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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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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1 08: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咋界定?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咋界定?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8月31日电(杨雨奇)连日来,发生在江苏昆山街头的一起刑事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当事双方冲突过程中的“反杀”引发网友、媒体乃至法律界关于“正当防卫”话题的争议。那么,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图片来源: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事件回顾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
  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刘某某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殴打于某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
  这还没完,刘某某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刘某某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正方──就是正当防卫!
◆ 点评一
  别拿着显微镜看防卫过程</b>
  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但对于某某的防卫是否得当的争论依然在舆论中发酵:
中国新闻网微博截图
  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给出界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于某某的防卫究竟合理吗?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秋实律师认为,其防卫措施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陈秋实指出,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最初夺刀的行为肯定属于正当防卫。
  但对于后续的持刀追击,并最终将其砍倒的行为,陈秋实认为于某某依然在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他解释:“整个案件是一个连贯的动作,我们不该拿着显微镜去看整个行为过程,也不该把一个连续的案件分成几段来观察。”
(资料图 张斌 摄)

◆ 点评二
  刀落地了就能认定侵害结束?</b>
  针对于某某案件引发的热议,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于某某的追击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二是刀掉在地上是否就意味着侵害结束?
  对此,陈秋实提出,于某某在整个危险情境中不可能完全理性,一刀下去也无法思考是否会致命,甚至无法衡量对方是否已经停止伤害。
  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陈秋实认为,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无过错不退让”原则。他解释:“这一原则就是在受害一方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能为自身安全进行防卫,并有反击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于某某的防范措施并无不妥。在阮齐林看来,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已然违反交通法。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然存在,不排除刘某某会继续找工具打斗。
(资料图 刘贤 摄)

反方──防卫过当!
◆ 点评一
  该出手时才能出手</b>

正当防卫要看“出手”时机
  对于于某某的防卫措施是否过当的争论,律师们也众说纷纭。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律师就提出,于某某的杀人行为确实属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赵绍华也认为,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确很难进行准确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难点在于,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若当事人的防卫发生在侵害之前,则属于假想防卫。若侵害已经过去,就属于事后防卫。”
中国新闻网微博截图

◆ 点评二
  该住手时须住手</b>

合理的防卫要止步于对方停止侵害
  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还有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
  包华说,正当防卫应有限度,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卫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若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而言,包华认为,于某某抢过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均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驱离时还追着砍,那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这样的规定对受害人而言,是否太过苛责?在赵绍华看来,《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明显的时间判别,这一点的确难以衡量。因此,赵律师建议对正当防卫的标准适当放宽。
(资料图 安源 摄)

无限防卫、特殊防卫又是什么概念?
  对本次案件,有网友提出,于某某的情况应该属于“无限防卫”。
  何为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在媒体刊文指出,这里的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
  但在实际操作中,“无限防卫”几乎成了“僵尸条款”。
  缪因知称,无限防卫之所以很难判决,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
  除了“无限防卫”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特殊防卫”。
  陈秋实律师解释,特殊防卫在《刑法》中并未专门提及,属于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在面对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时,即便对方并没有强烈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受害人致对方死地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陈秋实解释说:“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即便凶犯没有意思要杀死对方,受害者在反抗中将其杀死,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就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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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23:01: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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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被反杀案白衣男子哥哥:弟弟迫不得已才动手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砍人被反杀案白衣男子哥哥:“弟弟不是惹事的人,迫不得已才动手”

  ──哥哥:他们几个人打一个人,还有最后那个拿刀的纹身男,平时我们路上看到这种人都怕,更何况当时他拿着刀不停地砍我弟弟。”
  ──姐夫:刀掉在地上对他正好是个机会,他要不捡起刀来自卫,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朋友:很震惊,挺好的一个人,要不是别人先拿刀砍他,他也不会反击
  ──同事: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母亲:他这出了这事我的日子可咋过呀!
  8月27日(本周一)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一辆宝马车从行车道变道到最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到车右前方一名骑电动车的白衬衣男子(视频显示,宝马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后,接近撞上电动车后刹车,随后宝马车又往前顶了一下)。
  随后,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先后从车上下来,指责和推打白衣男子于某某。其中一名男子刘某返回车上,取出一把刀,冲到于某某面前,连续挥砍多次,后砍刀脱手,甩到马路上,于某某捡起砍刀,开始反击,砍向刘某。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跑向宝马车,最终倒在路边草丛,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当地公安警情信息显示,今年41岁的“白衣骑车男子”于某某为我省宁强县人。今日(30日周四),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于某某家人进行采访。

哥哥回忆
弟弟高中后外出打工 离异后昆山打工时再婚

  今日(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于某某的哥哥“于阳”(化名),于阳对华商报记者说:“现在亲戚们都知道我弟弟出了事,纷纷打听消息。”于阳说,“事发后我弟弟电话也打不通,我也不了解那边到底啥情况,所有信息也都是在手机上看的。”
  在家中,哥哥于阳向华商记者简单介绍了家里的情况,他说“弟弟在外打工一二十年了,平时过年过节才回来。”于阳说,在他记忆中,弟弟高中后期就因学习成绩不太理想,去西安打工,在西安认识了前妻并结了婚。十多年前,弟弟和前妻离婚,儿子跟了他前妻。
  “2008年之后弟弟才去了浙江和江苏昆山,在昆山又认识了现在的媳妇。”于阳说,弟弟曾在工地和煤矿打过工,也曾学过厨师在酒店工作过,事发前弟弟究竟在什么单位打工他并不清楚,只知道弟弟打工很辛苦。

痛心
看到网传视频心里难受
  “弟弟是迫不得已才动的手”

  于阳说,弟弟在昆山发生这件事后,弟媳当晚就打回来了电话。“只说我弟弟出事了,人也受了伤。”于阳说,当他再拨打弟弟手机时,却始终无法接通。随后第二天,网上便出现了很多弟弟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还有警方的通报,他这才相信弟弟确实出了事。“根本就想不到他能出这事,他就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
  于阳说,事发后他在网上反复看了弟弟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看到里面弟弟被一群人欺负,心里就很难受。“他们几个人打一个人,还有最后那个拿刀的纹身男,平时我们路上看到这种人都怕,更何况当时他拿着刀不停地砍我弟弟。”于阳说,每次看到视频中纹身男穷凶极恶的样子,他就像心里在滴血。
  “我第一次看视频时,看到从车里拿刀的那一幕,我想着我弟弟肯定要出事了。”于阳说。而在一旁的于某某的姐夫说,“我也详细看了视频,前面那个男的打他,他始终没还手。后边这个纹身男提着刀来了不停地砍他,可以说,刀掉在地上对他正好是个机会,他要不捡起刀来自卫,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于阳说,弟弟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外出打工也从没听说和谁闹过矛盾,更不是一个惹事的人,所以看完视频他就想到,“弟弟是迫不得已才动的手。”

揪心
去年父亲去世儿子查出癌症 事发前母亲刚从昆山回来

  看着在隔壁房间坐着的母亲,于阳压低声音对华商报记者说,“我妈有病,现在弟弟出了事,根本就不敢让她知道。”于阳说,今年母亲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腰积水等病,平时需要拄着拐才能行动。而之前,孝顺的弟弟带着母亲到昆山住了近一个月,事发前刚回来没几天。
  “她刚回来我弟弟就出了事,我还不敢让她知道这事,怕她受不了。”于阳说,其实弟弟这么多年生活的并不容易,他知道弟弟和弟媳都没啥文化,主要靠打工为生,然而这两年家中不断出现变故,他和弟弟都背了一身的债务。
  于阳说,去年,弟弟未成年的儿子突然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为止还在治疗。“他儿子跟着前妻,但知道儿子得病后,他就东借西凑凑了近10万元给儿子治病。”于阳说,然而祸不单行,到去年11月,老父亲又查出了脊髓炎,没想到不到2个月就去世了。
  “生病期间,我爸在西安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我弟弟挤时间回来了两三次,他一个人在医院照顾了半个月。”于阳的姐夫说,当时他也在医院,“他爸已经瘫痪在床了,大小便失禁,于某某就抱上抱下照顾,很孝顺的一个娃。”
  这时,于阳母亲拄着拐,走过来对华商报记者说:“要不是亲戚今天早上给我打电话,我还不知道,家里都瞒着我。”于阳的母亲告诉记者,出事前她刚从昆山回来,此前她在昆山住了近一个月。
  华商报记者看到,老母亲因为过度悲伤,整个人神情恍惚。她哭着对记者说说,“他是下班回家路上出的事,我前段时间去他那了,他每天工作都很辛苦,经常晚上十一二点才下班回家。“
  “他这出了这事我的日子可咋过呀!药还是他给买的,前几天他还给我打了电话。”看着桌上儿子(于某某)买的药,母亲哭着说,得知儿子出事后,她一天滴水未进。

朋友
称其“挺好的一个人,没想到发生这事”

  今日,华商报记者还联系上了于某某的朋友赵先生,他说他也是在网上看到报道后才知道于某某出了事。
  “很震惊,挺好的一个人,要不是别人先拿刀砍他,他也不会反击。”赵先生说。
  而根据此前别的媒体报道,于某某事发前在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任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水电工程方面的工作。于某某的一名同事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而据其同事透露,于某某工作“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某早上八时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
  哥哥于阳说,为了给父亲和侄子治病,弟弟已经筹借了10多万元,而家里还有个女儿要养活,“他们一个月才几千元收入,家里不断出变故,他也是背了一身的账。”于阳说,弟弟此前打电话告诉他,为了给儿子筹钱治病,今年夏天他几乎没有休过假,“天再热都在干活,就为了能让家里人过的好些。”
⊙记者:周金柱 张映伟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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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0 22:01:00|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谈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或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北京检察官解析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昨天,一条“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此,通检君独家采访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快来听听她怎么说吧~~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同时,刘志宇检察官也由这个案件说了几点自己的启发思考:
  一是在正当防卫实践适用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凭借朴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来先行预判,是否能得出倾向性或压倒性结论。如果能够得出,再通过法律规定、专业理论、逻辑推理来验证结论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后结论保持一致,则结论具有正当性。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不必一定通过正向推理演变得出结论,可以适当通过逆向反证方式进行验证检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过程中,人为地将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进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错误,进而得出错误结论。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能够明显判断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否则宜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限缩防卫过当的追责例外,以充分彰显成文法对国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主动施害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自负的认知,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
  二是对于不知从何渠道发现并传播的宝马车主劣迹斑斑等品格评论,需要指出,品格证据不是认定事实或判定性质的依据,充其量可以作为后期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方面。在法律面前,有价值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当时行为,而不包括既往行为。不给犯过错误的人贴上永久的标签,鼓励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应有的宽容。
  三是对于各界人士对实体处理纷纷发表看法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即本案现仍属侦查阶段,对于我们看到或听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实仍属待定,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为主、主动代言,还需尊重有权机关的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案情回顾
  事发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继续追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警方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源自: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微信公号“通州检察”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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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8-30 22: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砍人电动车主被刑拘?警方辟谣:消息有误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电动车主被刑拘?警方:消息有误,未通报过这一内容

  现代快报8月30日消息,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8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捡刀反击最终致对方死亡的电动车主已被刑拘。30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警方、检察院采访获悉,两部门从未向媒体通报过上述内容,此消息有误。
网传于某某被刑拘的网页照片 现代快报 图
  在报道昆山街头砍人案期间,一位热心网友向现代快报记者提供了一张照片,内容是一个标有“昆山公安”字样的网页,网页内文字为上述案件的情况通报。这份标题为“市局破获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通报内容显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于某某捡起刘某某所持刀具将其砍伤致死。目前,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张照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也有流传,照片中隐约可见发布时间为8月28日15时17分,比目前昆山警方官方渠道可见的发布内容时间要早。此外,有媒体在29日发布的报道中指明:据昆山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嫌疑人于某某已被刑拘。然而,在已公开的官方通报中,却并未提及刑拘一事。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具体的案情我们无法透露。”8月30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根据要求,无法对外透露任何案情。对于网上流传的那张情况通报照片以及有媒体报道的于某某被刑拘一说,该工作人员表示,照片里的网页看上去确实跟局里的很像,但是其中内容不准确,绝不是昆山警方发布的,昆山公安至今仅发布过一次情况通报。“不排除有人PS的,就我了解,我们没有发布过这样的内容。”
  至于电动车主于某某究竟是否被刑拘,昆山警方上述工作人员未作出明确答复,“我们现在什么都不好说,有新情况肯定会第一时间通报的。”
  随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明确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该院从未对外发布过“于某某被刑拘”的信息,“我们已经公开发布过情况通报了,我们说的是嫌疑人已被控制,没有讲刑拘。”
  有网友担心,倘若于某某真的被刑拘是否意味着其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昆山公安及检察院两部门均表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由法院来判决的,刑拘与否对此不构成影响。
源自:现代快报网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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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21:01:01|只看该作者

对于“宝马男”被“反杀” 2名教授1名律师这样说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宝马男”被“反杀”事件,2教授1律师有话说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事件,引发普遍关注。
  各界讨论的焦点在于,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尤其是宝马车主刀被夺走、跑回车里时,电动车主实施的追砍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围绕上述讨论焦点,“政事儿”(微信ID:xjbzse)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刑辩律师张青松。

阮齐林
  “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现在对于昆山杀人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怎么看待电动车主的反追、反砍行为?有的观点认为,反追、反砍构成了防卫过当;还有的观点认为,这已经构成了故意侵害。
  我认为,对电动车主反追、反砍行为的定性,关键看亮点,一个是时机,反追、反砍针对的是不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一个是限度,反追、反砍是不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不是属于事后防卫?
  从这两点来看,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为什么呢?因为当电动车主夺刀在手的时候,并不等于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更不能得出宝马车主当时已经退让,已经放弃反抗这样的结论。事实上,视频表现出来的是,宝马车主的攻击意愿比较坚决。我们不能要求电动车主赤手空拳制止侵害;也不能要求他夺到刀之后,站在那里不动;更不能要求他冷静计算,自己已经砍了几刀,再砍几刀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他来说,面对的是生死搏斗,精神高度紧张,而且愤怒惊恐,所以,我们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对一起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一定要讲是非曲直。不能只根据后果分析问题,不能因为后果是造成了死亡,就认定死亡一方是受害人,另一方是加害人。

洪道德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能混为一谈”
  昆山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无需讨论了,从视频中已经看得很清楚。现在大家讨论的焦点就是,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过当?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
  电动车主之前亲眼看到,宝马车主从自己的车里拿出了刀,看到了对方有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当电动车主抢先一步捡起刀的时候,他判断不出宝马车主之前进行的加害行为还会不会继续,判断不出自己的人身危险有没有解除。所以,当看到宝马车主再次跑向自己的车时,他反追、反砍,应该得到理解,没理由认为他追砍了,就是防卫过度,因为宝马车主跑回自己轿车的行为,不等于宝马车主认输了,叫停了,不打了。
  也许,有人会说,电动车主夺过刀之后,看到宝马车主跑向自己的车的时候,他应该停止追砍,而是选择跑,往跟宝马车主相反的方向跑,这样就不会导致死亡事件发生,更不会引发这样的防卫过当的讨论。可是,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以跑还是没跑,作为条件吗?难道法律应该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躲避,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我认为,不能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为一谈。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当事人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制止侵害,不得不采取的行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则是,即使可以采取多个手段,当事人也可以首先选择反击,这就是正当防卫法条蕴含的法律精神,鼓励公民跟犯罪行为斗争。

张青松
  “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考虑三点:第一个,加害行为是不是正在发生;第二个,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第三个,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制止侵害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对等性。
  这三点综合起来,就带来一个问题,“加害行为正在”究竟该如何理解?判断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过度、有没有过限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后回看,那么保持超冷静、超理性的态度,能对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做出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可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也许只有金庸小说中的武林高手,才能完成一个符合标准的正当防卫行为,因为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够在双方的激烈冲突过程中,作出准确预判,自己如果出手会给对方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也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即使自己出手也能“点到为止”,不会过度、过限,造成防卫过度。可是,即便在金庸的小说当中,这样的武林高手又有几个人呢?
  事实上,双方在冲突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难以做到冷静、理性思考,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判断,不能忽略人在特定环境中的心理因素和情绪。以昆山砍人案为例,在探讨这起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不是故意伤害时,我们应该看一下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三款,第三款对无限防卫权作出了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面对极端加害行为,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对昆山杀人案的探讨,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先抛开这起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论,探讨一下,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无限防卫权呢?我看了两遍视频,仅从视频提供的画面来看,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如果宝马车主第一次跑回车的时候,没有从车里拿出管制刀具,那么也许事件到此为止,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可是,正因为他第一次跑回车拿出了管制刀具,所以当他第二次跑回车的时候,很难判断他这一回要干什么呢?
  我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必须从立法本意这个角度出发,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法条,更不能被僵化的法条中的文字所束缚。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肯定不是要培养“武林高手”,而是要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是惩恶扬善,如果法律实施的后果导致的是善的行为被侵犯,恶的行为没有得到制裁,那么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了问题。
  “政事儿News”(微信ID:zsenews)撰稿/王姝

附: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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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0 16: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砍人者”被指为人和善 同乡拟为其筹钱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知情人眼中的昆山“反杀砍人者”于海明:三个孩子的父亲“人很和善”|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彤)昆山男子“砍人被反杀”事件仍在持续引发关注。今日下午,事件当事人于海明的一名好友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讲述其眼中的于海明:有过两段婚姻,是三个孩子的父亲,“人很和善”。
  事件发生后,于海明本人也受伤入院。今日,新京报记者从其身边人处获悉,于海明目前已经出院,被警方羁押。
  成功回忆,于海明出事的第二天,自己通过在派出所的朋友,得知于海明“出事”的消息后,立马给于海明在老家的亲人打电话询问,对方称“不清楚”。随后,成功又致电于海明工作的单位--昆城一品酒店,“打电话给前台,他们说没有这个人,我强调我是同学,他们才松口说,于海明是他们的员工,现在出事了。”
  新京报记者此前从昆城一品酒店获悉,于海明确在这一酒店工作,部门为工程部。
  在与于海明妻子取得联系后,成功即帮忙联系包括北京和于海明的老家,陕西汉中的律师,但被于海明的妻子婉拒。“她说,需要为孩子考虑,一个孩子在上学,一个孩子还小,家里还有两个老人,一家人要在当地生活,为了人身安全考虑,不想过多的被曝光照片或者细节给外界,已经自己联系好了律师。”
  同时,于海明的妻子也表示,目前一家人很安全。
  新京报记者获悉,于海明曾有过两段婚姻,并和前妻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判给前妻,后来患病一直在医治。目前,于海明与现任妻子有两个孩子,和妻子的父母在昆山生活,于海明的父亲于两年前去世,母亲则跟随哥哥在老家。
  成功透露,于海明此前一直在无锡,一年多前来到昆山工作。按照成功的说法,从昆城一品酒店开始装修起,于海明就一直在这家酒店工作。“在无锡的时候还经常聚,后来只能回老家的时候在一起玩了,两口子人都非常好,很和善。”
  和善的性格,为于海明带来一定的“好人缘”。成功介绍,于海明“出事”后,汉中的老乡都很关注,主要是关心他的伤势和之后的责任判定。“老乡们现在都商量着,请律师打官司的钱我们可以帮忙凑。”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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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14:01:02|只看该作者

“昆山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 现被羁押

源自:南方都市报
原文标题:南方都市报:“持刀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现被羁押!妻子受访叹息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宝马男”最终死亡。
  “持刀伤人反被杀”的刘海龙也被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着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今年3月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电动车主:已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电动车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海明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于海明已经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南都记者致电于海明的妻子,对于丈夫的遭遇,她一直叹气不愿回应,“事情已经出了,最近联系的人也很多,让我考虑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告诉南都记者,于海明的家属8月29日曾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他,他的团队愿意为于海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未签订最后的书面协议。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时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刘海龙。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海龙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海龙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海龙刑满释放。
  不到三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海龙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 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海龙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8月30日,南都记者致电刘海龙的老家甘肃镇原县政府,宣传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在网上知晓此事,具体情况尚待核实。
  一位江苏当地的纹身师吴勇(化名)告诉南都记者,他通过新闻看到刘海龙的纹身,觉得风格跟他们并不一样,“他的纹身看起来有明显的社会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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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14:01:02|只看该作者

现代快报探访昆山砍人案现场,电动车主前同事:他生活压力大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原文标题:现代快报探访昆山砍人案现场,电动车主前同事:他生活压力大

源自: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何洁 高达 宋体佳)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了一起命案,一男子持刀挥砍电动车车主,刀脱手飞出后,遭对方捡起还击,反被砍身亡。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28日,昆山警方及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嫌疑人已被控制。8月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到事发地探访,血迹清晰可见,绵延数十米。而砍人者的单位距离案发地仅几百米。

网传视频:持刀男长刀脱手反被砍杀
△骑车男子拾起长刀砍向宝马司机。视频截图
  8月28日晚,一段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引起广泛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发时间是在8月27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昆山震川路、顺帆路路口。视频中,一辆白色轿车驶上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车主发生碰擦。轿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子似乎与电动车主发生口角,后在女伴劝阻下停止争吵,并把电动车移上人行道。不一会儿,轿车司机也从车里下来,冲上前对电动车主拳打脚踢,后者退让躲避。从视频中看,与轿车司机同行的人员对其进行了劝阻。但他似乎不解气,又返回车内取了一把长刀,冲上去追砍电动车主。挥砍几刀后,长刀脱手飞出。电动车主见状,抢先捡起刀,进行还击。轿车司机躲避逃窜,但仍被连砍数刀。
  后据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主受伤,没有生命危险。

快报探访昆山砍人案现场:血迹绵延数十米
  8月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了事发地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路口。事发地点在桥上,血迹依然清晰可见,点点滴滴的血迹绵延数十米,从桥面中央一直到桥下。在桥下一块草坪上,则有一大片血迹,这就是宝马车司机倒下的地方。
△ 事发路口,桥面上血迹依然清晰可见,点点滴滴绵延数米。现代快报记者 何洁/摄
△宝马车司机倒下的地方。现代快报记者 何洁/摄
  路过的不少市民对事件议论纷纷。一名小伙告诉记者,听说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在附近一家酒店当保安队长。而在网络上,有人自称是该男子同事,透露了更多信息:“电动车司机是我去年的同事,一直有联系,不是网传的退伍军人。他生活压力很大,一个手机用了4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走了,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可惜……”现代快报记者与其进行联系,下午5点多,他给记者发来回信,透露骑车男子在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工作。
△ 电动车车主工作地离事发地仅仅几百米
  记者发现,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离事发地点仅三四百米距离。不过,对于骑电动车男子身份,昆城一品的保安对此闪烁其词。“这在马路上发生的,和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我们也不知道。”一名保安如是说。另据可靠人士透露,骑车男子确实在这里工作。

嫌疑人已被控制,警方将发更详细通报
△昆山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
  8月28日晚,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9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警方获悉,案发后,警方及时介入,并在第一时间对外通报调查结果。对于网上的一些传言,昆山警方表示,暂时无法做出回应。截止目前,警方仍在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8月29日晚些时候,警方将发一份更详细的通报。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内容称,案发后,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处理,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29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检察院采访获悉,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该院已将此案“摆在第一位”重点处理,争取能加快办案速度,“有新进展将及时向公众通报”。

陈满案律师愿免费代理昆山砍人案: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
  29日下午,知名律师王万琼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称,按照相关法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电动车车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在实践过程中刑法里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真正被落实。对此,王万琼表示,她愿意免费为当事电动车主提供法律援助,以激活刑法中有关特殊防卫的“僵尸条款”。
  据了解,王万琼是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全国律师行业颇具知名度的刑辩专家。曾代理过邓宇故意伤害致死改判无罪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及国赔案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陈满案曾入选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我这两天在外地出差,看到这个事情以后,我专门收集了一些材料,把网上传播的视频仔细看了很多遍。”王万琼认为,根据视频内容,宝马车男子刘某某欺人在先,刀具也是他从车上拿出来的,电动车车主于某某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并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按照刑法里有关特殊防卫的规定,于某某该行为属正当防卫无疑。
  王万琼还表示,此案不存在过当。在当时的紧张状态下苛求防卫者去判断加害者是否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过于严苛也不现实。结合加害者挑衅在先加害手段升级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现场条件,防卫者不可能也无义务判定加害者往宝马车方向跑就意味着逃跑,谁知道他是不是回车继续拿其他凶器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防卫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享有的权利,本案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防卫者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王万琼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尽管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到位,有关特殊防卫的相关规定俨然成了“僵尸条款”。因此,在该案发生之后,法律界才会出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声音。
  “这个案件比于欢案还要典型,如果当事人家属有需要,我可以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王万琼表示,她希望通过免费为电动车车主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来捍卫司法的公正,激活一直被忽视的刑法“僵尸条款”。“这种案子如果都不成立正当防卫,天理难容!”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里,王万琼如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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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0 11:01:00|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评“反杀”案:正当防卫制度勿偏向保护恶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事件:正当防卫制度不能偏向保护恶人 | 新京报快评

  随着一段监控视频广泛传播,江苏昆山花臂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倍受舆论关注。8月29日,本案又有新的进展。有媒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花臂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骑车男),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此前,网络舆论主要有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观点。最新进展更加佐证了我之前的观点:骑车男属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五个方面的条件。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防卫限度和防卫时间的分歧。
  1997年《刑法》修订,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报记者 吴靖 摄
  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经常会说:对方没有打伤你,你都把人打成这样(或打死了),这怎么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我们不能用最终骑车男没有生命危险、花臂男死亡这一结果来反推责任。在当时情境下,当事人不是上帝,面对驾车压实线、占用非机动车道、剐蹭电动车、多人围堵踢打、花臂男手持管制刀具挥砍,这种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性明显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网上流传,花臂男用刀背砍人,故意让刀脱手,意思是让你认怂快跑,大哥也不会追你。这样人没事,大哥也没丢面子。可是,普通人哪知道有这样的江湖规矩?更何况骑车男被刀砍伤的结果也已经证伪了这种说法。
  法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质,而非实际结果。最高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40号“叶永朝被控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中就明确表态:“伤轻伤重,并不影响其特殊防卫的成立。只要当时的情势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就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的反击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抢在花臂男之前捡起刀,并刺向花臂男;后半部分是花臂男起身逃跑后,骑车男拿刀追砍。有人认为,后半部分属于防卫不适时,即防卫行为发生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种事后防卫不属正当防卫,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而言,花臂男行凶在先,第一次回车中取出长刀攻击,当花臂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骑车男怎知花臂男是逃跑,还是回车(后备箱)取杀伤力更强的凶器,甚至开车撞人呢?因此,后半部分急迫的危险性并未消除。
  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在面对急迫的危险时,不可能要求受侵害者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如果事后证实车内并无其他凶器,这属于“假想防卫”,但基于常理常情,骑车男当时主观上根本不可能、不应当认识到实际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法理,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去年于欢案后,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无限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僵尸条文。
  从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态度是明确的。法律要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撑腰,而不是站在看似中正的视野上保护恶人。
  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种宁枉勿纵的有罪推定思维影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立法本意。
  正当防卫制度的不当适用,其结果是惩治了好人,纵容了恶人。在社会影响上,会使得花臂男这类恶人愈加张扬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时则畏首畏尾,这与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作用背道而驰。
  当然,恶人也有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正当防卫”是一个态度鲜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护盾,不能偏向于保护恶人。
⊙周筱赟(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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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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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是否正当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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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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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10:01:03|只看该作者

警方:正同检方调查“反杀案” 将适时发最新进展

源自:观察者网
原文标题:昆山警方:正同检方调查砍人案 将在合适的时机公布最新进展

  [观察者网综合报道]“昆山男子持刀砍人遭反杀”一案持续发酵。8月29日,有媒体通过现场探访,了解了事件的更多细节。至于嫌疑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刑法专家仍然众说纷纭。昆山警方于当晚透露,目前正同检方调查砍人案,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现场:骑车男一直握着刀,警察来了才松开
  《新京报》“重案组37号”公众号29日称,他们在当天探访了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事发地所在的顺帆北路与震川东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人烟稀少,往来车辆较多。
  晚间,一名目击者称自己赶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会儿。当时黑衣男子朝着骑车男踢了几脚,对方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随后黑衣男子回到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因为站在马路对面,没有看清持刀伤人的细节。“当时很多人和我一样站在马路对面,都不敢靠近。”
  据《法制晚报》早前消息,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新京报》援引同一位目击者回忆称,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紧张。而骑车男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该目击者还表示,他认识被“反杀”的黑衣男子刘海龙。“他是做金融公司的,一会儿赔钱,一会儿赚钱。被杀的时候正是他有钱的时候。”他介绍,刘海龙身高不足1.65米,而骑车男的身高目测约有1.8米左右。
  此外,事发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路人称砍人事件发生时,刘海龙倒在河边的草地上。一位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叹:“医院就在2分钟车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来不及抢救。”
刘海龙 图源:“重案组37号”公众号
  昆山检察机关已于29日上午提前介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消息,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在当晚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他说:“这个案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现在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在很认真地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在审查调查中的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

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专家观点依旧不一
  骑车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正方: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29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他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反方:有防卫过当之嫌,主观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
  《现代快报》也在29日采访了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的方坤律师。方律师认为,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
  “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应该属于故意杀人。“
  方律师表示,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当生命、财产正在受到侵害,并且具有紧急危险性时。而在该起事件中,宝马司机在刀掉落后,已经选择掉头往回跑,这时他已放弃了伤人举动并已不具备威胁。但骑车男子仍拾起刀上前连砍数刀。“很明显这样的举动就是奔着致对方于死地去的。“
  方律师表示,考虑到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属于激情犯罪,在法院量刑时,这些情况也会予以考虑。

律师: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据中国之声报道,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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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律师:骑车男子超防卫过当范畴

受害人身份
  砍人被反杀男子曾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近10年
  砍人不成反被杀男子曾获见义勇为证书:举报贩 毒

各方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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