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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外媒关注:中国严打疫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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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当前对与疫苗有关的犯罪实施严打,现已逮捕数十名生产和销售假新冠病毒疫苗、哄抬价格以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和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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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档案馆馆长等6人被处分 民航局:国内航班实施疫情常态化管控
5# 华蓥山
 楼主|心了之火 发表于: 2021-2-16 13:16:4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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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关注:中国严打疫苗犯罪

源自:参考消息
原文标题:外媒关注:中国严打疫苗犯罪

  参考消息网2月16日报道 据路透社2月15日报道,中国当前对与疫苗有关的犯罪实施严打,现已逮捕数十名生产和销售假新冠病毒疫苗、哄抬价格以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和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的人员。
  报道称,截至10日,有关部门已逮捕70名涉案嫌疑人,涉及21起与疫苗有关的案件。
  据媒体报道,某涉案嫌疑团伙利用生理盐水或矿泉水制作5.8万支假疫苗,并从中获利约1800万元人民币。媒体在报道中曝光该团伙头目姓孔,已于2020年12月被捕。
  媒体还报道称,在其他多起案件中,假疫苗被高价出售,或被走私至境外。
  报道注意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涉新冠疫苗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决予以打击,遏制此类非法活动。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你的美我的爱 发表于: 2021-2-15 12:05:23|只看该作者

最高检:坚决遏制各种涉疫苗犯罪活动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最高检:坚决遏制各种涉疫苗犯罪活动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记者:刘硕、陈菲)新冠肺炎疫苗上市接种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等手段牟取暴利,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涉新冠疫苗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依法逮捕、起诉。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日前发布的4起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中,披露了一些触目惊心的细节,包括用生理盐水制假、收钱揽客参与紧急接种等。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并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
  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后被他们销毁。
  2020年11月,孔某等人被抓获。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此次发布的另外几起典型案例显示,假疫苗流入社会后,有不法分子高价对外销售,并委托乡村医生林某在住处、汽车内为购买者接种。还有不法分子高价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医院参与到紧急接种计划中,甚至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广告招揽客源,伪造企业员工证明、出国务工证明和机票行程单等全套接种证明文件,并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有不法分子将假疫苗走私至境外,败坏国家形象。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发挥介入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职能作用,坚决遏制各种涉疫苗的犯罪活动,为全国的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相关链接
3# 峨眉山
 肖厚 发表于: 2021-2-10 16:15:54|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四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防控工作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传染现象仍有发生,“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作为对抗疫情的终结武器,新冠疫苗对于阻断疫情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公益性物资。我国新冠疫苗的成功研制和有序上市,极大地增强了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力和信心,维护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秩序,对于最终取得抗疫胜利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暂时供应稀缺,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将假疫苗走私至境外,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败坏国家形象,这种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针对涉新冠疫苗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依法逮捕、起诉。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
  随着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在全国展开,依法严惩涉疫犯罪,维护防疫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提高站位,继续发挥介入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职能作用,坚决遏制各种涉疫苗的犯罪活动,为全国的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新型涉疫犯罪,现编发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4件,供办案中参考。

案例一:孔某、乔某等人涉嫌
生产、销售假药案

  犯罪嫌疑人孔某,男,33岁,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乔某,女,29岁,无业;犯罪嫌疑人殷某等,基本情况从略。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发现孔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携赃款出逃的孔某、乔某抓获,随后相继抓获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李某等人涉嫌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9岁,无固定职业;犯罪嫌疑人陈某、严某等,基本情况从略。
  2020年8月起,孔某(另案处理)制造假新冠疫苗并伪称正品对外销售。李某误以为是真品,决定购买。陈某、严某此前因倒卖口罩、防护服等与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后决定从李某手上购买这些疫苗并走私到国外牟利。
  2020年11月上旬,李某、陈某、严某等人协商了交易细节和运送分工,并确定陈某、严某向李某购买疫苗2000支,价款132万元。11月10日,李某通过他人以104万元的价格购得孔某制造的疫苗2000支。随后,李某将这批疫苗分装在严某提供的四个保温箱中,通过物流公司经天津空运至深圳。11月11日,李某、严某通过中介将第一批600支疫苗以货运隐藏夹带的方式运至香港,11月12日这批疫苗被运往国外。在11月12日同一天,第二批1200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运至香港。本次交易余下的200支疫苗,陈某安排人员运到福建暂存。11月25日,陈某得知行为败露,遂安排人员将存放在香港、福建两地的1400支疫苗全部销毁。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将李某等人相继抓获。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涉嫌罪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主要理由:一是疫苗属于生物制品,未经检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对疫苗真假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走私故意的成立;二是认定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评价本案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三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较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调整符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一般原则。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严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女,40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10月,陈某的哥哥(另案处理)购买到一批所谓“正规新冠疫苗”。随后,陈某伙同他人高价对外销售,并委托乡村医生林某在住处、汽车内为购买者接种。截至2020年12月,合计为200余人接种500余支,陈某等人得款54.7万元。
  2020年12月22日,部分接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住处查获“新冠疫苗”26支,经溯源调查,证实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盐水灌装的假疫苗。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虽不明知所销售的疫苗系假药,但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并提供接种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陈某系与他人共同作案,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王甲,男,56岁,企业经营者;犯罪嫌疑人王乙,男,42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9月,某地决定实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紧急接种计划,以“重点人群优先、疫情地区优先”为接种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接种条件。11月中旬,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本地负责接种工作的医院负责人。王甲、王乙商定,高价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该医院接种,借机牟利。随后,王甲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广告招揽客源,对有需求者收取高额费用。针对付费人员,王甲通过控制的公司,伪造了企业员工证明、出国务工证明和机票行程单等全套接种证明文件,并由王乙安排到医院接种。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余人的费用,并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种,获利40余万元。
  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王甲、王乙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2月6日将二人抓获。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甲、王乙通过伪造紧急接种新冠疫苗的证明文件,倒卖接种服务,牟取暴利,扰乱防疫秩序,该行为与高价倒卖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在危害程度上还要更为严重,且二人系利用内部关系作案,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二人的行为牵涉多个环节,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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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心了之火 发表于: 2020-12-29 22:58:33|只看该作者

中方:将坚决依法打击整治疫苗非法外流等违法犯罪活动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中方:将坚决依法打击整治疫苗非法外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电(李京泽)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29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将坚决依法打击整治疫苗非法外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安全。

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  49c6-kfxsuvw9001547.jpg  保存到相册

  有记者提问,据报道,一些据称是“中国制造”的新冠疫苗正在一些国家流通。中国政府是否知情?是否会采取相应措施?
  汪文斌表示,中方在疫苗研发过程当中高度重视安全性和有效性,严格遵循国际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方企业严格依据科学规律和监管要求,推进疫苗的研发工作。中方对新冠病毒疫苗的管理非常严格。
  “中方将坚决依法打击整治疫苗非法外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安全。”汪文斌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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