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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7-2-24 10: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李维汉民族法制思想对民族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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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唐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民族法制思想初创于民主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初步成型,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完善逐步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特殊篇章。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理论家李维汉同志曾长期主管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是我国民族法制的创建者之一,其民族法制思想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钥匙
  
  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是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展开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国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和制度创新,因此,李维汉将民族区域自治视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
  首先,从历史上看,我国始终是一个多民族共建的共同体。我国可考的历史起源于三皇五帝。《史记》记载“黄帝北伐獯粥,而邑于涿鹿之阿”,《墨子》记载尧“北教乎八狄”。随着汉族与少数民族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华夷秩序”逐步形成,成为自汉代直至晚清的东亚政权的主要形构。在“华夷秩序”的地域布局中,以天子为中心的直接统治区域成为“汉人”的地域,治权鞭长莫及的间接统治区域成为周边少数民族的自治地域。在自我与他者、内臣与外夷的天下体系中,王化和德治成为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只是由于汉族人口最多,建立的中央王朝也最多,而蒙古族和满族分别在元、清两朝成为中央王朝的统治中心。
  其次,从政治上看,“华夷秩序”体系一直到晚清与欧美列强相遇才产生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观念。西方研究中国问题集大成者费正清立足于王朝循环的理论与实践,认为西方的民族国家理论用于我国是一种误导,因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属性反映的是文化民族主义而非西方的政治民族主义。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宣告成立,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各族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所保障的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通过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正是基于对历史和政治的正确把握,李维汉在1940年代表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就强调“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回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开放民主,保证回族人民有抗战建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并组织各种民众团体,拥护政府抗战”。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李维汉进一步指出,“蒙古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各省、县不得干涉各盟旗政府管辖区域一切政治、经济、文化职权的行使”,“凡蒙古民族与其他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设置由当地蒙古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市、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蒙汉关系”。
  1951年底,李维汉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作题为《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系统阐述,指已建立的出民族自治区有三种类型:以单一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他还指出,自治机关的性质是一级地方政权,是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自治权体现在经济、财政、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和地方人民武装等各个领域,各领域得制定单行法规。这些思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是民族政策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般原理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李维汉有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联合,即完全平等和自愿联合。我国的革命实践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联合、团结起来,共同战胜敌人,获得解放,建立新中国。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可以归纳为,在各民族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李维汉在《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不仅在于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且在于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使能逐步地改变其落后状态,逐步地达到事实上的平等。”6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沿着这个思路展开的,集中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的平等:
  其一,权利主体平等是起点上的平等。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就是指各民族成员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56个民族在宪法和法律上拥有相同的地位。作为起点的公平,在观念上要求消除歧视,使每个民族成员都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使每个民族都享有阐述自己主张和意愿的机会。
  其二,权利内容平等是过程上的平等。权利内容的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得以平衡协调地发展,这是一种过程上的平等。具体而言,在经济领域确保各族人民都有资格获得劳动的机会,通过自己的劳动参与经济发展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在政治领域提高少数民族政治参与能力,通过选举和其他方式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在文化领域通过教育、习俗、语言、宗教来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谱系;在社会领域消除公共资源在民族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分配差距。
  其三,权利平等实现是结果上的平等。民族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在结果上确保各民族权利得以平等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在于民族平等是真实的,所谓真实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族人民的权利是能够平等实现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所强调的“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讲的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事实上平等地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时至今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个目标正在逐步实现。在法律框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规定“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在发展规划中,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提出了缩小发展差距、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等5个方面的发展目标;在减贫成就上,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3个省的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1813万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正在少数民族地区有序开展;在政治参与上,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在干部培养上,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行政首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76.5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近3倍。
  三、宗教不干涉行政、司法和教育是一贯的政策
  
  李维汉在长期主管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过程中,意识到各少数民族大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一些少数民族还存在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因此,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不能绕过宗教问题。李维汉指出,“我们党在过去一贯地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因而无论在汉族中或者在少数民族中,都团结了抱有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参加了祖国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更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同时,还要全面坚持和贯彻政教分离,宗教不干涉行政、司法和教育的政策。1981年在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之际,李维汉回顾了西藏和平解放的过程,并指出:一方面,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和意识形态,必须也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禁止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完全错误的;另一方面,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和封建农奴制度是违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须改革,不能容许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的死灰复燃。直到今天,处理少数民族的宗教事务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信教公民承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不得干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公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族在场’的宪法实施进路研究”(项目号:17NDJC173YB)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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