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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妮爱 发表于: 2014-1-20 14:11:15|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评论·观点方庆云:所得税扣除障碍问题急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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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我国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面临的主要任务,中国慈善联合会联合多家媒体,于即日起共同启动“慈善改革百人谈”活动。活动计划邀请100名有识之士,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进行分析解读,并建言献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关于改革的相关话题的探讨仍在持续。近日,福州慈善总会会长方庆云接受中国公益慈善网的采访,就三中全会释放的改革信号发表了他的独到看法。
  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捐赠减免税制度”,都表现出了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髙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但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税务等部门又另发了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内的多个“通知”共十三处之多的限制,缩小了《捐赠法》、《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享受减免税资格的范围,使法律无法顺利执行。在实际执行中,法律服从“通知”,而不是“通知”保证法律执行,这就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当年支出没超过上年度支出7O% 的不能享受扣除所得税的资格。“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这个规定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慈善组织每年收入来自社会的捐赠,不是固定的、稳定的收入。如遇大灾之年动员社会捐赠,这年总收入就多,第二年是正常之年,捐赠肯定减少,这是规律,也是最基本的原理。比如上一年收入1亿元,救灾之款随进随出。第二年的收入只有5000万元,按“通知”的要求,支出要达到7000万元,相差2000万元,根本办不到。这是最普通的原理,建议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修改前本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给予解决。
  2、有的公益性项目,税务部门认为不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所得税扣除的资格。为了开展两岸交流,2012年福州市政府决定利用中秋传统文化节日的机会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由曹德旺先生捐资举办,这完全符合《捐赠法》第三条第二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规定的范围,却无法享受捐赠税前扣除。
  3、慈善组织之间的业务合作不能享受所得税扣除资格。这是干涉慈善组织的正常业务。慈善事业是不分种族、不分信仰、不分区域,它们之间或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釆取上下联动、左右合作,充分发挥物资、人员的优势,互相配合的工作方法。比如5·12大地震时,福建省各地的捐赠款汇到省总会集中后再由总会汇到中华慈善总会,由他们与灾区沟通,统一安排重点项目。这样做能避免资金分散,人力浪费,是非常正常的业务活动,但税务部门认为不能转来转去,也作为不能审批的条件。
  4、财税部门对这些“通知”的执行也有很大的随意性。“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1)年度检查不合格的;(2)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存在偷税行为的;(4)违反组织章程的;(5)受到行政处罚的。而福州慈善总会没有一条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没有任何理由不予审批。但从2013年三月份按限定时间上报省财税部门以来,前后已有七八次派专员联系并补了相关材料,距今九个月却仍未予批复。福州市慈善总会战立七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先后被国家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七星级慈善城市”、“全国慈善透明榜样”、“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等称号,先后被省民政厅、福州市政府指定代表省、市慈善组织参加银川、深圳等全国性大型展出,得到好评,为福州市和福建省争了荣誉。根本没有违反上述不符登记的5个条件。有些可能因为我们工作的不足,需要改正;有些则属于对条文的理解不同,类似的情况需要明文规定,以便执行。
  5、“通知”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所得税扣除的主体是捐赠人,是国家对他们的鼓励与照顾,但能否能享受扣除还需审查捐赠人捐赠数额有否超过其总利润的12%、捐赠的用途是否符合《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项目、手续是否完整。如果按照现行“通知”的规定,12% 以内的利润捐赠根本无法控制。如果捐赠人分别到一百家有扣除资格的组织把所有利润都捐出去,税源仍旧无法保证。
  上述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一是影响慈善组织业务的开展;二是捐赠人无法享受所得税的扣除,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捐赠人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三是《捐赠法》无法得到实施,给国家的法律形象带来不良的影响,法律公布于众,但执行不通,出现明一套暗一套,“通知”大于法;四是社会组织由于无法接受捐赠,致使当地弱势群体无法得到慈善的救助;五是严重挫伤了慈善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今年“两节”将至,所得税扣除的影响,导致社会无法接受捐赠,“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无法开展,如不及时解决,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根据这一现状,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请财税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的“完善慈善捐助减免制度”要求,尽快出台相关的通知规定。
  二是财税部门现有的“通知”若与《捐赠法》、《所得税法》有抵触,应停止执行。
  三是新的“通知”或规定应符合当前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支持、搞活、有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精神,确保国家法律的实施通行无阻。
  四是权力下放,依法管理。建议由受理单位成立审核小组进行把关,主要审核企业捐赠的金额是否在法定的金额以内;捐赠的用途是否符合捐赠法规定的项目;捐赠的手续是否完整等。政府相关部门主要监督业务部门是否依法办事,是否转变作风,以期更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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