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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11-29 15:07: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6年男子冒充干部收42万好处费被判8年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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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东北新闻网
原文标题:沈阳:男子冒充“干部”收42万好处费判8年

  经商的沈阳男子刘某自称“干部”,谎称能帮人办工作收取好处费,还伪造租赁协议,诈骗5人共42万元。
  近日,刘某因诈骗罪获刑8年,被处罚金5万元。
  沈阳男子刘某34岁,大学文化,经商。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刘某谎称其能帮助金某办工作,并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先后从金某信用卡中透支20000元。之后,金某又三次给刘某汇款共计50000元。
  2015年4月至5月间,刘某欺骗崔某和阎某,称自己具有沈阳市果园及耕地的使用经营权,并伪造了果园的租赁协议,以合伙投资农业项目为由,多次骗取阎某150000元,骗取崔某100000元。
  2015年9月,刘某又自称是辽宁省林业厅的干部,能够帮助周某办理到辽宁省农业展览馆工作,并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周某50000元。
  同月,刘某仍以干部的名义“招摇撞骗”,能帮黄某妻子办理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作,并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黄某50000元。
  案发前,刘某还崔某10000元,返还金某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金某40000元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诈骗被害人金某70000元,案发前返还30000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刘某退赔阎某15万元、崔某9万元、金某4万元、周某5万元、黄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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