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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问薇千柔|查看: 5799|回复: 52
[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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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取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白衣男子特种兵出身?所在公司回应

源自:钱江晚报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被反杀”宝马男:多次坐牢,也曾见义勇为

  8月27日
  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命案
  本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冲动
  轿车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
  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被砍死!

事件经过还原
  1. 27日晚,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2. 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3. 两人在与电动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文身男子,快步走向电动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4. 文身男子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5. 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

  6. 电动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

  7. 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

  8. 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

  9. 刀从电动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以上动图来自现场监控视频

本只是个轻微的交通事故
不料文身男竟持刀追赶
更为戏剧性的是刀掉了
被骑车男子捡起“反杀”

  让人唏嘘不已。
  昆山公安微博,在28日18:37发布了警情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事件相关
  文身哥曾坐过5次牢
  但也获过见义勇为证书
  网传文身哥刘某某遇害前的
  18年战绩“辉煌”:
  据新京报消息
  自2001年至2014年
  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至少5次被捕
  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本以为是劣迹斑斑的“文身哥”
  却又被网友扒出
  他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大家更是一片震惊!

  昨天,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一份《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刘海龙见义勇为表彰证书确有其事。当时他举报了一起贩 毒案件线索,并配合警方行动将嫌疑人抓获,从而获得表彰。根据江苏省现行见义勇为表彰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骑车男是保安、特种兵?
有网友称骑车男于某某
是某公司的保安队长
特种部队出身


  据南京零距离报道

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该酒店员工称
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到底该怎么判?
  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还是防卫过当?
  有网友认为,文身哥动刀在先,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男将人追砍至死,涉嫌防卫过当。


律师怎么说?
◆ 点评一:正当防卫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称,这个事件要分两个部分看待:
  第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宝马男”跑回车上拿出长刀去砍电动车车主,一开始这个过程电动车车主是比较克制的,他在侵害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争抢砍刀,是没有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二部分争议比较大,就是电动车车主追砍“宝马男”的过程。这个时候“宝马男”往车里跑是存在两种可能性的,他有可能是想逃跑,但也有可能是想回到车里再拿凶器,毕竟这个“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里就抽出了一把管制刀具,他符合涉黑人员的特征,所以要是他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拿把枪出来呢?电动车车主就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状况。
  所以个人认为,电动车车主有可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谓无限正当防卫,又叫做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它是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具有紧迫性。“无限”是指造成不法侵害方伤亡的。
  此事件走司法程序的话,希望公检机关考虑到无限防卫的紧迫性。

◆ 点评二:不构成正当防卫,骑车男可能坐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曦认为,一般的正当防卫有一个条件,不是说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后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行为。而通过这个视频,看到“宝马男”的刀已经掉地上了,这时候可以逃走或者把刀捡起来扔掉都可以,这时候并不再处于侵害威胁当中。
  而电动车主却捡起刀去追“宝马男”,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了,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且就算特殊的正当防卫,它里面所说的暴力犯罪也仅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中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还有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说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单纯的一个罪名,是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条件。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的,那么就成立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源自: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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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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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案”引热议 近9成网友:白衣男子系正当防卫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原文标题:“文身男”砍人反被杀“白衣男”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事发江苏昆山,该事件引发网友激烈讨论,南都民调显示,近九成网友认为系正当防卫
源自:南方都市报

砍人事件中的凶器。
文身男与白衣男抢着捡刀瞬间。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文身男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件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骑电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争议的焦点在于,文身男子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南都N D X实验室的民调显示,截至8月29日20时,共有28061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认为防卫过当的网友3531名,另外24530名网友则认为骑车男子是正当防卫,还有网民将焦点集中在文身男中刀后的走向。

车里取长刀砍人却脱手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轿车突然右转压实线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随后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车主白衣男理论,并将电动车挪至马路边路基上。一分钟后,刘某某(文身男子)从轿车内下来走向电动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长刀,持刀挥向白衣男。白衣男数次躲闪,视频中无法看清是否被砍到。
  此时,意外发生了。文身男一不小心把长刀甩了出去,飞出数米远。文身男与白衣男几乎同时飞奔去捡刀,最终白衣男拿到。随后形势逆转,白衣男朝文身男挥砍数刀。文身男跑向轿车,但在车旁被白衣男追上,再砍两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3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 员 向 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9日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 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对于网传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一事,上述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即便有犯罪前科也不影响见义勇为的申报。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律师说法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文身男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白衣男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白衣男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白衣男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文身男后,白衣男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白衣男开始捡刀反击直至文身男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文身男持刀行凶,白衣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文身男倒地后白衣男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白衣男此时的主观意图。
  白衣男被连续刀砍,文身男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白衣男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文身男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文身男,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文身男已经跑走时,电动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文身男用刀砍电动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白衣男在砍文身男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文身男丧失了抵抗力?

网友看法
近九成网友认为属正当防卫
近9成网友认为属正当防卫

  @知足才能常乐:正当防卫,孤身一人,面对长刀,绝地反击。
  @~骉轟~:制止明显有无法估计伤害后果的犯法行为,就是减少社会其他人受到伤害,应该不能成为防卫过当。
  @乾成:文身男被骑车男捡刀追砍跑向宝马车,骑车男不确定文身男是否拿其他凶器,或要开宝马车撞他都有可能,所以骑车男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N ayah雅:视频显示宝马违反交通规则,并且随身携带凶器,持刀伤人,骑车人生命已受到威胁才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请法院从轻发落。
  @锋盛:宝马车司机往另外方向逃跑,白衣男如果继续追砍就是故意伤害罪了,但文身男是往车里跑,之前藏刀,哪知还有没有更利害的凶器,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开弓没有回头箭。

1成多网友认为属防卫过当
  @IS H中国供热展郑东:防卫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应该把对方砍死,有点过了。
  @w yys-: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实构成防卫过当,追砍受害者时已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焦点:文身男中刀后的走向
  @黄浚:刑法不应对实施防卫者过于苛刻,而应对挑衅和冲突发起者苛刻限制。关于危险防卫,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都很难判断,平常百姓更是难以判断危险已经消除。白衣男子一人,宝马车内数人,刀也是死者返回宝马车内拿的,如果又是跑回去拿刀呢?
  @金娣:骑车人是无辜的,被逼无奈之下的自卫行为,当初遭遇这突然袭击,情绪已失控,已分辨不出自己是否超出防卫过当的界线。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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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只看该作者

法制日报:反杀案骑车男涉故意伤害 但或被判缓刑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法制日报刊文:砍人案别急着喊冤,司法机关不会无视具体情节

  8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警方通报了一起杀人案。27日晚间,昆山市震川路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某某对骑车人于某某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于某某,于某某被砍伤。争执中,刘某某长刀落地,于某某捡起长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逃蹿,于某某对刘某某连砍数刀。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这个案子,有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认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网友对此非常不满意,认为于某某应该是正当防卫。

不用说,律师对案件的解读是有法律依据的,网友的说法有失偏颇。
  因为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刘某某面对于某某持刀的追杀已是连连躲避逃窜,已经失去了伤害于某某的能力,这个时候于某某依然不依不饶,连续攻击导致刘某某死亡,这可能已经不是简单防卫过当的问题了。
  对正当防卫,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就像于欢案中,也有网友提出于欢是正当防卫,但法院并没有认可。为此,有人呼吁修改法律,放松正当防卫的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反抗的权利。而立法者对此十分慎重,修法的意见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为什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能放松呢?原因很简单,法治社会,人们必须依法解决矛盾冲突,如果放松正当防卫的标准,那么很有可能法律是在鼓励私力救济,而这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于某某就必须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呢?并不一定。我们看到此案中有很多情节是对于某某有利的。首先刘某某开车上非机动车道,他有错在先。其次,长刀属管制刀具,刘某某私自携带属违法行为,用其砍人更是错上加错。最后,事件发生后,有网友扒出了刘某某的黑历史,证明这个人一贯行为不端,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处理,如果这些属实,对于某某是很有利的。
  以上情节都会成为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对于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不会对事件的具体情节视而不见。事实上,如果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于某某被司法机关定罪不起诉或被判缓刑也不是不可能。
  在这个事件中,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显得有些尴尬,基金会在不久前授予了刘某某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他发了奖金。能得此证书者,在普通人看来肯定是好人,但刘某某这次的表现,人们怎么也不能把他和好人挂上钩。
  这个案子让我们不禁想到了《水浒传》里杨志怒杀牛二的故事。从朴素的情感上讲,人们都同情杨志,憎恨牛二。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子舆论一边倒地倾向于杀人者于某某。但是无论我们感情的天平倒向哪里,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判断一个事情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无论是古代的法律还是现代的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的行为,哪怕你杀的是一个坏人,要不然杨志也不会逃跑了。
  最后想说的是关于路怒症的问题。据交管部门统计,近年来,因为道路交通产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开车上路的人,我们相信大都是好人,但遇上一点冲突就跳起来,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的问题。北京有一起个案就是因为一辆车没让另一辆车并线,结果导致一个即将高考的年轻人失去了生命,一个准父亲再也看不到自己的孩子出生。想想是多么不值得呀。所以,消除路怒症从我们自己开始吧。
  [跟帖]期待制度完善
  宝马男用暴力侵害他人的行为,不只威胁到骑车男子的人身安全,也让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感到担忧。这或许正是网民普遍支持骑车男子正当防卫的最大理由。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案例提及了曾同样引起社会关注的于欢案的裁判要点,旨在统一正当防卫裁定标准。而我国法律界正在努力解决执法难题,改进执法标准。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其可以在保护老百姓的个人安全、保障社会正常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上海 李勤余)
源自:叶泉/法制日报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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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只看该作者

律师:呼吁以反杀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认定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持长刀砍骑车男子“宝马男”反被杀

起冲突 长刀砍“骑车男”
刀掉落“宝马男”反被杀
江苏昆山这起因行车导致的案件引发全国网友热议

  “骑车男”

▲ 于某某,41岁,陕西宁强人

▲ 非网传的保安和特种兵
  在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 同事称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 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

▲ 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刑期总计超10年

▲ 曾因举报贩 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 在昆山开了一家典当行

▲ 网传其所在组织为“天安社”

但“天安社”核心成员否认
  这两天,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车男子在江苏昆山一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随后持刀还击砍杀“宝马男”。
  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车的男子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甘肃镇原县人)和于某某(男,41岁,陕西宁强人)。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过初步调查后通报,该案发生于27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检察院的通报被部分网友解读为,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名对于某某提起公诉。29日下午,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于某某已被刑拘,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当地综治办:刘海龙拒绝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记者获悉,文身“宝马男”名字叫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29日上午记者赶到时,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刘海龙在典当行出入。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天安社”核心成员:刘海龙不是“天安社”的人
  有网民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海龙生前照片、视频,暗示其“黑帮老大”身份,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警方目前对此未予证实,并提醒外界不要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同时网上有传言称刘海龙所在的组织是“天安社”。29日,“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文身师永义告诉记者:“文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据悉,“天安社”是一个中年男性短视频Cosplay团体,早期致力于在快手上扮演社团故事,曾经的快手天团,对中年男性有神秘诱惑力,主要生活来源是放贷和中介。常在一起裸露文身喝酒,去年开始拍黑帮小电影,后快手被整顿。

骑车男
非网传保安和特种兵

  有网友说于某某是公司保安队长,特种兵出身;也有消息说于某某的身份不是特种兵,但于某某近年来一再不幸生活压力更大,儿子患癌症、父亲去世了。
  记者29日了解到,骑车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超10年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多次被捕,刑期累计超10年。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在此基础上补充:“刘海龙于2014年5月13日,还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曾因举报贩 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由于昆山持刀砍人事件持续发酵,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目前江苏省、昆山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 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 品。为成功抓获贩 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 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综合澎湃新闻、《法制晚报》、《新京报》

律师说法
有律师呼吁以本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宝马司机如有前科,对本案的性质及骑车男子的处罚会不会产生影响?后者律师观点基本一致,前者则各有说法,交锋激烈。

宝马男行为是什么性质?
谌江涛: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宝马男从车上拿出砍刀,并持刀对骑车男子进行寻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同时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主要根据宝马男的主观目的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刘祚良:涉嫌故意伤害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单纯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宝马男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当然具体涉嫌什么罪名也得看其当时的主观心态。从监控画面来看,宝马男在持刀砍骑车男子时主要是冲着腿去的,对此可初步判断其并无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因此,以故意伤害定性比较合适。现宝马男已死亡,其在法律上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曾维昶: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同时由于宝马男在下车之前并没有与骑车男发生任何言语冲突,突然下车,具有无故耍横、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因此,其行为也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即便骑车男子没有构成轻伤,宝马男也构成寻衅滋事,宝马男行为发生犯罪竞合。总之,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刘祚良:有可能防卫过当

  前期因为宝马车主持刀对其砍杀,已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因此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当是无争议的。但是在宝马男被压制并逃跑之后,双方攻守形势已经发生转变,此时应当认为宝马男对骑车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经暂时结束,此时已经不存在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即使宝马车主仍有回身反击的可能,但至少从监控录像来看,这种趋势并不明显。而且,即使骑车男子当时主观上认为宝马车主有回身反击的高度可能性,其作为当时掌握优势的一方,也完全可以稍微停下来观察一下,并且有做好应对准备的时间。但是,从录像来看,骑车男子在追砍宝马车主时,并无犹豫,且都是直接用刀砍杀,貌似已不计后果,其持刀追逐砍杀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如果宝马车主的致命伤形成于这个时候,则应当认为骑车男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当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被称为僵尸条款,即实践中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非常困难。我认为,不妨以本案为契机,重新审视当前《刑法》及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适当降低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的认定标准,可以提高类似于本案中宝马男这种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更贴近公众的朴素认知和期待。
  至于骑车男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前提下,我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至于刑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本案中,宝马车主属于有重大过错在先的一方,其行为本身也十分恶劣,基于此也应当减轻骑车男子的刑罚处罚,我个人建议免除处罚。

谌江涛: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
  骑车男子进行反击的行为,一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骑车男子后面的行为是否转化为防卫过当,从严谨的角度而言,需要根据现场更细节的情形来判断。如果骑车男子当时并没有摆脱危险的状态,宝马男并没有停止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打算,又或者宝马男的致命伤是发生在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过程中,则骑车男子都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曾维昶:不存在防卫过当
  根据监控视频分析,我认为骑车男子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存在防卫过当,具有无限防卫权,骑车男无罪。理由是:(1)骑车男子的反击砍杀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不法侵害;(2)骑车男子的防卫时间合法,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内。本案宝马男的砍杀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骑车男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行使反击自卫权,是从被伤害时开始,一直持续到宝马男无能力伤害、危险消除为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3)骑车男子具有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根据宝马男一开始就杀气腾腾的表现,骑车男子如果不以绝对制止宝马男无能伤害为限度,那么他将一直处于不法伤害的危险中。为防止宝马男可能的再次返回伤害,在宝马男发生逃离现场的情况后,骑车男有必要继续追击以避免可能的再次伤害,将自己的危险完全消除,不存在有防卫限度,如果一定要有限度,那么完全置于无能伤害的状态,就是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法律,就是无限防卫权的法律依据,骑车男子面临的就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

有前科对此案有无影响?
曾维昶:具有重大作用

  宝马男的劣迹前科,对认识本案的本质属性具有重大作用,对认定骑车男子的正当行为具有间接参考作用。

刘祚良: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
  宝马车主的前科劣迹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对骑车男子的处罚也无影响。但是宝马车主在当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如果对骑车男子进行处罚,这一点是对其有利的。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 点评
对“反杀案”背后的涉黑因素应展开凌厉攻势

  这起“反杀案”,除了条分缕析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更要关注背后浓浓的“涉黑”因素,不能就案子谈案子。
  在自媒体空间中,曝出了很多死者刘海龙文身遍布、赤裸上身、争强斗狠的内容,他被冠以“宝马男”“花臂男”等不同称谓。甚至在网络上还流传所谓的“天安社”,都是大肚子、光头、大面积文身,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从曝光的判决看,刘海龙前科累累,涉及到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打碎过别人的鼻梁、刀刺过别人的胸腔。这些资料不是为了说明,文身男就活该被当街砍死,而是说死者有明显涉黑嫌疑,在侦办此案时,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受害人”。
  舆论是社会的镜子,漫射出公众的心态。事发后,一时间舆论四起,“回顾昆山龙哥被砍死之前的18年,你就没见过如此的人渣”网文纷纷爆屏,既是一种鄙视暗黑的朴素正义感,也是一种力挺弱者的群体本能心理。
  全国扫黑的局面之下,刘海龙一身文身,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
  面对凶神恶煞的涉黑分子,让身单力薄的公民个体以命相搏,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当以正在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为契机,完善正当防卫的立法架构,依法打击涉黑犯罪团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中国是法治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靠公民“捡刀反杀”,而是要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容许他们猖狂;黑恶势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澎湃新闻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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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03:01:00|只看该作者

法学专家: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缪因知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文身汉随车携带长刃砍刀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
  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己。
  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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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01: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砍人事件:骑车男一直握着刀 警察来了才松开

源自:新京报
  “昆山行车纠纷砍人致死”一事持续发酵。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事发地,发现事发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目击者回忆,当晚刘某某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伤得很重。骑车男子手里则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重案组37号从知情人处证实,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后在江苏昆山经营一家典当行,周围邻居称:“我们做生意 跟这种人不打交道的。”
  最新通报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现场:被夺刀后遭追砍7刀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了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事发地所在的顺帆北路与震川东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人烟稀少,往来车辆较多。
  晚间,一名目击者向重案组37号讲述了事发经过。他称自己赶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会儿。当时黑衣男子朝着骑车男踢了几脚,对方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
  随后,黑衣男子回到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因为站在马路对面,没有看清持刀伤人的细节。“当时很多人和我一样站在马路对面,都不敢靠近。”上述目击者说。
  一段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见对方持刀走来不停躲避,在此期间,黑衣男子不慎刀落,刀被对方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其倒地。在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回砍三刀。在黑衣男子起身离开后,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此后,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紧张。该目击者回忆,骑车男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上述目击者还表示,他与黑衣男子相识。“他是做金融公司的,一会儿赔钱,一会儿赚钱。被杀的时候正是他有钱的时候。”目击者称,这名黑衣男子名叫刘海龙,身高不足1.65米,而骑车男的身高目测约有1.8米左右。
  记者在现场发现,事发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路人称,砍人事件发生时,刘海龙倒在河边的草地上。有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叹:“医院就在2分钟车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来不及抢救。”

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 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事发后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警方通报,两男子因行车问题发生冲突,致1死1伤。昆山公安官方微博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该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并表示,目前昆山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害人经营典当行 今年获见义勇为证书
  多段网传视频中,刘海龙留着板寸头,上半身满是青黑色的文身,个子不高,比周边友人矮一个头,体型健壮,视频中大多都在与友人在饮酒。
  重案组37号记者也从知情人处证实,刘海龙1982年出生,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刘海龙生活照。网络图片
  19岁时,刘海龙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而今日下午,重案组37号记者也从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证实,刘海龙曾因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于今年3月获颁“见义勇为”证书。
  重案组37号记者多方打听后得知,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名为“聚业典当行”的店铺。附近一家店家老板告诉记者,刘海龙在这里开典当行有两三年的时间。
  “店里有一两个店员守着,但刘海龙不是天天都在。”这名老板称,刘海龙和他同是甘肃老乡,平常会去他店里吃面,得知刘还有一个13岁的儿子,“宝马车经常是他开,今年才见到的,是个新车。”
  在聚业典当行招牌上方,还有另一块较大的广告牌,广告牌上写明“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小额贷款、车辆抵押、房屋抵押、民间借贷、0首付购车。后附有电话,记者拨打电话多次,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

同事讲述嫌疑人:工程主管 工作勤奋
  至于目前已被控制的于某某,重案组37号记者了解,其名为于海明。他的同事告诉记者,于海明是昆城一品工程部的经理,“他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据该同事透露,于海明从去年11月昆城一品开店以来,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在早上八点左右就来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个小时,并且经常加班到晚上9点或10点左右。“有的客人喝酒喝得很晚,空调都一直开着,管工程的他就要陪着。”不过该员工表示,她对网上所传于海明家里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此外,8月29日早6点左右,网友“0515慕雪飘飞”曾在百度贴吧的“昆山吧”发帖,称自己是于某明的前同事,后帖子被删除。在贴中,该网友透露:“于海明生活压力挺大,不是网传退伍军人,一个手机用了四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走了。”
  29日晚,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该网友。他称自己是于海明的前同事,帖子里描述的于家情况属实。该网友说,自己已与于某明的妻子通过电话。于某明妻子向其的透露,于某明已离开医院,目前被警方控制,家属正在联系律师。
  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尚未联系到于某明的妻子,也未获得其他可以证明于某明的家庭情况的消息或证据。
  于某明在昆城一品的同事也表示,对于网传于某明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有限度的,即实现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的效果便可,而嫌疑人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
  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想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正方: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砍杀属于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是否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他说道。并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自行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用刀砍杀,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也表示,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嫌疑人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被害人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被害人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被害人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嫌疑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反方:
逼退之后 仍持刀追砍有防卫过当之嫌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此网络上也有大量反对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应该说是有限度的,即在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之后,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不应该继续延伸。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不是一个正当防卫的必要的动作,而这个不必要的动作可能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他表示,就本案来说,嫌疑人“被砍伤、夺刀、用刀将对方逼退”这个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么主观的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了,现在就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被害人在跑向宝马汽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被害人持刀砍向嫌疑人时,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证明被害人当初不希望造成于对方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若要讨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补充该案关键细节。如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而眼下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如果综合考量,嫌疑人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焦点1
认定正当防卫需要哪些条件?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易行律师实务所主任刘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人、抢劫、强奸绑架案件中受害人有无防卫权,只要认为侵害人还有侵害的可能,可以杀伤甚至杀死侵害人,而这个可能性在于侵害人是否具备侵害的可能。这不能以冷静分析来判断,而应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作为正常人有可能的行为进行判断。
  “如果当时刀掉了,捡起来砍他是正当防卫没有问题,到什么程度应该停止呢?“刘凝解释,只要有刀被夺走的可能性存在,被害人杀伤甚至杀死对方都没有问题。那么,就本案而言,很多细节不清楚,仍需警方进一步调查,判断骑车男视频中的进一步砍杀是否是对方还有侵害的可能。
  本案中除了网络曝光的视频,还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刘凝介绍,还要需要同伙状态,双方的对话交流,包括嫌疑人伤情都要进一步调查。

焦点 2
在司法实践中 为何认定正当防卫难?

  在2015年一篇名为《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研究论文中,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共似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选取了224份判决书,并从中筛选出判决样本100份,最终数据显示,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比率为6%。为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难?
  “正当防卫就像取保候审一样,很少认定和批准。”刑事辩护律师易胜华介绍,司法实践之所以不轻易认定正当防卫是基于两点,首先是技术条件,即缺乏客观证据。双方对当时的情景各执一词,差异极大,司法人员无法认定真实情况是主要原因。但是随着监控设备和手机摄像的普及,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很多事件可以据此认定。
  其次,则是从治安上考量。从管理者的角度,不支持“以暴易暴”的私力救济方式,而是希望和平解决民间纠纷。如果正当防卫被广泛认定,则社会矛盾会升级,治安环境出现乱象。

焦点 3
检察官为何提前介入?

  阮齐林介绍,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认为是社会影响很大的案子,就会提前介入。
  刘凝解释说,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是否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检察机关起诉,由公安机关决定的,是否批捕、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决定,而本案中检察院提前介入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指导公安机关办案。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阶段公安仍是办案主体,若提前介入,对于证据移送到检察院是否逮捕,方便检察院提前了解情况。

焦点 4
普通人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如何解决?

  刘凝表示,普通人有选择马上报警、逃离现场、妥协谈条件的选择,但是若在对方拿着刀逼过来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认为对方要对自己行凶并侵害,则应反抗,直到对方彻底丧失侵害能力。如果对方已经失去侵害能力,仍继续砍杀才能构成犯罪,“只要对方有侵害的可能,反抗是最后一步”。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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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29 22: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砍人命案细节:骑车男嫌犯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街头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嫌犯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的持刀冲突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昆山警方通报,当晚21时许,36岁的刘某某(纹身男)和41岁的于某某(骑车男)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多个角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现场全过程。视频显示,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开宝马纹身男子)回到车内拿出一把刀并冲向于某某(骑车男子),挥砍数刀。
  于某某(骑车男)没有被立马砍倒。此后,两人抱住扭打过程中,砍刀飞出。
  两人一起去抢刀。骑车男子于某某抢在纹身男子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向刘某某腹部捅去,展开反击。数刀后,刘某某(纹身男)起身转头向汽车方向跑,于某某再次拿起刀,追砍刘某某。
  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据江苏广电《零距离》栏目报道,纹身男子刘某某生前在昆山市陆家镇经营有一家典当行,于某某则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任职,是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另据《新京报》报道,过去十余年,纹身男刘某某经常“犯事”,曾因盗窃、寻衅滋事等多次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中,于某某(骑车男)被刘某某(纹身男)刀砍后,反击致刘某某(纹身男)死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故意伤人,引发广泛讨论。
  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子于某某的反击过程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抢在纹身男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刺向刘某某,后一部分则是在刘某某(纹身男)起身逃跑后,于某某拿起刀进行“追杀”。
  据公开报道,后一部分,也就是骑车男子于某某追砍刘某某的行为,可能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被众多业内人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人”的主要情节。
  澎湃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纹身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6# 青城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29 17:01:01|只看该作者

江苏昆山砍人男子非保安和特种兵 真实身份是这个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源自:南京零距离

原文标题:独家:昆山砍人男子并非保安、特种兵,真实身份是……

  近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刑事案
  “宝马纹身男”刘某某绰号“龙哥”
  持刀砍向骑车男子(于某某)
  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某某捡起
  并将刘某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网友关注

独家:近距离监控还原事发过程
  有网友称于某某
  是某公司的保安队长
  特种部队出身
  在昆山贴吧
  一网友自称于某某前同事爆料称
  于某某的身份并非特种兵
  于某某 近年来屡遭不幸
  生活压力较大
  儿子患癌症、父亲去世
  ……
  刚刚,《零距离》记者了解到
  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该酒店员工称
  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此外,《零距离》记者还打听到
  死者刘某某
  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
  开了一家典当行
  今天上午记者赶到时
  典当行已经关门
  附近居民表示
  以前经常看到刘某某在典当行出入
  但是昨天典当行就关门歇业
  一直没有开门
  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
  工作人员表示
  刘某某是外来人口
  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
  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都被拒之门外

事件回顾
  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
  监控显示,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宝马车司机手持的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砍向宝马司机……宝马车司机经抢救无效身亡。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绰号“龙哥”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网友热议
骑车男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网友认为,刘某某动刀在先,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于某某将人追砍至死,涉嫌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是这样规定的

网友整理“龙哥”的“战绩”

  •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除了以上犯罪的记录
  更有网友爆料
  “龙哥”曾在今年3月
  获得过“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欢迎评论留言
源自:综合《零距离》、新浪微博、昆山贴吧

  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 生前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29 17:01:01|只看该作者

江苏昆山检察院:砍死宝马车主男子罪名尚未确定

源自:北青网
原文标题:昆山检察院:砍死宝马车主男子罪名尚未确定

  [昆山检察院:砍死宝马车主男子罪名尚未确定]27日晚,昆山市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视频显示,双方争执时宝马车车主刘某拿出一把砍刀对电动车车主于某挥砍,砍刀不慎掉落被于某捡起,并砍伤刘某,最终刘某死亡。28日,昆山市检察院发通报称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表述被部分网友解读为,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名对于某某提起公诉。29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网传刘某某曾多次因刑事犯罪入狱一事,检察院正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核实,但目前还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熊颖琪 实习生:王婧)
  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 生前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4# 金佛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29 17:01:01|只看该作者

媒体:骑车男反杀宝马男 为什么说有防卫过当之嫌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骑车男“反杀”花臂男,为什么说有防卫过当之嫌 |观点交锋·反方

  昆山“8·27”街头砍人案仍在发酵。据昆山市公安局最新发布的警情通报,事发地为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在该起冲突中,“花臂男”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男”于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不能用事后诸葛式眼光审视当事人现场选择
  以往大多数殴斗案件,由于缺乏现场视频,案情细节的还原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由于当事人存在趋利避害、记忆误差等原因,不同当事人的口供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导致殴斗行凶过程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进而也对后续各方责任的厘清造成很多困扰。
  昆山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刑事司法实践和对普通人的行为边界界定,都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挥数刀。
  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几刀。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廓清本案细节尤为关键
  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还有人认为,刘某倒地起身后已经开始逃跑,此时于某也应当趁机逃离。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也经不起推敲。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才能防卫。也即,防卫并非最后的选择,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当然权利。
  很显然,于某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讨论这个问题,又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但问题是,作为当事者的于某,他当时的主观认知究竟是怎样的?他是如何判断当时的自身安危的?对此问题,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必然会重点进行讯问。但在当前,我们只能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

综合考量,“骑车男”有防卫过当之嫌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
  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就完全有可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宝马车内的其他人会拿出砍刀,下车对于某进行攻击。于某成功夺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
  不论是从此前刘某的凶狂,还是从刘某一方的人数优势、提前携带凶器等情形判断,于某都很难认为刘某一方会停止不法侵害,很难认为其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
  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
  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第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根据视频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度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 生前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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