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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轮回 发表于: 2016-7-13 09:4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探讨研究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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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宗教学术网  : 曾传辉
  从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就非常重视宗教问题,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1923年至1926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采取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1931年11月,建立在江西的中央苏区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第十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http://www.phoer.net - v) c( p+ {9 ^8 q7 A9 p4 o  在1934年10月开始的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时期,在黔、滇、川、甘、青、陕等地区,中国共产党在与10多个少数民族接触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十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赢得了各族群众,包括民族上层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拥戴,为长征顺利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在《红军长征时期的民族政策》中,中国共产党明文规定:“念经敬佛当喇嘛听其自愿”;“反对强迫信教,强迫当喇嘛”,“准许人民信菩萨,不愿当喇嘛的准许还俗”;要保护寺庙、经堂、经书,部队“严禁住经堂与毁坏经典、神像及祭仪”。在中华苏维埃中央博巴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中,对保护喇嘛和喇嘛寺以及经书佛像;喇嘛寺土地不没收,可以出租;信教自由,不得强迫信教,已当喇嘛的有还俗自由,并可分到土地;喇嘛寺不得干涉政府行政,但喇嘛个人有参加政权的权利;法律面前无论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样依法处理,执法之权属政府等。1 y  S" Z: |" ?( R7 H; c+ D5 m. j http://www.phoer.net
  1936年10月,中共中央到达陕北以后,鉴于陕北与内蒙古宁夏甘肃相连,又紧邻蒙、回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了巩固革命根据地,团结蒙、回等少数民族群众共同抗日,先后于1935年5月25日发表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1935年12月20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出保护清真寺和庙宇,保护阿訇和喇嘛。
http://www.phoer.net ' N6 w/ y6 d1 x/ Q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2月和1941年第一、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教民非教民有同等政治权利;不分性别、阶级、党派、宗教、民族、财产,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国教民在遵守政府法令、不损害边区政府主权的原则下,可以在边区参加生产、经营、文化事业与宗教活动;“不干涉俘虏宗教信仰自由”。1940年在由毛泽东代表中央书记处批准通过的《回回民族问题提纲》中强调:“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教的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侮蔑与轻视回教的言论行动。”1940年,边区政府为延安回民群众划地拨款,帮助修建清真寺,毛泽东还为古老的石牌坊亲笔题写“清真寺”三个清秀的大字,边区政府送贺清真寺“众志成城”的匾额,并举行了隆重的落成仪式。朱德总司令、边区政府高自力主席、谢觉哉、李维汉、艾思奇等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负责人都参加了庆典活动,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讲话后还向回民来宾各送香油一份,以示庆贺。在陕甘宁边区,基督教、天主教在外国传教士纷纷离开之后,教徒活动照样进行。据1944年统计,边区内有天主教堂20多处、基督福音堂7处、佛教寺庙8处、清真寺10余处,还有道观等,信教群众达4万余人。
http://www.phoer.net 8 I/ k5 D3 B, r7 `; Y# U# N  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并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这不仅是对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的高度总结,也为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处理宗教问题提出了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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