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毛泽东
本文摘自:《财经》杂志 作者:傅洋 马国川 原题为:《傅洋:高举 宪法,还权于民》(作者系彭真之子,现为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文系《财经》杂志记者马国川根据采访整理)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宪法。这就是人们熟知的“八二宪法”,也是人们公认的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和此后的四次刑法修正案共同构成了中国现行宪法体系,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二宪法”是在老一代领导人下制订的。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彭真是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
30年过去,老一代领导人凋零殆尽,但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回顾历史,我更加感到“八二宪法”的意义重大。
一
文化大革命对彭真等老一代人影响都很大,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就很难理解在改革开放之初,这些老人们为什么思想那么解放。
彭真毕业于山西省立第一中学,并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但是他对法律不陌生。在国民党监狱里,没有别的书看,但是可以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他要运用敌人的法律进行斗争,所以就彻底研究了《六法全书》,在与敌人斗争的同时也打下了他的法制思想基础。
从监狱出来以后,彭真和聂荣臻等一起创建了抗战期间的晋察冀革命根据地。治理根据地也要依靠民主和法制,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这实际是边区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解放后,彭真一直负责法制工作。他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言时,他说:“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这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也成了他的口头禅。
可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法制被彻底破坏,整个中国没有几个人能够过正常生活。文化大革命前夕,彭真就被软禁在家,失去自由。1966年11月的一个冬夜里,一群造反派翻过院墙,将他抓走。周总理得知后,急令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傅崇碧找回彭真,放到了一个兵营里监护,实际上是监禁。后来,彭真又被送进了秦城监狱。在监狱里他就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党和国家该怎么办?
1975年夏天,彭真从秦城监狱里释放出来,流放到陕西商洛地区。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他才被接回京。1979年初,中央为彭真彻底平反。3月,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全面主持立法工作。7月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彭真当选副委员长。
彭真重新开始工作后,在三个月时间里领导制定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七部重要的法律,是立法史上的奇迹。七部法律中,有些是重新修订的,比如《选举法》;有些是在“文化大革命”前就已开始起草,如刑法草案已改到第三十三稿。而彭真在监狱里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心里已经有了“腹稿”,所以才能在那么短的时间里通过这么多部法律。其中刑法在当时非常急迫。想一想,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一个国家没有刑法(只有个别单行法),这其实是很可怕的事!
制定刑法的时候,在过去的基础上又加上对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反思,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等,形成了一部比较完备的刑法。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才能保障经济发展、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有基本的安全感。
当时,彭真常讲一个词,就是“人心思法”。那时候全国人民对法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比现在还要强烈。彭真认为,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毛泽东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要像邓小平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
十年文化大革命,宪法惨遭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彻底破坏,全国人大代表不再由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革命委员会指派。民主选举制度被取消。说是提倡“大民主”,其实是林彪、“四人帮”之流利用无政府主义搞独裁。那时的社会情况,可以说是“万马齐喑究可哀”。
打倒“四人帮”后,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辩论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但如果不把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剥夺的民主权利还给人民,就没办法真正让人讲真话。1980年全国人大曾对宪法做了局部修改,但仍有一些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因此要全面修改宪法。
1979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有103人,25名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成员全部参加,叶剑英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彭真是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
在彭真的主持下,新宪法重新恢复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规定。彭真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唯因如此,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当时有过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讨论。新宪法通过之前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至今党章依然这样规定。彭真曾说:“这句话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所说各政党,首先就是中国共产党。
彭真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允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我们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觉悟了的人民来掌握。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他的论述非常清晰地回答了“谁大”的问题。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宪法,这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从修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到修改宪法,都是在政治架构上进行调整。调整的目的是用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开辟道路。例如,“八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把被全国人民所拥护的三中全会上党的主张,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