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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购新《电商法》正式实施 代购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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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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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aki 发表于: 2019-1-2 07:26:00|只看该作者

新《电商法》正式实施 代购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源自:北京青年报
供图/视觉中国
  记者
  温婧
  2013年,根据全国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组成了起草组。
  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从提出到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共用三年起草,两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
  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进行登记和纳税,一些代购暂停业务,保持观望,而一些自营电商平台则认为《电商法》对自己是利好消息。
  《电商法》还对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不过,专家表示该法规是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其中仍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

影响1:代购也需登记和纳税
  在新《电商法》中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具体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代购小刘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自己长期在海外生活,暂时还不知道如何操作,打算暂时“观望”一下。小刘是一名意大利留学生,她在学习之余通过“代购”为自己赚取生活费,每月收入稳定在万元左右,靠的就是一些奢侈品国内外的定价差及税率优惠。
  有人发现,为了躲避监管,一些代购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不会英文都别想做代购和微商了!可是用英文写就可以不受监管了?”有网友质疑。
  事实上,个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代购还有许多,包括“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以及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中消协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商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影响2:删差评刷好评面临罚款
  在电商购物,“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一般我会看‘买家秀’和追加评论,如果评论好的话就毫不犹豫下手了;但商家说得再好,要是有差评,我也不会买。”经常网购的孙女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
  以往为了一个“好评”,卖家会大费周章,比如“超过50字评论加3张图好评加店主好友可以立即返现2元,追加评论后再返3元红包”。而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店家会打“夺命连环电话”,威胁买家修改中差评,有平台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有时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往往无法给出客观评价。
  新《电商法》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法律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影响3:捆绑搭售必须明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OTA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
  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本来是冲着特价票去的,结果一个不留意就被默认勾选了一堆附加选项,平台解释是跟特价票捆绑的,不能单独购买特价票,真是吃了哑巴亏。”
  今后,这种搭售也要被禁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商法》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去年被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也在《电商法》中被提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影响5:押金退还不及时也不行
  在《电商法》中也对押金事宜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影响6:B2C平台优势显现
  前腾讯京东战略分析、电商分析专家李成东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此前许多所谓的“代购”实际上是靠卖假货赚钱的,真代购的利润比较微薄,而这些造假的“代购”仅仅把假货带出国再寄回国内,就能当正品来卖,今后他们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升,新《电商法》将对他们产生震慑作用。
  难怪一些自营平台和品牌旗舰店对新法规表示欢迎。“《电商法》实施后,增加的税收最终会让私人代购商品的价格上涨,导致其失去价格优势。同时,在商品的信誉方面,企业显然更有优势。虽然如此,但是中国的代购行业不会彻底消亡,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唯品会韩国子公司总经理辛龙山说,相比私人代购,拥有跨境电商的企业在供应链、规模和信誉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
  京东则表示,京东集团将一如既往坚持依法经营,做贯彻落实《电商法》的典范。前不久,京东集团商事创新部还展示了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电子商标快速办理以及自然人商家便捷税务登记三大平台首创服务。

专家分析
部分细节仍需进一步解释

  不过,《电商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细节还待进一步解释说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于波认为,《电商法》的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比如,《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例外,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界定,各地区间界定标准是否应当有差异,都需要进行后续的细化,需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前阿里研究院、现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也认为,目前,《电商法》并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日关店,“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41#
 闪亮山 发表于: 2019-1-2 02:38: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来了 微商改用英文卖货?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电商法》来了 微商改用英文卖货?

  2013年,根据全国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组成了起草组。
  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从提出到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共用三年起草,两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
  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进行登记和纳税,一些代购暂停业务,保持观望,而一些自营电商平台则认为《电商法》对自己是利好消息。
  《电商法》还对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不过,专家表示该法规是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其中仍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

影响1:代购也需登记和纳税
  在新《电商法》中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具体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代购小刘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自己长期在海外生活,暂时还不知道如何操作,打算暂时“观望”一下。小刘是一名意大利留学生,她在学习之余通过“代购”为自己赚取生活费,每月收入稳定在万元左右,靠的就是一些奢侈品国内外的定价差及税率优惠。
  有人发现,为了躲避监管,一些代购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不会英文都别想做代购和微商了!可是用英文写就可以不受监管了?”有网友质疑。
  事实上,个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代购还有许多,包括“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以及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中消协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商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影响2:删差评刷好评面临罚款
  在电商购物,“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一般我会看‘买家秀’和追加评论,如果评论好的话就毫不犹豫下手了;但商家说得再好,要是有差评,我也不会买。”经常网购的孙女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
  以往为了一个“好评”,卖家会大费周章,比如“超过50字评论加3张图好评加店主好友可以立即返现2元,追加评论后再返3元红包”。而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店家会打“夺命连环电话”,威胁买家修改中差评,有平台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有时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往往无法给出客观评价。
  新《电商法》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法律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影响3:捆绑搭售必须明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OTA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
  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本来是冲着特价票去的,结果一个不留意就被默认勾选了一堆附加选项,平台解释是跟特价票捆绑的,不能单独购买特价票,真是吃了哑巴亏。”
  今后,这种搭售也要被禁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商法》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去年被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也在《电商法》中被提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影响5:押金退还不及时也不行
  在《电商法》中也对押金事宜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影响6:B2C平台优势显现
  前腾讯京东战略分析、电商分析专家李成东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此前许多所谓的“代购”实际上是靠卖假货赚钱的,真代购的利润比较微薄,而这些造假的“代购”仅仅把假货带出国再寄回国内,就能当正品来卖,今后他们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升,新《电商法》将对他们产生震慑作用。
  难怪一些自营平台和品牌旗舰店对新法规表示欢迎。“《电商法》实施后,增加的税收最终会让私人代购商品的价格上涨,导致其失去价格优势。同时,在商品的信誉方面,企业显然更有优势。虽然如此,但是中国的代购行业不会彻底消亡,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唯品会韩国子公司总经理辛龙山说,相比私人代购,拥有跨境电商的企业在供应链、规模和信誉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
  京东则表示,京东集团将一如既往坚持依法经营,做贯彻落实《电商法》的典范。前不久,京东集团商事创新部还展示了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电子商标快速办理以及自然人商家便捷税务登记三大平台首创服务。
⊙记者:温婧

  供图/视觉中国

专家分析
部分细节仍需进一步解释

  不过,《电商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细节还待进一步解释说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于波认为,《电商法》的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比如,《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例外,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界定,各地区间界定标准是否应当有差异,都需要进行后续的细化,需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前阿里研究院、现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也认为,目前,《电商法》并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日关店,“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记者: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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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浊气 发表于: 2019-1-2 00:53: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实施 代购、微商行业迎来行为规范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电商法实施 代购、微商行业迎来行为规范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记者:王茜 赵文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电子商务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当前网络消费的痛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么这部法律实施后,对于相关领域会有哪些变化?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实施?记者1日采访了有关人士。
  近几年来,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微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对于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低的微商,若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一些微商往往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好友”关系,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震慑作用是显著的。1日,一位住在北京的代购告诉记者,这几天周围做代购的朋友大家都不敢发广告了,海关查得特别严,有很多代购奢侈品的朋友都被罚了,有一位代购手表的朋友,在过关时被罚了4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目前海外代购假货多,实际上有些代购根本没出过国,是在国内发售假货。对于私人海外代购,也应该纳入监管,从事职业代购的个人也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电商经营者。根据电商法规定,对零星小额交易进行了豁免,但是究竟什么算零星小额,目前还没有细则,希望出台法规予以明确。
  相较于代购来说,网络消费还存在虚假宣传、网络售假、刷单炒信、物流滞缓等电子商务服务问题。而这些劣假产品和商家之所以会让人相信,进而购物,往往离不开买家的评论。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网络消费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而这类行为将在今后被禁止。
  面对商品页面的数万条好评,却不可信,这是消费者网购时面临的普遍困惑。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往往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潜规则。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刘俊海表示,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发挥了枢纽作用。广大电商经营者,是网络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抓紧调整相关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加快提升服务消费者的综合能力,用优质的服务体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肯定。
  虚假折扣、刷单炒信、砍单杀熟、推诿扯皮等很多属于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影响到消费者的良好网络消费体验。专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细化相关规定,督促电商经营者及电商平台落实责任,充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9#
 浊气 发表于: 2019-1-1 17:53:00|只看该作者

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电商法落地这十点与你有关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电商法落地这十点与你有关

  今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对个人代购、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下十大热点关乎到几乎所有网购消费者:

热点1:代购也需要登记纳税
  在新电商法中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具体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躲避监管,一些代购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不会英文都别想做代购和微商了!可是用英文写就可以不受监管了?”,有网友质疑。
  事实上,个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代购还有许多,包括“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中消协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热点2:商家不能再删差评刷好评
  对于商家来说,今后也不能再胁迫买家删除差评和刷好评了。
  在电商购物,“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一般我会看‘买家秀’和追加评论,如果评论好的话就毫不犹豫下手了;但商家说得再好,要是有差评,我也不会买”,经常网购的孙女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
  以往,为了一个“好评”,卖家会大费周章,比如“超过50字评论加3张图好评加店主好友可以立即返现2元,追加评论后再返3元红包”。而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店家会打“夺命连环电话”,威胁买家修改中差评,有平台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有时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往往无法给出客观评价。
  在新的电商法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法律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热点3: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OTA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本来是冲着特价票去的,结果一个不留意就被默认勾选了一堆附加选项,在付款后才发现贵出去好多,平台解释这是跟特价票捆绑的,不能单独购买特价票,但是在购买前却没有明确说明,真是吃了哑巴亏。”
  今后,这种搭售也要被禁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商法》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点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去年被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也在《电商法》中被提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也就说,根据大数据提供高价商品的“杀熟”行为今后就是违法的了。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则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此前北青报曾报道过,在旅行、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比如一位网友在出行平台呼叫普通网约车,却被系统“自动升级”,原以为的免费升级,实际上按照升级后的车型收费;另有网友与朋友同时查询一家自己经常住的酒店,自己账号查到的价格与朋友查到的金额相差近100元。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目前许多商家都利用这一价格机制,针对大数据下价格敏感人群,系统会自动提供更加优惠的策略。

热点5:押金退还不及时将被罚款
  近期,超千万用户线上排队退还ofo小黄车押金,不少人还去到其线下办公地点现场办理,但都得到了“需排队”的回应;此前,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多个共享单车相继倒闭,不少用户表示押金“打了水漂”。
  在《电商法》中,也对押金事宜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热点6: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中消协表示,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热点7: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乘顺风车失联、被杀害;在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遇害等等,多个案例表示,许多消费者在平台遭遇侵害,平台欲撇清责任,在《电商法》中明确规定,未来平台将被强化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热点8: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有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热点9: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热点10:按时交付让快递戒掉拖延症
  有消费者表示,每年的双十一买买买之后,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卖家以发货量大为理由,延迟发货;或是快递以高峰配送时效受到影响而延迟送货。
  不过明年的双十一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作者: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综合中消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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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山 发表于: 2019-1-1 00:53: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今起实施:整治刷好评杀熟等将有法可依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电商法今起实施:整治刷好评、杀熟等将有法可依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1日电(记者:吴涛)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针对舆论关注的个人代购、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资料图。中新社发 陈骥旻 摄

个人代购、微商行业将迎规范
  电商法的实施,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就是个人代购、微商行业将迎来规范。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认为,除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那些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涵盖在内,还有一般所称的海外代购都是电商法的适用对象。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资料图:用户在电脑前网购。中新社记者 吕明 摄

不得编造用户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资料图:物流人员在分拣快递。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商品搭售消费者要知情
  买机票时捆绑了网约车优惠券,买车票时住宿优惠券默认购买。近年来,人们对一些OTA平台的这种做法不厌其烦,以后这种行为要禁止了。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不允许搭售,只是不能默认勾选。
资料图:展示中的ofo小黄车。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不及时退还押金最高罚50万
  你的ofo小黄车押金退了吗?押金难退,困扰着很多消费者。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图:用户在使用不同的打车软件做对比。中新社发 张云 摄

禁止“大数据杀熟”
  近年,“大数据杀熟”悄然兴起,买同样的视频网站VIP会员,苹果手机用户比安卓手机贵;同样的打车起点和终点,不同用户价格也不一样。但以后不允许“大数据杀熟”了。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电商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但前提是不能进行误导性陈述或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资料图: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检验,共筑食品安全。中新社记者 韩苏原 摄

加强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
  电商法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其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做不到的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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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山 发表于: 2018-12-10 11:53:00|只看该作者

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 专家:建议加强司法解释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 专家:建议加强司法解释

  正义网北京12月10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12月8日,“电子商务规则与首善之区建设”专题研究会在京举行,30余位来自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电商企业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参会。多位与会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则需进一步细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不断完善。
  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候军预测,消费者主张相关情形受到欺诈的纠纷可能会更多,因为该法认定欺诈的情形增多,对竞价排名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在案件审理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会更高,对区块链等证据的应用面临着新突破。而由于开放性的法律应用,多个法律间的交叉适用,平台责任可能使法律适用产生分歧,“更多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规则和适用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
  “电子商务法出台以后,处罚力度会大大提高,这使得监管有了更强的法律武器。”不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李崧说,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比如电商登记的管理规则,但其中没有对“零星小额”的概念进行有效解释,没有给出可以执行的标准。电子商务法参考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比较多,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做整理。
  结合办理涉电子商务案件的经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高磊说,在没有司法解释和相应细则的情况下,会存在对条文内容的不同理解,进而导致发生不同的评判结果。法律生效之后,还是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要尽量提供一些参考依据。以后的司法审判会涉及大量的电子证据,如何界定电子证据的效力、关联性、合法性,也应该尽量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则。
  谈及电商法的落实问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电商法出台之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界定、经营登记与“亮照”、平台责任的承担、电子商务合同与平台服务协议、“自营”模式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和明确。“要保证规定有效落地应该严格执法。”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举例说,今年“双十一”期间,电商默认勾选、删除评价、付款后毁约等情况仍然存在,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出台强有力的措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不是一个工具,而是一个时代,在互联网时代,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应当坚持和深入推进网络共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监管司处长陈建平说,最近我们在努力修订、新订配合电商法的部门规章,其中有一项共识,就是要创新行政解释的机制、行政解释的研究以及运行的机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王世海教授说,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中国特色,并为世界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宝贵的借鉴,这对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不断总结电子商务执法、司法、技术层面的经验,紧紧把握市场化规律,使得电子商务法实施向电子商务法实践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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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娴 发表于: 2018-9-17 12:06:00|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海外版:《电子商务法》出台 如何影响华侨?

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年09月17日  第 06 版)
  日前,《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内,其经营行为受该法约束。
  近年来,越来越多海外华侨华人抓住中国电商发展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助力跨境电商发展;与此同时,华侨华人作为海外“中国淘”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着中国电商发展带来的便利。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如何影响华侨华人跨境电商经营者?又将如何维护热衷“中国淘”的华人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呢?

各方关注 开创先河
  吉尔吉斯斯坦侨商李全军目前正与中国电商平台合作,在吉当地推进跨境电商公众海外仓的建设与发展。作为华侨华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他密切关注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向。李全军坦言,此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让他十分欣喜。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这其中也包括跨境电商。同时,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如实报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作为海外华侨华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中国淘”的一员,巴西华商田宾关注到了《电子商务法》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所作出的相关规定。针对消费者在跨境电商购物中遇到的包括虚假宣传、售卖假货及恶意刷好评返现、购买水军刷好评等问题,《电子商务法》都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了经营者对快递物流的责任。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明确提出,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商特点的海关、税收等管理制度,同时支持小微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友臣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原则性的规定,开创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同时也对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示范意义。

问题犹在 应时而出
  据最新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统计数据,2017年中国海关验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为902.4亿元,同比增长80.6%。据了解,近3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在50%以上,预计今年将达到8.8万亿,海淘用户规模将达到7400万人次。以中国大型电商平台“天猫”为例,自2017年天猫启动“天猫出海”项目以来,其服务范围已覆盖海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亿海外华侨华人。
  海外华商作为拥有住在国本土资源,又熟悉中国国情的群体,参与跨境电商具有独特优势。2017年6月,“华侨华人跨境电商合作联盟”在北京成立,这一联盟有效整合了海外华商和中国电商优势,推动产业链齐全的国际贸易网络的形成。
  “近3年,跨境电商业务在吉尔吉斯斯坦取得了长足发展,这其中蕴藏着无限商机。”李全军介绍道。然而,初创的跨境电商业务由于制度建设不规范、商家诚信缺失,给经营者带来困扰。李全军所在的中吉经贸合作促进会就曾接到吉国电商经营者的投诉,称他们从中国订购的商品存在着货实不符,售后咨询却查无所踪的问题,中国经营者也曾反映在吉国某电商平台上付款后迟至一个多月都未收到货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很及时。它对电商的行业规则、商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是电商行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李全军说。
  据田宾介绍,在巴西,目前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中国商品成交数量日增,可贸易额却始终不大。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巴西华侨华人、当地网民对长距离物流与售后的繁冗环节尚存疑虑,导致消费者在利用跨境电商选购高价商品时始终望而却步。当地华人甚至不惜采取托亲戚朋友在中国电商平台购买后再寄送的原始方式。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能有效解决华商在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时的实际困难,也打消了华侨华人“中国淘”时的顾虑,可谓是“应时而出”“应运而生”。

规范行业 保障权益
  部分人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利于电子商务,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的发展。对此,吕友臣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只要华侨华人电商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是不会有影响的,只是更多了一份义务和责任”。
  李全军也认为,商家要想获得电商平台的准入许可,就必须依法从商经营,这不仅能改变以往无序的行业状态,更能有效服务中国商品“走出去”,在“诚信为先”的旗帜下,更多合法合规经营的华商将加入进来,助力跨境电商行业蓬勃发展。
  针对占跨境电商业务量大头的出口业务,吕友臣认为,海外华侨华人通过中国境内电商平台及经营者购买中国商品,这是纳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之内的。由此,田宾看到了中国《电子商务法》给巴西消费者“中国淘”注入的信心。通过对平台及经营者在商品质量、订购流程、付款方式、物流选择等方面权责的明确与规范,《电子商务法》将切实维护华侨华人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淘”自然也会更舒心。
  “有法可依之后就要违法必究,我觉得下一步还需要明确执法主体的权责划分,是应该由人民法院下设的经济法庭受理电商案件还是成立专门的‘电商法庭’?” 李全军关心《电子商务法》未来如何有效落地执行,并提出了自己的期许。
  吕友臣更期待电子商务立法进一步解决海关、税务、外汇等跨境电商在行政监管上面临的具体问题,比如“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性质,是货物还是个人物品;如何设定通关模式;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如何办理外汇进出境”,在立法层面明确这些监管环节,是未来完善立法要着力的地方。
  田宾也表达对立法层面解决相关具体问题的关切,“税务方面法律法规的明确,物流速率的进一步规范,能让海外消费者拥有更快捷、高效的购物体验”,这是海外华侨华人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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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enshiyaya 发表于: 2018-9-16 10:2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尘埃落定,山寨家电或将进入倒计时?

源自:家电网
  【家电网HEA.CN 9月15日原创】“拼多多,拼多多,拼得多,省得多……”
  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听过这么一首颇有“洗脑”潜力的广告歌曲,作为2018年最火的话题之一,拼多多经历了从美国高调上市,再到被曝光出山寨问题的一次如过山车般跌宕起伏的旅程。
  虽然拼多多在经历了“假货风暴”后立马开展了“双打”行动,对涉嫌侵权和假冒的商品全部作下架处理,但在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的今天,拼多多这次的事件无疑再一次令众人的目光聚焦到了电商平台上。
  家电网了解到,山寨横行、差评被删、信息泄露、商品涉黄涉暴、大数据杀熟……在便利的背后,是各大电商平台或多或少存在的种种问题,作为弱势方的消费者也常常因无法可依等种种原因投诉无门,索赔无果,最后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但是,这一状况终于迎来了转机。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化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面简称《电商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电商法尘埃落定山寨假货进入倒计时?
  《电商法》共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相应规定。从2013立法启动到2018年正式通过,《电商法》历经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期间还掺杂了各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不得不谓曲折。
  《电商法》的通过并施行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一座意义非凡的里程碑,电子商务从此之后有法可依,这也标志着电商“野蛮生长”的时代终结。其中关于“山寨家电”问题,《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尽管《电商法》明确提高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但仍有市场人士表示,想要彻底解决“山寨”、假货等问题仍有一定的难度。


成本低市场广家电成山寨重灾区
  对于家电等制造业来说,电商可谓是一把双刃剑。据《2017年家电网购分析报告》显示,我国B2C家电网购市场规模达到4906亿元,同比增长近30%;家电业网购渗透率再创历史新高,达26.5%;但是,在家电业借着电商东风的背后,随之而来的还有种种的问题。在拼多多曝出的“山寨”、假货问题中,家电成为了受害的重灾区,其中以“傍名牌”手法最为多见。
  拼多多上市后不久,作为彩电行业巨头的创维就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7月28日,创维发布严正声明要求拼多多即日起停止所有假冒创维电视产品的展示及销售活动,而据声明的附件显示,拼多多上“山寨”创维的就有包括创维先锋、创维云视TV、创维嘉、创维美、创维酷酷、创维云视听、创维e家、创維等看上去煞有其事的商家和产品,让人咋舌。继创维之后,康佳也加入了维权的行列。除了这两家企业以外,包括三星、小米、海信等知名品牌也遭到了“碰瓷”。
  家电山寨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成本低和技术含量不高让“山寨”家电成为可能,以电视机为例,有消息称,在一些无牌无证的地下工厂,只需三五个人就能组装成一台电视机,其部件大多来自旧废二手电视机或工厂生产的次等品,成本极低。几个工人将其组装起来,再贴上与大品牌相似的商标,一台山寨电视机就生产了出来。
  有专家指出,由于技术要求低,成本少,山寨家电拥有极大的盈利空间,其背后延伸出了一条异常繁荣的产业链。这些小作坊往往藏身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城中村,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躲避监察,通过电商和代理商来获取利润。对于维权的家电企业来说,这种情况造成了举证难、成本高、赔偿额低等难题。

  而另一方面,有需求就有市场,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消费水平的参差不齐,对于三四线城市和县镇乡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更看重的是价格,他们的首要需求是便宜能用的东西。而拼多多正是抓住了这庞大的群体,得以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成功跻身中国电商前三的位置。据极光大数据去年11月的调查显示,拼多多在三四线城市及以下的用户占有率远超京东。价格低、又能用的山寨家电自然成为了香饽饽。在部分消费中眼中,是否正品牌子货只是附加要素,便宜能用才是他们购买产品时的优先考虑事项。低成本盈利空间大,市场广阔等种种原因造成了山寨家电像野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山寨问题不能一蹴而就 需多方共同努力
  《电商法》的发布无疑对打击山寨家电有了确实的效果,至少今后在电商平台这一块,对于山寨家电产品和平台的管理将真正有法可依。但要真正实施落实下来,仍有不少的难度。家电网调查发现,在《电商法》发布后,在一些电商平台上仍然能找到包括“vivi”手机、“王牌天下”电视等产品。据了解,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山寨商品”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据发布的《电商法》第四十五条显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知道”和“应当知道”应该如何界定,知道后应该怎么处理,目前还有待事实验证。
  家电网了解业内人士观点认为,家电网了解业内人士观点认为,对于电子卖场和建材市场等渠道的山寨家电问题,相关部门在监管上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执法力度,而且要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的监管。对于品牌家电企业而言,除了要提高维权意识外,还有一种看法是认为品牌家电应继续将渠道下沉,采用市场竞争的手段一步步地淘汰掉山寨家电。
  此外,在产品方面,拼多多事件也暴露出当下家电产品同质化严重的问题。当消费者已经越来越难从外观上面将正品和山寨货分辨出来时,提高自身产品的辨识度和竞争力成了品牌家电企业的当务之急。行业人士告诉家电网,这次发布的《电商法》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至于之后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家电网 HE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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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娴 发表于: 2018-9-14 13:46:00|只看该作者

“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电商法》明确系违法

源自:中国新闻网
  远离消费陷阱,提升消费体验,黑猫投诉平台全天候服务,您的每一条投诉,都在改变这个世界。【投诉,就上黑猫】
原文标题:明确了!以后电商“大数据杀熟”违法!

⊙作者:张旭

  8.02亿!这是中国网民2018年6月达到的规模,很多人都在网上买东西,却可能还不知道遭遇了“大数据杀熟”,被侵犯了哪些权益,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图片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

大数据杀熟有多普遍?
  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平台利用掌握的用户数据,提供给老客户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贵的行为。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滴滴、携程、飞猪旅行以及淘票票在内的多家电商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的情况,涵盖了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
  但是以上平台对此均予以否认。
  有平台表示,价差可能由于日期、支付方式、供应商等的不同而导致;平台不允许价格歧视,价格不会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
  也有平台表示,一般新用户首次购买会有优惠,这属于促销行为,每个行业拉新时都可能会采用。

知乎页面截图
  这些回应似乎有理有据,但消费者并不这么认为。
  目前知乎上“如何评价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浏览量已经超过600万,在该问题下面许多消费者表达了自己的遭遇。
  甚至有网友晒出截图,叫网约车,同一段路程在小程序和APP端的差价一倍有余。

APP端和小程序价格对比微博截图
  还有网友在某电商平台发现,同一件商品非会员的小号有优惠券可领,而会员账号反而没有,如果不是朋友提供的信息和自己的大小号对比,很可能就被杀熟了。

应用市场的用户评论
  同样发觉遭遇杀熟的还有郑玄(化名)。“以前一直用某平台买机票,但这次我们两个人同时对同一航班机票进行搜索,才发现女朋友的账号显示的价格比我的便宜20多块钱,如果不对比根本就发现不了。”

某在线订票平台价格界面对比截图
  上述平台客服回应说是机票价格存在波动,但郑玄和女朋友经过多次刷新,使用较多的账号始终比用得少的账号贵。
  不只是在打车、买机票时,不少网友反映,在线视频买会员、在线买电影票等发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用户购买比新用户贵。

给回头客卖的更贵,凭什么?
  在经济学上,“大数据杀熟”被称为价格歧视。
  这里的“价格歧视”并不是认同或打击的含义,而是“把服务和产品,用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用户”的意思。
  可能是利用了消费者在某一平台的消费惯性,也可能是看准了老顾客对价格没有新顾客那么敏感。总之,买同样的东西,消费者网购时可能不知道情况下就按更高价格的进行了交易,比别人多花了钱。

资料图:人民币。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不久前中国青年报对2008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1.3%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遇到过大数据杀熟。
  现实中,还有很多用户可能还不知道已被大数据杀熟。
  人们一般认为回头客会享受更优惠的价格,但实际大数据杀熟采用的是一人一价的方式,除非几个人一起购买,否则难以被发觉自己为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多花了钱。
  所以,很多人发现多花钱之后感到上当受骗了。

大数据杀熟违法吗?
  凭什么回头客反而多花钱?日前有微博网友就表示,将以大数据杀熟的名义起诉美团,本以为不会被受理,但法官说可以告。这让网友表示没想到。

微博截图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果是以大数据为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商家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方法获利,属于价格欺诈。
  平台根据大数据来杀熟,背后的技术来源是电商销售千人千面的技术,平台利用了老顾客的信任以及忠诚度而对其进行异价处理显然是明显的价格欺骗,属于违法行为。
  大数据杀熟,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信息的非对称以及价格的不透明。

大数据杀熟以后不可以了
  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将为网购消费者提供“护身符”。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骆品亮教授对中新网记者说:
  《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其实是要求商家把选择权和知情权还给消费者。
  商家利用差别化定价来获取更高利润是合理的,但前提是不能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除了个性化定价,消费者有权了解不针对个人的公共选项是什么样的。

某外卖平台上不同账户价格对比,受访者供图
  也有网友质疑:如果我能看到通用的选项比给我定制的价格便宜,那谁还会选择贵的价格?商家怎么会有动力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呢?
  对此骆品亮表示,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商家要想获取更高利润,就要为消费者提供更符合其喜好的产品,这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也能倒逼商家提升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在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家定制的较高价格的服务或产品,并且认为其具有其他选项不可替代的价值。我给你的正好是你想要的,这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资料图:用户在电脑前网购。中新社记者 吕明 摄

如何避免被大数据杀熟?
  骆品亮不久前在复旦MBA的一次公开课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多做新的尝试,避免形成消费惯性被商家利用,同时多搜集信息货比三家;
  对于商户来讲则要定价透明,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平台也可以对定价明显不合理的商家进行干预。比如,苹果App Store就禁止了一些定价机制存在问题的APP进入其应用商店,这是我国电商平台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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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koda 发表于: 2018-9-10 05:06:02|只看该作者

博弈电商法: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源自:新浪科技综合
源自:中国新闻周刊

博弈电商法
  在日新月异的电商领域,《电子商务法》从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风险。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过程中,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赵一苇
  8月31日,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快递分拣中心。中新社发 胡国林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这是一部关乎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格局的法律。不同于其他由部委牵头的立法,《电子商务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具有极高的立法效力层次,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奠定一个基本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利益拉锯战。早在立法初期,分别代表企业意见的行业协会大纲、以北大法学院为主体的学界大纲、代表监管意见的原工商总局版大纲,在整合后经历几十遍修改形成一审草案,才于2016年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今年最终通过,电商法历经五年、四审、三次公开,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定、处罚标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其中,最受争议的微商工商登记、跨境电商管理法规、平台责任等细节内容,在最后表决阶段仍经历几番探讨和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透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电子商务法》是罕见地经过四审以后才获得通过,足见立法过程的复杂和慎重。
  最终落定的新法一共设七章89条,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规范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行业促进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设置规定。其中,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对实践中一些常见争议问题的现实解决经验总结成文。
  在整部法律文件中,规范经营行为和维护消费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电商平台和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得以具体化。中国社科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并力求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方利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随着最终法案落地,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细化规范,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也得到了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但在日新月异的电商领域,《电子商务法》从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风险。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过程中,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平台责任争议
  《电子商务法》通过前夕,一项关于平台责任划定的条款做出关键修改。也正是这项条款,在三审和四审稿中引起巨大争议,将公众对平台责任划定的关注推上了顶峰。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四审稿将原三审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至此,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从“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紧接着,在电商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一天,表决稿又将原四审稿草案中“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二字。最终,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历经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终敲定为“相应责任”。
  “这一过程暗含了各方的利益博弈。”尹中卿透露,“有平台代表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其后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太轻了。最后定稿的时候改为‘相应的责任’,这比较平衡。”
  而在四审稿中,由“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的修改曾引发强烈的质疑和争论。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表示不赞同,认为这一修改是“开倒车”,减轻了平台责任。
  作为提出“补充责任”修改意见的主要呼吁者,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责任体系的争议核心在于原有的责任体系与监管体系,已不适合于当前的新平台经济架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
  “平台的责任分配机制应该有创新,这是由平台经济特征决定的。”李勇坚表示,在新型责任体系下,平台应承担有限责任,包括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也非传统的完全无责任体系。
  从法律上说,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当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消费者来说,追诉平台自然比追诉平台内的商家来得更简单,但对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家数量众多,如果要对每一起可能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沉重的包袱和难以估量的合规风险。
  “若让平台包揽责任,则是懒政、不公平思维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平台对消费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资质审查义务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且不存在过失,则可以考虑免责。
  同时,修改为“补充责任”的依据也是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一致的。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解释,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起诉任一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是对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之内承担责任,有顺序关系,责任也比连带责任要轻。
  而对于最终敲定的“相应责任”表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时建中认为,从法学角度解释,“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甚至包括“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一修改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进步。
  时建中同时指出,“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而电商平台违法成本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乏保障。如果“相应的责任”须经未来修法、细则或者诉讼才能确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终结野蛮生长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基本法案,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加速行业规范化,平台、商家、消费者都将面临更为细致的约束,从前因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统一造成的野蛮生长局面将被终结。
  对于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电子商务法》也在多处细节条款明确了平台整体责任加重的取向,并对多个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例如“平台默认搭售”“平台押金退还问题”“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进一步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
  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的情况将成历史。针对搭售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将受到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商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从前平台单方规定消费一定金额或使用一定时间后才能退还押金等行为将被禁止,今后的规则设定会更注重公平协商,注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刘凯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同时,平台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利用也将受到约束。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电商法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此外,为防止垄断和恶意竞争,此前平台出于竞争目的要求商家“二选一”,签署所谓“独家合作协议”等做法也将成为过去式。电商法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虽然条款中没有谈及处罚,但这一条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基本会参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除了对平台约束进一步趋严之外,《电子商务法》对于各种形式的商家也在资质、税务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
  根据法案中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意味着不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况受到豁免。
  这一条款,可能成为新法实施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一。刘凯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新法的出台将极大改进线上个人商家普遍无实体、无登记、无保障的现状。

“电商基本法”有天然缺陷
  从立法到出台,围绕《电子商务法》的质疑和争议从未平息。在最终呈现的文件内容中,加重平台与商家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案的基调。而在刘凯湘看来,电商法仅作为倡导性和原则性的基本法,涉及具体案例的判定还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条例。
  在法案商讨过程中,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不断强化。以打击假货为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二审稿开始,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与这一条例有相同改动的,还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案从二审稿开始规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将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初一稿中,对明知和不知的判定过于绝对,且不便界定。”刘凯湘说。而对于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判定,刘凯湘提出了三方面的界定建议。其一,依据常识原则,对大众认知中明显售假的行为应当有分辨能力;其二,平台在收到假货举报意见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其三,平台在出现较大规模的售假情况时,应当主动开展调查行动,整治平台内营商环境。
  在促进电商方与用户方的平等交流方面,电商法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同时,平台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电商平台和商家之外,网络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也被纳入规定。法案明确,因平台支付指令错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支付平台需承担责任。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过错方的,则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博弈体现在方方面面的细则中。”回忆电商法的起草和调整过程,尹中卿坦言,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调研和起草,才逐渐在审议、博弈过程中扩大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电子商务法》几经波折发布后,依然在细则、态度、参考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电商生态涉及多个领域,仅用统一的基本法来规范势必存在缺陷。”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有电商法属于基本法,以网络零售为主,但适用于所有领域。在交易性质上,售卖商品和提供服务视为同类,也没有根据服务的特性进行细致规定。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仍然存在规范过于笼统、易引发质量争议的问题。出现纠纷时,电商法的参考价值有限,具体的监管和处罚规则仍然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进行。
  而在电子商务的维权与解决机制上,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显然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纠纷情况,鼓励设立第三方机构和平台自裁机制已经成为广泛共识。
  “多数电商纠纷是能够通过多方沟通自裁解决的,不必浪费司法资源。”李勇坚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言,在维权问题的解决渠道上,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社会公益机构直接仲裁;或鼓励电商平台设立三方沟通机制,如淘宝的仲裁解决办法;以及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自律条文,发明创造专业的电商纠纷裁决机制。
  “电商法中的大部分条款是倡导性的,不提供任何关于认定的条款,有很多问题是它不能解决的。”刘凯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电商领域深究起来牵涉多个部门、多项法律,企业性质复杂多元,多方角力,利益调和艰难,这也是它无法真正细化的现实原因。我们能寄予电商法最大的期望,只是能够督促电商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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