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0日召开政协,政协决议成立多党联合政府和关于宪法原则的决议。1946 年中华民国在制宪过程中,是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参与的。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
二战后中国有了宪政的机会,但共产党拒绝参加全国选举,它坚持政治协商、不经过竞选而瓜分政府职位[所谓联合政府],又一次使中国失去了宪政民主的机会。
一个政体是否民主,关键不在于是多党执政还是一党执政,而在于执政党的地位是如何取得的。如经过自由竞选、获得了多数选票才取得执政地位,就属于民主范畴。
毛设想的“联合政府”,不是根据民主原则而是按“新民主主义”原则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原则规定:必须由中共领导,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由哪个党来领导,不由选民的选票来决定,却由一个参选党的领袖事先规定必须由自己来领导,这岂不荒唐?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其序言云: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中华民国宪法奉行三民主义的五权思想,强调了司法不受党派干预的独立性。宪法除肯定“训政”的合法性外,从未将自己党的领导以宪法形式作明文规定。 1947年3月,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将“以党驭政”变为“以党诱政”,4月宣称:结束一党政府,成立多党政府。4月24日撤消国防委员会,11月21日全国普选,48年3月29日第一届国大召开,5月20日总统就任,标志着立宪政府的成立。
1950年代,蒋介石在台湾指出,国民党将“遵循民主政治的正当规则参加各级选举,和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党一样,争取选民的选票”。蒋还说,“本人尊重宪法及其所代表的民主制度,我的唯一希望是本党同志最终履行一个民主国家中普通政党的职责,带领国家走向政党政治之路。” 国民党使训政的期限一拖再拖,但终究在1987年结束了训政,开放了党禁和报禁,还政于民了。共产党没有这样的时间表,它是一个权力的“巨无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