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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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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良 发表于: 2011-2-24 00:11:14|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其他劳动合同里面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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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洪毅
  国家颁布《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与雇员签定劳动合同,本意是为了让劳资双方的权益有据可依,更好的保护身处弱势一方的权利。然而,虽然国家颁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许多的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的逃避法律责任。
  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是最简便的逃避法律责任的方法。雇员手中没了合同,也就没有证据,即便想依法维权,但也会因底气不足而退却。但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加大了对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惩处力度。许多企业怯于法治的威力,不敢不与雇员签定劳动合同了。但是,即便如此,不少些企业还是千方百计的逃避法律责任,利用欺瞒哄骗的手段加紧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就拿这个劳动合同来说,既然是合同,就应该至少一式两份,签定合同的双方手中各自保存一份。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细致的规定,为了应付执法部门的检查,企业在设计合同文本时也只得按法律规定的来做,不敢有什么晓幸心理。可事,一些企业为了从雇员身上榨取更多的价值,不愿承担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为了逃避责任,进行更为有效的侵权,这些企业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式一份的“劳动合同”来让雇员直接签字,签字后就收回去不让雇员再见到了。很显然,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就是在走形式,是为了应付执法检查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花招。作为身处弱势的打工者来说,遇到这样的事即便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就犯,因为自己是处在相当不利的地位。雇员手中不拥有合同,而只为企业独保管。这样企业既尽了法律“责任”,又可以进行明目张胆的侵权。而雇员即便有依法维权的愿望,但因手中没了劳动合同,也就没有法律上的证据(更为可悲的是连合同上所规定有哪些权利都不知道),哪里还有进行维权的底气?
  其实现在企业玩弄的这些花招并不是什么新玩艺,在很早很早以前的台资企业就普遍采取过这样的手段。笔者总共在两家台资企业中呆过,第一家铧鑫公司只是与一部分人签了这样一式一份的“劳动合同”,自己不在其中;2003年笔者挤进小坪村的亿盈公司,这家公司与大多民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同的是,进入填表时就要让你签一份“劳动合同”(之后过几个月还会让你再签的),当然是一式一份的,不要奢想自己能保存,当然也就不要想得到“合同”上约定的相应权利了。到2004年,自己本是准备辞职不干了,但这家工厂原则上是放人的,即便让你辞职也会千方百计的拖延(当然,这与他们用文本规定的提前十五天申请辞职相背而行)。就在这段时间,公司要求每个员工再签一次“合同”,这一式一份的“合同书”发下来后(当然是还没有公司方面的签名印章),由于自己本不想做了,哪里还会签。当天下班的时侯,我偷偷将那份没任何人签字的“合同”带回了出租屋,不打算交回去了。第二天上班时,车间组长听说我将“劳动合同”带回去了,都快急的发疯,好像生怕惹出什么大祸来似的(如果真是劳动合同,还怕员工多看几下,还怕由员工保管吗?),可那只是一张没有任何人签过字的印刷纸啊!他们一定要我把那张合同交上去,即便不签字也可以。无奈,我知道自己没有力量与他们硬下去,只将那张纸拿出去复印了一份保存下来,原件还是还给他们了,当然是没签任何字。由自己亲身经历的这件事可以看出,企业在与职员签订合同时真是“用心良苦”啊!既要应付执法部门,又要逃避法律责任,不能留下任何的把柄。
  法律要求劳动合同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签定,却没有(至少本人还没看到)硬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一式两份,也没有让劳动者保管合同的明文规定,这大概就是让那些企业钻法律漏洞的原因吧!如果只是一式一份的合同,从法律意义上也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有双方的签字印章)。但问题是这样还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公正吗?还能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吗?劳动者还知道按合同规定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吗(即使让你看一遍,相信这世上过目不忘的人还是不多的)?首先是因为合同只在一方手里,我们不可否认有保存合同的一方利用技术手段修改合同内容的可能性;其次是身处弱势的劳动者想要依法维权,因手中没有合同作证,还有进行维权的底气吗?即便进行维权,又何以举证?再则不可否认一些企业会临时对劳动合同进行藏匿、销毁,从而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那劳动者又将如何去维护自身权利?
  以上谈到的如此种种,都说明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便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不一定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合法权益,企业也不一就会放弃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至少为一式两份,如果没有让劳动者保存合同的强制性法规,如果没有对劳动合同签定的情况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只是有那样一份形式化的“劳动合同”,又何谈劳动者权益保护呢?
  杜洪毅
  2011 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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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年年民工荒 17%馒头税,你不是一个馒头在战斗
2# 四姑娘山
 wuchongyis 发表于: 2011-2-24 09:42:5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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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三年帮助人家进行劳动保障维权的情况有三盘,很不幸都成功达到维权人的目的。其中两件群体性的维权,是自动找到当地政府的综治维稳部门,由它通知劳动监察部门派人介入,通过属地政府介入搭建平台与无良企业对话,最后双方妥协到互相认可的地步,应该说,不是完美的,但结果是大家都愿意接受的。另外一件是个个案,在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判定工人败诉的情况下,把一审打到区法院,判决厂方败诉,依法赔付相应薪酬;厂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维权律师具两证证明厂方在商业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或市中院采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厂方依法双倍赔付相应薪酬。本案律师全程风险代理,胜诉后表示友情为重,仅收取工人10%代理费。

我的体会是,劳动合同不管怎么签,只要签了就是对的,如果不签,立马走人!现在要求用工企业必须与工人签订格式化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几乎只需要填空,不是格式化合同的千万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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