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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问薇千柔|查看: 5801|回复: 52
[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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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29 14: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警方证实“砍人不成反被杀” 男子曾见义勇为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昆山警方证实“砍人不成反被杀”男子曾获见义勇为证书!检方介入
源自:南方都市报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自行车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有争议之处在于,宝马车主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无限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因行车问题引发追砍致死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今年3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在争议,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记者:张雅婷 实习生:何文辉

  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 嫌犯已被控制
1# 贡嘎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8-29 11: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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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评砍人遭反杀:不是白衣侠士就得不到公正?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不是“白衣侠士”,就得不到公正裁决吗?

  蔡方华 团结湖参考
  8月28日傍晚,苏州昆山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前一天晚上在该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该通报还提醒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视频和图片。
  遗憾的是,在这则警情通报发布之前,关于这起刑事案件的视频和微信截图已经在社交网络上如病毒般扩散,让人没办法不看到它。从视频中,人们大致了解了冲突的原委。而从微信截图中,则基本可以勾勒出死者的“肖像”。由此而引发的议论,一时间也难以平息。
  事情的起因似乎很简单。刘某某与其友人乘坐的小轿车,在路口处欲压线右转进入自行车道,却被骑车的于某某挡住了,双方发生僵持。在问题看似已经得到解决的时候,刘某某从后座窜出,对于某某进行殴打,而于某某一直在回避。刘某某转身回到车里,拿出了一把砍刀,开始对于某某行凶。虽然刘某某的朋友试图阻止,但并没能够拦住他。在冲突过程中,刘某某手中的凶器忽然掉落,于某某趁机拾起,追砍刘某某,并导致其伤重死亡。在这个过程中,于某某似乎也受了伤。我知道这一段读起来很不舒服,但因为警情通报用的都是“某某”,我也就只好如此行文。
  这其实是一起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它在社交网络上却获得了少有的关注。从早到晚,大家都在谈论这件事,并且表达着某种担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社交网络的病毒传播当然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多种“未经证实的信息”,勾勒出了冲突的某种戏剧性面貌。乘坐违章宝马车的纹身男子,持刀伤害一名骑车的白衣男子,结果却被对方“反杀”。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太多话题。
  而关于死者的传言,似乎证明了他是昆山合丰一带的“社会人”,圈子里颇有名气的“龙哥”。众人因此而生发的议论是:于某某的行为算得上正当防卫吗?
  乃至于,已经有人开始把于某某称作“白衣侠士”了。
  公众的情绪,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在法治社会里,正义感并不能代替法庭而自行其是。罪与非罪,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都需要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裁断。那么,公众情绪的意义何在呢?首先必须承认,这种不可捉摸的情绪是很容易发生的,尤其是在信息不透明、以讹传讹的东西太多的时候。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在现代传播环境下,如果事实以视频等纪实性的媒介被记录的情况下,公众的情绪就有某种可取性,因为它表达了群体的价值判断,表达了人们对公平、正义和善治的渴望。
  这样的“情绪”,本质上就是“常情常理”。
  从有据可查的材料看,行凶而后被砍死的刘某某,带有一定的黑恶色彩。2014年的一份法院裁判文书显示,这位叫“龙哥”的人,多次因为打架、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行政拘留。多次进出监狱的经历转而成为“社会人”的资历,这也很符合刘某某的“社会肖像”。因为横行惯了,才会看到有人挡路即拔刀相向。刘某某砍人在先,于某某反击在后,刘某某的“失手”据说与喝酒有关,而于某某的幸免则多少有点运气因素。所以,这桩刑案未必就是一个替天行道的故事,而更像是“多行不义必自毙”这句老话的注脚。
  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还是很担心于某某不能被判正当防卫、乃至担心他被重判呢?这个就说来话长了。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二审宣判之后,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写了一篇文章,叫《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这篇文章很诚恳,它承认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比较保守,不敢或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导致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处于“休眠”状态。
  沈德咏先生还认为,于欢案二审认定属于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是一堂法治“公开课”,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很有意思的是,这篇文章专门用一个章节,讲述了一个道理,即“根据常情常理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找这篇文章仔细阅读。当然,我更希望所有的法官都读过这篇文章。
  基于相对准确信息的社会情绪表达,也许并不完全具有法治的严谨性,但它的确反映了一个时代的道德诉求和正义观念。于某某是侠士吗?未必。他捡起对方的刀具进而出手伤人,也确实带有一定的私力救济色彩。我们将这种行为命名为“侠”,未必符合现代法制观念。
  但是,我们对一个遭遇不法侵害的普通人,究竟该有怎样的期待呢?希望他履行“撤退义务”、拔腿就跑吗?他的奋起反击是否就不具备道义正当性?
  这里面的确蕴含着非常深刻的法律命题。思考这个命题,对于公众的安全感、对于法治中国无疑都是有意义的。
  一个法治社会,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重。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很多看似完全不可能翻过来的冤案,都得以平反昭雪。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担心于某某得不到公正的裁决呢?
  还是要有信心。对法律,对这个时代。
  (文/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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