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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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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44:1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转帖]各国宪法序言大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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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宪法序言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9日第九届三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5日第十届一次会议修改补充。

  

  序 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的革命路线,英明地领导了各阶段的社会革命和建设事业,把共和国加强和发展成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自主、自立、自卫的社会主义国家。

  

  金日成同志阐明了国家建设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原则,确立了最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政治方式、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打下了保证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和继承并完成主体革命事业的牢固基础。

  

  金日成同志把“以民为天”作为座右铭,一向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献出了一生,以崇高的仁德政治关爱和领导人民,把全社会变成了一个紧密团结的大家庭。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金日成同志把统一祖国作为民族至高无上的任务提了出来,并为其实现而呕心沥血。金日成同志把共和国建成了祖国统一的强大堡垒,同时,提出了统一祖国的根本原则和途径,把统一祖国的运动发展成为全民族运动,开辟了用全民族团结的力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扩大和发展了国家的对外关系,大大提高了共和国的国际地位。金日成同志作为世界政治的元老,开创了自主的新时代,为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运动和不结盟运动,为世界和平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进行了积极活动,为人类的自主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是伟大的革命家、政治活动家和伟人。

  

  金日成同志的伟大思想和领导业绩,是朝鲜革命的法宝,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主体革命事业进行到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序言

民国36年中華民國憲法(36.01.01公布)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文章提交者:夜间散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关键词:



(朝鲜)

伟大领袖(6次) 金日成(17次) 革命(8次) 思想(6次) 民族(4次) 朝鲜劳动党



(中华民国)

全體國民 孫中山 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革命(6次) 伟大(2次) 毛泽东(3次) 中国共产党(4次) 主义(36次) 思想(3次) 爱国(3次) 坚持(6次) 民族(10次)



(美利坚合众国)

安宁 福利 自由



(日本国)

国民(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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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逝世500周年,意法两国持续上演“争夺战” 领导人,啥时也来开个唱?
2# 四姑娘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45:3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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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扎眼的是它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有1900多个汉字,其意义极为重要。这个序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赢得了举世皆知的称誉:“歌德式的宪法”,是“为共产党歌功颂德”的简称。它回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废除竞选制度而搞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不能采纳世界主流的政党平等与政党轮替制度?

为什么?很简单。因为这群人需要永掌政权。

当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时,就会惊讶,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仅此而已,不过短短50 余字。翻译成中文如下: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译成中文亦不过近百字。没有见到什么独立战争的光荣、伟大、正确。而其核心是在于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树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但同时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人民带来幸福。实际上是在政府人民间建立的一纸合同。要约束有限政府,赋予民主自由。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45:53|只看该作者
文章提交者:自由花旗
1. 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省全权代表于汉口英租界开会,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由宋教仁起草,旋即于13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民意”代表名义发布的宪法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共和制的宪法性文件。如该文件名称所示,《组织大纲》无人权规定。

  2.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元月28日,参议院在宁宣告成立。这个民意含量极低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代表机关即行制定临时宪法。3月8日参议院议决宣布。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生效的临时性宪法,它取代了前述组织大纲。

  3. 1913年《天坛宪草》。依《临时约法》成立国会。1913年4月8日国会第一次开会,7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了中国历史上正式宪法起草工作。这个委员会由国会两院各选30人组成。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这个草案贯彻了民主共和精神,为袁世凯所不容。宪法草案通过三天后,袁下令撤销国民党议员的议员资格。因国民党为议会第一大党,袁这一举措使议会无法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等于解散了国会。1914年1月10日,袁干脆下令停止残余议员职务,国会实际上被解散,宪草成为死案。与此同时,袁世凯为反对《临时约法》之拘束,提出增修临时约法案,案中大力扩充总统权力,其中包括总统的“紧急命令权”一项,袁实际上取得部分立法权。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1月10日袁解散国会后,开动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三个御用机关开展“制宪”事宜,企图用宪法为自己赋权。1914年3月18日召开约法会议,袁提出增修临时约法7项,扩大总统权力。不久,约法会议议决《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公布。该约法及其后的大总统选举法使袁世凯成为独裁元首。不久,御用文人又搞“君宪运动”。1915年12月,袁下令承认帝制,12月31日下令改明年(1916年)为洪宪元年,袁世凯用宪法使自己“合法地”当上了皇帝。然而毕竟是20世纪了,在全国人民的抗议声中,1916年3月22日,袁被迫下令撤销承认帝位案。

  5. 夭折之1916年宪草。1916年6月6日袁亡,黎元洪就大总统职,下令申明《临时约法》及1913年大总统选举法之效力,恢复共和制,同时成立宪法会议,以《天坛宪草》为基础重新起草宪法,结果便为1916年宪草。该宪草未通过二读程序,国会第一次被解散(1917年6月),立宪程序停顿。此时地方上掀起了省宪运动。

  6. 安福国会1919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8年国会恢复,在广州开会,宪法会议继续对1916年宪法草案的二读会,同时起草地方制度草案(前次宪法会议对地方制度是否入宪意见不一)。后因南北政府对等议和于上海,广州议员离开广州。地方制度虽经委员会审定但未能报告于大会。1919年冬又开会议宪,到1920年1月12日止,开二读会若干次。始终无法通过二读。1月24日,议长宣布停止议宪。与此同时,北京成立“新国会”或称“安福国会”,该国会于1919年通过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同时废止1916年宪草。

  7.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南北政府议和失败以后,广州因议员人数少无法制宪,北京政府大多为军阀与政客组成,无心制宪。但不久却出现了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1922年直奉战争结束,黎元洪复出任总统,撤销1917年解散国会令。恢复之参众两院号召护法。适逢广州陈炯明叛变,广州部分议员北上。1922年8月1日,国会得以开会,以制宪为主要任务。但会议几次不足法定人数,曹锟为吸引议员凑足法定人数开会,以便选举自己为总统,以公然发给与会人员5000元为诱饵。10月10日,宪法会议公布宪法。此宪法于1924年10月24日被段祺瑞推翻,形式上存在了1年零几天,实质上并未得到认真实施。史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8. 1925年宪草。1924年直奉战争曹败被冯玉祥拘留。段祺瑞自称革命政府,既不守《临时约法》,更不守1923年宪法,组成国民代表会议制宪,后由于各省抵制未开成会。依段祺瑞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宪法起草权属“国宪起草委员会”(1925年8月3日成立)。该委员会民意含量极低,成员不是各省军政大员就是“临时执政”指派之人,实为段的御用机构。1925年12月该委员会议决“中华民国宪法案”。此草案始终未能提交立宪机构讨论。

  9. 1928年《训政纲领》。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注重于中央政府组织法的制定,目的是为自我赋权与集中权力。从1925年7月11日国民政府(广州)首订组织法到1931年,其组织法4次重订(时间为1928年2月13日、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5日、1931年12月30日),2次修改(时间为1927年、1930年),正好每年出台一部组织法,可谓立法史上的奇观。1926年7月9日北伐军兴。1928年6月9日北伐军入北京,算是实现了国家统一。10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议决《训政纲领》(经1929年3月19日国民党三大追认)。该纲领实际上是国民党强加给全国人民的宪法,因为该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有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这个纲领建立了国民党一党独裁、实际上是国民党党魁个人独裁的制度,这一切是在“训政”的口号下进行的,人民成了受国民党监护的无政治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过,还有一线希望是行“宪政”,届时国民党将还政于民。

  10.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要不要约法?有些人认为不要,只要遵照“总理遗训”就行了。但毕竟时代不同了,宪法观念在知识界已成共识。最终于1931年6月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个约法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起草人员并通过后提交国民会议讨论的。这是执政党垄断宪法变迁大权的开始。这个约法开创了中国宪法史上的“党治宪法”先例。党治宪法的倾向实际上开始于1925年广州革命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实际上使“政府由党产生,随时受党的指导与监督”,即使在形式上“党的决议和命令,亦常常上诸国民政府的公文法令”[2]。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更进一步将约法解释权授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11. 1936年《五五宪草》。1927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训政以六年为期,1935年行宪。1931年“九?一八”事变,民族危机加深,沈钧儒等人通电全国,要求立宪。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1932年国民党四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召开国会,还政于民。1933年1月成立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初稿的主稿人之一吴经熊于1933年6月公布初稿,立法院令各级政府、学校、研究机构讨论。1934年立法院正式公布初稿,立法院成立“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制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立法院通过后将草案呈国民政府转送国民党中央执委政治会议,政治会议决定送常务会。常务会于1934年10月提出五项原则,其根本精神是宪法应粗、柔,害怕宪法之约束,而后国民党内再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内容再回到立法院,立法院再通过,后依国民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于1936年5月5日公布,是为《五五宪草》。程序可谓繁复,实际决定权在国民党内。1937年5月18日又对宪草作出修改。

  12.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五五宪草》通过后不久爆发全面抗战,立宪之举自然中断。在八年抗战中,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度得到强化。1945年抗战结束,不久又爆发国共两党内战。1946年1月10日召开旧政协,旧政协决议成立多党联合政府和关于宪法原则的决议,但不久被国民党撕毁。11月,国民党召开没有共产党及民主党派参加的国民大会。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此时内战已达高峰,行宪只是反对共产党的招牌,宪法实际上并无约束力。这种表面效力也只维持了不到半年。

  13. 《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1948年4月18日,国民大会通过该条款。该条款实际上中止了宪法的效力,公开实行独裁统治。

4# 金佛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46:10|只看该作者
马克思说: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资1,193]

“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资3,209]

“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资1,219]

供奉马克思主义的,就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剥削平民百姓,还把它写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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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46:32|只看该作者
独裁政权的月经

苏丹是世界上人权最差的国家之一,
每年都要受到世界人权组织的通报批评。

苏丹实行一党专政,军队归党所用,
除此之外,所有大型经济,所有宣传工具,立法司法释法权全都控制在党手中。
国家空前绝后的腐败。

这样一个遭国人唾弃的邪恶政权,为何几十年不倒呢?
有识之士分析,除了人民害怕邪恶政权的暴力外,
还有人民经常被邪恶政权的谎言所欺骗,也是原因之一。

苏丹政权的欺骗把戏就是口号,
有位王先生到苏丹呆过一段时间,
发现苏丹大街小巷都是标语,
什么只有“奴隶制主义才能救苏丹‘,
什么主权高于人权,
什么生存权就是最好的人权,
什么人民是苏丹的主人,
等等不一而足。

苏丹邪恶政权实行奴隶制,
任何一个新的奴隶上台后,都有一套新的理论,
因为旧的理论不行了,人民不想听了,所以就推出新的理论。
这些理论既没有创意,也没有新的花样,
不外乎是奴隶制是最好的制度…………

苏丹奴隶制实施的几十年里,
这样的新理论有了好多套,
每段时间一个新理论,强迫人民学习。
英国科学家布朗先生发现,
这些理论在时间上都是有规律的,
就是月经一样出现的准时。
布朗先生说,
这些理论也跟月经不一样的是,
它们奇脏无比,奇臭无比
6# 青城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50:10|只看该作者
1946年1月10日召开政协,政协决议成立多党联合政府和关于宪法原则的决议。1946 年中华民国在制宪过程中,是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参与的。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

二战后中国有了宪政的机会,但共产党拒绝参加全国选举,它坚持政治协商、不经过竞选而瓜分政府职位[所谓联合政府],又一次使中国失去了宪政民主的机会。

一个政体是否民主,关键不在于是多党执政还是一党执政,而在于执政党的地位是如何取得的。如经过自由竞选、获得了多数选票才取得执政地位,就属于民主范畴。

毛设想的“联合政府”,不是根据民主原则而是按“新民主主义”原则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原则规定:必须由中共领导,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由哪个党来领导,不由选民的选票来决定,却由一个参选党的领袖事先规定必须由自己来领导,这岂不荒唐?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其序言云: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中华民国宪法奉行三民主义的五权思想,强调了司法不受党派干预的独立性。宪法除肯定“训政”的合法性外,从未将自己党的领导以宪法形式作明文规定。
1947年3月,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将“以党驭政”变为“以党诱政”,4月宣称:结束一党政府,成立多党政府。4月24日撤消国防委员会,11月21日全国普选,48年3月29日第一届国大召开,5月20日总统就任,标志着立宪政府的成立。

1950年代,蒋介石在台湾指出,国民党将“遵循民主政治的正当规则参加各级选举,和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党一样,争取选民的选票”。蒋还说,“本人尊重宪法及其所代表的民主制度,我的唯一希望是本党同志最终履行一个民主国家中普通政党的职责,带领国家走向政党政治之路。”
国民党使训政的期限一拖再拖,但终究在1987年结束了训政,开放了党禁和报禁,还政于民了。共产党没有这样的时间表,它是一个权力的“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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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50:27|只看该作者
现代政治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那么由平等的人组成各阶级之间也是平等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永远先进的阶级。马主义错误地认定农民属于小资产阶级,是革命期间的争取对象,夺权后的教育对象。共产社会的城乡等级制度,城里人歧视乡下人、工人歧视农民的现象都是反民主的。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世界各国,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员”;为何在国内不能实现公民权利的一律平等呢?同样是人呀,为什么中国政府对美国和英国士兵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事件如此地重视和不能忍受,对本国恶劣的歧视行为无动于衷呢?中国人难道天生下贱?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啊!

民主讲究的是人权均等。每个中国人都有权利在中国的国土上过着自由、安全和尊严的生活。只有主张在中国消灭一切特权、消灭官民不平等、城乡不平等的运动,才是真正的民主运动。因此,必须取缔城乡不平等的户籍制度!取消一切不平等的特权和待遇!
8#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50:43|只看该作者
现代政治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那么公民的结社[组党]权利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他们组成的政党被选为执政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怎么能从一律平等原则中推出一个党和其它所有党之间永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呢?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保证所有政党在法律面前平等。所以,宪法要保证各政党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机会。

由宪法确立某个人或政党的绝对权力,不允许其他组织竞争,这本身就是对宪法的滥用,绝不是一个民主国家。X党把自己党的领导地位放在第一位,要人民天天念经一样服从党的领导。这是古代的皇帝霸王党,与现代政党毫不相干!上帝从来没有赐给任何人绝对的权柄,人所享有的永远是有限的权柄。不管是个人,还是教会、国家,当其声称自己拥有任何人都不能干预的绝对权力的时候,就已处于疯狂的边缘了。

众所周知,特权制度是社会的不平等的根源,有特权就有歧视,不享有特权者必被歧视。有固定的先进阶级,则其他阶级必被歧视;有固定的领导党,则其他的党派必被歧视。有固定的指导思想,则其他人的思想必被歧视。宪法把某个人的思想、理论写进宪法,是霸权观念作祟,是企图以一种理论强行霸治其他理论,违背了人类公认的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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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19:51:18|只看该作者
宪法应体现平等精神,宪法不能给某阶级和某党派某思想以特权,不能规定某阶级某党某思想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必须取消宪法中领导阶级、领导党和指导思想的提法。
也就是说,必须首先做到观念上、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才能有事实上的平等。如果连观念上、法律上的平等都做不到,就不可能有事实上的平等。所以,第一步是要求修宪法,取消宪法中一切不平等条款,争取全民公决诞生新的平等宪法。争取修宪的群众运动,就是民主深入人心的过程。让我们在修宪运动中确立起人人平等的理念,在相互关爱中给对方以自由,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一个自由和谐的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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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ienke 发表于: 2006-6-22 00:09:21|只看该作者
为有先生你这样的四川人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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