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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锌 发表于: 2011-4-2 16:24:15|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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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活”的遗产,其保护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向法制化的轨道,并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新目标。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实践中,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并创造性地进行了生产性保护的实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一文,通过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模式与途径,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生活中的生命力、历史的传承性和在现实当中的实际功能,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普遍采取认定、记录、建档予以保存,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项目,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加以保护。各地在实践中还创造性地开展了生产性保护,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态传承,同时也促进了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涵义的表述虽各有不同,但基本认识是一致的,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运用劳动工具和特殊技能,将其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需要的生产实践过程,从而达到活态的、自觉的、积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可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并在丰富、滋养当代人的精神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
  目前,学术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理论新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经济学特性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无论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时代,在广泛的领域和程度上参与商品交换、流通,又使其在交换中具备商品的全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具有鲜明的活态性和生产性,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变化,在这个意义上,与不可再生的以物的形态存在的文化等物质遗产有着鲜明的本质区别。活态性和生产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属性,可以通过在现代生活中广泛生产、参与流通并创造经济价值,借助现代生产组织方式和流通手段,形成产业链条,甚至可以产业化生产,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得到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与发展,有赖于劳动实践和相应的社会环境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本在保护和改善文化形态多样化的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关系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初智力成果,不同于现代专利制度保护的基于技术创新的发明创造,属于稀缺资源,是区域间文化资源禀赋差异的根本成因之一和主要表现。禀赋差异和技艺原创的本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现代生产组织方式进行生产、创作,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区域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自身规律的认识。学者们对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涵义、范围、产业化组织方式、市场主体、原则等范畴进行深入探讨,初步形成了理论框架体系。有学者认为:“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基本的含义是保护。它是一种文化保护实践”,“保护的目的总归是为了发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一部分文化事项的消亡与一部分文化事项的传衍一样,都带有历史的必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只有适应社会生产的需求才有意义,活态传衍才有生命力。关于生产性保护的范围,学者们多倾向于界定为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和表演服务的现代方式生产。也有学者强调,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运作,在社会化、保护主体多元化的推进过程中,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目前,学术界关注的前沿问题,仍然是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模式问题,以及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如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传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问题。

文化产业发展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践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通过赋予一种载体和机制,使其获得新的生机与发展,从而解决本真性保护与活态传承的问题。实践表明,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唤醒了民族文化自觉意识,拉动了文化消费。作为传统历史文化精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不再是“养在深闺人不知”,而是重新融入现实社会,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生产中得到传承和发展,在传承中促进经济社会进步,重新焕发了生机。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视角来总结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践,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了区域文化产业的快速成长,形成了新的增长极。当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实践,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在遵循文化自身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将传统文化导入当代产业体系,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了文化产业增量扩张。一些地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挥着重大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高了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内容产业的创意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稀缺资源,是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竞争中的资源禀赋优势,通过文化品牌塑造和骨干企业的培育,能够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丰富多彩、富于人文精神与生态要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融入现代生产体系,成为内容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意源泉和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并借助现代科技和生产技术平台催生新的文化业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不能泛产业化,但也不能一概排斥产业化生产。生产性保护的原则是活态性和本真性传承,促进技艺的传播与发展。因此,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不能仅局限于工业生产力的进步,更不能简单地按经济规律来计算边际生产效率。基于生态文明的理想,要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方式,必须对传统文化技艺的技术传播方式和特点加以区分。基于创意的手工生产,仍然属于劳动密集的产业,不能以标准化的机器生产来过度开发,而应尊重其自身发展规律予以扶持,尊重传承人的个性化创作和生产,通过市场的集聚和现代流通传播手段,推动劳动者个体手工生产的发展,使非遗项目的技术传播、产品和服务的推广环境得以现代转换。对于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技艺简单并可复制、可标准化生产的文化消耗品项目,基于生产、生活的市场需求,应在尊重工艺本真性的前提下推行产业化生产,摒弃简单劳动生产方式,解放传统手工艺的生产力,并在生产中不断发展传统技艺。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我省文化产业培育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也只有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吉林省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朝鲜族农乐舞、长白山满族剪纸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通过普查,我省已确认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近千项,其中国家名录项目38项,省级名录项目190项。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谋划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文化产业培育策略,对推动我省文化产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建设各类文化产业交易、展示中心,形成集聚效应。依托东北亚博览会,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展览规模。优先组织安排具有吉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各种博览会、展示活动。在长春、吉林等中心城市加快建设传统手工艺品交易展示中心,继续抓好通化、白山市等区域中心城市文化产业交易市场的运营服务,促进松花砚、农民画、剪纸、浪木、刺绣、服饰、民族乐器等重点非遗项目的生产销售和技艺传播。
  (二)积极培育非遗项目的骨干企业,鼓励本真性生产和技术进步。对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出口创汇前景的民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技艺传承的生产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壮大企业规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不适宜大规模工厂化生产的手工技艺项目,也要对传承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改善其生产环境和条件,为产品的宣传、推介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服务。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向国家申报设立生产性保护基地,同时研究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标准和评审办法。
  (三)依托东北亚文化交流平台,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生产企业和传承人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东北亚区域内各个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文化影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四)贯彻与旅游相结合的方针,围绕文化生态保护区、特色文化乡镇、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吸纳手工技艺类、民俗类、戏剧歌舞类项目广泛参与。
  (五)支持动漫、影视、网络文化等创意文化产业挖掘长白山文化资源,使非遗项目成为内容产业原创作品的丰富源泉,用现代传媒技术和内容产业的生产来保护和传承民族记忆和优秀传统。
  (六)谋划“十二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传习、展示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要向生产性保护倾斜,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专项资金,支持传承人广泛参与各类展示活动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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