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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轮回 发表于: 2018-2-21 00:4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探讨研究从民法视角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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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调整宗教事务、规范宗教活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依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在立法内容上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务院法制办将此次修订的重点归纳为“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等6个方面。其中,“两明确”指的是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的权属,涉及到我国民事立法领域的法律理念,体现民事立法的制度精神。从民法角度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对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8 I: C0 x4 z' r& ^& l http://www.phoer.net
  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赋予宗教活动场所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http://www.phoer.net ' C, I) x  o: n# w9 ?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23条规定: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等“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与原《宗教事务条例》相比较,这一规定改变了回避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做法,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具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宗教活动场所能以法人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http://www.phoer.net ) U: Z& M* a! Q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制度价值,在于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独立的法律地位。
http://www.phoer.net ! W% m  c  k8 R% y& T3 @  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法人分类的规定精神,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属于“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这意味着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使用其登记注册的法人名义,按照其法人机关的团体意志所形成的决议,独立地开展宗教活动以及相关的日常事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且,可以使用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助的财产,宗教活动场所以其法人名义而将其全部财产置于法人实体名下。包括宗教活动的自有财产和接受捐助所得财产,这些财产成为一个整体,构成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财产。
http://www.phoer.net % e4 h2 M5 K3 H. R9 `5 w6 ]  当然,具有法人资格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其独立开展的宗教活动,应当是在经批准登记的活动范围之内。如果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还必须经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 o  l' n5 v# P" v6 y7 `+ x# A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享有独立的团体利益。该独立利益的法律表现就是其法人实体拥有的独立权利。概括来讲,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法人实体,能够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均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http://www.phoer.net ) y( W) S6 M- G, \+ [( V  基于民事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法人身份独立地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和责任。因为,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基于其社会组织体的存在而获取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主体地位,意味着其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必然存在利益碰撞和冲突,需要由之对应的义务加以平衡。
http://www.phoer.net . ^. J% d9 S/ a- z5 I. q6 v, `  这不仅表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法人实体来切实履行义务,还表现在对于其在活动过程中实施的触犯法律的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N  e3 h' B1 K/ E1 P http://www.phoer.net
  明确宗教财产权属,构建明晰的宗教财产制度# P/ N; R% b+ U+ Y http://www.phoer.net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宗教财产的权属事宜就是明确了宗教财产制度的性质和结构。: y" L7 v: N3 T5 Q% ` http://www.phoer.net
  宗教财产的法律属性是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可见,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依法拥有的财产应当用于与自身的宗旨相符的宗教活动,或者用于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这对于防止当前出现的宗教商业化倾向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包括其自有财产和收入一律不得用于分配;宗教活动场所所接受的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只能是捐赠所得,排除将其确认为投资和经营性资产。
http://www.phoer.net / s5 j7 z0 ?: L" x5 W% C  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其中,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有财产是其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依法取得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和收益。而依法占有的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包含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等。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占有、适用的文物进行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等。出于公益利益需要而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或重建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捐赠而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也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取经济收益。
http://www.phoer.net 9 {9 A, U7 n+ r) |, L2 M3 J  配套制度的适用是实现宗教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的重要条件
http://www.phoer.net : m1 R  I. i7 T. ]8 H# E  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制度得到切实的落实,需要配套制度作为条件,需要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与有关法律制度相适应。
http://www.phoer.net ! q. S# z# K, e$ R+ P  j4 [- Z" k  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的规定,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这说明,还需要完善法人登记制度,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实体的设立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实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所需的登记程序予以规定,明确各级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A9 R5 o. S: H8 t* z! Z( | http://www.phoer.net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7章明确了宗教财产的类型和范围,确认了宗教活动场所就宗教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和相应义务。但是,要真正保护和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的上述财产权,还必须与《物权法》配套加以适用。《物权法》是我国目前有关明确各类不动产和动产等物(财产)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基本立法,不仅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属性、权利内容加以明确规定,还对房屋、土地、设施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关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依据则见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宗教财产涉及的房屋和土地之权属的取得、变更、转移等等事宜。可见,落实新《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财产制度,离不开适用《物权法》以及上述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5 I2 J; {, c$ f0 J http://www.phoer.net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完善宗教财产制度的需要,对于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宗教界的财务管理作出了诸多规定。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相应地,这也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就宗教界的财务管理,制定专门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并建立有关宗教界的税务规则,以便为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宗教界加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纳税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d6 Z- J) ]- }0 e4 { http://www.phoer.net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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