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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huanese 发表于: 2007-9-8 16:47:1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1978-2008年[转帖]火烧贫民窟是执法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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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土坡上浓烟滚滚,残破的砖瓦和被烧坏的家具三五成堆,一个男孩正往烟火中浇水,一些更小的孩子瞪着恐怖的双眼望着已经化为灰烬的家园,一群成年人正从冒烟的灰烬中寻找尚可利用的家具。这个场景并非来自自然灾害,也非来自六、七十年前的日军“清乡”,而是来自深圳市城管执法队的执法现场。据南方都市报9月1日至2日的连续报道,日前深圳宝安区民治街道执法队240多名执法队员将七、八十名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上塘工业区龙塘社区旁外来人口聚居地的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执法队负责人说,“执法队所做的每一步都符合程序规范,且关键步骤都有录像佐证。”

我不知道城管执法队究竟有一个什么样的放火程序规范,我也不知道像这样的大规模放火是否违反有关消防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我所知道的法律常识,火烧贫民窟已经多方面违法,并且涉嫌犯罪。

关于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本身并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即使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这样的规定也因为与“规划法”上述规定和宪法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相冲突而无效。

一座违章建筑如果是住宅并且建造者(或购买者)已入住,它就成了一个人甚至许多人的“家”。强制拆除就意味着一些人要破“家”。“家”作为个人生命、尊严、健康、财产和私生活的最后堡垒,它的价值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可侵犯,中国刑法规定未经允许私闯他人住宅是犯罪。对入侵的保护尚且如此之高,何况拆除!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当然应该由法院最后再把一次关,尽量限制它的使用。万不得已要强制拆除时,也要特别注意保护被拆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防止家破人亡的惨剧发生。

合法地捣毁一座住宅,稍有闪失都会造成人身损害和合法财产的损害;何况是非法地烧毁一大片住宅!执法队负责人说,“执法队员协同所住居民一起将屋内重要物品堆放到一旁”,但是哪条法律规定了私有财产中只有“重要物品”才受保护?据南方都市报9月2日的报道,“坡下一户姓卢的,前天街道办执法时恰好没在,火烧起来以后跑回来抢出一个铁桶,里面有5000块钱,幸好没被烧掉。”请问5000块对于一个住贫民窟的人来说是不是“重要物品”?从火烧后居民抢救财物的镜头可以看出,火烧贫民窟已经严重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而且涉嫌非法拘禁!虽然报道只是轻描淡写地说“240多名执法队员将七、八十名住户带到一边”,但火后居民抢救自己财物的行为说明他们是被强制带离的。人身强制措施依我国法律只有公检法三个机关有权实施,请问执法队,火烧贫民窟时强制带离居民的240多名执法队员是公安人员吗?公安局事先出具了拘留决定书吗?如果没有,则执法队员的行为不但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也涉嫌非法拘禁罪。只是由于放火和毁坏公私财物在本案中是同一行为,放火罪的量刑较重,毁坏公私财物的罪行已被放火的罪行所吸收。虽然合法执行职务带来的合法权益损害应该由国家补偿而免除公务人员个人责任,但火烧贫民窟这种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不应该免除个人责任的。

强制执行在法律上还有个限度问题,就是生活必需品不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时,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虽然取而代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再有同样的规定,但《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强制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于那些贫民窟的居民来说,不但那些被执法队认为不“重要”的财产是生活必需品,甚至违章建筑本身也是生活必需品。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有些居民来深圳已经二十年,在火烧地定居了十多年,老家已经什么都没有了。买房、租商品房这些人又没有相应的财力,如果政府不先提供廉租房而拆除他们居住的贫民窟,叫他们睡马路吗?这正是这些违章建筑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原因。火烧贫民窟,大概就是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违章建筑拆了又建的问题。不过这样一来,这些贫民窟居民如果不打算集体自杀,那么他们被彻底剥夺栖息之地和谋生手段(猪圈被烧了)之后,除了卖淫、盗窃、贩 毒、走私之外还能干什么?

这样一个超越职权、践踏个人人身与财产权利并且完全不计后果的行为,居然被执法队认为完全合法,而且还声称有录象可以佐证。真不知道在执法队的心里究竟应当怎样才算违法!去年深圳某区城管执法队员当街脱下市城管执法队员的裤子,不知他们是不是也认为合法?是不是也有录象可以佐证?这种大庭广众下的“执法”行为,再精心选择的录象也是骗不了人的。但是并非大庭广众之下呢?政府和公众大概也就只好相信城管的录象了。但是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录象真的可信吗?反正小贩们是不相信的,所以被城管“暂扣”的物品几乎从来就没有人去取回,据城管们自己说,只好送给孤儿院和部队官兵。录象这一现代科技手段,当它不是隐蔽地安装在固定的场所监视可能的犯罪行为、而是被政府机关用来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时候,它就不再是监视工具,而成了掩盖和表演的工具。如果政府真打算依法行政,还不如把这些录象、照相设备都送给电视台和报纸,请他们来监督,不但监督效果好得多,也更容易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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