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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安部拟规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与住宅保持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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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1月28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等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传播时,应当对当事人、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公安部在对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说明中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社会关注、反响强烈的问题,亟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包括建设管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等;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有效监管。
  而目前,尽快制定相关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了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了部署,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在合理设置方面,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指出,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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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因主观故意造成错案的退休后也要追责 玩紫砂你达到几段了?
2# 四姑娘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1-29 13:08:0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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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可能泄露隐私场所拟禁装摄像头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可能泄露隐私场所拟禁装摄像头

  昨天,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违法安装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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