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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投案=自首?不一定!看内江中院为何改判这起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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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在线
庭审现场 内江中院提供
  (李嘉 陈星吉 记者:刘春华)</b>毒犯主动投案,却不如实供述,在供述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妄想减轻处罚,但这个毒犯的如意算盘打错了……
  “现在开庭……”,7月31日上午9时30分,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邦习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犯贩卖毒 品罪抗诉一案。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疆立担任二审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案件庭审全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网络同步视频直播。这是2016年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实施以来,内江市法检“两长”首次同时出庭履行职务办理的一起疑难复杂案件。
  庭审过程中,检察员王疆立向法庭宣读了由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书,并发表了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经亲友规劝并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 品的主要犯罪事实,直到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并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据此对李某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系认定自首情节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在审判长王邦习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取证是否规范、原审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有序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辩论结束后,原审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主动投案后,交代了在其家中查获的毒 品为其所有,但否认其有贩卖毒 品的事实。李某虽在审判阶段供认了贩卖毒 品的事实,但在李某供述前,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具有贩卖毒 品的事实,因其犯罪事实已经被掌握,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的规定。贩卖毒 品与持有毒 品系包含与被包含、重罪与轻罪之分,李某虽供述非法持有毒 品事实,但未供述贩卖毒 品的事实,系避重就轻,依照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贩卖毒 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错必究,是人民法院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原则,在此案的审理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此案由法检‘两长’参与办理案件,无疑是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实施后,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回归办案一线的生动写照,必将起到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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