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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8-2-21 08:45: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 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价值与现实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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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精准扶贫是扶贫开发的创新与改革,它既是一种新的理念,也是一种新的扶贫机制。无论是从纵向时间链进行分析还是从横向空间域开展比较,精准扶贫都有着正义性的价值基础,特别是在理论假设、目标指向、行动主体与扶贫方式方面的正义性耦合度最为突出,以此塑造出正义性价值体系的现实进路:保障贫困者政治权利的平等与自由是其制度基础,全力实现对最少受惠者的反向补偿是行动基础,培养贫困者善行观与增能“培力”是理念基础,发挥扶贫契约的指导与价值性约束是其实效基础。在此现实进路中,遵循制度基础优先于行动基础,理念基础优先于实效基础的行动逻辑,催生精准扶贫走向共享发展。
  长期以来,扶贫开发一直是我国消除贫困、缓解社会不平等的重要举措,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从现实需求来看都具有很强的内在价值。我国自2013年提出精准扶贫以来,因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贫困户的差异化情况因地制宜地通过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的措施安排而实现特定区域、特定对象全面脱贫,实现了我国扶贫模式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转型,具有很强的正义性内涵。在此种情况下讨论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价值对于我们理解精准扶贫的时代作用与发展方向具有启示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精准扶贫以其内在价值优势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就现有研究而言,对于精准扶贫的价值性研究主要体现在宏观价值说与结构重塑论两个方面。就宏观价值说而言,有学者将精准扶贫作为世界反贫困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精准扶贫既是对世界反贫困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1];也是对西方“元叙事”的终结,是建立“中国叙事”伟大发展观的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的扶贫开发理论体系的形成[2]。而庄天慧、杨帆等人认为精准扶贫的价值体现在“对象-资源-主体”精准、扶贫“目标-过程-结果”精准及“微观-中观-宏观”不同扶贫层级的精准,是马思主义反贫困理念的价值创新与发展[3]。与之不同的是,还有学者认为精准扶贫是为了应对经济减贫效应的下降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通过对贫困人口针对性的帮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4],在经济新常态下更要创新市场机制,优化扶贫的社会目标与价值目标,创新协商机制与资源整合机制[5]。
  就结构重塑论而言,有部分学者将精准扶贫看作是国家、市场与社会扶贫资源的结构性整合,是对传统扶贫模式的突破。如郑瑞强认为精准扶贫的根本意蕴在于利用国家力量改变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与贫困群体发展的不可持续,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选择与激励价值改变原来“贫困是经济问题的狭隘归类”[6];黄承伟、覃志敏则认为精准扶贫是为实现帮扶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最优匹配而实施的举措,是国家推动新一轮扶贫攻坚和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扶贫开发新格局的一项扶贫机制创新[7]。莫光辉以扶贫重点由资金覆盖向扶贫资源综合治理的转变开展论述,也对扶贫主体力量展开说明[8]。除以上两类综合性的价值探讨外,也有学者从共享发展的角度对精准扶贫提出新的解释,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任伍分批分类理念下的共同富裕[9]和孙迎联等提出的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价值追求[10]。
  由此可见,学者们对于精准扶贫的价值基础给予了一定的探讨,宏观价值说、结构重塑论及共享发展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精准扶贫的内蕴价值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但是这些研究都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价值,特别是在纵向的扶贫历史中探求精准扶贫的社会性与个体性,把握扶贫过程中的平等与自由、差异与公正的优先性方面明显不足,而这些对于理解精准扶贫的价值内涵与体系建构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拟从罗尔斯的正义性角度对精准扶贫的价值基础展开讨论,以期扩展与丰富精准扶贫的价值内涵并探寻精准扶贫在正义性指导下的现实进路该何去何从。

二:正义性:精准扶贫一种新的价值解释
  众所周知,人们对“正义”(justice)一词的关注与使用由来已久。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观到休谟基于财产权的正义规则,以及功利主义者边沁为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感的社会正义,“正义”都在影响着个体与社会道德观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持续演进,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获得最多数人的利益为社会普通接受。在此种情况下,罗尔斯以其敏锐的社会观察力与理论功底对功利主义提出反击,主张应该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他的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应该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对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罗尔斯的契约论并不是一种实际性的历史行为而是假定的“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选择的结果;契约的目标并不是一种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11](P.6)。
  在罗尔斯看来,所有社会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都要尽可能平等地分配且受正义性原则的约束。对于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原则,罗尔斯经过不断的过渡性陈述最终确定出两个:第一个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既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同时又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1](P.61)。这两个正义性原则暗含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前者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是平等与自由的价值所在;后者是有关社会与经济利益的部分,分别体现着差别化原则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的价值。但这两个原则并不是同等存在,罗尔斯认为各方选择原则是处于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优先性,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回归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精准扶贫在反贫困的价值关怀下倡导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目标。这既是一种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共同富裕、践行社会主义的普遍正义观,也是一种先富带动后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偏向。这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很强的理念耦合与共通之处,从而赋予精准扶贫以正义性价值。

三:耦合:精准扶贫的正义性维度
  精准扶贫是国家扶贫战略的理性选择,无论是从精准扶贫的价值源起还是从理论实践来看,精准扶贫都有着很强的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与文化合法性。其存在与延续的合理性与现实基础对于罗尔斯正义性价值的践行处于一种无形状态,需要融合精准扶贫的理论与实践做出进一步的挖掘与梳理。

  (一)理论假设的正义性
  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拐点,同时也是我国从否认贫困到承认贫困的转折点。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普遍盛行“社会主义没有贫困”的理论假设,政府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扶贫机制与制度,虽然有扶危济困的行为,但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后,随着1986年国务院宣布成立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标志着中国式扶贫正式开始。198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篇第一句话就是“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将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作为基本目标,强调开发式扶贫与以经济发展带动人口脱贫,国家级贫困县成为扶贫政策的重点,片区扶贫仍然是扶贫的主要终端链。进入21 世纪后,随着《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的颁布,我国的扶贫政策目标开始降低到村级,实行“整村推进”的扶贫政策。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至此,精准扶贫的条件逐渐成熟。2013年精准扶贫提出之初就与现有政策产生契合,从而实现了扶贫对象、扶贫资源、扶贫主体的有效对接。精准扶贫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当贫困问题比较普遍时,扶贫瞄准个人的花费成本较高,采取开发式区域性扶贫成为基本假设;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大部分贫困问题得以解决后,剩下几千万最难脱贫人口为精准扶贫创造了条件。其实,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与罗尔斯的正义性具有共通之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个体间存在先天性差异,而社会正义就是要通过社会制度解决这些不平等,以降低社会历史与自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精准扶贫是集经济扶贫、区域开发、整村推进与精准到人为一体的扶贫模式,既体现着国家对自然环境制约个体发展的认可,也蕴含着国家对个体地位与机会不均等的后天补偿,具有正义性的理论价值。

  (二)目标指向的正义性
  从纵向的历史发展来看,我国贫困治理体系先后经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贫困县瞄准为重点以及此后以贫困村瞄准为重点的开发式扶贫治理的阶段性演进[7],遵循着先“经济扶贫”后“整体扶贫”、先“区域开发”后“扶贫入户”的实践逻辑,扶贫目标也经历了先“解决温饱”后“全面小康”的目标置换。经过一系列扶贫措施的不断转化,部门合作与参与主体持续增加,我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脱贫人口不断增加。随着精准扶贫的提出与不断深化,我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新阶段,扶贫目标在继承原有基础上也有新的突破。在笔者看来,精准扶贫的目标指向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采取科学有效的扶贫方法,精准识别贫困者,分析致贫原因,打破贫困者“贫困惯性”与“等、靠、要”的思维桎梏,因时因地提供增能服务,帮助扶贫者提高社会适应力,实现自助;第二个层次是在贫困增能自助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前期的脱贫成效,防止贫困者再次返贫,消弭贫困的脆弱性;第三个层次为消除贫困,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确保贫困者脱离贫困标准,进入小康社会的行列。这三个层次应该遵从正义性原则的“词典式序列”,即前一个层次是后一个层次的基础与前提,彼此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层层递进的,如果前一个目标层次不能顺利推进,后一个目标层次就会受到影响。回归到“词典式序列”的正义性价值下,罗尔斯提出正义性的两个原则,实质是对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价值规范。
  精准扶贫目标的三个层次既有平等自由的价值内涵,确保每一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经济发展的红利,走向共同富裕。也承认个体的差异性,维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给先富带动后富一定的时间限度,维护着正义性原则的执行逻辑。

  (三)行动主体的正义性
  在行动主体的演变逻辑中,无论是以贫困县为主要瞄准载体的执行过程,还是在整村推进和到村到户的扶贫转向来看,政府始终是扶贫的主要行动者。尽管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但因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红利并没有为企业与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创造良好的条件,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现实状况并不是很乐观,扶贫主体单一,政府主导下的扶贫模式经常引发扶贫目标偏离与转换的运作形变,扶贫效率较为低下[12]。随着精准扶贫的提出,扶贫的行动主体得到进一步拓展,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指向、扶贫领域都向社会主体倾斜与开放,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得以提升,参与广度与深度也得到强化,特别是《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 号)更是明确指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就目前而言,我国基本形成了五类行动主体共同参与扶贫的格局,即传统的政府部门为第一行动主体、企业为第二行动主体、社会组织为第三行动主体、贫困者自身为第四类行动主体、场情促变的舆论载体为第五类行动主体,调动并激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扶贫资源。这五类行动主体共同致力于扶贫开发的整体推进,增强了扶贫开发的行动合力,实现了扶贫资源的再分配,本质上是社会既得利益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反向补偿与支持,是先富带动后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行动选择,体现着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价值内涵,是社会合作在社会公平的条件下达成一致同意并将产生公平的结果。

  (四)扶贫方式的正义性
  精准扶贫是对传统粗放式扶贫的创新与超越,它既代表了一种新的扶贫理念,也是一种新的扶贫机制。无论是从政策文本下的制度规范还是从实践操作的执行过程来看,精准扶贫都在催生一种新的扶贫方式,特别是对贫困户的识别方式与服务供给方式的塑造较为突出。就前者而言,一方面,自下而上的贫困户申请、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核公示、街镇复审公示、区县再次复查成为精准扶贫的基本程序,以此确定的建档立卡也成为精准识别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因村派人、排查摸底、不定期回访也成为脱贫攻坚、精准瞄准的常态化手段。随着互联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商扶贫、网络助贫也在扩展着扶贫供给的新形态。扶贫方式是扶贫主体为了确保扶贫对象摆脱贫困状态,实现脱贫自助发展的所采取的基本形式,扶贫方式的多样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扶贫力度的大小,可以直接影响到贫困对象需求的满足程度及扶贫资源的获取量。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不平等具有客观性并以此影响到人们的社会机会与地位的分配,损害他们的利益关系,加重了社会负担,让他们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为了缓解社会不平等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个人或团体要以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为社会弱势群体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维护社会的正义性。精准扶贫的识别方式与供给形式的多元化倾向的价值意蕴在于以有助于满足贫困对象的服务需求,实现资源再分配,是正义性的价值补偿。

§ 参考文献
  [1]王介勇,陈玉福,严茂超.我国精准扶贫政策以及其创新路径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3)
  [2]杨末.生态位视角下的精准扶贫解析[J].贵州社会科学,2016(8)
  [3]庄天慧,杨帆,曾维忠.精准扶贫内涵及其与精准脱贫的辩证关系探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3)
  [4]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J].贵州社会科学,2015(5)
  [5]刘解龙.经济新常态中的精准扶贫理论与机制创新[J].湖南社会科学,2015(4)
  [6]郑瑞强.精准扶贫政策的理论预设、逻辑推理与推进机制优化[J].宁夏社会科学,2016(4)
  [7]黄承伟,覃志敏.我国农村贫困治理体系演进与精准扶贫[J].开发研究,2015(2)
  [8]莫光辉.精准扶贫:贫困治理的价值之维与实践突破[J].改革与战略,2017(2)
  [9]唐任伍.习近平精准扶贫思想阐释[ J].人民论坛,2015(30)
  [10]孙迎联,吕永刚.精准扶贫:共享发展理念下的研究与展望[J].当代经济探讨,2017(1)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12]姚迈新.对扶贫目标偏离与转换的分析与思考──政府主导扶贫模式中的制度及行动调整[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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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飞翔 发表于: 2018-2-21 09:45:01|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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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准扶贫正义性体系构建的现实进路
  精准扶贫既源于传统扶贫模式,又革新于传统扶贫模式,其“精准”的价值倡导无论是理论假设与目标指向,还是行动主体与扶贫方式都具有罗尔斯式的正义性价值,并以此构建出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体系,开创出新的现实进路。

  (一)制度基础:保障贫困者政治权利的平等与自由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之所以有此判断,与他对平等的价值认知有关,正义性原则就是通过调节社会制度维护社会公正平等,但“词典式序列”的优先性决定了两个原则并不是对等的,他明确表示与公民政治权利相关的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侧重社会和经济利益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无论是从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四个阶段的序列来看,即从在原初状况中选择正义原则、制定宪法到制订法律、规范的应用,还是从良心的平等自由与宽容、宪法的正义和参政自由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来看,都是在阐明自由的优先性,即第一个原则对于第二个原则的优先,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以此成为维护正义性的价值基础。
  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体系构建过程同样要遵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基本逻辑,要以保障贫困者政治权利的平等与自由为基本前提。在维护贫困者政治权利平等性的路径选择时,一方面制度顶层设计时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都可以平等地进入到扶贫对象的选择序列,不仅要考虑到贫困人口分布的空间布局,兼顾城市与农村、少数民族聚居区与汉族融合区、区域性贫困与村域性贫困等此类宏观、中观意义上的贫困对象,还要将微观层面的不同类型贫困者纳入到贫困对象的考虑范围,特别是残疾人、独居者、失独家庭等,避免出现老年人家庭扶贫难,外嫁女家庭识别难[13]现象。另一方面,自由是相互处在公平状态中的人们一致同意原则下的价值选择,精准扶贫正义性体系的自由优先性是贫困者身份的规范性自由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的融合。贫困者身份的规范性自由要确保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让每个贫困者可以自由地享有帮扶的机会,提升扶贫资源利用率。强化过程监管,建立扶贫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监管自由,打通扶贫主体、扶贫对象、扶贫资源间的信息反馈渠道。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是确保扶贫环境的公正合理,创造贫困者可以真实表达贫困需求、准确识别贫困者的环境,防止出现因行政压力、个体权利滥用等损害贫困者利益现象。
  精准扶贫正义性体系下的平等与自由的优先性在重视形式平等性的同时,更加侧重实质上的平等,而为了事实上的平等,保障贫困者政治权利的平等与自由就成为基础条件,以此成为精准扶贫现实进路选择的起点。

  (二)行动基础:全力实现对最少受惠者的反向补偿
  最少受惠者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重点关注对象,主要源于他对于社会不平等的关注。他认为人们的生活前景在受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限制的同时,也受到人们与世俱来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持久影响,此种不平等具有客观性,个人无法自我选择。正因如此,他们成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最少受惠者,正义性原则就是通过调节社会制度,立足于处理这些不平等现象,在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的基础上遵行差别化原则,为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这恰好是他不同于功利主义选择对象之处。
  受不平等因素的影响,贫困者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精准扶贫的行动基础旨在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形成扶贫合力,协调扶贫资源,实现对贫困者的反向补偿,但扶贫合力的形成是各主体各司其职、协商配合的结果。政府部门首先要持续优化扶贫的政策环境,完善激励机制,释放政策红利,开放更多的扶贫空间,吸引多元主体介入扶贫加强对基层精准扶贫的巡视与核查,避免政策悬浮于实践,精准悬浮于过程。及时发布扶贫进展与需求,实现资源在需求与供给过程中精准对接完善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基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14],提升服务针对性。企业参与扶贫要将自我约束与扶贫入场相结合,就前者而言,企业要践行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人文发展的服务理念,防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整合,要不断加强生产过程监管,适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与人文关怀,以此减少贫困发生率,提升贫困者的抗风险能力。就后者而言,企业在参与扶贫时要注重自身优势的发挥,在加强资金扶贫的同时,更要注重服务平台的搭建,如技能培训、开通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帮助贫困者发挥自我价值,实现自助脱贫。社会组织则要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专业性与灵活性,采取驻村驻点,定期回访等策略,实现贫困者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有效匹配,侧重个体增能的提升,在服务资源缺乏的情况下探寻社会组织扶贫联盟,实现不同扶贫组织力量间的整合。同时,媒体也可以在扶贫监管、传递扶贫供需信息、营造良好扶贫环境中起积极作用。
  作为最少受惠者的贫困对象,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处于劣势,需要各社会主体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为其提供补偿利益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各主体的合力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贫困者得到反向补偿的力度。为维持各主体间的合力凝聚性,还须协调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健全彼此间的互动协调机制,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常态化。

  (三) 理念基础:培养贫困者善行观与增能“培力”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公民善的观念与公认的正当原则是一致的,且各种基本善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有善的弱理论(thintheo-ry of good)与善的强理论(full theory of good)之分。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具有个体性的一面,是不充分的。后者侧重于解释社会价值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社会性较强,具有更广泛、更充分的解释力。在罗尔斯看来,个人的善是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由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而合理生活计划要与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较大可能性原则一致,是充分理解有关事实和仔细考虑后果后做出的。
  精准扶贫是消解社会的贫困结构,是提升个体应对贫困能力的价值选择,在正义性的体系构建过程中,既要有创造合理有利环境的实践定位,也要立足于个体增能培力,满足最小受惠者(贫困对象)的增能期望,其中培养贫困者个体发展力,实现自我增能与能力培养是维持扶贫成效的关键。首先要在优势视角下,挖掘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帮助贫困者认识到所处环境的价值与潜在受益,打破部分贫困对象“等、靠、要”的“贫困惯性”,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脱贫观,发挥个体善的正向价值。其次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差异化帮扶,以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为帮扶标准,对不同的贫困者采取不同的扶贫措施,提升扶贫针对性。如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就业培训、能力提升、创业帮扶对易地搬迁贫困者则围绕关系调适、社会支持、资源链接开展帮扶为贫困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制宣教、行为矫正及社交支持等。同时加强贫困者资产建设,一方面提供“存量资产”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资产消费意识,合理分配生活资产、存储资产、发展资产的投入比例与增值渠道另一方面扩展“增量资产”来源,增加资本渠道,可将农产品销售、闲置土地租赁作为重点内容,提升贫困者脱贫资本。
  重视贫困对象善行观是对传统扶贫开发理念的发展与革新,既需要将之放置于社会关系中去理解,也需要贫困对象自身的积极改变,提升贫困者增能培力的发展动力,实现扶贫从被动“输血”转向主动“造血”。

  (四)实效基础:发挥扶贫契约的指导与价值性约束
  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罗尔斯正义性的主题,他认为人们在对权利与义务达成共识之前首先要对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契约。契约的目标并不是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罗尔斯将假定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意义确定为建立公平契约的关键,他认为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11](P.18-19)。这些原初状态所描述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体现了我们按照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准备接受的限制,是维护正义性价值的显示手段。
  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无论从扶贫申请、民主评议还是从驻村干部复审、定期回访等环节看都有契约性的价值内涵与运作基础,在精准扶贫正义性体系的建构过程中仍需充分发挥扶贫契约的指导与价值性约束。首先要为契约生成创造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服务环境,确保每一个参与者拥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充分发挥本土文化以及乡规民约的内在价值,降低契约执行的过程成本,增加民众的认知度与接受度。其次要规范契约在精准识别中的源头性约束,维护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资源投放价值,帮助受助者明确接受帮扶,让他们在享受最少受惠者反向补偿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自身遵守扶贫规范的义务责任,弥合资源投入量大与服务成效有限之间的张力。此外,加大第三方评估在扶贫过程中的应用,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与扶贫主体之间、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之间的契约性,以时间为主线,探索第三方机构介入扶贫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方式,加强契约执行力监管,严惩套用、滥用扶贫资源,实现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并重,提升扶贫资源利用率。
  契约是实现不同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规范性保障,在为扶贫对象提供精准化资源帮扶的同时,也要发挥契约的约束价值,维护精准扶贫的实效合法性,促进资源供给与成效反馈实现正比例增长。

■ 结束语
  精准扶贫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旨在消解社会环境对贫困对象发展的制约,通过资源再分配与自我增能,提升贫困对象抗贫困能力而做出的一种反向补偿,它赋有理论假设、目标指向、行动主体与扶贫方式方面的正义性价值,为实践中的扶贫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无论是从精准扶贫的正义性基础进行分析,还是从路径塑造的现实进路来看,精准扶贫的正义性都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与小康社会的内在价值,特别是其所倡导的扶贫对象差别对待、扶贫过程机会均等、扶贫资源分配有序、社会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理念践行着共享发展的基本价值。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背景下,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为贫困对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基础价值与服务方案,对于回答贫困问题该怎么解决、贫困对象该怎么应对明确了方向,成为走向共享发展的基础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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