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北京三中院:饮酒死亡 同饮人需担责
⊙记者:刘洋 编辑:潘佳锟 实习生:陈晓蓓 校对:付春愔
(记者:刘洋)3年前,李先生在与人庆祝元旦时饮酒后死亡,同桌人被判决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今日(27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民事案件情况通报会。会上,法院作出风险提示,一旦酒桌有人伤亡,不能免除同饮人的侵权责任。
- 三中院召开发布会做风险提示。新京报记者 刘洋摄
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介绍,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在共同饮酒场合,一名或多名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伤残等人身损害后果,该名饮酒者或其近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
据介绍,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一饭店厨师长柴某和其他厨师同事共20人,一同庆祝元旦。其间,厨师李先生饮酒过量后死亡。后李先生家属将柴某等同桌人起诉索赔,要求按照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法院发现界定责任中,有很多酒局的细节难以确定,同饮者之间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侵权比例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在此类侵权案件中,考量的司法因素为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应负有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上述案件中,19人被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李先生家属近15万元。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2016年5月8日晚,孙某和其他4人喝酒时产生争执并拼酒,孙某醉酒后多脏器衰竭。虽然事发同桌有人没有喝酒,但4人均被判不同比例地承担孙某损失。
北京三中院表示,共桌人要对其他同饮人及时关注,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旦出现问题,要进行帮助、救助或将饮酒者交由成年家属进行照顾,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