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767|回复: 1
  

[其它“官员财产申报”之类的规定,别再出来丢人现眼

 [复制链接]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体制内学者迅速发出了他们早就准备好的溢美之辞。对于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憎恨官场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人来说,这不过是多了一道热门的话题。因为,老百姓对遏制体制性腐败早就失去了信心。从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情况来说,新规定不过是“浪费纸张”的例行公事。可悲的是,“消费纸张”还得纳税人来卖单。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就连公共财政预算和实际支出都做不到如实公开,何求官员的个人事项如实申报?而且,这个规定本身仅仅是一个“党政”的内部规定,而不是法律。
  我国也许是世界上反腐机构和反腐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从反腐机构来说,属于国家司法体系的就有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从“党政”体系来说,执政党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有监察局(现在基本上是合署办公,简称纪检监察)。从制度上来说,刑法中有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还有“党政”的相关纪律。这样的反腐机构和制度,可以说是十分“严密”。但是,就是这样看似严密的机构和制度,不但仅仅是摆设,而且还有违法现象存在。比如,属于“政党”纪律但却限制人身自由的“双规”规定。因为按照现行法律,凡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必须得到全国人大的授权,而“双规”就是超越法律的“党政”内部纪律。
  有专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有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公示环节,二是一旦发生瞒报、漏报、谎报,应该有相应的罪予以惩罚。但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罪名与刑罚,这就造成瞒报、谎报、漏报成风也得不到追究。上行下效,是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要使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党政最高领导带头垂范无疑是最重要的。这,做得到吗?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县(处)级以上官员申报,这根本没有反映我国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比如在非行政、司法机关,职务高,但不一定有权力腐败,相反,在所有行政、司法机关,只要有权力处,就可能存在腐败。比如县一级各个局的局长,他们是科级,虽然不是副处级,但是权力很大。如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郝鹏俊腐败金额高达数亿元,仅在北京等地的房产就有38套。还有乡长、镇长,虽然仅仅是科级,但权力却很大。
  体制内运行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规定,从老百姓反腐愿望和希望的结果来看,它不过是一纸空文。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若耶非耶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若耶非耶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若耶非耶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若耶非耶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若耶非耶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若耶非耶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一部川东地域文化的野史 对待员工别苛刻
2# 四姑娘山
 问天 发表于: 2010-7-20 19:13:41|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22 09:02, Processed in 0.140400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