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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检察官经商被拖欠工程款 诉讼讨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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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因妨害作证入狱 获释后该案重审2月未判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一检察官卷入多场官司之后

高祀君每天最重要的事情是催问案件的进展,他申请再审改判自己无罪的案子已超期两个月。
高祀君家里存放了大量他认为自己被“冤枉”的证据材料。
  1月20日,高祀君推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的门,拉过一把椅子坐下。一位法官进来了,坐在高祀君的对面,满脸堆笑。
  “案子拖了那么久,为什么还没判下来?”高祀君高声询问。
  作为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高祀君是来法院上访的,而法官是负责他案子的审判长。
  高祀君曾是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从2006年2月开始,他一直在打官司,一开始打民事官司追讨欠款,后来陷入一场近7年的刑事官司。法院一审、二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刑满释放。
  高祀君不认为自己有罪,被释放后,他委托家人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改判自己无罪。
  山东省高院发文,令青岛中院重审。2015年9月8日,该案开庭重审,至今未宣判。“按规定,现在已经超期两个多月。”高祀君的律师说。
  青岛中院一位办案人员说,案子从法律上讲不复杂,但是人事上很复杂,之所以拖到现在,是因为青岛中院主管案子的一位领导迟迟没有签字,上不了审委会,所以下不了判决。

民事官司
  年近50岁的高祀君一米八的身高,喜欢穿一件黑色的风衣。
  “十年前,高祀君是一个很吃得开的人,工作好,人际关系广,到任何地方都是老大的派头。”高祀君的一位朋友说。
  在1988年、1989年高祀君曾先后两次获得三等功,一次是赤手空拳制服一个持刀抢劫嫌疑人,一次是在反贪工作中年度立案数量第一名。至今,两枚奖章仍被他收藏,甚至奖章最外层的纸质包装都完好无损。
  命运在2003年发生了转折。当时,高祀君偷偷地接下了一家企业的安装工程。
  2003年底,青岛广源发集团下属企业蓬莱沥青公司要在蓬莱建一个炼油厂,高祀君说,他知道里面有大量的工程要做。
  青岛广源发集团是青岛当地知名的民营企业。据青岛当地一家媒体报道,在2003年的中国五百强企业中,广源发位列第403名,该企业的董事长胡凉伦在2005年前后以8.9亿的身家进入了胡润的排行榜。
  高祀君和胡凉伦认识超过二十年。高祀君不愿意透露如何认识胡凉伦的,而认识胡凉伦,“是青岛很多人引以为豪的事情。”
  高祀君接下了蓬莱沥青公司的安装工程,他偷偷组建了施工队,并以妻子为法人代表,注册了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高祀君说,因为当时没有建设资质,就从辽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借了资质。金玖源和广源发约定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工程结算标准来结算工程款。
  2005年6月,工程竣工,广源发给金玖源公司结算出工程款313万元。
  高祀君并不满意这样的数额。他的理由是广源发采用的是(199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编制以及广源发自己制定的结算标准。“金玖源是2004年干的工程,广源发却以十年前的标准给金玖源结算,那肯定不能同意。”
  多次协商未果,高祀君也和胡凉伦交恶。
  2006年2月14日,金玖源在青岛中院起诉广源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鉴定报告,涉案工程鉴定结算值为1100多万元。
  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金玖源胜诉,2008年7月25日,山东高院判决,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支付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80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安邦)承担连带责任。

“诈骗”案
  诉讼获胜后,执行并不顺利,高祀君先后拿到了75万元,此后便没有了下文。“钱没拿到,我的噩梦却开始了。”
  2008年9月,一个叫王群的人报案,称广源发的工程是辽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进行的施工,金玖源非具体施工人,工程款被高祀君领走,是诈骗行为。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以“合同诈骗罪”逮捕高祀君,被检察院驳回。据新京报记者调查,金玖源借用辽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资质的事,广源发是知情的。
  王群与高祀君签订的一份协议显示,王群是金玖源公司建设蓬莱沥青工程中请来的施工人员。在山东高院金玖源与广源发的民事官司终审判决书中,也指明金玖源是工程的具体施工人。
  2009年4、5月份,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理由申请逮捕高祀君,再次被驳回。而这次的报案人是广源发集团。
  “我当时认为,一切都是广源发和他们勾结在一起陷害我。”高祀君说,他开始寻找“勾结”的证据。
  2009年9月26日,胡凉伦的儿子在青岛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婚礼,高祀君戴了假发混进婚礼现场,偷偷拍摄了来宾名单,其中就有青岛经侦支队办案人员。
  高祀君拿着照片,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
  高祀君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自己的民事官司打赢了,却迟迟执行不了,还被警方多次申请逮捕,因此怀疑是“有人在背后故意阻挠”。他希望通过上访,让故意阻挠他的人罢手。
  据青岛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透露,高祀君的那次上访,让青岛市公安部门很被动。
  2009年10月底,有两个政府的人找他“要求谈判”。
  “一个是城阳区政府法制办的、一个是区司法局的。他们代表城阳区政府谈判,说广源发欠你的钱政府替它还了,本金给你打五折,利息免了。”
  高祀君回忆,两位谈判人员态度很强硬,说出了“你不接受,我们就动用一切手段对付你。”的话。
  谈判破裂。
  两位在场见证谈判的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两边的态度都很强硬,各不相让。
  “高祀君有今天,就是因为遇到事不知道退让,反而对着干。”一位代理过高祀君案子的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

纠纷背后
  高祀君说,他一开始不理解为什么政府会介入这个民营公司的案子,甚至愿意和他谈判,替广源发还钱。
  记者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城阳区人民政府在2008年8月15日致信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若判决青岛安邦承担连带责任,将“会给安邦石化公司以及城阳区带来严重后果。”
  2008年金玖源胜诉后,2009年,高祀君申请案子在商河人民法院异地执行。这时,城阳区政府再次出面。
  2009年7月,城阳区人民政府发给商河县人民法院一份《关于暂缓执行(2008年)鲁民一终字第58号判决书的紧急呼吁》,该呼吁书倒数第二段中一段文字称,“如果山东省高院对金玖源与广源发民事案件判决成立并得到执行,将造成国有大股东中国化工集团油气开发中心现在正在投资的大项目因无法继续进行而只能撤资,已经为蓬莱沥青公司等五公司化解的6.2亿元银行债务有将浮出水面,广源发集团只能破产。”
  就城阳区向商河法院发函问题,城阳区政府办公室回复新京报记者,“因时间久远,记不清了。”新京报记者致电时任城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城阳区法制办主任田有赫,他说“你问错人了吧。”随后挂了电话。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之所以政府介入高祀君的案子,是因为他在民事案件中追加了青岛安邦,要求青岛安邦负连带责任。”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2006年9月8日的资产重组协议书显示,中国化工集团油气开发中心采用承债的方式与广源发公司所属的包括蓬莱沥青在内的五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共同成立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城阳区政府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
  协议书显示,中国化工集团油气中心对广源发五家企业的约6.9亿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拥有新成立的青岛安邦百分之六十七的股权。广源发公司所属五家企业以33万元的投资和约3.7亿元的净资产合计拥有青岛安邦百分之三十三的股权。
  据广源发一位前高层透露,在2001年到2004年几年间,广源发的银行贷款从几千万元增加到21亿元。2004年底,很多银行贷款到期,广源发无力偿还陷入危机,而这次重组,中国化工集团油气中心为广源发贷款提供担保,解决了危机,而广源发五家企业几乎成了空壳,根本没有偿还债务能力。
  “本来广源发就没有钱了,如果像银行和高祀君这样的债主们上门,找谁要?债主来了,不但广源发要破产,青岛安邦也会很有压力。”上述高管称。
  “高祀君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追加了青岛安邦的责任,这会让青岛安邦很紧张,高祀君赢了,债主和银行都跑来青岛安邦要钱,你要知道,青岛安邦是政府牵线成立的。这肯定会带来社会稳定的问题,而这是政府不愿看到的。”青岛一位律师称。
  对于资产重组一事,新京报记者联系了广源发集团董事长胡凉伦,他表示这些问题由自己的律师回应。一位刘姓律师则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

“妨害作证罪”
  2010年4月15日,青岛公安局城阳分局以涉嫌“诈骗”对高祀君刑事拘留。理由还是高祀君“诈骗”广源发的工程款。
  2010年5月19日,关押三十五天的高祀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五个月以后,2010年10月26日,高祀君被城阳公安分局以“妨害作证罪”逮捕。
  2011年7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祀君涉嫌“妨害作证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诉称,高祀君在与广源发集团民事案诉讼期间,指使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公司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错误的工程款鉴定报告,致使山东省高院据此终审判决青岛广源发集团给付青岛金玖源公司工程款中多计入一百多万元机械费。
  “我没罪,所以不接受这样的指控,我也不知道抓我判我,算不算他们说的动用一切手段对付我。”高祀君告诉新京报记者。
  2011年8月8日、10月25日,高祀君“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据参加庭审的一位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高祀君在法庭上拒不认罪,表现甚至有些狂傲。
  2012年3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城阳区人民法院当天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高祀君此时却做出了一个令他的律师都费解的事情。高祀君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城阳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没有遇到这样的人,别人撤诉,他却咬着别人不放,非让别人判他。”
  高祀君当年在看守所的一位“狱友”说,因为这件事,高祀君在看守所都出名了,有人都认为他被关傻了。
  “其实我知道,他们不会放过我,他们是补充证据,最后还会起诉我。”高祀君说,“区检察院和法院不会想到我会上诉,他们再起诉我,就会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就会闹法律笑话。我就是要和他们较量一下,我当过检察官,一般的人从法律上斗不过我。”
  2012年3月23日,高祀君再次接到城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出现了一个案件在城阳区法院和青岛中院同时审理的情况。
  “一个案子两个法院同时审理,这是严重的程序错误。”高祀君的律师说,“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第一次遇到这种事。”

真伪鉴定报告
  城阳区检察院再次起诉的这份起诉书案号与2011年7月4日第一份起诉书相同,同为青城检刑诉[2011]246号。
  2012年5月8日,高祀君接到第三份起诉书,案号被修改为青城检刑诉[2012]206号,但落款时间和3月23日接到的起诉书一样,为2012年3月23日。
  2012年7月13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祀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城阳中院一审判决。
  蹊跷的是,法院判决高祀君诱使孙建生作伪证,而当事人孙建生自己,却不承认高祀君指使自己作伪证的指控。孙建生后来的多份证明材料中均表示高祀君从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
  在高祀君“妨害作证”案一次庭审上,孙建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表示将机械费列入鉴定报告中的依据是广源发单方出具的工程结算表。
  孙建生告诉新京报记者,鉴定报告确实是根据广源发单方面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作出的,并且在鉴定报告做出来以后,复印四份,广源发和金玖源都拿到了,还专门有一段时间让他们对鉴定报告提意见,广源发在这段时间并没有提出异议。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那份工程结算表、工程结算书显示,承包方式为“包工、机械”。结算表有广源发设备处处长孙某某、工程处处长胡某某、蓬莱沥青总经理胡某某等人的签字。
  孙建生说,2012年年初,城阳警方再次找到他,并给他一份工程鉴定报告,让孙建生按照警方的鉴定报告修改四年前的鉴定报告,“我当时认为这有问题,就没有让单位盖章,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字。”
  新京报记者看到了那份只有孙建生签字而没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鉴定报告,而这份鉴定报告,作为高祀君的罪证出现在法庭上。
  新京报记者联系了青岛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不了解这个案子。”高祀君案在城阳法院审理期间,田孝民曾是该院院长。

申诉与迟迟未下的判决
  从被刑拘,被逮捕到被判刑,高祀君一直不服,“从来就没认过罪”。
  青岛中院一位熟悉案情的法官说,从卷宗看,高祀君确实从来没有认过罪。
  2013年9月19日,高祀君羁押期满获释。
  2014年2月,高祀君以母亲的名义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青岛市中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处高祀君无罪。高祀君说,以母亲的名义申诉,是想避免不必要的干扰。
  2015年5月5日,山东省高院下发(2014)鲁刑监字第7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祀君“妨害作证”案进行再审。
  2015年9月8日,高祀君的刑事再审案件在青岛中院开庭。高祀君和参加了当时庭审的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出现了有利于高祀君的局面。
  公诉人当庭称,“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祀君指使孙建生作伪证。”
  高祀君说,这次开庭后,案子直到现在也没有宣判。而按照法律规定的宣判时间,案子要在2015年11月6号完成审判,现在已经超期两个多月。
  青岛中院一位办案人员说,案子从法律上讲不复杂,但是人事上很复杂,之所以拖到现在,是因为青岛中院主管案子的一位领导迟迟没有签字,上不了审委会,所以下不了判决。
  具体是怎么样的“人事上很复杂”,高祀君并不了解。
  作为公职人员做生意,高祀君已受到相应处罚。2005年,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对其诫勉处分,2011年停发工资。羁押期间,他已被检察院除名。
  高祀君的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去世。他的妻子也已起诉离婚,孩子因为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不愿意再见他。
⊙记者:安钟汝 山东青岛报道
A20-A21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安钟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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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4-2 09:4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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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经商被拖欠工程款 诉讼讨债被判刑

源自:中国经营报
  编 者按/检察官在经商过程中被拖欠工程款,以诉讼讨债后,遭遇刑事立案并被判刑。案件目前又被重审,一段集合政府、国企、官员、富商的复杂官商往事由此 被复盘:公安局局长被认定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受贿130万元;政府曾向法院发函阻止讨债,防止民营企业被更多债务逼停;民营企业在被国企整合过程中“隐 藏”21亿元银行债务……逾期未判的重审,正如刺刀一般拨弄着多方敏感的利益神经。

一线调查
“囚徒”检察官案中隐情

  3月底的青岛,海风依旧寒凉。恢复自由两年半后,49岁的高祀君试图用30多公斤的材料证明许多事──这位曾经的优秀检察官,因参与经商遇“工程拖欠”,随即入狱且丢掉公职。
  2006年2月,高以诉讼追讨一笔工程欠款,却陷入一场耗时9年的刑事案中。最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在一审、二审中,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高祀君2013年刑满释放。
  “我 自入狱到现在,一直坚持自己无罪。”高祀君称,其被释放后,委托家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递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改判自己无 罪。2015年5月5日,山东高院签发《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当年9月8日,该案开庭重审,至今未宣判。已超审限4个月。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高祀君“讨债”时,恰逢对方企业被国企“整合”过程中,当地政府曾直接向法院去函称,担心高的诉讼会引来更多债主,从而导致整合失败,而主导高祀君案的一位公安局局长则被认定在此过程中收受对方企业130万元。
  一次简单的讨债,却触动了21亿元债务敏感区,更挑动政府、富豪、官员的利益神经,高祀君案被重审,更是当地政府、官、商的一次艰难复盘。

“囚徒”检察官获重审
  “还是在拖延,重新开庭后已3次延期了,就是进不了青岛中院的审委会。”高祀君表示。
  在 经历这场官司之前,他是青岛市检察系统的一名检察官。他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提供了“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2010年2月5日,青岛市 公安局城阳分局(以下简称“城阳公安分局”)决定对“高祀君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15日刑事拘留,期间延长拘留期限至5月14日并申请逮捕。5月 19日,城阳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城阳公安分局对其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然而,到10月26日,城阳公安分局另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高祀君 直接执行逮捕。2011年7月4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阳检察院”)以此向城阳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获得的城阳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在青岛广源发与青岛金玖源民事案诉讼期间,高祀君指使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错误的工程款鉴定报告,致使山东省高院据此终审判决前者给付后者工程款中多计入100多万元机械费。
  多 份证据描述,2009年9月26日,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广源发”)董事局主席胡谅伦儿子大婚日子,高祀君在婚礼现场拿到了所有来宾名 单,其中包括时任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的黄兴风,办案人员李超亮、杨懿、薛永鑫等,并以此向山东省公安厅反映。
  高祀君回忆称,城阳区政府有关人员随后与其联系,劝高予以做出退让。但双方最终没有谈妥。但这一过程,高被各方认定为是其妻名下企业青岛金玖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2年3月16日,被关押了18个多月后,城阳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城阳法院当天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而仍被羁押的高祀君 却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城阳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请求不允许城阳检察院撤诉,要求给个说法。
  2012年7月13日,城阳法院一审以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青岛中院维持城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此时,高已被关押近三年。2013年9月19日,羁押期满在城阳看守所获释。
  孙 建生亦被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公开表示,其做的鉴定报告没有人指使、更没作假。他已向上级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且已被山东高院受理。而关于“高祀君案”,2014年2月,高祀君以母亲的名义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判处无罪等。2015年5月5日,山东高院经审委会研究,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青岛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青岛及山东多名律师界人士对此介绍,该案成为改革开放以来,青岛市首例被山东高院指令再审(申诉人申请无罪)刑事案件,其在山东范围内也极为少见。

向“500强”讨债
  青岛广源发董事局主席胡谅伦在青岛城阳公安分局的一份“询问笔录”中称,2003年下半年,高祀君多次到青岛广源发,表示“想找点活干”,“当时我们集团公司正在蓬莱沥青厂建厂”,其众多项目需要外包给相应资质的工程队。
  公开资料介绍,在2003年,青岛广源发位列中国500强企业第403名,而在2005年前后,胡谅伦以8.9亿元的身家进入了胡润富豪排行榜。
  高祀君与胡谅伦均称,彼时两人已相识多年。前者顺利接下了蓬莱沥青的安装工程,并组建了六个施工队伍施工。在安装工程建设中,高以妻子为法人代表,注册了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玖源”)。
  3月23日,高祀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回忆称,公职人员经商在当时是一普遍现象。他坦言,其施工队当时没有建设资质,其任命的施工二队队长王群,声称可以 使用辽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的资质并保证已经疏通好和该公司的关系,高经过和广源发协商,广源发也同意,并和广源发约定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工程结算标准来结 算工程款。
  2005年6月,工程竣工。2005年12月30日,青岛广源发单方面向青岛金玖源公司计算出工程款313万元。金玖源认为,该笔工程款远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款标准,即国家规定结算标准。金玖源为此多次协商,最终未果。2006年2月14日,青岛金玖源向青岛中院起诉青岛广源 发。青岛中院指定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鉴定报告,涉案工程鉴定结算值为1100多万元。
  该案随后经青岛中院、山东高院一审、二审,青岛金玖源胜诉。2008年7月25日,山东高院判决,青岛广源发、蓬莱沥青支付青岛金玖源工程款80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记 者从青岛警方获得的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介绍,2008年8月11日,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王群向青岛警方报案,称其为蓬莱沥青工程的具体施工单 位,而高祀君冒领工程款。而上述“询问笔录”及多份判决书佐证,青岛金玖源为该工程具体施工人,对于挂靠事宜,亦没有向胡谅伦、青岛广源发等隐瞒。
  来 自青岛市警方的公开卷宗显示,2009年1月初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以“合同诈骗罪”逮捕高祀君,被检察院驳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报案记录”等描述,2009年12月,胡谅伦及青岛广源发分别向青岛警方报案,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以同样理由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高祀 君,被驳回。
  而高祀君在事发后受到了相应处罚,2005年,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对其诫勉处分,2011年停发工资,并在一次庭审中,由公诉人告知其已被区人大罢免,失去检察官职务。

公安局长收130万元“放倒”检察官
  北 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旭律师解释,山东高院指令案件再审,说明该案件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 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3月2日,高祀君电话联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公诉人宁知立。宁在电话中表示,高在其案件上还需继续等待,而要等多长时间,则要等法院方面的通知。他介绍,检方已阅完卷宗,如今主要环节在法院,不需要高祀君提交证据。
  青岛中院接近该案的知情人士称,从大量卷宗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高祀君构成犯罪,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份当庭庭审录音进一步佐证,公诉人庭审时公开表示,没有证据证实高祀君指使孙建生作伪证。
  2013年5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东刑二初字第6号显示,原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 支队支队长(副局级)、青岛市公安局副巡视员黄兴风,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青岛广源发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096.94675万元。
  胡谅伦作为证人,在其证言中证实,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黄兴风以建厂缺少资金为由,先后从他 公司拿走130万元,进入2008年,胡同意130万元不用黄归还。上述判决书对此解释,胡此举是“因青岛广源发相关的案件由青岛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他 希望和黄兴风搞好关系,多关照公司”。
  来自青岛警方知情人介绍,青岛广源发在2008年涉及的经济案件中,只有“高祀君案”。上述判决书 中多名证人证实,2008年,胡谅伦曾经找过黄兴风帮忙,到青岛市公安局举报高祀君合同诈骗,而黄则主导了该案。案件立案后,黄兴风要求尽快查清事实。上 述判决书内容印证,黄“曾多次调度该案,要求加快办案节奏,尽快破案,为青岛广源发挽回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高祀君诈骗案卷材料中,其中“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有黄兴风的签字。
  来自青岛检方、法院且接近该案的多位知情人称,高祀君“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青岛中院审监庭合议庭、庭务会已对此案作出“无罪”意见,但至今迟迟未进入青岛中院审委会研究。
  青 岛中院知情法官在一份录音中解释,“领导又过问了,没有办法”。高祀君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关于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某某、刑一庭庭 长刘某某回避本人刑事再审案件的申请书及情况反映”(以下简称“回避申请书”)中,实名举报青岛市原市委常委、原青岛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李某某参与此案。公开资料介绍,李曾在城阳区担任区长、区委书记等职。而回避申请书中的田某某,时任城阳法院院长,现任青岛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 员。
  “回避申请的要求被青岛中院方面拒绝了。”高祀君感叹。
  律师王旭称,若证据证明高祀君的“妨害作证罪”“诈骗罪”等 均不成立,随之再审对其予以平反,则意味着青岛法院方面及检方等或将面临与青岛公安系统类似的处境,可见该案重审难度不小。3月31日,《中国经营报》记 者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青岛中院相关领导,但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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