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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言 发表于: 2010-1-12 13:15:5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让历史照进现实:权谋之术渗透法制领域与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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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历史照进现实:权谋之术渗透法制领域与李庄案
  (一)商鞅被车裂的下场曾经是儒家治国集团的话柄
  新年伊始的几大热点之一,就是重庆法院1月8日一审作出判决有罪的李庄案。
  2009年重庆打黑重新点燃了中国人在治国理念中固有的儒家情结──盼望有一个强力人物,尽快超越常规地把灰色经济地带的一个毒瘤──黑恶势力以及对政府的侵蚀扫除干净。实际上,在历史上清官、治官的大人物,哪怕他身上的儒家特征再突出,也一定要借助于历史上的法家的思想,那就是在极权支配下的严刑峻法。
  春秋时期产生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一家就是法家。法家顺应了铁器时代土地与工具的私有化特征,要求按照私权和私利的本性出发设计国家。大河流域的国家最初只是在组织工程的时候才发挥作用,例如大禹治水,国家在分配利益方面只是暂时的和权益的。例如战争时期,也是这样。诸侯勤王只是因为亲缘关系。
  法家设计的国家是以军功和土地私有为特征建立的利益关系,国家以高度集权来分配利益,直接拥有军队。产生这一制度的基础,就是铁器生产的财富大大增加。社会剩余怎样在国家中进行分配?必须解决这一制度问题。
  但是,法家设计的国家制度,却一直没有解决利益集团的关系问题。例如,原有贵族集团,新生地主集团和新生军功集团(到后来主要是指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知识分子集团)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还有就是皇帝身边的宦官集团问题等等。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才有了法家与术家的结合。所谓术就是各种权谋之术。
  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凡是主张法家学说的政治家,都在潜台词里面暗含着对权谋之术的承认。
  土地的兼并之所以在中国形成规律,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分家制使得土地的小块化成为一种相对贫困化趋势,另一方面土地私有化使得一部分人可以不断积累财富,购买大量的土地。因此,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一直是封建时代的主要矛盾。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集团被儒家集团所替代,主要是指军功集团被科举制度形成的知识分子集团所替代。这是因为,儒家理论治国在一个由上至下的官吏体系中,被认为是比单纯的权术理论要有力的多。儒家理论主张人的人格和国家责任,比起单纯以策论计谋来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来说要有利于统治,儒家理论在国家急需的军功策略人才之外,创造了一种构成国家软体系的人才制度,那就是源源不断地提供给国家的管理价值。
  所以,尽管儒家理论构建的科举体系人才体系所依附的统一国家源头是由法家的商鞅创立的,但是,儒家仍然尊崇希望恢复礼制的孔子。只是因为,正是孔孟之道成为儒家提供给国家管理价值的源泉。
  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商鞅创立了最终实现一统的秦国,但是他的权谋之术害得他落了个被车裂的下场。而结合了法家治国理论的儒家知识分子们说,我们做知识分子是为了实现当国家栋梁的理想,可不是为了当个被权谋之术害死的被车裂者,落得个这样的下场。

 
  (二)李庄案中的李庄从事的法,是承袭了权谋之术的法
  李庄案是最近重庆打黑中爆发出来一系列案中的一个案件。如果说,原先重庆的打黑还局限在重庆一个地方的话,那么来自于北京的李庄在重庆被逮捕判刑,就具有了全国意义。
  李庄作为为重庆涉黑人物辩护的律师,他所从事的法律活动是带有中国社会固有的权谋内容的。1月8日重庆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了李庄的犯罪事实,其中就有台面以下的权谋的内容。
  ──法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书出来之后,有些人认为判决书中“教唆”、“指使”等词语,不是法律准确的表述语言,但是,这些语言正好反映了李庄作为法律工作者在从事辩护活动时采取的权谋行为。李庄的法律行为在中国的环境基因中进行的权谋活动,正是在一场关键的打黑活动中暴露了出来。
  重庆的打黑活动,有人说是一场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政治活动,那就是把中国这个社会中一些丑恶黑势力与政府司法系统当中的联系一起揭露出来,然后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把这些丑恶势力和丑恶联系定罪,办成铁案。
  应当说,与社会丑恶势力结合的不单单是政府和司法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还应当包括社会上一些特殊利益集团,例如律师业。在李庄作为律师被定罪为伪造证据妨碍司法这一过程中,就证明了不能光明正大摆在桌面上的权谋之术深入到律师业中是多么深入和发人深省。
  (三)打破权谋之术进入法制的传统,只有依靠宪政
  李庄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声称自己代表了全体律师,这说明中国的黑恶现象之所以能够伴随经济发展不断发展,就在于中国的权谋之术传统还牢牢地渗透到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成为一些摆不到桌面的黑恶活动的土壤和温床。
  就拿重庆涉黑官员群体中第一人──文强来说吧,一个历任重庆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司法局长的人物,由于自己的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在从事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大玩权术中饱私囊,单是他的一个亲戚家的水池里就起获了文强转移的六百万元赃款。
  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这一现象超出了简单法制的范围,而是上升到宪政的层次。如果说普通法律是制约私权的,是制约私权之间彼此不要发生侵犯的话,那么宪政──宪法实践,就是制约公权的。
  重庆黑社会现象,从本质来说是私权泛滥,私权被少数人以超常规方式扩大侵犯到广大群众的私权。之所以能够少数人的私权侵犯到大多数人的私权,是因为发生了私权对公权的侵蚀,是以此为前提的。例如,在政府部门和司法系统,都存在为黎强、谢才萍等黑社会人物张目和提供靠山的公职人员。
  所以,公权力被私权侵蚀,是重庆和各地黑社会屡打不绝的原因。而公权之所以经常被私权侵蚀,是因为中国的公权力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不够。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归结到宪政层面上来认识。
  换一个角度看,李庄之所以在进行中国环境中的法律活动时采取权谋的方式,也是因为李庄作为律师替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时候所面对的公权力是一种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公权力。因此,李庄的权谋活动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在国家整体法律实践处于一种缺乏宪政对公权力制约的环境中,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李庄的被法律所追究只是一个概率的问题。
  (四)丢掉儒家清官情结,换来宪政思维
  重庆打黑,跨越年度的发展是人们对于重庆打黑方式的深入思考。由于今天是市场经济,重庆黑社会的打击,一方面要厘清黑社会在发生私权侵犯私权这一现象中的路径,以找到通过打黑,达到私权重张和人民权利得到保障的现实力量,而不是简单地满足于人心大快。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通过打黑,不是突出少数人的作为,而是突出法律的力量和精神。
  但是,进入新年度,重庆打黑在李庄案中,却突出地显现出这一目的要达到,是需要付出多么大的努力。这远比揭露和扫除一批黑恶人物,要费力的多。
  通过李庄案,人们认识到面对公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现象和相关人的办事惯性,不能简单用好人坏人、清官坏官的标准来看问题,而应当把寄托在少数大人物和运动式法律活动上的习惯思维方式,换一换、改一改。
  邓小平说过,“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也难做好事。”
  他说这话的时候,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搞起来,但是正是由于国家领导人有着这样超前的思想,才会有中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取开创。
  同样,被誉为重庆包青天的薄熙来薄书记,在谈到为什么在重庆搞打黑活动时,也说了一句──是被逼出来的。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私权得到尊重保护基础之上的经济,如果在公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黑恶势力盛行,私权总是被侵犯,那么市场经济如何还能进行的下去?重庆的投资环境如何才能搞好?
  总而言之,配套搞好市场经济需要的政治体制环境,才是从根本清除丑恶现象的保证,才能截断历史上法律活动伴随着权谋之术的不良传统的传承。
  这应当是新年伊始,李庄案带给人们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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