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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问薇千柔|查看: 5797|回复: 52
[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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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9-2 02:01:00|只看该作者

专家谈反杀案: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走上正确轨道

源自: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1号下午通报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一纸通报,一锤定音,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刑法专家:通报事实扎实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通报事实扎实清楚,“第一,确认刘海龙是强行并线造成事故,这是有责任的。第二,醉驾。第三,先赤手空拳殴打,后来拿刀击打,带有很大的威胁色彩。”他认为,本案要看被拿刀攻击的一方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的,“那个时候他认为这是行凶。”
  有观点认为,依据警方通报,于海明继续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阮齐林则认为,致命伤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不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考虑到他的冲动、惊恐、害怕,在进一步反扑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他追砍的行为很难说是过分的。通报也提到这是一个很紧密的过程,也是一个激烈的搏斗,所以不能苛求防卫人能够做出非常冷静的判断,防卫人做到这个程度上应该说还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1号下午,江苏省检察院也针对该案进行解读: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专家:对今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还表示:“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它都是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过去,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尤其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很难在公安这个阶段就直接认为它是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考虑一个平衡,后来还有追砍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当?但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轨道上来了。”
  江苏省检察院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警方和检方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的结论,符合民众最朴素的正义观;详尽的解答,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认真对待民意的同时,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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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ikang 发表于: 2018-9-2 00:31:19来自手机|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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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惟山:海明赋。今有于氏,其名海明,被无罪释放;昨有刘氏,其名海龙,被乱刀砍死也。于氏贫穷,社会底层,只有单车可骑;刘氏有钱,社会枭雄,有宝马可开也!本不认识,无冤无仇,只是路人而已;可欺人太盛,忍无可忍,所以奋起反击也。本行于本道,却被豪车挤压,一让再让;本已让出,又遭人乱骂,上到坛沿也。本就算了,却遭三人围攻,仍末发火;可横肉过来,拳脚相加,欺人太过了。虽有人劝,仍未阻止,暴力横行无度;一再退上,且不还手,已不知所措也!四人围攻,仍不过瘾,回车取来砍刀;见状大惊,只有奔逃,可被砍伤数刀;老天有眼,失手刀落,于氏急中捡起也。奋起反抗,逆向突击,刀起血溅;夺路而逃,求宝马而救命也。情急之中,奋力追杀,终倒于花坛之中;不再砍杀,打开车门,取走刘氏手机也。一个故事,只在分钟之内;一条性命,只于百步之间也。事件不大,发在昆山,却震动全国;人数不多,五人而已,却社会关注也。于氏突遭横祸,受众人欺凌,实在可怜;刘氏恃强凌弱,不讲人道,实在可恶也。挤占人行之道,不讲规则,此一大错也;将他人车辆,抬上花坛,此二大错也;三人谩骂国民,从未还口,此三大错也。四人围攻一人,恶狗咬人,此四大错也。私藏管制刀具,杀人武器,此五大错也。挥刀砍向良民,穷凶极恶,此六大错也。只有防卫,却不足防卫,实在可怜之至;老天有眼,捡起一刀,砍向凶恶之徒也。人间若无正道,百姓只有悲苦;社会若无正义,人生只有无奈也。昆山警方,精于法律,其言可嘉;昆山检方,支持正义,其行可炳也。亿万网友,同声讨伐,扶助正义,功莫大焉;国家公民,维护法律,同仇敌慨,人间正气也!中国之大,自有神力,光明现矣;华夏之久,自有英杰,民心见也!见凶者而除之,见恶者而去之;见横者而攻之,见弱者而扶之也。果能如此,民气复生,万马奔腾而至;若可长久,以法为是,长治久安可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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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00: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哥哥:曾每天看监控视频无数次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正当防卫 案件撤销|专访昆山案“骑车男”哥哥:曾每天看监控视频无数次

  当得知弟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时,于林(化名)高兴得,半天没有说出一句完整的话。
  5天前,于海明像往常一样骑车下班。当行至顺帆路路口时,与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的宝马车主刘海龙发生争执。
  监控视频中,对方推搡、踢打于海明后,仍不罢休,又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砍向刘海龙。后刘海龙因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林说,自己在老家得知弟弟出事的消息后,每天都要看这段监控视频无数次。因为不懂法,心里也担忧,不知弟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母亲知道后,更是每天都哭着,要去昆山看看。
  目前,此案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林说,下一步便打算安排好老家的事情,去昆山看望下弟弟和弟妹。

警方通报:刘海龙系醉酒驾驶
  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案件发生后,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今日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行至一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59厘米长、双面开刃的尖角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致于海明左颈部有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有条形挫伤1处。
  在击打过程中,刘海龙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此后,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则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警方通报中,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此案
  对于于海明行为的性质,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检察院在通报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两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公安机关称,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昆山市公安局还认定,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以及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昆山市检察院也认定,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检察院: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针对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并撤案的决定,江苏省检察院也进行了解读。
  江苏省检表示,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检强调,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对 话
于海明哥哥:想站在前面替他挡刀

  今日,在得知弟弟被认定不负刑责后,于海明哥哥于林接受了重案组37号独家专访。他表示于海明与家人关系融洽,疼爱幼小,关心父母。并称反复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至今仍无法理解驾驶宝马车的男子“宝马男”为何会情绪激动从车里拿刀。
8月31日,于林在自家院子里接电话。事发后,他只能通过电话了解弟弟情况。新京报记者马骏 摄。

重案37号:何时知道弟弟出事的?
于林

  当天晚上11点,弟媳打电话回来,说弟弟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情也还不清楚,说是弟弟同事告诉她的。当时我们也还没看到网上传的监控视频。

重案37号:后来看到监控是什么感受?
于林

  很震惊。看完视频后,就感觉事情是他们先挑起来的,而且不止一个人打我弟弟。看到后来那个男子从车里拿出刀来砍我弟弟,我看到心里挺难受的。当时真想在他跟前,替他挡一刀。

重案37号:家里其他人知道后是什么反应?
于林

  事情发生后,家里人也只能从网上了解到消息。看视频,当时我弟弟也受了伤,不知道伤得咋样。本来没打算告诉老母亲,但是还是没瞒住。她知道了之后,天天哭着要让我送她去昆山。我也劝她,去了也见不到人,邻居们也都来家里,说人肯定会没事的。

重案37号:今天得知于海明不负刑责是什么感受?
于林

  我也是通过网络得知的消息,然后和弟媳打电话。她说她现在很忙,电话那头很嘈杂,我想着没事就好,就没继续说下去。很高兴,不知道该说什么。老母亲知道人没事之后,整个人的状态也变好了。

重案37号:有没有做过最坏的打算?
于林

  出事后这几天,几乎每天我都要把那个视频拿出来看无数次,自己也在分析。说实话,我们也不懂法,结果没出来之前心很慌。但是看视频,如果我弟弟不把刀捡起来,之后躺下的肯定就是他自己了,我坚信弟弟没错。

重案37号:于海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于林

  他从小就老实,生活在农村,之后出去打工。平时我们见面时间少,就是逢年过节他们回老家,才能见上一面。平时回不来,便经常给父母打电话,问他们还有没有钱花,身体怎么样。前一阵子还把母亲接去昆山玩了一段时间。
  我知道,这些年他那边也出了一些事情。孩子被检查出患有淋巴癌,治疗花了很多钱,再加上去年父亲去世,他们生活得也很拮据。不过这回好了,等接下来把老家这边安顿好,就去昆山那边看看弟弟。

律 师
希望将此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致刘海龙死亡,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很多人可能认为,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于此时用刀刺伤刘已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于海明第一次刺伤刘海龙后,刘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而于海明继续追砍,故意伤害的嫌疑更大。
  段万金表示,这种想法看似合理,但是高估了一般人遇险时冷静精确的防卫能力。“人毕竟不是一架机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时,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这一次司法机关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大胆,是在实践中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权进一步扩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够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在修改刑法时予以考虑,让这次的案例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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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 00:01:00|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评昆山反杀案:刑法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刑法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 新京报快评

  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作者:汪明亮

  几天来,昆山宝马司机被“反杀”案引来民众与各界人士的关注,涉案人于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引起颇多争议。
  而据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针对备受关注的宝马司机被“反杀”案,警方已经撤案。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回应了民众的关切,满足了他们的朴素情感,而且对新型的刑法理念的树立具有标杆意义。
  此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热点,根本在于通过监控视频以及既往历史的查阅,“善”与“恶”形象对立太过明显。刘某虽然以往劣迹斑斑,在本次事件中也是违规在先、继而借酒行凶,但是却在打斗中丧命,施暴者成为“受害者”;而于某虽然迫于无奈被迫反抗,却导致刘某丧命,有可能接受法律的惩罚。
  回顾此次争议的本身,其实根源都在于,当被犯罪侵害,善良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刑法该保护谁的权益?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截图。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提出了“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之论断。不过,此论断过于理想,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实践表明,善良人(特别是被犯罪侵害的善良人)与犯罪人的权利是难以同时兼顾的。善良人与犯罪人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零和关系,对犯罪人权利的强调,就意味着对善良人权利的剥夺。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论在刑法理论界已占主流,并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产生了实质影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开始围绕着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而构建。在刑事司法方面,体现在确立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限制死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立法方面,严格正当防卫条件,惩罚防卫过当也是其中一个重要体现。
  因此当防卫过当判决频频见诸报端,善良民众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担心防卫过当会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敢防卫、不愿防卫,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好人怕坏人的局面。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出于对犯罪人权利保障的需要,司法机关所作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家人不满,更容易招致社会舆论的指责。如此一来,导致刑事司法与民众朴素情感常常处于难以兼容之状态。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图片来源:新京报
  从理性选择角度看,犯罪是一种利益与损害之衡量。过于强调犯罪人的权利,会使犯罪成本降低,不利于预防犯罪:刑罚宽缓,会使犯罪人感觉到有利可图;证据规则过于严格,容易使潜在犯罪人养成侥幸心理。
  因此,也需要树立“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论,让“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这一观点更深入人心,影响司法实践,让善良人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
  应该坚持,在刑事领域,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内涵不仅仅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障,更应该包括对于善良的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障。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善良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
  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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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9-2 00:01:00|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评“昆山反杀案”处理结果:法治的胜利

源自: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题:法治的胜利
  新华社记者余俊杰
  9月1日,江苏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说,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判决结果是一场法治的胜利。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细看此案件定性,正体现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纵不枉,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此案公众关注的焦点,关键是在不法行为面前,合法权利该如何救济。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牢固的防线。维护正义、明辨是非,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此案中的处理结果值得点赞。
  法律“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在这起案件里,不仅于海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课。
  让广大群众拍手叫好的,除了司法的正义裁决,还有此次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公开的处置意见发布。在通报中,昆山公安、检察机关对案情事实、法律适用都作出了清晰的陈述;同时,还对群众关心的当事人是否涉黑等问题给予了清晰回应,打消了网民的焦虑和恐慌,及时杜绝了谣言传播和舆论噪音。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律的价值,在于剥离开感性纷繁的舆论情绪,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本案中,维护正当防卫权利,体现的正是对“以正压邪”价值的弘扬和宣示。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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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9-1 23:01:02|只看该作者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 今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大快人心,今后该出手时就出手?这些法律细节不能忽视!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刘海龙持刀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于海明,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持刀还击将刘海龙砍伤倒在草丛,刘海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今天下午,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昆山市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此,此事暂告一段落,舆论一片大快人心。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不应该仅止于此。

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是哪些?
  警方通报中,认定刘海龙当晚为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且违法变道与正常骑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擦。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李翔教授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这一情节只是酌情考虑的因素,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作为警方的案情通报来说,有必要把案件的全过程全面地向社会反映。”
  李翔指出,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一般正当防卫;另一种则是没有防卫限度要求的特殊正当防卫。从警方通报来看,最终认定于海明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
  “这里面我认为有两个关键点。”李翔说,一个是刘海龙有“借事生非”的情况,将本来的小矛盾主动升级为恶性事件;另一个便是刘海龙有手持凶器的行凶行为,“他使用了极具杀伤力的管制刀具,对于海明的人身造成了极大的危险性,这是在认定无限防卫权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击打还是捅刺,对正当防卫有无影响?
  在警方的通报中,对刘海龙持刀行凶的行为用的是“击打”一词,于海明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有网友认为,从这点来看,网传拿刀背砍的段子或许是真的。
  对此,李翔认为,刘海龙的行为是击打,还是砍、捅、刺,对于本案中认定正当防卫没有影响。“刘海龙手持凶器,且属于管制刀具,而且是双面开刃,杀伤力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对正当防卫来说,不能对当时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下的防卫人提出过高要求。”
  江苏省检察机关也表示,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追砍时若是砍中会怎样?
  根据警方调查,于海明在第一时间捡起刀后,7秒内对刘海龙连捅5刀,在刘海龙跑开后,又追上去两次挥刀,但未砍中。此前便有律师认为,于海明追砍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人们不禁产生疑问,假如这两刀砍中了,是否会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
  权威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江苏省检察机关在通报中表示:“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李翔则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及相关解释,防卫行为是一个持续性行为,防卫过程的结束应该以危险状态从根本上排除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于海明无法判断刘海龙跑开后有没有可能再次实施攻击,也就是说,对于于海明来说,追砍时危险状态尚未排除,所以其行为依旧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可以不靠跑了吗?
  从8月28日舆论发酵,到今日公安、检察部门相继发布通报,本案可以说暂告一段落。当然,刘海龙的家属还可以就公安机关撤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回到本案中,从结果来说无疑是“大快人心”,网上一片叫好之声。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坦言,从目前来看,于海明的案例还只是个案,下次再遇上,或许还得靠跑。正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说,不论法律的规定有多么完善,最终执行的还是人。
  事实上,本案中不论是刘海龙可能存在的“拿刀背击打”,还是于海明捅了5刀后继续追砍,甚至是刘海龙最终死亡的结果,放在以往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于海明防卫过当,这也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会撰文,直言正当防卫成了“僵尸法”。
  “如果这起案子没有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这么判吗?”这或许是案件过后,有关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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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1 22:01:00|只看该作者

警方: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属正当防卫 将立即释放

源自:央视新闻
原文标题:独家视频!警方: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立即释放!昆山追砍案最新进展。。。。。。。

  8月27日,江苏昆山,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与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因交通问题发生冲突。刘海龙随即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并持刀砍向于海明,随后,刀被于海明拿走并对其追砍。最终,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下午,《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了解到: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决定,以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8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
  刘强强: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就在刘强强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 于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
  小柯:看到那个真的伤的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这一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的满身都是血的时候,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流血了,这里都流血了。

  :你看到哪流血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同在现场的小柯告诉《今日说法》记者,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没砍了。

  :没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由于刘强强在冲突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昆山警方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于海明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于海明:我身体状况挺好的,感谢警方。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将立即释放
  昆山8.27案件一经报道,便引发了全民关注。有网友认为,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表示,于海明有过激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今日说法》记者就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采访了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
  张刚表示,综合现场勘查、现场走访、尸体检验包括其他的视频监控等手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昆山警方将立即办理相关的手续,立即释放。

刘海龙没有涉黑犯罪行为
和“天安社”无联系

  由于刘海龙开着宝马车、上半身有大量纹身,网上很多人质疑其通过黑社会行为敛财。
  关于刘海龙的真实身份,张刚说:“暂时没有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和‘天安社’也没有联系。根据北京警方提供的情况,2017年北京警方已经依法对‘天安社’进行取缔,并进行依法的处置。”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事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不是他本人,而是在浙江某租赁公司名下。2018年6月,宝马车从上海二手车市场以贷款的方式购得,首付127000元,贷款327000元。

刘海龙曾因举报贩 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案件引发关注后,有网帖提及,刘海龙曾于今年3月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据新京报报道,8月29日下午,江苏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确实获得了该证书。
△ 刘海龙曾获见义勇为荣誉
  然而,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案底,部分网友对这份表彰产生了质疑。
  昆山警方告诉《今日说法》记者:“刘海龙获得见义勇为这个情况是真实的。2018年3月,刘海龙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通过这个线索抓获了犯毒的嫌疑人。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他进行了奖励人民币500元,发放见义勇为证书,符合相关规定。”

于海明为酒店工程部经理 全国各地打工
  昆山8.27案件发生以后,许多网友发帖,对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遭遇表示同情。与此同时,有关于海明身份的各种猜测传言不断。
  事实上,于海明是昆山一酒店工程部的经理,他一直在全国各地打工,工作的地方和职业有关联。

普法时间
  Q1:
  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有争议,而且一般都发生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但是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把他直接释放,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A1:警方,也就是公安机关是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作出这样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证据,根据《刑法》作出判断,如果可以确定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应该不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应该撤销案件。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是错误的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就不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力也有责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Q2:网上有一些网友统计了过去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法院判决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A2:第一个原因,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有些过严,所以,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被直接定罪而未做从宽处理。
  第二个原因,其实,现实中正当防卫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大量的过滤掉,只有当案件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直接构成犯罪有争议时,且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它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检察机关同样这么认为才能起诉到法院。从比例上来看这么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经被过滤掉了,所以就显得在法庭上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少得很。当然,总的来讲,理论上还是认同,司法实践以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控制和认定偏严,不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在一些关键字的修改上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比如说以往的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后来的规定变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构成防卫过当。
  所以,立法者已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

☆ 相关资讯
  8月27日晚上9:36,江苏昆山,一轿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自行车。
△ 动图来源:北京时间
  两方车主争执不下,轿车车主从车上拿出刀对自行车车主进行挥砍,两人在纠缠中,轿车车主刀具掉落,自行车车主捡到,并向宝马车车主砍去。
△ 动图来源:北京时间
  8月28日,@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 @昆山公安警情通报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发布微博: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 @江苏检察在线: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记者:高巍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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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1 21:01:01|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不负刑责 家人:很多亲戚庆贺

源自:红星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案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 家人:他妈妈和哥哥得知后哭得很厉害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9月1日,昆山检察院通报称: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日19时,于海明的表弟于真(化名)告诉红星新闻,家里人都知道了此消息,“心情很好”。
  “他妈妈哥哥听到消息后哭得很厉害。”于真说,现在很多亲戚都来到于海明老家庆贺,“于海明的哥哥夫妻俩都在忙。”
  于真说,现在于海明妻子电话还打不通,所以也不知道昆山那边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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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21:01:01|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评反杀案: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

源自: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众望所归!捍卫了法治,振奋了人心。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法律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让公民沐浴正义之光,让法治温润公民信仰。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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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1 21:01:01|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结果单纯是民意导致的?媒体:那就错了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媒体:有人认为“反杀案”结果单纯是民意导致的,那就错了

⊙作者:张周项

  @中国日报 9月1日消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一决定确实赢得了广泛点赞,但如果有人认为这单纯是民意导致的,那就错了。公安机关并没有因为民意的压力而无视任何法律条款,他们的所有决定,都是严格服从法律规定的。而且,越在聚光灯下,公检法等权力机构越会谨慎,那种认为舆论能操纵司法的想法,在互联网时代是不符合实际的。昆山案件,是民意与法治的双重胜利,值得每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庆祝。同时,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在处理别的不那么受关注的案件时,也能做到一丝不苟、不忘初心,严格用法律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源自:@中国日报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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