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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四川广元惊现“葫芦案”,老婆放高利贷、老公仲裁主任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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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向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赵琼个人借款500万元,打借条金额670万元,其中100万元未支付,1个月利息70万元。一个月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归还,至2010年1月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共向赵琼支付本息861.22万元。

其间,赵琼以再帮新程实业有限公司组织1000万元借款,将前面的借款未归还部分清偿完毕。毛洋夫妇于2009年7月22日向赵琼出具了一张到2009年8月30日止共借1064.269万元的预期借条。出具借条后,赵琼没有向毛洋支付一分钱,并谎称借条已遗失。2009年12月赵琼在得知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嘉隆大厦项目后,又再次打电话与毛洋联络,称成都有朋友能通过她的贷款公司组织5000万元借款,使用二年,要求业务成功后要收取970.269万元中间费用,并防止万一,要求以所谓借款合同方式体现,因企业经营需要和春节临近等原因,毛洋同意了赵琼的要求。

2009年12月30日,赵琼利用其丈夫李仕林(广元市仲裁委主任)的特殊权力把毛洋叫到李仕林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虚假借款合同叫毛洋签字,出于急于想用钱和彼此是熟人因素等,并未注意合同的具体条文便草率地签了字。次日,赵琼又向毛洋提出借款合同应成都出资人的要求,需要将30日签订的合同以仲裁调解书方式才能让成都出资人放心,并承诺不起诉不执行。赵琼利用举报人急需资金和过份相信他人的原因,以虚假借款合同为基础,在没有选仲裁员,没开庭等程序情况下,由赵琼、李仕林合谋方式制作了调解书。赵琼于2010年1月3日将调解书等资料送给毛洋签收。毛洋于2010年3月1日向市中院提出拆销调解书申请并交了诉讼费立案。4月9日赵琼以李凤莲(赵琼之母李仕林岳母)之名提出执行申请,同日中院向毛洋发出了执行通知,并查封了近6000万元的房地产。6月毛洋向广元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广元市检察院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证据证明,举报人与李凤莲的借款合同纯属虚假,仲裁调解书的产生属严重违法,市法院的执行缺乏执行基础的前提,要求立即纠错。但市法院某分管副院长和执行人员还是我行我素,以虚假调解书为依据强制将毛洋6000万元的资产以低价评估流标拍卖方式在2000多万元将其卖掉,以达到赵琼等人达到合同诈骗巨额资金的目的。使毛洋所在企业及家庭遭受灭顶之灾,被迫走上绝路。

其中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给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审查意见:

1、2009年12月30日与毛洋签订借款合同的人是赵琼,而非李凤莲。尽管赵琼称字是本人签的,其母加盖有指纹,但是毛洋持有的借款合同原件证实,签订合同的双方只有签字,均没有盖指印。

2、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向广元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事情,李凤莲根本不知晓,其实际申请人是赵琼。广元冲裁委的调解笔录注明李凤莲、毛洋均到庭参加调解与事实相悖。因李凤莲、毛洋均证实没有人通知他们到庭,更没有参加仲裁庭的庭审。李凤莲的冲裁调解书也系赵琼签收。

3、2010年3月1日,毛洋与李凤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同样是赵琼与毛洋签订。

4、2010年1月7日,毛洋向李凤莲支付20万元现金,是赵琼收取,收条亦是赵琼出具。

5、李凤莲至今未提出执行申请,2010年4月8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2009)广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的实际申请人是赵琼。

妻子联合其母亲借丈夫仲裁委主任的身份演绎精彩“葫芦案”!

不禁唏嘘:知法犯法有愈演愈烈之势,叫人瞠目。

然,普天之下,中国式执法者除采取野蛮暴力之外,更有甚者,暗里使阴,巧设骗局,加之背有靠山,即便失手就擒,照样有恃无恐、专横跋扈,贼喊捉贼,让人有理难辨、有苦难诉。

法制社会本该给民众一有理申辩之处,以维护弱势群体之合法权益。朗朗乾坤,我们期待并相信,在我们生活的这座“文明”城市,尚有正义之士,尚存正义之师,可还事实以本源,可还人民以公信,最终能作出公平、公正、公开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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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myguangyuan 发表于: 2011-1-3 10:58:35|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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