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花芬雪地 于 2009-2-17 18:38 编辑:
http://www.phoer.net ; d: t; O' H: z6 ]& K5 O1 [
http://www.phoer.net 5 d3 F. n8 j6 m5 ` x4 [7 m$ b二:刘氏客家宗族管理的范畴
http://www.phoer.net # C# ]4 {5 I# W1 ^( ?1 M (一)“培植风水”,包括兴修水利设施、管理家族水利资源、维护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吉祥。客家人插占落业的地方基本上都是原住居民不愿居住的生活条件较差的地方,东山地区没有自然河流,水源缺乏,客家移民为了解决生产和生活用水,必须兴修水利。大型的水利建设不可能由一家一户来完成,只有由宗族进行组织和统筹。刘氏宗族先后兴修了大小堰塘二口,河堰三座。兴修完成后的家族水利工程,成为全族人共有的生产资源和财富,使用和维护这些决定全族人生存状态的资源,也就成为家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http://www.phoer.net % `9 p/ y2 z; c2 y& z (二)对违法违规的族人进行处理,维护社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从示谕碑中收录的《首送状》看,虽然清代负责基层治安是保甲组织的责任,但是,从“各团书有犯约交执”可知,族人犯有偷盗等行为是先告知家族管教约束,家族内不能处理,经多数人表决后以家族的名义决定送官究治而不是由团练或保甲负责首送或惩罚。依靠家族的力量进行治安,既可以保全家族的面子,避免引起家族对处理结果的不服和对违法者的保护而导致其它的纠纷,又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族人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官府批文对兄弟二人的惩处并未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首先,弟弟偷盗和威胁要杀人报复不当得死刑;兄长对弟弟的偷盗行为不加管束或管束不力,按律只当得“笞四十”;兄长容留已经被逐出家族的弟弟,即使以窝盗论处,也只当得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但是最后的结果却是弟弟被装笼致死,兄长也被“收卡”而且“永不开释”。可见清末在处理家族内部的违法时家族组织具有很大的权力,虽然不能私自定刑,但是只要家族内部多数人同意,不仅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可以适用礼、习惯、家法、族规等法条以外的法律渊源,即使是刑事案件,地方官也往往会听从家族的处罚意见。: Y* | y0 [5 ^& A. | http://www.phoer.net
(三)水利设施堰塘、河堰是决定族人生产生活的共有财富,位于碾子塘的几十亩水田是全族共有的产业,对这些资源和财产进行管理是宗族组织的重要责任。
http://www.phoer.net ) _: \8 Z" F0 k0 i& ?5 b (四)干预族内的不动产售卖,实行近亲先买原则,保护祖业的最终权属和居住地的纯洁性,保持自身独特的客家文化。. s; F( w+ h9 U0 f' d http://www.phoer.net
(五)组织春秋祭祀和节庆娱乐活动,延续客家文化传统。' e8 l- y$ z# ^ http://www.phoer.net
(六)敦族谊、济孤贫,加强族人对宗族的依赖和宗族的凝聚力。/ t4 Y+ f0 B" _7 H" S4 O d$ w http://www.phoer.net
(七)重视兴立族规、制定合约,并且将经过官府立案批准后的族规向全族公布使之成为族人世代遵守的永久性家法,达到教育族人遵纪守法和敦厚风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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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f! p! h9 r- |* f7 {7 A三:刘氏宗族管理的特点+ R% \7 P$ d/ \1 r/ c; B& D http://www.phoer.net
从以上可以看出刘氏家族管理的特点:重视兴立族规家法对族人进行约束,利用经济手段惩罚违规违法行为;重视官府对宗族权威的确认和支持,宗族首领虽然不是国家官员,却都要由全族公推后经官府承认;将族规在官府立案,向地方政府申请堂规批文,取得了有限的族内司法权;族堰长和经理等形成族内的骨干和管理阶层,负责族内的常规事务,重视高辈长者和近亲中的近亲关系在约束族人中的作用,实行以房为基础的族内民主制;族堰长和经理互相监督、牵制,防止管理者专权霸道;强调族内初步司法权的必要性,禁止族内违法违规案件不经家族审决就送官究治;违犯族规者要受惩处,明确规定族堰长和经理违犯族规也要送官究治;十分重视对水利设施和生活环境的管理,由族长兼任堰长,把“培植风水”放在全族事务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重视血缘亲情和客家文化的传承,强调族人聚居地的纯洁性和族人地位平等、宗族对族人具有关照扶持的义务。9 D9 u% J, b H1 t2 P' m4 Y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s: y% \% A9 k) o) e5 _8 A四:刘氏宗族组织与清代地方政府的关系
http://www.phoer.net ( d. @" h" G' W9 j0 }) r (一)宗族领导人权力的合法性需要地方政府的确认,对他们权力的制约也仰仗地方政府的权威7 X: a+ ]- t( E1 \% R! [, u http://www.phoer.net
道光二十六年族规约定,由三大房的房长出任堰长,共同组成家族领导班子负责族中日常事务,凡有大事或有人违背“培植风水”的规定,须由三房经理即堰长传众共问,实行的是房长负责、族人共理的族内民主管理制度。光绪二十年的族规虽然也强调三大房、九大房的作用,但是已经主要由经理人、首人、总理、首事、族堰长等共同管理族中事务,他们都要由九房人公举、联名上报官府批准立案才算合法,任期都是三年。光绪二十年族规还一再反对族长专权,规定充当各会总理管钱,若有紧要事件,须族堰长集众议妥方能支用,如有舞弊亏挪,必须赔还;倘横抗不遵,将禀官究治,并且永不准充当首事。族堰长、经理三年届满,若果公正练达,留充管理,亦须公同酌议,不许把持霸当,否则,亦将禀官究治。 F1 Y* g M7 _ http://www.phoer.net
(二)家法族规与国法的关系# b& J: S- q! L; p http://www.phoer.net
清政府对宗族势力和家法族规的态度,经历了从抑制打击到支持的发展过程,到嘉庆年间,由州县衙门批准家法族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家族的管理依然只是补官治之不足而不是地方自治。从刘氏族规可以看出,清代四川地方官在处理治安等违法事件时,充分照顾家族的意见,使国家法律向家族势力和家法妥协;经过官府立案认可的族规在族内可以具有法律的效力,其中包括族内公约和案例,家族组织对族人的统治加强了;宗族所订立的族规和有限的司法权,必须经官府立案批准方为有效,又显示了政府的权威和对宗族的控制、利用以及宗族对政府的依赖和臣服。这种依靠家族进行治理和承认国法之外的家法的权威,使国家政权与家族权威紧密结合,家族组织成为封建专制国家坚实的统治基础和基本细胞,家族与国家成为血肉相连的利益共同体,既体现了官府的权威和行刑的合法性,又充分利用和照顾了家族的意愿,使基层的治理很有成效,保证了地方的治安和稳定;家族协助地方政府对族人进行更细密、更有效的统治,使国法具有弹性,也使国法容易滥刑,形成了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最终造成了对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削弱,也容易造成家族内的以强凌弱和冤案。清政府对家族势力的妥协和退让,还标志着由于国家统治力的下降,不得不依靠家族的力量来弹压地方的事实。
http://www.phoer.net 3 @2 w0 `5 }8 Z# b: V (三)保甲与宗族组织的关系
http://www.phoer.net / U' ?) q% w: F3 n7 y 从族规可以看出,虽然家族的权威、家族对地方的控制和与官府的关系亲密程度实际超过保甲组织,但是清政府对宗族组织的态度还是既充分利用又小心防范,明确申明其权限,防止家族势力影响和取代基层政府组织的地位。从简州官府在批文中对申请为族规立案的刘氏宗族的称呼可以看出,官府虽然要依靠家族的力量来统治,但是并不承认家族就是一级行政组织或基层编制,清政府所承认的基层组织还是保甲,强调居民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不仅仅是宗族之人,政府统治的是保甲制下的居民而不是家族组织,所以,虽然申请者是以家族的名义来立案,所申请的也是以家族的组织来管理家族之事,但官府批文对刘氏宗族的称呼却是“仁七甲民”而不是“刘氏族人”。但是,官府对族规的认可和《首送状》中所反映的情况,也标志着政府承认保甲制是通过家族来维持地方治安,保甲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实际上要大于保甲。/ v* n3 a, x& q5 S% _- R0 J% Q http://www.phoer.net
(四)清代东山客家宗族组织的性质
http://www.phoer.net 4 M5 U: v' B1 U 从刘氏族规和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东山客家刘氏家族组织是以共同的血缘和始迁祖为纽带,共同的居住地为空间条件,共同的家族财产和水利资源为物质基础,以族长、高辈大房统领的家庭为组织基础,以族规家法为手段,蒸尝、龙灯等共同的文化生活为联系,以官府的承认和支持为后盾,以敬宗收族、发展生产、保障生活、稳定治安、沿袭文化为目的的对血缘亲属进行全面管理的村庄社会组织,虽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却具有行政的特点:通过家法和家族首领在官府的立案和申报得到官府认可的治理权,实际上成为政府对基层社区管理权的下放和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扩充了保甲组织的作用,使保甲组织成为户籍制的躯壳和附庸,而家族组织则具有了有限的司法权和对社会生活的全面的管理权,还具有基层行政组织不可达到的行政效率和对居民的有效管理。这种利用血缘纽带进行的管理密切了编户齐民与封建国家的关系,稳固了封建专制的统治基础,对社区以致全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减轻国家基层政府的行政压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管理方式的副作用则是往往使国法丧失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控制不当,家族势力也容易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威胁。
http://www.phoer.net ( ^. I. } H+ F# D' |3 ]& Y5 ~3 D8 k4 i9 h1 b# A http://www.phoer.net
※ 注释* w. ^0 J+ L9 }' q8 ^; L3 I" z http://www.phoer.net
“东山客家”研究的创始人钟禄元先生认为,“东山”是成都所属的一块丘陵地,南北直径四十公里,东西约25公里;四川大学谢桃坊先生认为,“东山”之名最早出现于清初广东客家移民大量移蜀之后,其地理范围泛指成都市区以东到龙泉山之间的浅丘地区,包括现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大部分、成华区的东部以及新都、金堂、清白江的一部分,面积约460平方公里;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学地理教师胡开全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龙泉山东侧金堂淮口镇白塔寺的一通明嘉靖三十二年(1554年)的碑文中有“东山白塔寺”一语,怀疑可能“东山”这一概念明代即已有之,而范围似乎包括了整个龙泉山东西两侧。学术界一般认为,“东山”的地域概念,可以专指突起于成都平原东缘和南北走向的龙泉山脉,也可以泛指从龙泉山脉到成都市区的600多平方公里的东山浅丘地区。现在通常所说的“东山”一般为泛指,这里至今聚居着50余万使用客家方言的居民,就是学术界所谓的“东山客家”。% M% ?+ F2 C( \- W0 B5 ^% H9 h0 N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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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O" A2 b- x. G6 k) J. q) y, O2 q http://www.phoer.net
[1]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卷二十六“刑律·人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京), 1992: 773·4 m2 ^/ `" c( B! T; u- I" i http://www.phoer.net
[2]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京), 1992: 717·
http://www.phoer.net H1 I/ n' j3 j% U; [% G7 |! R [3]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京), 1992: 762·
http://www.phoer.net B% U1 ^" T8 O' K6 w! B9 J
http://www.phoer.net 1 _& l- x- q" s1 o3 V( G) d刘蓬春,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和旅游文化的研究。& u, x, R) _# U" V8 b1 i. o2 J, X n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g! o" D- p! s( {源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