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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斌 发表于: 2004-5-25 07:00:5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1950-1977年“勒令退学”、“开除”等将退出浙江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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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韦建生 于 2009-3-2 14:07 编辑:

浙江规定中小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张茵 中国青年报  “我们必须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有责任把每一名学生教好,而不是通过开除,把少数学生‘踢’向社会。”浙江省教育厅有关人士对记者说。从9月1日起,浙江省将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修改,“勒令退学”、“开除”等将退出浙江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对一名学生来说,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将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对此,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取消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明确规定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新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也取消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给予处分的,学校必须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给被处分孩子申诉的权利;处分撤销后,学校必须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同时,“处分”一章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采取有效帮教措施,一旦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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