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389|回复: 11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2018年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员共设三等八级

 [复制链接]
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二审 拟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张素 梁晓辉 马海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在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为表明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份,进一步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二等八级,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八级。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消防救援衔的晋级作了规定。为调动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草案第十四条并修改为: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刘季幸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不科学,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指挥干部的衔级名称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统一指挥,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和专业技术干部的衔级名称是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有关方面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已作了反复研究,条例通过后将出台有关配套。

〓 相关链接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问薇千柔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问薇千柔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问薇千柔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问薇千柔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问薇千柔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问薇千柔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大桥助区域一体化:港珠澳大桥建成伶仃洋大桥开工 中国人在加纳枪杀了中国人 2死1伤
12#
 qwer222 发表于: 2018-10-27 10:08:01|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专家解读 《消防救援衔条例》表决通过:激励消防救援队伍建功立业

源自:央视
原文标题:专家解读《消防救援衔条例》表决通过:激励消防救援队伍建功立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并于2018年10月27日,也就是今天起施行。消防救援衔是一个全新的衔种,专为消防救援队伍设立,那么国家为什么要设立消防救援衔呢,我们来听专家解读。
  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副司长 刘克辉:消防队伍需要接受血与火的考验,在现场需要明确指挥关系、指挥层级、指挥责任,需要建立衔的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其中,管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三等十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高级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八级;消防员设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
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副司长 刘克辉:国务院要专门制定消防救援衔的标志和佩戴办法,这个估计在这个月底下个月初,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发布后,我们陆续就要进入授衔、换装、人员身份的改套,总的在今年年底前相关工作基本完成。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1#
 不取 发表于: 2018-10-27 04:08:00|只看该作者

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员共设三等八级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员共设三等八级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施行。按照《条例》,应急管理部正职将被授予消防救援总监。

将设专门队旗、队徽、队服等
  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说,消防救援责任重大、使命特殊,需要保持职业荣誉。消防救援也应当成为全社会所尊崇的一个职业。中央改革方案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下一步将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然保持原有的待遇水平,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强化队伍指挥、管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可提前晋升
  《条例》共7章28条,对消防救援衔的称谓、等级、授予、晋升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条例》,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其中,管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三等十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高级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八级;消防员设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消防救援人员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且经培训合格,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
  根据《条例》规定,近期国务院还将出台消防救援衔式样和佩戴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衔工作将随着转制人员职级套改、换装等陆续展开。

释疑1
消防救援为何设衔级制度?
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也有利于消防、森林两支部队转制

  就《条例》背景和《条例》实施工作,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也有利于消防、森林两支部队转制。
  他具体解释,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考虑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指挥关系和指挥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指挥高效。
  同时,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和身份,有利于按纪律部队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纪律严明。
  此外,他提到,消防、森林两支部队为成建制划转,原来实行武警军衔制度,转制后继续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释疑2
地方队伍是否纳入授衔?
应急管理部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意见,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

  《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目前,授衔范围主要是公安消防、武警森林两支部队转制人员。该负责人说,下一步,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等其他专业力量择优整合,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也可以授衔。
  对于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也考虑纳入授衔范围,该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相关政策。
  他解释,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应急管理部对这支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意见,总的是要规范管理、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释疑3
消防队伍改革如何推进?
正在有序推进,下一步将组织授衔、换车牌、落编定岗等

  对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进展,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8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了组建队伍框架方案,明确了队伍组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9月底、10月初,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
  此外,与队伍改革相关的职务职级序列设置、人员身份转改、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职业保障等系列配套政策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在推进中,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下一步,还将组织授衔、换装、换车牌、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总之,我们将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逐项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转制任务,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各项消防救援任务圆满完成。”该负责人说。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10#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0-26 22:08:01|只看该作者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答记者问

源自:中国经济网
原文标题: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记者:常理)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就条例背景和条例实施工作,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家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遂行任务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指挥关系和指挥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指挥高效。
  二是严格队伍管理的需要。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和身份,有利于按纪律部队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纪律严明。
  三是适应队伍转制的需要。消防、森林两支部队为成建制划转,原来实行武警军衔制度,转制后继续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四是增强职业荣誉的需要。消防救援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专门衔级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崇高荣誉,对于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队伍忠诚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包括哪些?今后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也考虑纳入授衔范围?
  :《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为加强对队伍的统一领导指挥,将消防救援总监授予应急管理部正职。目前,授衔范围主要是公安消防、武警森林两支部队转制人员。下一步,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等其他专业力量择优整合,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也可以授衔。
  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应急管理部对这支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意见,总的是要规范管理、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有什么特点?
  :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这样设计,我们感到更简洁明了、也便于指挥。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消防、森林部队转制后,如何保持队伍的职业荣誉?
  :中央改革方案中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这个定位,本身就是巨大的荣誉。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就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的政治荣誉。下一步,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等。

  :请简要介绍一下消防救援队伍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8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了组建队伍框架方案,明确了队伍组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9月底、10月初,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消防救援衔条例》。下一步,还将组织授衔、换装、换车牌、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9#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10-26 21:08:00|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源自:中国人大网
原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对消防救援衔的晋升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符合宪法规定,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对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授予消防救援衔时除考虑学历学位因素外,还应当增加一线管理指挥经历、德才表现、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对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不得佩带消防救援衔标志作了规定,但其他条文对消防救援衔标志如何佩带问题未作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草案二次审议稿附则中规定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消防救援衔标志如何佩带的问题,可在该办法中解决。为此,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上述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8#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10-26 21:08:00|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源自:中国人大网
原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东、海南、福建、江苏、云南、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本条例名称过长,可适当简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表述,将本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不够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三、草案第三条规定,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消防救援衔的首要功能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建议明确消防救援衔是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四、草案第五章对消防救援衔的晋级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消防救援衔晋级除应当符合草案中规定的职务等级、学历、工作年限等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遵纪守法等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五、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在现有职务等级对应的消防救援衔基础上提升一级。有的部门提出,按照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的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实行衔级和职务等级合并设置,原则上一职一衔,草案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等级不变的情况下衔级可提升一级,会出现衔级和职务等级不一致,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这一条规定符合中央文件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建议保留这一条规定,并修改为: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不科学,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指挥干部的衔级名称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统一指挥,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和专业技术干部的衔级名称是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属于这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有关方面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已作了反复研究,条例通过后将出台有关配套规定。因此,建议对草案的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7#
 不取 发表于: 2018-10-26 21:08:00|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源自:中国人大网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6# 青城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10-26 18:08:02|只看该作者

消防救援衔参照军衔、警衔,将设专门队旗、队徽、队服 | 政解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消防救援衔参照军衔、警衔,将设专门队旗、队徽、队服 | 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10月27日起正式实施,就条例背景和条例实施工作,记者采访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他表示,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下一步,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
  他具体解释,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这样设计,感到更简洁明了、也便于指挥。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中央改革方案中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他表示,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
  “下一步,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等。总的是通过多种措施,使消防救援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该负责人说。
⊙编辑:艾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一对山 发表于: 2018-10-26 18:08:02|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强化队伍指挥、管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28条,对消防救援衔的称谓、等级、授予、晋升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条例》,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其中,管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三等十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高级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八级;消防员设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消防救援人员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且经培训合格,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
  根据《条例》规定,近期国务院还将出台消防救援衔式样和佩戴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衔工作将随着转制人员职级套改、换装等陆续展开。
4# 金佛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10-26 18:08:02|只看该作者

消防和森林部队转制后 消防救援衔来了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消防、森林部队转制后,消防救援衔来了!

  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9月发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公开意见,短短一个月搜集到1.3万余条意见。消防救援衔最终如何设置?授予范围包括哪些?消防、森林部队转制后,他们的待遇是否会发生改变?记者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1。消防救援衔是什么,有何特点?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这样设计,我们感到更简洁明了、也便于指挥。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2。国家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遂行任务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指挥关系和指挥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指挥高效。
  二是严格队伍管理的需要。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和身份,有利于按纪律部队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纪律严明。
  三是适应队伍转制的需要。消防、森林两支部队为成建制划转,原来实行武警军衔制度,转制后继续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四是增强职业荣誉的需要。消防救援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专门衔级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崇高荣誉,对于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队伍忠诚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3。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包括哪些?今后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也考虑纳入授衔范围?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为加强对队伍的统一领导指挥,将消防救援总监授予应急管理部正职。目前,授衔范围主要是公安消防、武警森林两支部队转制人员。下一步,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等其他专业力量择优整合,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也可以授衔。
  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应急管理部对这支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意见,总的是要规范管理、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4。消防救援衔具体如何设置?授予和晋升的依据是什么?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其中:

管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三等十一级

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高级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八级

消防员设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消防救援人员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且经培训合格,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

5。公安消防部队、森林武警部队转之后,待遇是否会有变化?如何保持队伍的职业荣誉?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消防救援是和平年代最危险的工作之一,党和国家对这支队伍十分关心。根据中央改革决策,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仍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之前的待遇保持平移。
  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就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的崇高政治荣誉,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的依据。此外也明确,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下一步,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等等。总的是通过多种措施,使消防救援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
  关于职业荣誉问题,我还想说的是,荣誉既来自于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更需要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的奋斗。我们要以敢于拼搏、勇于牺牲、甘于奉献的实际行动,不断争取更大的光荣。

6。目前消防救援队伍改革的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怎么安排?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8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了组建队伍框架方案,明确了队伍组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9月底、10月初,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下一步,还将组织授衔、换装、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总之,我们将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逐项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年底前完成改革转制任务,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各项消防救援任务圆满完成。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4-27 08:41, Processed in 5.319609 second(s), 13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