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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牛花露露 发表于: 2020-4-27 13:17: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20年5月1日起 文物艺术品拍卖可全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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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浪收藏
源自:中拍协

  经过一年多的沟通、调研与协调,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签发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给予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为防范拍卖企业虚开发票,《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行须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等留存备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客观情况限制,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指机构委托),仍须依照现行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
  公告第三条原文: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附:事件及协调工作回顾
  2018年7月,由于文物艺术品拍卖特性与新调整后的拍卖货物价款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不相适应。一年多来,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部门(特别是北京市及东城区税务局)积极听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的反映和建议,多次组织座谈等调研活动,充分了解拍卖行业情况及经营模式,在现有国家增值税管理政策的框架下,针对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特殊性,几经探讨,多方论证,最终寻求出突破解决的办法。在此过程中,还特别得到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服务业扩大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办公室以及全国两会代表等有关人士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事件及协调工作回顾如下:
  2018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五条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该公告明确了拍卖行以“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为税基,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服务的性质。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按“经纪代理服务”的要求,拍卖行仅可就其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拍卖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要求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这一要求与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保密”的行业特性不相适应,并且因文物艺术品拍卖绝大多数委托人为个人而难以操作。
  2018年8月17日
  中拍协艺委会(以下简称“艺委会”)就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问题(以下简称“开票问题”),召集嘉德、保利、匡时、西泠、翰海、中贸圣佳、银座、德宝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企业情况,厘清相关规定,评估影响程度,并就下一步协调工作进行讨论。中拍协黄小坚会长出席座谈,并要求艺委会立即组织开展研究和协调工作,中拍协李卫东秘书长随后对研究和协调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2018年8月20日
  艺委会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就开票问题进行反映,初步沟通行业诉求。
  2018年8月24日
  艺委会秘书长余锦生,嘉德财务主管于波到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就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进行咨询、调研。确认货款发票无论是由委托方(个人方面)自行到税务局开具,还是由拍卖行代理委托方办理,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来讲均不具可操作性,且无法避免买卖双方信息互知。
  2018年8月下旬
  艺委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处室的要求,就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构成情况进行统计;同时就我国增值税管理政策及该问题的解决向有关财务专家进行咨询。
  2018年9月11日
  中拍协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正式报送《关于拍卖价款增值税开票问题的反映和建议(中拍协[2018]47号)》。随后,中拍协原副会长刘浚年及秘书长李卫东向该司领导做汇报。
  2018年9月27日
  艺委会召集嘉德、保利、匡时、荣宝、翰海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由艺委会秘书长余锦生主持研究进一步的建议方案,方案由嘉德财务主任于波负责起草。
  2018年11月21日
  艺委会余锦生秘书长及嘉德财务主任于波一行到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全国2018年秋季拍卖面临的开票压力,并就开票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提出书面方案:《关于拍卖价款增值税开票问题的补充建议(中拍协[2018]59号)》。
  2019年2月26日
  艺委会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开票协调及其他年度工作事项,余锦生、刘莹、陈零初、贾晋华、徐磊及有关人员参加。
  2019年3月上旬
  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向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关于调整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的提案》。
  2019年3月5日
  艺委会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就开票协调及其他年度工作进行商议。李卫东、胡妍妍、蒋迎春、甘学军、陆镜清、左京华、顾林凡、许习文、任志祥、余锦生、陈零初、贾晋华、徐磊及有关人员参加。
  2019年4月2日
  艺委会余锦生秘书长及嘉德财务主任于波、保利财务总监郭建巍等第二次到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解决开票问题的紧迫性,并与相关处室负责人从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等角度进一步讨论解决办法。
  2019年6月10日
  艺委会余锦生秘书长及嘉德财务主任于波、保利财务主管薄颖第三次到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就解决办法和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随后,艺委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拍卖行业相关情况介绍,并对“文物艺术品”概念进行界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处室根据前期沟通情况起草了政策调整方案。
  2019年6月下旬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认为如果允许拍卖行代委托方向买受人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但突破现行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还容易引发税收征管漏洞和虚开发票风险。
  2019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拍协在京召开“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座谈会”,中拍协黄小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处室领导出席并讲话,嘉德、保利、匡时、西泠、诚轩、翰海、荣宝、中贸、银座、中汉、德宝、海王村等企业代表参加并发言,座谈会由艺委会余锦生秘书长主持。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提案,表示将进行调研,在深入了解拍卖行业经营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并妥善解决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问题。
  2019年11月20日
  中拍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关于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拍卖行代开的请求(中拍协[2019]69号)》,反映2019年全国秋拍面对的压力,提出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拍卖行直接开具的请求。文件同时抄报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下旬
  为寻求解决路径,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向北京市税务局递交试点提案,北京市税务局就试点提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沟通。
  2019年11月下旬
  中拍协黄小坚会长、李卫东秘书长等就开票问题及协调情况向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领导做汇报,并报送了《关于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报告(中拍协〔2019〕71号)》。随后,商务部安排负责同志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协调此事。
  2019年12月12日
  经中拍协黄小坚会长提议,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北京市税务局与艺委会、嘉德、保利等单位负责人就如何通过北京市服务业扩大综合试点途径争取在北京试点由拍卖行代委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设想进行讨论。
  2019年12月27日
  艺委会余锦生秘书长同北京东城区税务局领导,嘉德财务主任于波第四次到国家税务总局,与货劳司及负责处室领导讨论试点可行性。
  2020年2月28日
  疫情发生后,艺委会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疫情下拍卖行业的困境,提出加快推进解决拍卖价款开票的诉求,并在此后一个多月内保持密切沟通、讨论。
  2020年4月上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艺委会同嘉德、保利、翰海等企业,就拍卖企业可提供的能够证明拍卖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同时就不同委托情形的处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交易证据清单的确定,以及监管方式提出建议。
  2020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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