开信息显示,在近四年全国两会上,已有近4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规范职业索赔的建议。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储小芹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职业索赔”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她建议逐步遏制职业索赔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今年以来,中央有关职业索赔的治理文件也频频下发。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作此明确规定。
  在今年8月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的建议中,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职业索赔已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此外,在答复中,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正在起草的规章将依法规范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认定仍有难度 建议修改消法
  如今,《暂行办法》落地。
  如市场监管总局当初的承诺,《暂行办法》对恶意举报投诉规制意见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邱宝昌认为,这一规定正是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的出台过程应该并不容易,它是市场监管总局在5个月内,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的最新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今年5月和9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在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中称,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界反馈意见280条,主要集中在规章调整范围、恶意举报投诉规制、举报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
  在实名举报及告知程序上,《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邱宝昌在肯定《暂行办法》意义的同时提醒,对于脸上没有标记的自然人的投诉,如何认定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或存在难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关闭那些根本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牟利的渠道,同时要打开奖励举报之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获得相应奖励。”邱宝昌说。(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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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瓜子米米 发表于: 2019-12-3 08:06:00|只看该作者

人民时评:网络职业打假别越界 知假买假行为具复杂性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网络职业打假,别越界(人民时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打假维权也须依法进行,一旦越过边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用“吃货”表示申请退款不退货,用“上车”表示跟着别人一起去打假,用“买票”表示给带领打假者好处费……据报道,网络职业打假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一些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索取赔偿,还招收学徒传授经验。
  职业打假,并非新鲜事物。上世纪90年代,王海知假买假获得加倍赔偿,就曾引发热议。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职业打假的主阵地也悄然转移,将矛头指向数量众多的网店,而且打假范围也有了拓展:既包括店铺出售假货、价格欺诈等明显过错,也包括商品标签不规范、使用禁用广告词等方面。现实中,某出版社因图书推广语含“最”字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为虚假宣传,还有网店因促销结束瞬间未能及时将图片价格修改过来而被职业打假者截图举报为价格欺诈。
  知假买假行为具有复杂性,因而职业打假一直都存在争议。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客观上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并净化了市场环境,被称为市场“啄木鸟”。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兴起,网购投诉也与日俱增。统计显示,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高达168.2万件,同比增长126.2%,投诉问题主要为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等。职业打假者熟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商法等法规,维权效率高,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推动消费者维权。
  不过,历经多年发展,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的主观出发点是牟利,这就注定了打假方式存在局限性。有的人在打假对象的选择上,只会找有利可图的“买卖”,通常拣软柿子捏,故意找新手店铺漏洞,发现问题要求私了。有的打假者缺乏自律,从知假买假演变为做假造假,甚至进行敲诈勒索,比如,用药水将商品生产日期抹去、用针扎孔将头发塞到面包里。凡此种种,不仅消解了打假的正面效果,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络职业打假,其产生源于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家的不当行为,也将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监管的规范而逐步退出。维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制度是根本路径。近年来,从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广告法到正式实施电商法,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到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之网越织越密。遭遇欺诈退一赔三、问题产品由商家举证、严禁虚假宣传等具体规定,也都直击现实问题,推动商家守法经营,不断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随着社会进步、制度完善,职业打假的空间必然会逐步缩减。
  如今,针对职业打假滥用某些条款索赔的现象,纠偏机制也在逐步形成。对网络职业打假人来说,其获利空间必将受到进一步限制,其获利难度也将相应增加。从近年来的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身份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认定。事实上,某些职业打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商家举报,最终“剧情反转”,得不偿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职业打假者来说,打假维权也须依法进行,不可抱着侥幸和投机心理。一旦越过边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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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q163 发表于: 2019-11-22 07:45:56|只看该作者

网络职业打假灰产链调查:套路满满 惯用群狼战术索赔

源自:新浪科技综合
源自:法制日报

  网络职业打假灰产链调查
  近年来出现的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往往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与电商平台的打假治理不同,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随着网络购物兴起,职业打假人的“战场”也由线下实体店扩展到了网店。在专业的打假人看来,打假也是一门技术活,要熟知广告法与电商法,而且有一整套完整的流程。据了解,食品、服装、鞋子等行业有着不同的打假方式,等级高的店铺打假人就不敢轻易前去找麻烦
⊙记者:赵 丽

  本报 实习生:董锦蒙
  “你怎么证明那棵橡树已经20岁了?”面对这种诘问,郑敏真是百口莫辩,因为他不可能让那棵已经做成了桌子的橡树自证清白。
  这并非喜剧或杜撰的搞笑情节,而是媒体近期披露的一则真实案例──郑敏碰到了职业打假师。日前,郑敏在网店中销售了一款橡木桌子。他在产品描述中称,这款桌子“选用20年橡木精心打造”。随后,这句话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对方向电商平台投诉称卖家涉嫌虚假宣传。
  全民参与打假,本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渠道。然而,近年来出现的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往往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与电商平台的打假治理不同,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招收学徒传授经验
教打假也教防打假

  其实,郑敏们面对的并不是打假者个人,而是一个巨大的职业打假产业链。
  《法制日报》记者在QQ群的查找框中输入“职业打假”字样后,随即出现了大量名为“职业打假交流群”“职业打假维权”的QQ群,其中不乏付费群以及一些规模达千人的大群。
  经过一段时间的浏览和调查,《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这些职业打假群中,进群后只要表示自己是个“小白”(新人),求教学,便会有许多所谓的“前辈”来和你私聊,有的只是接受简单咨询,还有的则是为了“收徒”。
  “收徒”是指通过招收学徒,具体教新人如何进行职业打假。通过交谈,《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这些招收学徒的“前辈”主要是通过这个形式,进行除了打假之外另外一种形式的牟利。收费从38元到2000元不等,学习内容可以是学打假也可以是防打假。
  其中,学打假大致分为要求商家退款但不退货的“吃货”型、索要多倍退款型、要求假一罚十之类的高额补偿型等。在教学内容里,还有教授关于针对品牌、差价、材质、授权证明等的打假技巧。
  在一些QQ群的群文件中,《法制日报》记者发现了大量职业打假教程,其中有专门介绍行业内部“黑话”的文件,比如“上车”的意思是别人带着你一起打假,“车票”的意思是“上车”要给别人钱作为好处。
  此外,还有很多介绍打假操作流程的文件,文件中详细描述了网络打假的流程,包括寻找可能为假货的链接、向客服套话、收到货如何拍开箱视频、怎样合理举证、如何申请退款。并附有不少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在浏览了10多个此类职业打假群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其群聊内容主要分为三类:收徒广告、制作假货证明广告、讨论打假成果。此外,群里还会分享假货链接。据透露,一般关系好的人都会在小群里发此类链接,小规模地进行“打假”。如果在数百人的大群里发,就可能会出现一拥而上的情况。
  在专业的打假人看来,打假也是一门技术活,要熟知广告法与电商法,而且有一整套完整的流程。据了解,食品、服装、鞋子等行业有着不同的打假方式,等级高的店铺打假人就不敢轻易前去找麻烦。
  在群里,群主或“老鸟”会按品类对电商平台上销量好的店铺进行“扫描”,一旦发现某款产品描述有问题就会迅速拍下证据,同时将产品链接和打假话术丢到群中,发动群里的职业打假人们下单,收货后给出差评并进行举报,然后等待商家赔钱。

弃做电商转行打假
授徒收费价格不菲

  在打假群中,既有熟知相关法规的“老鸟”,也有无数类似大学生或宝妈的“小白”,他们只想通过打假赚点外快。
  在调查中,《法制日报》记者接触了3名所谓的“前辈”,昵称分别为“树叶”“坏小孩”“宝宝”。
  “树叶”自称原来是做电商的,但被职业打假搞烦了,便自己花了不少钱学打假与反打假,现在做“收徒”生意已有6年。打假平台横跨多个电商平台。据群里的群友透露,“树叶”收徒很贵,至少上千元。
  “坏小孩”则说想让更多人了解职业打假,所以“收徒”较便宜。在缴纳费用后,“坏小孩”先给《法制日报》记者发来《涉及标签标注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汇总表》《进口芦荟饮料退一赔十》两个文件。后者是一篇媒体报道,讲的是退一赔十的维权力度指向了新资源视频,一些新资源视频因为未事先编著相关标志,被相关部门处以十倍的赔款。
  之后,“坏小孩”又给《法制日报》记者发来了有关某电商平台违禁物品的教程。据他所说,在相关平台搜索违禁品等物品是最容易成功的,比方说防狼喷雾、电击器等。根据其演示的具体步骤,到货后先不要急着拆包裹,录制拆箱视频后再去申请退款。此时仅是申请退款,退款理由为违禁品。“如果商家不处理,等时间到了会自动退款。如果商家拒绝退款申请,可以拍照片或者视频上传,一般在两三天会处理退款。”
  “我们需要如何找到假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价格,商品价格是正品旗舰店一半的就可以。”“坏小孩”认为,“‘吃货’要懂得的几大要素就是找链接、拍开箱视频、合理举证以及申请退款。协商的话,主要是看你的表达能力。如果电商平台的客服介入,则会要求提交证明是假货的凭证。那么,比如评论里面有人评论这个是假货,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
  按照“坏小孩”的说法,一般而言,食品的成功赔款都在500元到1000元左右。按照他的说法,很多商家都做贼心虚,“所以一打一个准,就算商家报警也不用害怕,一般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据“宝宝”传授,需要先下载“天眼查”和“全国12315”两个App平台,前者寻找假货,后者投诉商家。“打假”具体步骤包括:第一,寻找有问题的商家店铺,一般在店铺里会有营业执照等照片,之后再与产品评论中的生产厂家进行对照,然后在天眼查中进行比对;其后,与商家进行沟通,沟通中会使用到相关法律法规,为此“宝宝”列出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若干条款,在沟通时需要一连串发出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逼迫。此外,还可以威胁商家将投诉到食药监局。

惯用群狼战术索赔
恶意纠缠套路满满

  最近几年,职业打假人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发展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今随着网络购物兴起,职业打假人的“战场”也由线下实体店扩展到了网店。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几天的观察注意到,此类打假群规模庞大,非常活跃。高阶QQ群还会教授鉴定书的制作教程,比如“超范围经营、重金属污染、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针对化妆品店的打假,群里还会教授制作过敏证明,以此碰瓷一些并无问题的店铺。
  同时,《法制日报》记者还发现,进行职业打假的群体组织形态比较传统,形式也比较松散,主要是“前辈”带新人,一起去“打假”网店。
  《法制日报》记者入群不久,一名群管理员在群里发了个高仿某名牌鞋子的购物链接,表示他要“开车”了,招呼有兴趣的群成员“上车”,与他一起“搞”某卖家。
  《法制日报》记者以新人身份表示愿意“上车”,并询问具体该怎么操作。这名群管理员说用“群狼战术”,即几个人同时下单,每个人都只下小额订单,然后一起要求索赔,以举报相威胁。一般卖家都会给钱消灾,或者接受退款不退货,就达到了“吃货”的目的。同时,这名群管理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成功了要记得给他“车票”,还很大方地表示可以“先车后票”,即“吃”到了货或者拿到了赔偿再给他相应的钱。
  在上述QQ群里“潜水”一晚上后,《法制日报》记者发现,群里经常有人“开车”,通常套路为一个老手在群里发布可能为假货,或者不合格商品的链接,号召大家“上车”一起打假,每次报名参与的人数都不少,成功者会在群里分享打假的过程和经验,贴出与卖家谈判的聊天记录,“晒”索取到的赔偿金额。
  据“前辈”介绍,手机等店铺也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主要查营业执照、产品货号、3C认证等。如果没有,即会对其进行敲诈。此外,一些训练有素的职业打假团队在搜寻“猎物”时也非常讲究,那些看起来明显在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小店不在其目标范围内,因为一旦索赔过高老板很可能直接关店,打假人还可能会因此损失货款,得不偿失。
  因此,他们聚焦的主要是那些单价较高的电子、家具等产品,会从销量较好的网店中选择其爆款产品下手,而后从工商举报到发律师函再到法院起诉,有一套流水线操作流程,成功率高且每次收益都不错。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部分职业打假人出现了异化,甚至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比如,有所谓的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者用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
  面对一些打假人的恶意纠缠,商家是否赔钱就能了事?
  朱先生在一家电商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他处理过大量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案件。朱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职业打假人的常规“套路”有两种:一是反复购买索赔,并共享商家信息,但不会去告发商家;二是放大商品有限的瑕疵,以举报投诉要挟,实现拿钱的目的。最后,依旧是放任市场上的假货,或者商家的瑕疵继续存在。职业打假人既不能真正地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商家也面临被打假人再次找上门的可能。
  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多数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算是真正的消费者,他们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职业索赔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给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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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名字 发表于: 2019-9-13 05:42:56|只看该作者

要挟商家获取高价赔偿 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调查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要挟商家获取高价赔偿 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调查

源自:法制日报

  或收货后申请退款不退货或要挟商家获取高价赔偿
  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调查

▲  职业打假早已形成产业链。职业打假人主要有“吃货”和“赔偿”两种套路,“吃货”是指收货后申请退款但不退货;“赔偿”是以举报、起诉等手段要求商家高价赔偿

▲  在职业打假人的办事规程中,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是重要一环。为牟取非法利益,职业打假人往往大规模对商家进行恶意投诉与威胁。大部分的执法资源被用于处理职业索赔举报及其后续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造成执法资源被不正当挤占

▲  针对职业打假,今后应形成一些标准和程序,让职业打假人真正实现职业化,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规范引导,让其打假更加专业有成效,依法有序进行,从而发挥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 本报记者  张 维

⊙ 本报 见习记者:罗聪冉

  近日,职业打假人再度陷入舆论漩涡。
  监管部门、商家及消费者协会等指责称,职业打假人名为打假实为牟利,此风不可长。但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对职业打假人污名化,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经营者的违法冲动,有利于提高商品质量。那么,职业打假人究竟是蛀虫还是啄木鸟?
  《法制日报》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职业打假的套路越来越深,甚至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对此,有关专家呼吁,应明确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分享教程传授经验
  职业打假成产业链
  到商场里买个东西,然后拿着发票及商品去找商家要赔偿──如果谁还在用这样初级的方式,估计都不好意思在职业打假的圈里混。
  职业打假早已形成产业链。《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QQ上以“职业打假”“打假”为关键词的群聊账号有3000多个,其中不乏一些规模达到上千人的大群,大量职业索赔者就混迹在这些群中。
  在不少群文件里,有大量的开展职业索赔的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商品的打假思路、举报话术、差评文本、法律条文、撤诉样本、民事起诉书等,还有人定制假货鉴定书、质检报告、医院证明等。
  在这些群中,既有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老手”,也有大量刚入行的“小白”。新人既可以学习群里分享的免费基础教程,也可以交“车费”让老手带“上车”。在行话里,“上车”是指与别人一起组团做单;“下车”则是行动成功;“车费”是指跟着别人上车要给别人钱作为好处。
  《法制日报》记者以小白身份了解到,通常老手带一次的费用是30元左右,如果“拜师”则可以一直跟着学全套。一位已收十几个徒弟的老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其收徒弟的学费是499元,当天回本,“打一单就是500+,一天两三单没问题,利润非常大”。
  在小白必看教程中,《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职业打假主要有“吃货”和“赔偿”两种玩法。“吃货”是指收货后申请退款但不退货;“赔偿”是以举报、起诉等手段要求商家高价赔偿。
  一位老手介绍说,“吃货的玩法最简单,收到货后,先找商家协商退款;如果不同意,申请平台介入,到时弄个假鉴定,外面卖10块钱一张,上传就完事。如果是买食品,那些吃的喝的更简单,收到货后拿针扎破一两袋,拍个照上传,整箱就是你的了。只要你有头脑,吃货也是一笔不少的财富,因为这不需要本金,我都是批量的买,然后到手再卖掉。”
  接触多位老手后,《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吃货”虽然简单,但老手们更愿意打“赔偿”,因为可以拿到几倍的赔偿。
  根据群内分享的教程,玩“赔偿”有以下流程:成员挑选目标商品下单,通常为含有极限词、无中文标识等产品;货到后找卖家协商,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协商3倍赔偿;如果卖家比较硬气,就在平台举报或者12315投诉,这时很多卖家就会认怂;如果卖家还在坚持,可以起诉到法院,这时卖家要考虑费用、时间等问题,基本上就会妥协。
  要挟商家破财免灾
  目的不纯索赔得逞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但这些卑劣手段显然已经让打假变了味。
  最直接的受害者自然是经营者。网店店主小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其店铺所售卖的一款产品,因标签存在描述上的瑕疵,被一位刚注册不久、信誉评价为零的买家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小林马上向工厂反馈整改,但这位买家的目的并不单纯,在此后的交涉中,以撤诉为条件向小林索要钱财。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道理希望你懂……价格你们开,我撤销”,看到对话框弹出的消息,小林意识到店铺被职业索赔人盯上了。起初小林并不想妥协,但随后就有另一个账号联系小林,并扬言要号召人一起来“玩”他店铺销量靠前的产品。因担心今后会麻烦不断,小林最终选择破财消灾,转账500元进行私了。
  这名买家收到钱后,为展示“诚信”,向小林发送了他在投诉平台的撤销截图。从这张截图上,小林看到这名买家至少还投诉了30多家企业。小林向电商平台举报该账号异常索赔,目前这个账号已被封号。但小林至今心有余悸,担心会被反复纠缠。
  小林的遭遇不是孤例。近年来,像这样滥用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被勒索钱款后,发现可以由此获利,转而向对方学习如何投诉、如何敲诈勒索。
  被告人陶某就是代表之一。2017年左右,曾是网店店主的陶某,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极限词为由勒索钱款。不过,陶某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认为这是一条生财之道,又交学费向对方学习敲诈勒索钱款的方法,从被害人变为施害者。
  之后,陶某和同伙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商品介绍中含有极限词的店铺,然后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购买商品、申请退款,有人负责向电商平台投诉、并附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PS图片及QQ联系方式。待商家主动添加QQ后,威胁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撤销投诉。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成功敲诈400多家店铺,滋扰、破坏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商家是否违法,应由工商部门认定。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屡屡得逞。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净化网络环境,还造成了大量行政资源的浪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打假人的目光应该聚焦于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上,而不是让法律法规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以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实。
  职业打假专事索赔
  肆意挤占执法资源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专事索赔,监管部门同样感受深刻。
  在职业打假人的“办事规程”中,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是重要一环,由此造成相关部门接收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收到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共76000多件,2018年上升至176000多件;2019年上半年,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与多个执法、司法机关的合作打击下,职业索偿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数量有所回落,但仍有28000多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五级执法员方灿宇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尽管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的数量十分庞大,但真正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有价值的线索,不足万分之二。职业索赔群体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大规模对商家进行恶意投诉与威胁;大部分的执法资源被用于处理职业索赔举报及其后续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造成执法资源被不正当挤占。
  结合近10年的一线工作经验,方灿宇说,目前职业索赔人主要有两种盈利模式:一种是传统的职业索赔,通过实地购买商品,留下购物小票,有的甚至拍摄购物图像、视频,通过消法、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求偿权进行民事求偿。他们主要集中在居住地附近活动,通常采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加投诉要求商家赔偿的模式,若无效,有的还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求偿,并对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复议诉讼。
  另一种则是线上职业索赔,主要利用电商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广告领域为最甚,大部分职业索赔人实质上并未购买商品,而是拍下广告违法页面后,在网络平台付款后截图取证,直接取消交易,进而冒充消费者,以举报违法相要挟获取利益。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经济秩序。无论是标签问题,还是极限词问题,如果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则属于轻微违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方灿宇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已有多地出台类似规定。例如,今年8月,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出台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首批梳理了不予处罚的50项轻微违法行为,涵盖广告监管、证照监管、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多个领域。
  一位不愿具名的某地市场监管局消保处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职业打假本应该帮助政府部门净化市场环境,当好‘啄木鸟’,但现在大量职业索赔者完全是为了自己牟利,根本不管市场环境是否净化,不是为了解决问题。”
  “保守估计,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一年有一半的精力用来处理职业索赔投诉,职业索赔所耗费的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公共资源被少数团伙恣意挥霍,反而让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无法得到处理。”上述负责人介绍说,“此外,职业索赔中还有大量大学生参与,这比浪费行政资源更可怕,不劳而获的想法腐蚀了太多人。”
  职业索赔应受规制
  依法打击敲诈勒索
  随着职业索赔的危害性日渐显现,规制职业索赔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公安机关方面,近年来,多地公安以扫黑除恶为名重拳打击职业索赔犯罪团伙,捣毁多个黑恶团伙。
  在司法方面,最高法2017年5月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称,“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在市场监管方面,目前上海、东莞、杭州等地已率先发文,明确打击恶意索赔。以上海发布的《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为例,提出建立职业索赔异常名录,同时建立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相关联席会议,加强行刑衔接。
  采访中,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程春华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们处理的个案并非全部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有一定的存在价值,针对职业打假不能用‘一刀切’的方法,我们的职责是怎样去规范他们,防止出现借打假名义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的乱象。”
  程春华说,结合当下种种争议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不应该是什么人都可以用来谋生或赚钱的行业。针对职业打假,今后应形成一些标准和程序,让职业打假人真正实现职业化,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规范引导,让其打假更加专业有成效,依法有序进行,从而发挥积极的净化市场的作用。
  “毫无疑问,我们要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对销售商品仅存在一些瑕疵问题的企业,也不能无原则重复打击,要根据企业违法主观恶意程度、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程度、企业大小及违法获利等特点,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经营者对职业打假人的抵触心理,共同优化营商环境。”程春华说。
  高艳东认为,职业索赔现象需要民刑对接,共同规制。“民法上填补职业索赔人可能钻的法律漏洞,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有所调整,将质量合格仅存在形式瑕疵的商品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限制其单纯打标签、打极限词等牟利行为,将其引导到真正打击不合格产品的方向上。在刑法层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制裁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职业索赔人,树立法律红线。”
  “打假不能成为‘假打’,规制职业索赔群体,明确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行为边界,才能强化消费维权,优化消费环境。”高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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